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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堅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與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相結合。

第四條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助、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鼓勵社會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留成部分,應當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提高養老服務保障能力。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調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開展老齡工作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參與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對老年人組織的指導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務平臺,做好老年人調查統計、檔案記錄和服務工作,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十條每年老年節所在月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專項敬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撫養

第十一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并提供所需費用。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及其設施損壞的,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居住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應當經老年人同意。

第十五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六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未經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向該家庭成員或者其所在單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七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不得違背老年人意愿將老年夫婦分開贍養。

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

第十九條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弟、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和老年人所在單位發現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予以勸阻、制止、調解或者采取臨時庇護等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參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條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等適合老年人的保險產品。

第二十六條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特困人員供養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并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二十八條實施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發放高齡津貼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老年人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不少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第三十條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投訴舉報,查處無證營銷保健品、器材、藥品、化妝品以及虛假廣告,為老年人營造安全、便利的消費環境。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和非法集資等行為,保護老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不得發布欺騙、誤導老年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虛假廣告。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

第三十二條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合作,促進養老服務與醫療衛生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統籌養老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衛生健康、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促進醫養結合,支持醫療機構依托自身優勢興辦養老機構,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依法設置醫療機構。每個省轄市、縣(市、區)至少建立一所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合理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四條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等資源,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養老服務。

第三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老年人特別是困難家庭和單獨居住的老年人的生活狀況,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六條鼓勵在農村建設自助式、互助式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參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一定比例的集體經濟收入用于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支出。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失獨、高齡等老年人服務需求前提下,可以有償為其他有養老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公共養老服務設施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經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先行補建,補建不得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立。

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不得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等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協議約定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服務,不得歧視、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費用,遵守管理制度,不得擾亂養老機構的經營秩序。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對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一條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政策。

養老機構和其他直接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養老設施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納入本部門年度培訓計劃,支持和指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培育、支持和發展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建立完善志愿服務記錄和表彰激勵制度。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優待老年人的政策,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服務窗口、城鄉社區為民服務機構應當設置醒目的優待老年人標識,公布優待內容,并為老年人提供咨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老年人隨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生活居住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將戶籍遷入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戶籍所在地,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行動不便、患病或者殘疾的老年人辦理戶籍遷移等相關手續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并在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等方面提供優先服務,鼓勵減免相關費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區域內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并進行健康指導,為六十五周歲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進行一次免費常規體檢,并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醫療、上門診療或者開設家庭病床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四十八條商貿、餐飲、維修、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電信、郵政、快遞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并給予優待。

金融機構應當對辦理轉賬、匯款等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相應風險。

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碼頭、地鐵站等客運站(點)為老年人購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優先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和幫助。

市內公共交通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公園、依托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等場所,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體育場館安排一定時段對老年人從事健身活動免費開放。

影劇院門票和旅游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的乘坐費用對老年人優惠。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文化、旅游等設施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統籌規劃適宜老年人的生活、醫療、文化、體育、娛樂等設施建設,完善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生活環境。

積極推進已建成的多層住宅、公共場所加裝電梯。

養老機構、老年人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輔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常住老年人提供便利化物業服務。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坡道、電梯、公廁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筑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無障礙標識。

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六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二條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引導老年人組織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愿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老年人參加社會活動有依法取得報酬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老年教育,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鼓勵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展老年教育。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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