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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

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文件

精神和本市相關工作要求,規范行使全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

相關行政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結合實際工作

情況,制定《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以

下簡稱《基準》)o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按已有現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系統不予

處罰事項清單》管理并動態調整。

二、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結合我局行政許可權力清單,制定了裁量權基準,載明了具

體許可事項、法律依據,明確了行政許可條件、申請材料、

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

制、年檢年報等內容(附件1)。

三、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遵照已有現行政規范化檢查單以

及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等相關規定執行,并結合工作情況動態

調整。行政規范化檢查單包含了行政檢查事項清單所列檢查

職權,檢查單明確了檢查事項、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

結果等內容。

四、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

局權力清單,制定了裁量權基準,載明了行政強制事項、法律

依據,明確了實施行政強制的種類、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辦理時限等內容(附件2)。

五、行政征收裁量權基準

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基準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

合我局行政征收權力清單,制定了相關裁量權基準,載明了

行政征收事項、法律依據、標準、期限程序等內容(附件3)。

六、關于行政確認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事項裁量權基

行政確認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裁量權基準依據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權力清單,制定了相關裁量權

基準載明了事項名稱、法律依據、細化了具體實施程序等內

容(附件4)

本《基準》的適用主體為北京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本《基準》將按照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權力清單動態調

整。

附件:1.行政許可事項裁量權基準

2.行政強制事項裁量權基準

3.行政征收事項裁量權基準

4.行政確認及其他行政職權事項裁量權基準

附件1

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一、事項名稱: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

(一)法律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

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

第十七條匡家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第一類和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具

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二)對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和儲存具有全過程管理能

力;(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和熟悉產品性能的技

術人員;(四)有健全的監控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五)有

熟悉監控化學品數據統計和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所需

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六)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

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記錄。

第十九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填

寫《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提

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

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由門

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驗,并于收到全部申

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

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

不得向未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

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不得向未取得第

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經營許可證書的單位或

者個人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

應當查驗銷售人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經

營許可證書并留存復印件。銷售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

查驗購買人的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使用許可證

書并留存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保存購買、

儲存、銷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者應當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別向所

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前6個

月的銷售記錄。

(二)行政許可條件

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和儲存具有全過程

管理能力;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和熟悉產品性能的技術

人員;

4.有健全的監控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監控化學品數據統計和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

約》所需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6?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的記錄。

(三)申請材料

1.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表(申請人自備),

原件1份。材料要求:(1)紙質材料1份;(2)在相應位

置加蓋單位公章;(3)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在相應位置手寫

簽字。

2.監控化學品管理制度匯編(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材料要求:(1)紙質材料1份;(2)在相應位置加蓋單位

公章;(3)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在相應位置手寫簽字。

(四)行使層級

市級

(五)中介服務

(六)審批程序

辦理流程:申報/收件/受理一決定一制證/發證;

辦理流程詳細信息:

1.申請與受理環節:(1)申報/收件:用戶申報,綜窗

收件;(2)受理:綜窗人員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

或通過補正資料合格的當初出具受理通知書。

2.審查與決定環節:首席代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

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頒證與制證環節:部1453門審批人員制證,綜窗人

員發證。

送達環節: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七)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0.1個工作日。

(八)收費

(九)許可證件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十)數量限制

(十一)年檢年報

(十二)不予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

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

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

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

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

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十三)變更

1.適用范圍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且符合法定條件、標

準。

2.實施程序

被許可人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

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0.1個工作日。

(十四)撤回

L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

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回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回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五)撤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

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準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

可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六)注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

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

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注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注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二、事項名稱: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

(一)法律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12月

27日國務院令第190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訂)

第十三條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

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后,憑批準文件同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經銷單位

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

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

第十七條國家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經營、第一類和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第二十五條申請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的,應當

填寫《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申請表》并附上申請表中要求

提供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

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根據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行政許可條件

申辦人提供的材料齊全,內容填寫完整,簽章有效,且

證照在有效期內。同時,申請單位符合以下條件,通過審批。

1.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2.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和使用具有

全過程管理能力;

3.有健全的監控化學品使用管理制度;

4.具備履行《禁止監控化學品公約》能力;

5.五年內無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監控化學品記錄。

(三)申請材料

1?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申請表(申請人自備),原件1

份。材料要求:(1)紙質材料1份;(2)在相應位置加蓋單

位公章;(3)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在相應位置手寫簽字。

2.產品標準和產品說明書(申請人自備),復印件1份。

材料要求:(1)紙質材料1份;(2)無產品可不提供。

3,企業視察前情況介紹(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材

料要求:(1)紙質材料1份;(2)內容包含企業地理位置圖

及交通圖;(3)內容包含廠區平面布置圖;(4)內容包含設

備使用工藝流程圖;(5)內容包含設備平面布置圖。

4,企業接待國際禁化武組織核查預案(申請人自備),

原件1份。材料要求:(1)紙質材料1份;(2)加蓋單位公

章。

(四)行使層級

市級

(五)中介服務

(六)審批程序

辦理流程:申報/收件/受理一決定一制證/發證;

1.申請與受理環節:(1)申報/收件:用戶申報,綜窗

收件;(2)受理:綜窗人員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

或通過補正資料合格的當初出具受理通知書。

2.審查與決定環節:首席代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

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

3,頒證與制證環節:部門審批人員制證,綜窗人員發證。

送達環節: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七)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0.5個工作日。

(八)收費

(九)許可證件

第二類監控化學品使用許可證

(十)數量限制

(十一)年檢年報

(十二)不予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

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

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

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

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

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十三)變更

1.適用范圍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且符合法定條件、標

準。

2.實施程序

被許可人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

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0.5個工作日。

(十四)撤回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

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回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回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五)撤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

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準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

可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六)注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

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

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注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注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三、事項名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省級權限)

(一)法律依據名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國務

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

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

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

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民用爆

炸物品。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

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

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

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

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

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

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

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

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

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

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

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

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

(二)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

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并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

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

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

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

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

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準和規程的要求;現場混裝作業

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藥生產安全管理規程》

(WJ9072)的要求;

9.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0.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

格”、“安全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

全評價報告;

11.具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具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

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文件(申請人自備),

原件1份。材料要求:(1)紙質1份;(2)原件;(3)加蓋

申請單位公章。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審批表(申請人自

備),原件3份。材料要求:(1)紙質3份;(2)原件;(3)

封面加蓋申請單位公章;(4)首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法定

代表人簽字。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材料

要求:(1)原件;(2)封面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安全評價報告(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產生),原件1

份。材料要求:(1)紙質1份;(2)原件;(3)附有安全評

價機構資質證明,且具備相應資質;(4)在有效期內。

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政府部門核發),

原件1份(原件僅供查驗)。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

驗后退回;(2)在有效期內。

6.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政府部門核發),

原件1份(原件僅供查驗)。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

驗后退回;(2)在有效期內。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政府部門核發),正本

原件1份(正本原件僅供查驗)。材料要求:(1)特種作業

人員操作資格證臺賬:應包含該企業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應

有特種作業人員姓名、特種作業證種類、特種作業證證號、

復訓時間、有效期等內容;(2)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應包括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發放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高壓電工作業、低壓電工作業、防爆電氣作業、熔化焊接

與熱切割作業、壓力焊作業、登高架設作業、高處安裝、維

護、拆除作業、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制冷與空調

設備安裝修理作業、司鉆作業);(3)油服行業上崗資質

證書(井控證、輻射證、爆破證、硫化氫證等),且要按照規

定時限進行

8.生產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

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驗后退回;(2)在有效期內。

9,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措施及應急預案(申請人自備)

原件1份。材料要求:(1)紙質1份;(2)原件。

10.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政府部門核

發),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僅供查驗);正本復印件1份。

材料要求:(1)原件1份,查驗后退回;(2)復印件1份,

應與原件相一致;(3)在有效期內,且應經過年檢,加蓋有

關部門的年檢公章。

(四)行使層級

市級

(五)中介服務

(六)審批程序

辦理流程:申報/收件/受理一決定一制證/發證;

L申請與受理環節:(1)申報/收件:用戶申報,綜窗

收件;(2)受理:綜窗人員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

或通過補正資料合格的當初出具受理通知書。

2.審查與決定環節:首席代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

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3,頒證與制證環節:部門審批人員制證,綜窗人員發證。

送達環節: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七)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八)收費

(九)許可證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

許可證(副本)

(十)數量限制

(十一)年檢年報

(十二)不予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

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

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

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

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

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十三)變更

1?適用范圍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且符合法定條件、標

準。

2.實施程序

被許可人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

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45個工作日。

(十四)撤回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

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回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回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五)撤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

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準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

可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六)注銷

L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

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

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注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注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四、事項名稱: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一)法律依據名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國務

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

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

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

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民用爆

炸物品。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

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

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

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

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

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

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

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

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

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

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

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

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

(二)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L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符合本地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3.符合規模經營和確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

5.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安全距離

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

有關標準和規范;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文件(申請人自備),原

件1份。材料要求:(1)紙質1份;(2)原件;(3)加蓋申

請單位公章。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申請人自備),

原件2份。材料要求:(1)紙質2份;(2)原件;(3)封面

加蓋申請單位公章;(4)首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

人簽字。

3.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材料要

求:(1)紙質1份;(2)原件;(3)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安全評價報告(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產生),原件1

份。材料要求:(1)紙質1份;(2)原件;(3)附有安全評

價機構資質證明,且具備相應資質;(4)在有效期內。

5.安全管理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材料要求:

(1)紙質1份;(2)原件。

6.崗位責任制度(申請人自備),原件1份。材料要求:

(1)紙質1份;(2)原件。

(四)行使層級

市級

(五)中介服務

(六)審批程序

辦理流程:申報/收件/受理一決定一制證/發證;

L申請與受理環節:(1)申報/收件:用戶申報,綜窗

收件;(2)受理:綜窗人員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

或通過補正資料合格的當初出具受理通知書。

2.審查與決定環節:首席代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

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3,頒證與制證環節:部門審批人員制證,綜窗人員發證。

送達環節: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七)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八)收費

(九)許可證件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副本)

(十)數量限制

(十一)年檢年報

(十二)不予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

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

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

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

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

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十三)變更

1?適用范圍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且符合法定條件、標

準。

2.實施程序

被許可人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

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0個工作日。

(十四)撤回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

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回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回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五)撤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

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準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

可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六)注銷

L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

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

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注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注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五、事項名稱: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

(一)法律依據名稱

《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

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

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

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

批發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行政許可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

20號)》的《附件1:食鹽定點企業規范條件》,主要為:

L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

2.持有有效期內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3.能夠持續開展正常的批發經營活動。

4.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應有符合食品安全和運

輸資質要求、且與其業務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車輛或相對穩

定的社會運力資源。

5?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獨立

完整的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與其他功能區域分開設置,避

免受到外部環境影響。

6?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安

全生產法》《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近五年未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未發生導致嚴重不良社會

影響的食鹽質量安全事故。

7.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

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31621)以及相關企業管理質量等級

劃分技術要求。

8.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員工應通過必要的教育和培訓具

備相應崗位所需的能力或資質。

9.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

運行。

10.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

息公示以及社會密本(含企業和個人)進入食鹽生產、批發

領域準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1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未被列入嚴重

失信主體名單。

12.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在最低庫存基礎上(最低庫

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建立

食鹽社會責任儲備管理制度,輪儲和出入庫食鹽有相關憑

證,保留詳細的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庫存記錄。

(三)申請討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

20號)》的《附件2:食鹽定點企業規范管理辦法》中的《附

4: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申請審核應提交的材料清單》,主要為:

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核申請書》;有效期內的食鹽

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復印件。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審核之前兩個年度的審計

報告復印件。

3.企業通過自有配送車輛配送食鹽的,應提供車輛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備運輸資質的證明材料,以及運輸工具的

詳細信息,如配送車輛的采購憑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

資產權屬證書復印件;企業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鹽的,應提

供公司車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備運輸資質的證明材料,

以及物流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相

關憑證復印件;企業委托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

的,應提供被委托企業車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備運輸資

質的證明材料、食鹽定點批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委托合同復印件和配送食鹽的詳細記錄、相關憑證復印件;

企業委托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配送食鹽的,應

提供被委托企業車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具備運輸資質的

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合同復印件、配送食鹽的

詳細記錄和相關憑證等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

4.企業批發經營的食鹽為本企業生產的,應提供本企業

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復印件;企業批發經營的食鹽為從

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的,應提供

購進食鹽的購進合同和相關憑證復印件。

5,企業應提供經營場所、食鹽倉儲設施的相關權屬證

書、租賃合同或相關使用權證復印件等材料。

6?近五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未發生導

致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食鹽質量安全事故承諾書。

7.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GB31621)、《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

(GB/T18770)等相關標準要求的說明材料。對員工開展必

要的教育、培訓知考核,以及員工取得的相應崗位所需的資

質證書等證明材料。

8.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建設情況說明。

9.企業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及上

次換證后社會資本(含企業和個人)與本企業重組前信用信

息公示情況相關說明材料;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未被列入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說明或自我聲明材料;企業配合有關單

位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相關信用信息的詳細情

況,以及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鹽行業信用管理與

公共服務平臺、“信用中國”網站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

系統向社會公示的說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機構鹽業信

用等級評價證書復印件。

10.企業食鹽社會責任儲備、輪儲、出庫管理制度復印

件,輪儲和出入庫食鹽的相關憑證復印件;食鹽社會責任儲

備庫存詳細記錄材料,并提供最低庫存不低于本企業正常情

況下1個月平均銷售量的說明材料。

(四)行使層級

市級

(五)中介服務

(六)審批程序

辦理流程:

企業申報f受理f審查一專家組審核一決定一制證/發

證。

送達環節: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七)審批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八)收費

不收費

(九)許可證件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十)數量限制

北京市現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12家。根據《國務院關

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中

“(四)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

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

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

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的有關規

定,2016年以來不再新增。

(十一)年檢年報

(十二)不予受理

新申請辦理《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不予受理。

(十三)變更

1.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

20號)》的《附件2:食鹽定點企業規范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食鹽定點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因生產經營情況

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證書載明內容的,應向所在地省級鹽業

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變更食鹽定點企業證書載明內容的,應

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鹽定點企業證書載明內容變更申請書;

(二)與證書載明內容變更有關的其他說明或佐證材

料。

第十七條食鹽定點企業申請變更證書載明內容時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符合《規范

條件》的情況進行現場審核。

(一)“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或“批發地址”發生變

化的;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增加或變更“生產品種”的;

(三)其他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情

況。

第十八條食鹽定點企業證書載明內容發生變更的,證

書有效期保持不變。

2.實施程序

企業申報一受理一審查一專家組審核(根據情況來定是否進

行)一決定f制證/發證。

3.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十四)撤回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

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回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回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書。

3.辦理時限

(十五)撤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

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

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3.辦理時限

(十六)注銷

1?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

20號)》的《附件2:食鹽定點企業規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

將證書注銷,編號不得再次使用,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一)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行政許可證件被

依法吊銷的;

(三)食鹽定點企業依法終止或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開

展食鹽生產、批發業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證書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注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注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3.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六、事項名稱: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省

級權限)

(一)法律依據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1993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128號發布2016年11月H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

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

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

臺(站)的除外:(一)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二)單收

無線電臺(站);(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

距離無線電臺(站)。

第三十條設置、使用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站),由

無線電臺(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實施許可。設置、使用沒有固定臺址的無線電臺,由申請人

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設

置、使用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

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無線電臺(站)以及涉

及國家主權、安全的其他重要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

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鐵路無線電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

第56號令

第十七條國家鐵路局對在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

下同)上設置、使用的制式無線電臺(站)實施許可。國家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國家鐵路局對在鐵

路機車上設置、使用的非制式無線電臺(站)實施許可。國

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

據審批權限對鐵路運輸企業設置、使用的其他無線電臺(站)

實施許可。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

用許可首次申請行政許可條件:

(1)有可用的無線電頻率;

(2)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

備型號核準證且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

(3)有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業務技能的人

員;

(4)有明確具體的用途,且技術方案可行;

(5)有能夠保證無線電臺(站)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

擬設置的無線電臺(站)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臺(站)

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2.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用

許可首次申請行政許可條件:

(1)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2)具備匡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

(3)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單位申請設置

業余無線電臺的,其業余無線電臺負責人應當熟悉無線電管

理規定,技術負責人應當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個人申請設

置具有發信功能的業余無線電臺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

(三)申請不才料

1.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

用許可首次申請材料:

(1)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申請表(需嚴格按

照《填表說明》進行填寫。)(申請人自備,紙質或電子)(原

件1份)

(2)使用頻率許可證或使用頻率通知書非北京市經濟

和信息化局頒發

已獲得使用頻率通知書提交:使用頻率通知書(頻率通

知書在有效期內,頻率通知書或頻率許可證登記的使用人與

申請人一致。)(政府部門核發,紙質或電子)(復印件1份)

已獲得使用頻率許可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

率使用許可證(頻率通知書在有效期內,頻率通知書或頻率

許可證登記的使用人與申請人一致。)(政府部門核發,紙質

或電子)(復印件1份)

(3)無線電工程設計施工方案((1)內容必須包含:

項目基本情況、建網概述、信道使用情況、布線圖、設計思

路、對施工的具體技術要求。(2)方案加蓋工程設計施工單

位公章。(3)建網概述應包括需要解決的問題、覆蓋范圍、

設備數量等方面的情況。(4)對施工的具體技術要求應包括

對避雷、防潮、鐵塔安裝、設備工作環境、安全狀況等方面,

以便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申請人自備,紙質或電子)

(原件1份)

2.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用

許可首次申請材料:

(1)業余無線電臺設置(變更)申請表(申請人自備,

紙質或電子)(原件1份)

(2)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資料申報表(申請人自備,紙

質或電子)(原件1份)

(3)個人身份證明或設臺單位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

申請人為個人時需提交:

個人身份證明材料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為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可僅提供復印件)(政府部門核

發,紙質或電子)(復印件1份)

中國無線電協會業余電臺操作證書(為方便行政許可相

對人,可僅提交業余無線電操作技術能力證號)(中介機構

或法定機構產生,紙質或電子)(復印件1份)

申請人為單位時需提交:

業余無線電臺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為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可僅

提供復印件)(政府部門核發,紙質或電子)(復印件1份)

中國無線電協會業余電臺操作證書(為方便行政許可相

對人,可僅提交業余無線電操作技術能力證號)(中介機構

或法定機構產生,紙質或電子)(復印件1份)

(四)行使層級

市級

(五)中介服務

(六)審批程序

辦理流程:申報/收件/受理f檢測/決定f制證/發證;

辦理流程詳細信息:

L申請與受理環節:(1)申報/收件:用戶申報,綜窗

收件;(2)受理:綜窗人員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

或通過補正資料合格的當初出具受理通知書。

2,審查與決定環節:(1)檢測(不計時環節):技術審

查人員開展臺站驗收和邊界場強路測工作,并出具設備檢測

報告和邊界場強路測報告;(2)決定:首席代表對申請資料

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無線電臺執照。

3.頒證與制證環節:部門審批人員制證,綜窗人員發證。

送達環節:窗口領取、郵寄送達。

(七)審批時限

1.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

用許可首次申請

2.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

用許可有效期屆滿延續申請

3.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

用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21個工作日。

4.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

用許可注銷申請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5.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用

許可首次申請

6.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用

許可有效期屆滿延續申請

7.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用

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8.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使用

許可注銷申請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八)收費

(九)許可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

(十)數量限制

(十一)年檢年報

(十二)不予受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

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

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

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

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

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十三)變更

1.適用范圍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且符合法定條件、標

準。

2.實施程序

被許可人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

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3.辦理時限

(1)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

使用許可事項變更申請事項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21個工作日

(2)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

使用許可事項變更申請事項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十四)撤回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

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3)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回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回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

書。

3.辦理時限

(十五)撤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

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準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

可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發現行政許可決定涉嫌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對行政許

可決定及作出過程進行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當事人意見,經

審查符合撤銷行政許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書。

(十六)注銷

1?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

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

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實施程序

無線電臺(站)終止使用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

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申請人需提交無線電臺

(站)注銷書面申請,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原

件,繳清注銷之日前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無線電頻率占用

費自注銷之日起停止計費。

3.辦理時限

(1)地面無線電臺(站)(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

使用許可注銷申請事項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2)業余無線電臺(衛星業余無線電臺除外)設置、

使用許可注銷申請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七、事項名稱:稀土礦山開發、稀土冶煉分離和深加工

項目核準(子項: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

(一)法律依據名稱

1.《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

通知》(國發(2016)72號)

第一條: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目錄》第五條「稀

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

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稀土:冶煉分

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

政府核準。”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務院令2016年第673號)

第三條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

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

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

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

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

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

改革委員會2017年第2號令)

第四條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

管理。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

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申請單位按照要求編制項目申請書,提供項目申請所

規定的材料,保證材料內容真實、可靠;

2.項目選址、布局、環保設施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標

準和規范;

3.符合國家稀土行業相關發展規劃和環保、安全等專項

規劃;

4.生產規模、工藝、技術和裝備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

指導目錄》相關要求。

(三)申請材料

提交項目申請書,具體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

2.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

設內容等;

3.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4.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5.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需提供所在地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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