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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1——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范圍內市場監管及其他負責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政務服務等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結合經營規模、經營形式等風險因素,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第四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第五條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只有主要經營項目為食品銷售及小型餐飲經營者可以選擇增加簡單制售范圍。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應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申請審查。第二章許可審查通用要求第六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可以采取線上線下兩種形式,線上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寫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二)無法在線核驗主體資質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三)提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提交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目錄清單。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中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展示方法,從事自動設備制售的還應提交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不需要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線下申請應提交相應紙質材料,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第七條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并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范要求。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還應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還應建立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等。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連鎖企業總部及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將食品安全設施、設備配備及食品安全管理考核納入總部統一管理。第八條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食品銷售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餐飲服務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等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九條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應當合理,尤其是污染區與潔凈區應避免交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食用農產品與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第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項目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采購和使用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查驗食品相關產品產品合格證明的制度,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采購和使用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建立查驗供貨商許可證的制度。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器具、餐飲具等材質應無毒、無味、抗腐蝕,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第十三條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類別、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貯存場所、人員及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和規范等均應符合本章通用要求。第十四條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具備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檢驗的條件。自行檢驗的,應設置相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應提交與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的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十五條市場監管及其他政務服務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部門的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材料內容完整清晰、符合法律法規形式要求的,均應審核通過。現場核查應當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并按照食品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營者申請的項目經現場檢查可以部分審核通過,現場核查發現經營者申請的項目與實際經營類別理解不一致或者具體經營地址輸入錯誤等可以現場更正錯誤的情況的,也可以告知經營者對申請項目進行修改,并按照修改后項目進行審核。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第三章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一節通用要求第十六條餐飲服務場所應選擇地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應設置相應的初加工、切配、烹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操作場所,以及食品貯存、更衣、清潔工用具存放場所等。食品處理區應與生活區分隔,食品處理區內不得飼養寵物,不得設置衛生間。不應在餐飲服務場所內飼養、暫養和宰殺畜禽。第十七條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能夠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和傳遞中產生交叉污染。第十八條食品處理區地面的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耐腐蝕,地面平坦防滑、無裂縫、無破損、無積水積垢,結構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裝的篦子應使用金屬材料制成,篦子縫隙間距或網眼應小于10mm。食品處理區墻壁的涂覆或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洗。食品處理區內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鋪設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閉合嚴密,采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結構上應易于維護、清潔。需經常沖洗場所的門,表面還應光滑、不易積垢。餐飲服務場所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窗應安裝空氣幕、防蠅膠簾、防蟲紗窗、防鼠板等設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門的縫隙應小于6mm。防蠅膠簾應覆蓋整個門框,底部離地距離小于2cm,相鄰膠簾條的重疊部分不少于2cm。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換氣窗外,應加裝不小于16目的防蟲篩網。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無毒、無異味、堅固、無裂縫、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具備防止鼠類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條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飪、食品冷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區域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不吸水、耐高溫、耐腐蝕。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潔的餐用具暴露區域上方的天花板應能避免灰塵散落,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較多區域的天花板有適當坡度。食品處理區應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食品制作需要。畜禽肉、蔬菜等貯存展示區域不得使用對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第十九條食品處理區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洗手設施應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洗手設施附近應配備洗手用品和干手設施等。第二十條食品處理區內的操作場所應根據制作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產品原料應分別設置清洗水池。申請生食制售的,應設有清洗處理生食水產品原料的專用區域或設施。應分別設置盛放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產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第二十一條食品制作使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制作現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應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處理設備或者煮沸設施設備。第二十二條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與設備的容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應分別設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潔工用具的清洗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采用化學消毒方法的,應配備計量工具,分別設置清洗、消毒設施設備。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應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應設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專用保潔設施。保潔設施應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清潔工用具等存放設施應與食品存放設施、餐具保潔存放設施有明顯的區分標識。第二十三條食品處理區應設置非手動帶蓋的廢棄物存放容器。廢棄物存放容器應與食品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第二十四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設備應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第二十五條根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要求,應設置相應的食品庫房或者貯存場所、貯存設施以及冷凍、冷藏設施。按照規定需留樣的,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同一庫房內貯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應分設存放區域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庫房應設通風、防潮設施。冷凍、冷藏柜(庫)應設有可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測溫裝置。第二十六條食品處理區產生油煙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裝置。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排汽裝置。第二十七條更衣區與食品處理區應處于同一建筑內,應位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附近,更衣設施的數量應滿足需要。第二十八條衛生間不得設置在食品處理區內,衛生間出入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衛生間應設置獨立的排風裝置,排風口不應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衛生間的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開設置。衛生間出口附近應設置符合條件的洗手設施。第二節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二十九條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分切操作的(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間。第三十條從事備餐,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果蔬拼盤等的制作,僅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應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第三十一條專間要求(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應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的墻裙應鋪設到墻頂。專間的門、窗應閉合嚴密、無變形、無破損。專間的門應堅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動關閉。專間內外運送食品的窗口應專用,大小以可通過運送食品的容器為準。(二)專間內應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水龍頭和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三)專間入口處應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水龍頭應采用非手動開啟式。(四)應配備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第三十二條專用操作區要求(一)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專區專用,應設立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二)集中用餐單位的備餐或供餐專用操作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三)必要時,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四)入口處應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或用品。水龍頭應采用非手動開啟式。第三節中央廚房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三十三條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一)食品制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與制作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二)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窗戶、墻角、柱腳、墻面、地面設置應易于清潔。(三)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四)應設有冷卻和分裝、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第三十四條設施設備要求(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二)應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三)應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加工制作信息,包括食品名稱、加工制作時間、保存條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信息的設施設備。(四)工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五)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專(兼)職管理人員。第三十五條運輸設備要求(一)應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二)運輸車輛、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便于清洗、消毒。(三)應根據食物特點,配備保溫或冷藏等設施,保證食品配送過程的溫度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四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三十六條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其中處理區面積小于4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2.5;400㎡—8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4;800㎡—15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6;面積大于1500㎡的,其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可適當減少)。(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設置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要求。(三)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窗戶、墻角、柱腳、墻面、地面設置應易于清潔。(四)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五)應設有冷卻和分裝、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第三十七條設施設備要求(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二)應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三)應配備能夠滿足需求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四)采用冷藏方式貯存的,應配備符合規定時間內降至冷藏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五)應配置相應的設備設施,為配送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信息,包括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信息、加工時間和食用時限等,冷藏保存的食品還應標注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六)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專(兼)職管理人員。第三十八條運輸設備要求(一)應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便于清洗、消毒。(三)應配備冷藏或保溫等設施,保證運輸時冷藏溫度保持在0℃—8℃,保溫溫度保持在60℃以上。第五節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三十九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需要集中備餐的,應設專用的備餐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條款要求。第四十條集中用餐單位開辦食堂的,應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第四十一條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第四十二條高校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中央部屬高校和省屬高校由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審查許可,確有需求的地市,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后,可授權管轄地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和許可。其他高校由轄區所在地縣(市、區)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和許可。第四十三條一次性用餐超過100人(含100人)的集中用餐單位,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專(兼)職管理人員。第六節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第四十四條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托經營(以下簡稱承包經營)食堂的,除符合通用要求外,還應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定期對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的規定,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第四十五條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監管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進行現場核查。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第四十六條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可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進入食品許可備案公示查詢服務平臺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通過線下報告的,相關報告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第四十七條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第四十八條承包經營企業應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七節簡單制售的許可審查要求第四十九條申請簡單制售的,應當設置簡單制售加工處理過程所需的相應操作間或區域,使用面積應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第五十條僅申請簡單制售的,根據加工制作流程,可不設置初加工場所,可簡化或不設置原料清洗水池、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第五十一條簡單制售場所的地面、天花板、墻壁、門窗等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要求。第五十二條有存放廢棄物的容器,容器配有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第五十三條僅申請簡單制售的,場所內應設置手部消毒設施。第五十四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八節其他第五十五條申請餐飲服務經營項目的,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相應條款的要求。第五十六條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的除外),應符合本章第七節的要求。第五十七條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申請許可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六節的相應要求。第四章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一節通用要求第五十八條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與生活區分隔。第五十九條銷售場所的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散裝食品銷售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第六十條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顯的區分標識。散裝食品貯存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第六十一條銷售、貯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設有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冷凍庫溫度記錄和顯示設備應放置在冷庫外部便于監測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準、維護制度。第六十二條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銷售、貯存區域應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散裝食品售貨工具應放入防塵、防蠅、防污染的專用密閉保潔柜內或存放于專用的散裝食品售貨工具存放容器內。第六十三條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第六十四條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第二節散裝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第六十五條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應配備具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第六十六條申請散裝熟食等散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根據風險情況分別符合第三章第二節或第七節的相應條款要求。對水果蔬菜進行清洗、切削、分裝后直接入口銷售的,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七節的相應要求。在經營場所進行散裝食品分裝的,應當制定關于散裝食品分裝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十七條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貯存散裝食品時,應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生食與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應采取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確標識。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第六十八條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銷售專區,配備具有防塵、防蚊蠅、防蟲鼠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銷售展示柜,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配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工用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第六十九條接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第五章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一節連鎖企業總部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七十條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應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將食品安全設施、設備配備及食品安全管理考核納入總部統一管理。第七十一條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相應具備以下條件:(一)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負責門店食品安全抽查質控等工作的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三)具有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運輸工具和保溫、冷藏(凍)等設備設施。(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食品采購、配送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供貨商信息、產品采購信息、配送點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配送清單(單位名稱、配送對象、配送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貨人、收貨人)等。(五)具有與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等制度。(六)具有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選址及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七)具有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第七十二條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第二節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七十三條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第七十四條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相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實體店餐飲服務管理經驗。(三)設立分公司的,應具有對分公司統一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確保分公司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四)設立子公司、絕對控股其他企業的,應具有對子公司、第七十五條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還應符合第三章第六節相應條款的要求。第七十六條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第三節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第七十七條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制度。第七十八條食品自動設備應設置在固定地點,并在設備上展示便于消費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固定地點應符合本通則第九條規定。應提供食品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清單。第七十九條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食品自動設備直接接觸食品及原料的材質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自動設備密閉性應能有效防止鼠、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第八十條食品自動設備應具備經營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凍或者熱藏條件,具有溫度控制和監測設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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