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經營武漢開餐飲發票納稅企業分攤稅款計算方式有變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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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攤稅款計算方式有變化根據\t"/article/5a/_blank"《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號)規定,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進行調整,將分攤稅款的計算方法由“增量計算”調整為“全量計算”。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呢,下面請看:本次修訂優化了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方法,先對全年應納稅款進行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并計算本年應補退稅金額(詳見后文),填報申報表要注意用對計算方法。與此同時,申報表的樣式也進行了調整。一、表單樣式0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4行從原來“用于分攤的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變更為“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并對其進行細化,增加了5-9行的內容?!九f】表樣如下:

【新】表樣如下:

02、《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將“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優化為“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新增“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項目。分支機構部分根據新計算方法新增“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優惠金額(□免征□減征:減征幅度%)”項目。原表樣“分配所得稅額”優化為“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舊】表樣如下:【新】表樣如下:

二、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方法按照調整后的規則,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方法優化為企業先對全年應納稅款進行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并計算本年應補退稅金額。總分機構分攤稅款計算規則新舊對比:

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冊成立的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甲公司分別在山東省、天津市、河北省設立了分支機構A、B、C。2024年,甲企業全年預繳了250萬元,其中,總機構預繳了125萬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攤比例,分別預繳了62.5萬元、37.5萬元、25萬元。甲公司2024年度匯繳應納稅額300萬元,并發現分支機構A、B三因素填寫錯誤,A正確的分配比例是30%,B正確的分配比例是50%。?計算過程對比:

?計算結果對比:

需要說明的是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不存在分攤稅款計算不準確的情形,無論按原計算方法,還是按新計算方法,結果都是一樣的。但是,若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環節未準確計算分攤稅款,新計算方法可通過全量分攤方式,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實現多退少補。案例中,由于分支機構A和分支機構B在預繳環節分攤稅款不準確,按新計算方法計算后,分支機構A在匯算清繳時應退稅17.5萬元,分支機構B應補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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