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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職業道德與涉外知識1.1海員職業道德1.2心理素養1.3船員紀律1.4船員管理1.5國內外移民、海關、衛生檢疫等相關知識1.6國內外勞務契約、勞資關系第一節海員職業道德職業道德,就是同人們的職業活動緊密聯系的符合職業特點所要求的道德準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總和,它既是對本職人員在職業活動中行為的要求,同時又是職業對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與義務。它是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道德或階級道德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體現,是人們在履行本職工作中所遵循的行為準則和規范的總和。
一.船員人際關系
保持船上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工作關系的重要性:1.良好的人際關系,有利于發揮集體主義的優勢,形成同舟共濟克服困難,安全操作和提高效率.2.良好的人際關系,有利于信息溝通人際交流調節情緒相互彌補相互信任.3.良好的人際關系,有利于形成融洽和睦相處的友好環境,克服海上的嚴酷不利環境影響.4.良好的人際關系,有利于完成船上的復雜任務,提高團隊的工作能力和效率.5.良好的人際關系,有利于減少內耗,有利于海員的心身健康和個性的健康發展.二.現代海員職業特點1.海員普遍性的職業特點1)開放性與封閉性2)獨立性與群體性3)技術性與風險性4)復雜性與管理性5)涉外性與國防性6)艱苦性與豪邁性2海員特殊性的職業特點1)服從性:船員的職業首先要求服從命令聽指揮2)流動性:船舶不停航行;船員輪流值班;船員不斷重組3)單調性:遠離大陸,不見人煙,與世隔離三.海員道德規范1.海員道德的基本原則1.集體主義原則是人類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傳統的高尚的人類倫理原則,也是海員道德的首要原則2.愛國主義原則海員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2.海員道德的基本規范1)愛祖國、愛航海、愛崗敬業2)開拓創新,優質服務3)團結協作,同舟共濟4)愛船如家,精于管理5)安全第一,服從指揮6)遵守環保法規,增強環保意識7)更新觀念,提高素質(三)海員道德品質1.誠信2.勤奮3.勇敢4.節制5.謹慎6.自尊四、新時期船員的職業道德新時期船員的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內容:愛國奉獻,遵紀守法;明禮誠信,同舟共濟;熱愛遠洋,盡職盡業;艱苦奮斗,拼搏進取。
養成個人的良好習慣1、及時:時機,勤快,勤勞。2、近俗:明事理,融洽環境。3、學習:上進,終身學習的理念。4、動筆:培養做事有條理,有記錄的習慣。5、強身:生活要有規律,有節制,保持心身健康。6、愛好:一個人不能沒有情趣愛好,志向。7、常備:常備不懈,近憂遠慮,安全意識。8、執行:端正工作態度,認真,負責。9、服從:建立下級服從上級的理念和意識,挑戰自我。10、尊嚴:自尊,自信,敬業。海員職業塑造第二節心理素養一、海員的心理特點海員的生活與工作環境均呈現極端性變化,所以海員的心理易于在兩個極端間變動。海員的主基調心里模式:在船上,渴盼著下船回到陸地;但是一旦回到陸地,他們又有說不清的不適感。氣質上分:多血質性格、膽汁質性格、黏液質性格、抑郁質性格年齡上分:青年船員、中年船員、老齡船員
氣質和性格無好壞之分,但對于職業來說有好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
如某些氣質特征有利于從事某類工作,粘液質和抑郁質的人較適合持久而細致的工作,而多血質和膽汁質的人對需要快速反應、情況多變的工作較為適應。從性格來看,總的說來外向型的性格較有利于航海工作,如靈活、反應快、適應性強、樂觀、大方、自信、善交往、情感豐富等。
船員有必要了解自己的氣質和性格類型,發展積極的品質,克服消極的品質,力求達到符合工作情景和海上生活的最佳心理狀態。
船員個性心理素質
氣質
性格
能力
二、海員心理培養與訓練船員應具備的心理素養(1)智力素質(2)情感素質(3)意志品質(4)良好的心境(5)應激素質提高船員心理健康水平的措施1.加強培訓2.加強學習3.改善人際關系4.改善領導與被領導間的關系5.保持良好的心態三、航海事故中人的心理因素
感知覺注意記憶思維船員心理素質構成
包括感知覺、注意、記憶、思維、想象、情緒情感、性格、氣質、意志水平等方面的心理品質。
航行安全對船員心理品質的要求
1、對認知品質的要求
認知心理品質,尤其是敏銳的觀察力和預測能力、持久的記憶力、注意力的集中和分配能力、靈活迅速的思維能力以及科學決策和果斷行動的能力。
航行安全對船員心理品質的要求
2、對情緒情感品質的要求
健康的情感應該是能正確地認識和對待自己與社會,正確認識自我與環境的關系,情緒反應的強度適當、波動適度,保持良好和穩定的心境;情緒表現上樂觀、開朗、振奮。
航行安全對船員心理品質的要求
3、對意志品質的要求
3.1抓住時機,當機立斷,大膽果敢地處理問題,
3.2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決心和毅力,勇于突破艱難險阻的頑強精神,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勇敢精神等。3.3善于控制情緒,克服內外誘因的困惑和干擾四、遠洋船員心理素質的影響因素
一方面
隨著航海科技的發展大大改變了船員的傳統工作環境。船型變大,船速加快,自動化程度越來越高,港口停靠時間縮短等,導致的結果是直接影響到船員工作和生活的心理環境。二方面船員編制的減少,使船員一方面增加了孤獨感,一方面引起工作緊張和勞動強度的加大;自動化程度的提高越來越需要船員不斷接受學習和訓練,因而占據一部分公休時間和在船休息時間。三方面船速增快和靠港時間縮短,使船員在船的空閑時間減少,瀏覽觀光和社交機會減少,使他們更顯得脫離社會和家庭,并縮短了疲勞恢復的時間。
五、提高船員心理素質的幾點思考1.健全船員甄別系統,強化心理指標篩選2.完善培訓內容,幫助船員形成健康心智模式3.推進船舶領導培訓,鞏固船舶領導的引導作用擴展知識:遠航的適應與暈船一、遠航的適應第一階段:適應期4~15晝夜。第二階段:航行的第16~60晝夜。第三階段:即疲勞全面補償階段。第四階段:即疲勞階段,通常在航行3個月以上出現。第五階段:即過度疲勞階段。第六階段:在返航途中,船員情緒高漲,一身輕松。二、暈船"暈船是由于腦部在環境中收到錯誤的訊息所致。"唐諾波斯基博士指出。為了使身體平衡,我們的感覺器官不斷地收集外界的訊息,并送到內耳。猶如電腦一般,內耳會組織這些訊息,進而輸送至大腦。當我們的平衡系統發現內耳所接收到的訊息與眼睛所接收到的有出入時,便會發生暈車、暈船或暈機。并非每個人都會發生,但當它來臨時,你會感到頭暈、冒汗、膚色蒼白、惡心,最后可能嘔吐。一旦你感到暈船癥狀出現時,并不容易制止它,尤其當你覺得惡心時。下列療法可以幫助你處理各種癥狀,而且可能使你提早結束癥狀。更好的是,它們還能防止癥狀的發生。下次搭船時,便可悠游于海浪的起伏問。暈船的防治一、心理作用"暈船的部分原因是心理作用。如果你認為自己將會嘔吐,那可能成為事實。"康拉博士說。不妨想像其他美好的事物,以轉移此注意力。二、避免臭味船艇上的引擎煙味、冰捅里的死魚腥味或從船艙內傳來的沙丁魚三明治,皆可能使你作嘔。三、禁煙假如你是個吸煙者,你或許認為點根煙可使你平靜,且防止暈船。錯了!香煙只會促使你加速惡心。假使你不抽煙,則當你感到惡心時,應趕快逃離吸煙區。四、旅途中勿飲食過量顛簸的旅途中,可能使你不太適應某些食物。盡管餐車或機艙內提供的食物豐盛誘人,也勿因此飲用過量。五、保持空氣清新在船艙內,不妨到甲板上嗅嗅海風。六、適量地飲酒"過量的酒精將干擾大腦處理周圍環境的訊息,而且會引發暈船。"康拉博士說。再者,酒精可溶解于內耳的體液中,使你感到暈頭轉向。在旅途中,酒量應適可而止。七、睡眠充足疲勞增加暈暈船的機會。"因此,在出發前,必須獲得充足的睡眠。在旅途中小睡片刻,也有幫助。八、盡量固定頭部,你的大腦已被車子搖晃得不知所措,你應避免再折磨它了。九、坐在前座坐到船內的前座,并注視前方的路或地乎線。這有助于腦部協調來自身體及眼睛的訊息。更好的是自己當駕駛,使你眼睛務必注視前方,而且能警覺行進間的任何變化。十、勿在顛簸的旅程中閱讀在晃動的交通工具上閱讀,印刷字體也會隨之跳動不定,這可能使你感到暈眩。故應盡量避免。若你非讀不可,應盡可能固定你和書本的距離。十一、勿久待船艙,尤其是通風不良的船艙,更不宜久待。到甲板或其他地方透透氣。十二、服用暈船藥,假如你已知暈船是不可避免的,不妨事先服用暈船藥。在行前數小時服用,可預防癥狀發生。服用1一一2片可持續24小時的藥效。但務必事先服用,因為它只用于預防,不能治療。十三、其他解決途徑傳統療法依然見效傳統療法不見得適合每個人,也不一定每次奏效,但這類療法流傳已久,其中有些仍盛行至今,頗值得一試。十四、姜:近來的科學研究己顯示姜能預防旱船,兩粒姜粉膠囊勝過。研究人員認為姜的作用在于它能吸收胃酸,以阻止惡心。十五、橄欖及檸檬:暈機的初期使你產生過量的唾液,這些唾液滴入你的胃內,產生惡心的感覺。橄欖所產生的鞣酸,能使你口腔干燥。因此,在出現惡心的初兆時,吃點橄欖,有助于消減惡心,嚼檸檬干也一樣。十六、蘇打餅干:這雖無法停止唾液分泌,但蘇打餅干到達胃部之后,可以吸收那里過多的液體。這其中的秘密成分是碳酸氫鈉及酒石(tartar)。十七、可口可樂糖漿:將這糖漿加入礦泉水中,可幫助孩童緩解暈機。其他碳酸可樂飲料可能也有效。不妨試試。第三節船員紀律
紀律是組織活動能否成功的關鍵一、組織紀律二、勞動紀律1.公司規定的船員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所承擔的工作或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2.行船舶設備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項、防火防爆守則和防污染規則,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3.船舶值班制度,值班時要堅守工作崗位,佩戴值班標志,不得做與當班無關的事情。嚴格梯口值班制度、出入船舶人員登記制度。4.船舶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5.人員向接班人員交代工作要清楚。未經部門長同意嚴禁私自調換值班時間三、涉外紀律1.嚴格遵守所到國家的地區法律、法規以及當地和港口的有關規定,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2.在涉外活動中,應嚴守黨的國家及船公司的秘密3.不得私自與任何境外外國機構、組織、人員聯系,船員如需在國外探望親友,應經船公司批準,由船舶領導酌情安排4.境外人員登輪參加訪問,應由船舶領導組織有關人員接待。未經船舶領導允許,不得私自接待5.境外商船邀請船員上船參觀、看電影、電視、錄像等,船舶領導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應邀,如果應邀,應有組織、有準備地前往。如發現有反動、淫穢等內容,應拒絕參觀和觀看并表明態度6.不得向境外機構及人員索要、借用電影片或錄像來船放映;不得在任何港口(航區)收看反動、淫穢電視7.不得進入妓院、夜總會、酒吧間、按摩院、舞廳、太陽浴場、影院、彈子房以及淫穢書店等場所;不得嫖妓和讓妓女登輪8.不得購買、揀拾、索要、接受、藏匿和傳看淫穢、反動的書刊、畫報、照片和錄像帶,不得收聽反動、淫穢的廣播9.登岸購物應到正當的貿易場所,不得走家串戶;不得揀拾、偷拿任何物品和以物換物;不得在國外出售、倒賣煙酒及其他物品10.不得接受賄賂和變相受賄;不得向境外人員索要或暗示饋贈禮品;正常業務往來中所得的禮品、錢物,應有船舶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11.不得有偷帶國家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或依法應繳納關稅的物品出入境的走私行為和申報不實、逃避監管、倒賣個人進出口物品出入境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攜帶和在國外使用人民幣及外幣應嚴格遵守我國海關的有關規定和所到國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進行非法貨幣兌換第四節船員管理一、船員的權利和義務一,船員上船后,根據合約要求,船東負責船員的上船費用,按合約支付船員工資,為船員安排好船員伙食等生活條件。二,船員上船后,應根據自己的職務,遵循國際慣例和船東的規章制度,服從船長及上級船員的指揮,做好本職工作。三,船員在船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國際公約和港口所在國的法律,服從船長指揮,如因船員自身行為違反有關規定,船東有權利解聘該船員。四,船員薪金在船員上船前已以合約形式約定,船員上船后,不能以不滿薪金而消極怠工或以離船要挾。五,遇到船東無法按時發放工資,船員應該堅守崗位,保證船舶和在船人員的安全。如因船員的不作為導致船舶或在船人員的安全出現問題,船員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船員可根據合約規定通過法律途經對船東或船舶起訴,取回應得的薪金報酬。
六,無論出自任何原因,船員擅自離船可能導致船舶安全受到威脅,同時也可能觸犯當地港口的出入境條例,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七,船員上船前,應如實保證自己的證書,資歷等的真實性,同時,為保障上船后自身的權益,不得也不應隱瞞病史,包括以前是否有過手術,手術的康復程度,是否有慢性病等,如船員未如實申報,將有可能被船東解雇。
八,由于船舶工作的特殊環境,船員不僅需要保證自身的安全,也要保證船舶和其它船員的安全,若因自身行為導致船舶和在船人員的安全受到影響,如打架,吸毒,賭博,業務不勝任,不按規定操作設備,威脅其他船員等,船東和船長有權利將該船員調離船舶。九,船員在船其間,為保證自身權益,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包括船員名單,船員工資表,海員證的出入境記錄,船員服務本的記錄,船員獎金發放的復印件,船舶規范,船員合同,船員代付款的發票記錄等,以便必要時作為證據使用。十,如船東未有合理依據而要求船員離船,船員可要求船東作出解釋;若把船員送回集結地,則船東應按合約賠償船員損失。二、船員的任職條件1.必須經過認可的航海技術教育和培訓2.滿足最低年齡要求(20,18)3.身體符合健康標準4.所有船員須持有基本安全合格證,值班船員須持有相應適任證書5.還應具備熟悉船上崗位具體情況和實際操作要求的條件三、船員的重要證件(1)海員證《海員證》是我國海員出入中國國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其授權的下屬海事局(—下稱頒發機關)頒發。海員證在國外的延期和補發,由我國駐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海員證由海員所在單位或派出單位向頒發機關申請辦理。海員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展期不大于3個月;船齡小于2年的船員不得展期)。海員脫離原工作單位應交回海員證,否則頒發機關可處以罰款。(2)船員服務簿《船員服務簿》是記錄船員本人的海上資歷,參加有關專業訓練和體格檢查情況的證件;是船員申請考試、辦理職務升級簽證和換領船員適任證書的證明文件之一。《船員服務簿》“任解職記載”欄內的各項內容,都必須正確無誤,不得謊報或涂改。(100總噸以上,主機功率300KW以上船舶的船員應辦《船員服務簿》)(3)船員培訓、考試、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全國船員考試、發證的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實施船員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指導船員專業訓練。船員適任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制,正式授權官員署名簽發,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四、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2007.3.28通過,2007.9.1實施1、《船員條例》的構成和主要內容適用于我國境內船員注冊、任職、教育培訓、職業保障、提供船員服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船員管理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實施管理;中央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的船員管理船員管理條例提高船員素質明確船員職責維護船員合法權益保證船員有序流動1船員注冊制度,2船員任職資格制度,3船員培訓許可制度,4船員上船應完成的各種培訓1船員證書,2不得私自篡改證書,3管理制度值班規定,4船員應該參加各種應急訓練,5船員險情報告和救助責任,6船員不得私自帶客,走私1醫療保險權利,2工作環境,作業安全,3需訂立勞動合同,4工資支付,5待派船員待遇,6帶薪年休假,7要求遣返和選擇遣返地點權利1船員服務許可制度,2建立船員檔案,3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4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2、《船員條例》實施的意義和作用(1)有利于加強船員管理(2)有利于提高船員素質(3)有利于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4)有利于規范船員市場(5)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進航運的健康發展3、《船員條例》內容摘要(1)船員應當具備的條件(2)船員在船服務期間的職責和要求(3)保障船員的合法權益(4)加強船員服務機構的管理六、船員安全教育與培訓船上安全教育與培訓主要由船公司組織進行擴展知識擴展知識
船員違法記分管理辦法(2002.10.1)1、總則適用范圍:中、外籍船舶上服務的持有我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好、內海船員適任證書的中國籍船員和引航員。主管機關:海事局記分對象:違法交通安全管理法規、船舶安全檢查存在缺陷的當事船員或實際操作部合格的船員。違法記分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對違紀船員處罰2、違法記分的分值3、船員違法記分、培訓和消分記分超過15分滯留適任證書滯留適任證書通知書滯留證書的海事機構簽發證書的海事機構本人不能留船任職海船/引航員收到滯留通知6個月內向簽發機關申請培訓內河船員在收到滯留通知6個月內到滯留證書機關培訓培訓時間不超過7天,內容為水上安全管理法規、安全教育宣傳、海事案例考試合格發還證書,行政處罰未到期的需等行政處罰到期在發還證書遺失證書、證書記分附頁、船員服務簿,視為記分滿15分處理(四)中國船舶報告系統管理規定(2001.6.1自學P284)1、目的2、船舶報告系統3、實施機關4、“中國船舶報告區域”范圍5、適用的對象6、對加入中國船舶報告系統的船舶要求7、報告8、船舶報告管理中心職責9、信息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于2011年12月8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簡稱“11規則”.
共9章64條1個附件。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第12號
部令發布。(一)適用范圍與主管機關1、適用于: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而進行的考試;適任證書、適任證書特免證明和外國適任證書承認簽證的簽發與管理。2、規則不適用于
在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在未滿100總噸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在公務船、水上飛機、地效翼船、非營業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職的船員。(二)主管機關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職責范圍具體負責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1.無限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考試和發證機關2.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和無限航區普通船員適任證書考試和發證機關(三)、名詞解釋1.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達的各類船舶,但不包括軍事船舶、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和非營業性游艇;2.無限航區,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包括世界各國的開放港口和國際通航運河及河流;3.沿海航區,是指我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4.安全記錄良好,是指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未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第五條適任證書基本信息(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持證人簽名及照片;(二)證書等級、編號;(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四)持證人適任的航區、職務、職能;(五)持證人適任的船舶種類、主推進動力裝置、特殊設備操作等項目;(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官員署名;(八)規定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第六條適任證書航區分類持證人適任的航區分為無限航區和沿海航區
無線電操作人員適任的航區分為A1、A2、A3和A4海區。A1海區——甚高頻(VHF)岸臺覆蓋的區域;A2海區——除A1海區外,中頻(MF)岸臺覆蓋;A3海區——除A1和A2海區外,國際海事衛星覆蓋的區域;A4海區,是指除A1、A2和A3海區以外的海區;第七條適任證書等級無限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二個等級:(1)一等適任證書:適用于30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第七條適任證書等級2、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三個等級:(1)一等適任證書:適用于30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3)三等適任證書:適用于未滿5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的船舶。第七條適任證書等級(二)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三)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等級分為:1、無限航區適任證書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二個等級:(1)一等適任證書: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2)二等適任證書:適用于未滿500總噸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的船舶。第七條適任證書等級(四)電子電氣員和電子技工適任證書適用于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在拖輪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所持適任證書等級與該拖輪的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的等級相對應。第八條船員職務根據服務部門分類船長駕駛部事務部輪機部大副、二副、三副、水手,水手長、木匠老軌、二軌、三軌、四軌、機機長、機工大廚、大臺電子員一級無線電電子員二級電子員通用、限用操作員STCW78/95公約A部分和B部分的性質和主要內容STCW78/95公約A部分和B部分的性質和主要內容第九條船員職能根據分工分為:航行;貨物操作和積載;船舶作業和人員管理;輪機工程;電氣、電子和控制工程;維護和修理;無線電通信。第十條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范圍內擔任職務或者擔任低于適任證書適用范圍的職務。擔任值班水手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級值班水手適任證書擔任值班機工職務的船員必須持有值班機工或者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適任證書的簽發第十一條取得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員服務簿;(二)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海船船員任職崗位健康標準;(三)完成本規則附件規定的適任培訓;(四)具備本規則附件規定的海上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五)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適任證書的簽發第十二條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二)船員服務簿;(三)海船船員健康證書;(四)身份證件;(五)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六)崗位適任培訓證明或者航海教育畢業證書;(七)船上見習記錄簿;(八)現持有的適任證書;(九)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十)適任考試的合格證明。適任證書再有效第十四條適任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65周歲生日。第十五條持有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并經過與其職務相適應的知識更新培訓,可以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一)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二)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的范圍相應的累計不少于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適任證書再有效第十六條未滿足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滿足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或者適任證書過期5年以內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相應的抽查項目的評估;(二)適任證書過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并通過相應的抽查科目的理論考試和項目的評估;(三)適任證書過期10年及以上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通過相應的抽查科目的理論考試和項目的評估,并在適任證書記載的相應航區、等級范圍內按照《船上見習記錄簿》規定完成不少于3個月的船上見習。適任證書再有效抽考理論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750千瓦及以上
“★”未滿750千瓦第十八條因違反海事行政管理規定被吊銷適任證書者,自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后,通過低一職務的適任考試,可以按照本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向原簽發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低一職務的適任證書。適任考試第二十八條適任考試有科目或者項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適任考試準考證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5次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適任考試的,所有適任考試成績失效。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30日內公布成績。適任考試成績自全部理論考試和評估成績均合格之日起5年內有效。《11規則》適任考試的科目設置及格分數線
三管輪適任考試評估項目
“☆”750千瓦及以上
“★”未滿750千瓦崗位適任培訓的最低時間要求《11規則》生效后入學的函授教育學生的畢業證書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輪崗位適任培訓,不能憑畢業證書申請參加適任考試。適任證書再有效抽考理論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750千瓦及以上
“★”未滿750千瓦第四章特免證明第三十條中國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導致持證船員不能履行職務的特殊情況,無法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級船員臨時擔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簽發特免證明。特免證明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船長/輪機長/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一艘船舶上同時持特免證明總共不得超過3名;當事船舶抵達中國第一個港口后,特免證明自動失效;海事管理機構3日內核實并批準。申請船長、輪機長特免證明的,應當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輪適任證書并在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不低于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船舶、航區、職務的任職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且船長、輪機長不能履行職務的情況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特免證明,但船長或者輪機長特免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一艘船舶上同時持特免證明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總共不得超過3名。當事船舶抵達中國第一個港口后,特免證明自動失效。監督管理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對船員適任能力進行考核:(一)船舶發生碰撞、擱淺或者觸礁的;(二)在航行、錨泊或者靠泊時,從船上非法排放物質的;(三)違反航行規則的;(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財產安全和海洋環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按照本條第一款對船員進行適任能力考核的,應當根據本規則規定的船員適任要求通過抽考、現場考核等方式進行。對于考核結果表明船員不再符合適任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適任證書或者承認簽證。第四十五條按照第四十四條被注銷適任證書的船員,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參加低等級、職務或者航區的評估,海事管理機構簽發與其考核結果相適應的適任證書。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簽發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與前次申請等級、職務資格、航區相同的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第五十二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適任證書、特免證明、承認簽證的,由簽發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吊銷有關證書,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2年降職
2011年海規海船船員職務晉升圖33第五節國內外移民、海關、衛生檢疫等相關知識一、我國船員的出入境管理1.海事局對船員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我國船員管理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通過海員證,船員服務簿,培訓、考試和發證,安全配員及值班標準等立法來管理船員。海員證是船員的身份證明,用以加強海員出入境管理,保障航行安全和航運秩序。(作用類似護照)船員服務簿用以加強對船員的監督管理,核定其在船上的服務資歷。(船員管理條例中。服務簿是船員注冊的證明文件)培訓、考試和發證用以控制船員的技術素質。安全配員規定用以確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時,配有足夠數量的合格船員以保證船舶安全。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用以加強船員值班管理。2.海關對船員的出入境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上下進出境船舶的人員攜帶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如違反我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海關可依法處以罰款。構成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海關從1992年8月1日起,實施《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進境自用物品限量表》,海關按“限量表”規定的時間、數量給予免稅優待。以船員實際在外天數為驗放依據,實際在外天數滿120天,準予免稅驗放“限量表”中規定的物品。海關檢查3.邊防檢查機關對船員的管理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及其護照,或者其他進出國境證件、行李物品、載運工具和物資實施邊防檢查,以保護我國主權和國家安全。進出境的船舶,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申報船員、旅客清單,并接受其檢查。出境、入境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向邊防檢查站交驗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經查驗核準后,方可出境、入境。上、下外國船舶的人員,必須向邊防檢查人員交驗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其他規定的證件,經許可后,方可上船、下船。邊防檢查船員的象牙制品邊防檢查4.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船員的管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我國口岸的商品出入境檢驗、國境衛生檢疫和動植物衛生檢疫事務。中國籍船員出境前,均須到衛生檢疫機關接受健康檢查,預防接種,領取《健康證明書》和簽發《國際預防接種證書》等衛生文書,出境時經衛生檢疫機關驗證,方可出境。入境船員需經衛生檢疫機關驗證。衛生檢疫重點為鼠疫、霍亂、黃熱病等檢疫傳染病;對中國籍船員還要檢查有無艾滋病、性病或其他傳染病。對違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者,予以處罰。對違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衛生檢疫二、美國移民、海關、衛生檢疫等相關知識一言以蔽之:帶有假冒商標的貨物和物品將被美國海關查封和沒收第六節國內外勞務契約、勞資關系一、我國勞動法的宗旨和主要內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宗旨: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結構:勞動法共107條,13章,分別為: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現根據船員的職業需要擇要介紹。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二、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
的有關規定(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但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二)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三)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勞動合同法2007.6.29通過,2008.1.1實施宗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1、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協商一致、誠實守信(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2)試用期(3)服務期與違約金(4)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2、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勞動報酬,若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依法發出支付令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約,應采用書面形式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1)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3)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4)需裁員20人以上或裁員不足20人但占職工人數10%以上,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意見或職工意見后,裁減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員的情形(5)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3)(4)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7)勞動合同期滿,有上述(5)規定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8)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9)勞動派遣勞動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前述勞動合同的條款外,還應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2年以上固定期勞動合同,被派遣人無工作期間,按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三、海員勞動合同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一般性:海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協議。特殊性:兩種合同形式兩方合同、三方合同四、ILO的勞動保護規定(一)概述
幾十年來,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海員的就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工資、工作時間和配員,社會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約。1984年6月11日,我國政府致函國際勞工組織,承認當時中國政府對14個勞工公約的批準,包括數個海員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生效條件:至少30個國家,且這些國家的商船總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33%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目前批準生效的國家有:利比利亞,馬紹爾群島,巴哈馬,巴拿馬,挪威,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西班牙,克羅地亞,保加利亞,加拿大,圣文森特及格林納丁斯,瑞士,貝寧,新加坡,丹麥,安提瓜和巴布達,拉脫維亞,盧森博格,基里巴斯,荷蘭,澳大利亞,圣基茨島,圖瓦盧,多哥,波蘭,帕勞,瑞典,塞浦路斯,俄羅斯,菲律賓。生效兩個必要條件:菲律賓批準滿足了至少有30個ILO成員國批準通過。批準國的船舶總噸位超過全球總噸位的33%——已經早在2009即獲得滿足。目前批準生效的30個成員國已經達到了全球總噸位的60%。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正文(Articles)規則(Regulations)技術守則(Code)A部分(Standards)B部分(Guidelines)標題一: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標題二:就業條件標題三:船上居住、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標題四: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及社會保障標題五:符合與執行適用范圍:任何噸位從事商業活動的海船(內河船舶,軍船,捕撈船,漁船,傳統方法制造的船舶除外);200總噸以下的國內航行船舶可以免除守則中的有關要求公約生效后,艙室標準對現有船舶將不追溯500總噸以上國際航行船舶應持有“海事勞工證書”“符合證明”公約生效的重要意義——120萬海員的“權利法案”全球質量航運(QualityShipping)《MARPOL公約》《STCW公約》《SOLAS公約》《2006海事勞工公約》1987年4月1日實施的新的ParisMOU規定,對到港船舶執行ILO
NO.147號公約的情況實施檢查,而不考慮船旗國是否是締約國;并明確規定下述船舶可被滯留:
(1)沒有充足的食品和飲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
(2)船上太臟;
(3)船舶在氣溫過低的海域營運時居住處所無供暖;
(4)在通道/居住處所存在過量的垃圾、設備或貨物的阻礙或其他不安全的狀況。了解ILO的有關公約(包括我國未批準的),有利于維護我國外派船員和國輪船員的合法權益,避免船舶的不當滯留。公約制定的根本目標《公約》的制定包含3個根本目標:1)綜合原有的海事勞工方面的公約和建議書,規定一套確定的權利和原則;2)允許成員國在履行這些權利和原則的方式上有相當程度的靈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滿足強制性規定,強制性措施的表述盡可能原則,以導則B的形式給予建議)3)以成員國立法、船籍國管轄、港口國檢查的形式確保這些權利和原則得以妥善遵守和執行。中國政府對該公約的態度1.國際勞工組織有177個成員國,制訂了38個公約和30份建議書,但沒有得到成員國的廣泛認可,以前我國只承認3個,還有兩個是國民黨時期承認的。2.近幾年我國逐步與國際運輸工人聯盟(ITF)
改善了關系,并積極參與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制定,公約是三方代表(船東、海員工會、政府)協商妥協的產物,中國海員工會、中遠集團、部海事局代表中國參加了公約的制定。我國擔任政府組主席,工會的主要代表是ITF。中國海員建設工會也于2006年成為聯合海事委員會的20名正式成員之一。交通部副部長徐祖遠及駐日內瓦大使沙祖康率團參加了2006年第94屆國際勞工大會。3.2007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實施,該條例從1995年開始醞釀,幾經修改獲得通過,但條例的內容是粗線條的,還需要制定《海員法》或通過一系列的條例或實施細則,才能滿足公約要求。ILO的核心公約是指哪些?《公約》序言中列出了ILO的核心公約,共有8個:《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1948年自由結社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第87號);
《1949年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第98號);
《1951年同酬公約》(第100號);
《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
《1958年(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
《1973年最低年齡公約》(第138號);
《1999年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第182號)
上述公約是ILO勞工標準中最重要的文件,闡述了ILO有關勞工權利的基本原則。在《公約》中,沒有要求批準《2006年海事勞公約》的ILO成員國執行核心公約,但在《公約》第三條款中規定,各成員國在制定貫徹《公約》法律或條例時,自行確認、尊重了有關勞工的基本權利。(二)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ILOConventionNo.147)締約國應對所屬船舶的安全標準,包括任職資格、工作時間和配員標準,以確保海上人命安全;適當的社會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條件和船上居住安排等。執行該公約需涉及附錄所列的15個ILO公約,內容包括:最低年齡,海員傷病的船東責任,醫療保險和津貼,體格檢查,防止海員事故,起居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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