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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北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手冊
第二部分
河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試行)
總則
一、為規范實施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和規章,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2010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令第31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冀政〔2010〕
152號)有關要求,制定《河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河北省安監系統對轄區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三、本《標準》中,處罰依據規定“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以處罰依據作出行
政處罰;本《標準》只針對“罰款”的行政處罰劃分裁量階次。
四、本《標準》中,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規定存在裁量空間的,已按照違法行為的
情節嚴重性、社會危害程度、接害人數不同等實際情況劃分為若干階次,并與法律法規中對應罰款
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進行了一一對應。
五、本《標準》中,難以劃分裁量階次的違法行為,只列出裁量項目,不予設定裁量標準,由
執法單位在執法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六、針對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基礎裁量階次,其對應的裁量幅度為依法“從輕”處罰的
下限至“從重”處罰的上限。屬于行政處罰法應當或可以免于、減輕、加重處罰等情節的,適用《安
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相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一)證據不足,安全生產違法事
實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滿14周
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的;(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六)具
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
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已滿
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四)配合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查處安全
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主動投案,向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
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
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
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
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的;
—1—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五)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實施安全生產違法
行為的;(六)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七)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急
性工業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八)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
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十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十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
法定處罰幅度上限。
七、本《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微小企業違法行為處罰裁量標準的,(依據《河北省安全生
產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微小企業,是指從業人員不超過十人且營業面積不超過三百
平米的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可按照法定處罰幅度的低限予以處罰,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
度下限。
八、本《標準》在適用過程中,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
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
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需要給予不同行政處罰的,分別裁量后合并給予行
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具有吸收關系的,擇一重處罰。
九、本《標準》引用的法律法規條款中的罰款限額“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數,但本《標準》具
體劃分的各階次之間的違法認定數量及各階次之間的罰款限額描述除特殊注明外,“以上”均含本數,
“以下、以內、不足、超過”均不含本數,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本《標準》中所稱“違法所得”的認定,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五十八條規定計算:(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
收入作為違法所得;(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
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
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
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法律法規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標準》執行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從其規定。
十二、本《標準》中引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原文照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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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
一、違法行為描述: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
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
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實施標準】對機構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4-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以上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
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
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
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
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
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
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
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施標準】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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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
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
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
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實施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1.未履行1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履行2項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履行3項以上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
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
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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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實施標準】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五、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
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
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下(含100人),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
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以外的生產經
營單位,其從業人員超過100人,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
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
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
員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8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其從業人
員超過30人,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可以處3萬元以
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描述: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
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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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1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2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
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
訓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
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
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
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
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
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
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
育和培訓。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
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分別
占相應培訓人數不足10%的,或者總人數不足1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上述人員進行進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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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教育和培訓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
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分別
占相應培訓人數的10%以上不足30%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
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中,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數分別
占相應培訓人數的30%以上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
業整頓,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
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
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
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生產經營單位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
措施內容不全面、不準確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
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
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隱瞞情況,未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
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法行為描述: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
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記錄內容不全面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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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記錄虛假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法行為描述: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
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
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未將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
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
期組織演練。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未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
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8—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
作業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有1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
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至4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7
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
下的罰款;
3.有5名以上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9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
下的罰款。
十三、違法行為描述: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
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
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進行安全評價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
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
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9—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
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
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
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
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
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
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
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
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
程質量負責。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
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責令停止建設
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責令停止建
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違法行為描述: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
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
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
果的監督核查。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
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投資額不足1000萬元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責令
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
收合格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90萬元以
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責令
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法行為描述: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
全警示標志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
—11—
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有1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至4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5處以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者設置不明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違法行為描述: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
準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
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1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2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5項中有3項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違法行為描述: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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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
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
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又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違法行為描述: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未為不足5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
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為5至9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為10名以上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井
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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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
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
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
入使用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發現1臺(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
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現2臺(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現3臺(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違法行為描述: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
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
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1.使用1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1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使用2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2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使用3臺(套)以上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3種以上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
—14—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
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
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
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
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
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8萬元
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4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既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且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8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違法行為描述: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
預案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
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
取的應急措施。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
1.存在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三種違法情形中的1種的,
可以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存在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三種情形中的2種的,可以
—15—
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4萬元以上18萬元以
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同時存在未登記建檔,未進行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3種情形的,可以處8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五、違法行為描述: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
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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