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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xié)會分會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guī)范調解協(xié)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的運作,充分發(fā)揮分會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宗旨秉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專業(yè)、高效、便捷的服務,積極開展各類調解工作,促進糾紛的妥善解決,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三)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調解協(xié)會分會及其全體成員,包括調解員、工作人員等。(四)基本原則1.自愿原則:調解過程應基于當事人的自愿參與,不得強迫或誘導當事人接受調解。2.合法原則:調解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3.公正原則:調解員應秉持公正立場,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4.保密原則:對調解過程中涉及的當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二、組織架構(一)分會設立1.根據調解協(xié)會的總體布局和業(yè)務需要,在特定區(qū)域或領域設立分會。2.分會的設立需經調解協(xié)會批準,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二)領導機構1.分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2.會長負責分會的全面工作,領導和組織分會開展調解業(yè)務;副會長協(xié)助會長工作,負責分管領域的工作;秘書長負責分會的日常事務管理和協(xié)調工作。3.領導機構成員由調解協(xié)會推薦,經分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x]年,可連選連任。(三)會員大會1.會員大會是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2.會員大會的職責包括:制定和修改分會章程;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審議和批準分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分會的重大事項等。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可臨時召開。(四)理事會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分會開展工作。2.理事會由領導機構成員和若干會員代表組成,人數(shù)根據分會實際情況確定。3.理事會的職責包括: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制定分會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組織開展調解業(yè)務;管理分會日常事務等。4.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五)調解工作小組1.根據調解業(yè)務的需要,分會設立若干調解工作小組,每個小組負責特定領域或類型的糾紛調解工作。2.調解工作小組設組長一名,由資深調解員擔任,負責組織小組開展調解工作。3.調解工作小組成員由分會調解員中選拔產生,成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調解經驗。三、調解員管理(一)調解員資格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品行端正,公道正派。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熟悉相關行業(yè)或領域的專業(yè)知識。3.熱心調解工作,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敬業(yè)精神,能夠勝任調解工作。4.經調解協(xié)會組織的調解員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調解員資格證書。(二)調解員選拔1.公開招募:通過發(fā)布招募公告、網絡平臺等方式,面向社會公開招募調解員。2.組織推薦:由相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候選人。3.資格審查:對報名或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參加選拔的人員名單。4.選拔考核:通過面試、筆試、案例模擬等方式,對參加選拔的人員進行考核,綜合評估其調解能力和素質。5.公示聘任:根據選拔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任的調解員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聘任。(三)調解員培訓1.定期培訓:分會定期組織調解員參加調解業(yè)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guī)、調解技巧、職業(yè)道德等。2.專題培訓:根據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適時組織調解員參加專題培訓,如特定領域糾紛調解培訓、新型糾紛調解培訓等。3.交流學習:組織調解員參加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活動,學習借鑒其他地區(qū)或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4.培訓考核:對參加培訓的調解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解員年度考核和續(xù)聘的重要依據。(四)調解員考核1.考核內容:包括調解工作業(yè)績、職業(yè)道德、業(yè)務能力等方面。2.考核方式:采取個人自評、當事人評價、同事評價、領導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3.考核周期: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4.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對考核優(yōu)秀的調解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調解員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五)調解員獎懲1.獎勵:對在調解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成績顯著的調解員,分會給予表彰和獎勵,包括頒發(fā)榮譽證書、獎金等。2.懲戒:對違反調解工作紀律、職業(yè)道德的調解員,分會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暫停調解工作、解聘等懲戒措施。四、調解業(yè)務流程(一)糾紛受理1.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向分會提出調解申請,應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包括糾紛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事項、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等。2.主動介入:分會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或接到有關糾紛信息后,認為適宜調解的,可以主動介入,向當事人介紹調解程序和優(yōu)勢,征求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調解的意見。3.受理審查:分會對當事人的調解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當事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不予受理。(二)調解準備1.確定調解員:根據糾紛的性質、類型和當事人的意愿,從調解員名冊中指定一名或多名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負責調解工作。2.了解案情:調解員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走訪、與當事人溝通等方式,全面了解糾紛的事實、背景和當事人的訴求。3.制定調解方案:調解員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制定具體的調解方案,明確調解的步驟、方法和策略。(三)調解實施1.首次調解:組織當事人召開首次調解會議,介紹調解的目的、程序和紀律,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引導當事人明確爭議焦點,開展協(xié)商調解。2.協(xié)商調解:調解員根據調解方案,組織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促使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達成共識,提出解決方案。3.調解記錄: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做好調解記錄,記錄調解的過程、當事人的發(fā)言、達成的共識等內容。4.靈活調解: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方法,如背靠背調解、面對面調解、聯(lián)合調解等,提高調解效率和成功率。(四)調解終結1.達成協(xié)議:經過調解,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調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具有合同性質,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2.未達成協(xié)議:經過調解,當事人未能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小組應及時終結調解,并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3.調解終結報告:調解終結后,調解員應撰寫調解終結報告,總結調解過程、結果和經驗教訓,提交分會存檔。(五)調解協(xié)議履行與監(jiān)督1.履行督促:調解協(xié)議簽訂后,調解員應督促當事人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2.回訪監(jiān)督:分會定期對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情況進行回訪,了解當事人的履行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問題。3.司法確認:當事人可以根據調解協(xié)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后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五、財務管理(一)經費來源1.會員會費:分會會員按照章程規(guī)定繳納會費。2.業(yè)務收入:分會通過開展調解業(yè)務、提供咨詢服務等取得的收入。3.捐贈資助: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資助。4.其他合法收入:如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上級部門撥款等。(二)經費使用1.人員費用:包括調解員的補貼、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2.辦公費用:用于分會辦公場所租賃、設備購置、辦公用品等支出。3.培訓費用:組織調解員培訓、業(yè)務交流等活動的費用。4.調解業(yè)務費用:包括調解案件的調查取證費用、專家咨詢費用等。5.其他費用:與調解工作相關的其他合理支出。(三)財務管理制度1.分會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負責分會的財務管理工作。2.財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法律法規(guī)和分會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范財務核算,確保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3.分會應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并接受會員監(jiān)督。4.分會的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進行,重大支出項目應經領導機構集體研究決定。5.分會應定期進行財務審計,確保財務管理規(guī)范、透明。六、檔案管理(一)檔案范圍1.調解案件檔案:包括調解申請書、受理通知書、調解方案、調解記錄、調解協(xié)議、回訪記錄等與調解案件相關的材料。2.會員檔案:包括會員登記表、會員資格證書、會員考核記錄等會員相關材料。3.工作文件檔案:包括分會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等工作文件材料。4.其他檔案:與分會工作相關的其他重要文件、資料、照片等。(二)檔案整理1.分類整理:按照檔案的類別和時間順序進行分類整理,確保檔案資料齊全、完整。2.編號裝訂:對整理好的檔案進行編號,并按照一定的順序裝訂成冊,便于查閱和保管。3.電子歸檔:建立電子檔案庫,將紙質檔案進行掃描錄入,實現(xiàn)檔案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檔案查閱效率。(三)檔案保管1.設立專門的檔案保管場所,配備必要的檔案保管設備,如檔案柜、防火防潮防蟲設施等。2.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檔案的安全和完整。3.嚴格檔案借閱制度,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借閱檔案。因工作需要查閱、借閱檔案的,應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歸還。(四)檔案銷毀1.對已超過保管期限或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經領導機構批準后,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銷毀。2.檔案銷毀應指定專人負責,確保銷毀過程的安全、保密,并做好銷毀記錄。七、印章管理(一)印章種類分會印章包括分會公章、會長印章、財務專用章等。(二)印章使用范圍1.分會公章:用于分會對外發(fā)布文件、簽訂協(xié)議、證明材料等。2.會長印章:用于會長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文件簽署等。3.財務專用章:用于分會財務收支、票據開具等。(三)印章保管1.分會公章由秘書長指定專人保管;會長印章由會長本人或其授權的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人員保管。2.印章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印章,不得擅自將印章轉借他人使用。如因工作需要臨時外出,應將印章委托其他專人代管,并辦理交接手續(xù)。(四)印章使用審批1.印章使用前,應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注明使用事項、使用部門、使用人等信息,經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使用。2.涉及重大事項或金額較大的印章使用,需經領導機構集體研究決定。(五)印章使用登記印章保管人員應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事項、使用人、審批人等信息,以備查閱和追溯。八、信息管理(一)信息收集1.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廣泛收集與調解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包括法律法規(guī)政策信息、糾紛案例信息、調解工作動態(tài)信息等。2.鼓勵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信息,對提供有價值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二)信息整理1.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類整理,按照信息的性質、內容、來源等進行歸類,便于查詢和使用。2.對重要信息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取有價值的信息點,為調解工作提供參考依據。(三)信息發(fā)布1.建立分會信息發(fā)布平臺,如網站、微信公眾號、內部刊物等,及時發(fā)布分會工作動態(tài)、調解案例、法律法規(guī)政策解讀等信息。2.信息發(fā)布應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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