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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張民安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關鍵詞:協議相對性規則/利益第三人/強制實施權內容提要:兩大法系國家法律都認可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而中國民法和協議法均不認可其效力。借鑒兩大法系國家經驗,要求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是中國法律應堅持標準。:所謂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是指民法典或協議法認可協議當事人為第三人利益簽訂協議,認可利益第三人在協議債務人違反為第三人利益協議時能夠對協議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中國眾多學者認為,中國協議法第64條實際上要求了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制度,因該條要求,假如協議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推行債務,債務人未推行或推行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負擔違約責任。該種要求問題在于:假如協議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不知道協議當事人所要求此種協議將要把協議所要求權利和利益給予自己,則當義務人不向第三人推行義務時,第三人無權提起訴訟,要求義務人推行義務;但假如協議當事人所要求協議將權利或利益授予給第三人時,該種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收她人所提供權利和利益,該第三人是否有強制實施她人協議義務權利?中國法律實際上作了否定回復。這么,中國協議法并未要求通常意義上利益第三人協議制度,而僅在例外情況下認可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制度。為保護第三人利益,中國協議法應廢除嚴格意義上協議相對性規則,給予利益第三人以協議強制實施權。一、為第三人利益協議理論依據(一)雙協議理論該理論認為,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實際上能夠分解為連續發生兩個協議。第一個協議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所簽訂協議,據此種協議,債權人本人對債務人主張某種權利或取得債務人交付某種財產。債權人一旦取得此種權利,即同第三人簽訂協議,將該種權利或利益轉讓給第三人。在向第三人轉讓該種利益時,假如第三人未表示同意,即此種轉讓為單方提議,一旦第三人同意接收所轉讓權利和利益時,此種轉讓即轉為協議。〔[1]P.516)雙協議理論優點在于,它在利益第三人沒有接收她人協議所要求利益時能夠解釋單方提議撤回可能性;其缺點在于,它無法為人身保險協議提供合了解釋。(二)直接債務理論1.無因管理理論該理論認為,在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協議債權人同債務人簽訂協議,將協議所要求利益交付協議以外第三人,實際上是協議債權人為了利益第三人利益而實施無因管理行為,故應適用民法相關無因管理要求。第三人對債權人無因管理行為接收實際上是對此種行為追認,依據法國民法關十無因管理管理者實際上是被管理人代理人觀念,第三人可對協議債務人直接主張權利。此種理論遭到反對,因為,據此假如受益人不接收她人協議所要求利益,則協議債權人即可解除為她人利益協議。而這不符合無因管理適用情況,因一旦事務管理者開始了管理,則不得放棄或改變所管理事務,她有義務繼續管理直到被管理事務結束。({1}p517)2.單方意圖所產生債務理論此理論認為。為她人利益協議之所以能夠造成協議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享受強制實施她人協議權利,是因為在此種協議中,債務人依據自己單方面意圖允諾對利益第三人直接負擔債務,此種單方意圖實際上附著在債務人與協議債權人之間所簽訂協議之中。在此種協議中存在著這么一個條款,即債務人為了利益第三人利益而單方面地負擔債務。該理論好處于于:它可為協議債權人解除協議提供解釋;亦可為協議債務人與協議當事人之外利益第三人建立直接債權債務關系提供基礎,因為據此理論,若利益第三人接收債務人所作單方允諾,則其即和協議債務人之間建立了直接債權債務關系。([1]p215)(三)雙方意圖理論該理論認為,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利益第三人之所以享受要求協議債務人推行協議義務和負擔協議責任權利,是因為協議雙方當事人含有使該種第三人取得自己協議所要求權利主觀意圖。所以,利益第三人所享受權利范圍取決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本人意圖。〔[2]p111〕此理論優點在于,若協議當事人之間有為她人利益簽訂協議明示意圖,則此種理論可解釋利益第三人為何對協議債務人享受債權請求權理由,但若當事人之間無此明示意圖,則該理論極難解釋利益第三人這種請求權。(四)法律創設理論此理論認為,協議當事人之外第三人之所以享受強制實施她人協議權利,是因為法律認可利益第三人所享受此種直接請求權。單憑法律認可,利益第三人即享受此種權利,學者無需解釋協議債務與利益第三人之間直接請求權存在原因。二、為第三人利益協議有效條件(一)為第三人利益協議有效性依據現代兩大法系國家法律,為她人利益簽訂協議,其有效條件同為自己利益簽訂協議一樣,均包含當事人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目可能、正當與確定等。[3]所以,即便協議當事人在其協議中要求了利益第三人所享受利益,而第三人不知道她人協議所要求利益,該種協議仍是有效協議,對協議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一樣,協議以外第三人知道她人為自己利益而簽訂協議,假如該第三人明確表示放棄或拒絕接收該種利益,該種協議并不所以而無效,此時,協議所要求利益自動為協議債權人或協議債權人繼承人所享受,債務人不得以協議以外第三人放棄或拒絕接收協議利益而主張協議無效。但假如協議當事人之間所簽訂協議是無效協議,則此種協議不僅對協議當事人無效,且對協議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也無效,當利益第三人要求協議債務人推行協議所要求義務時,協議債務人能夠協議無效對抗利益第三人。(二)協議當事人意圖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即使包含第三人利益,但第三人是否享受她人協議所要求權利或利益,取決于協議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為協議以外第三人取得利益意圖。從理論上講,協議當事人是否有為她人利益簽訂協議意圖往往取決于協議當事人是否在其協議中以明示協議條款方法加以要求。假如協議雙方當事人含有此種明示意圖,而且此種明示意圖要求在協議條款中,則協議當事人以外利益第三人能夠取得此種協議所要求利益,不然,利益第三人不得取得此種利益。[3]在協議當事人是否含有使第三人取得協議利益意圖存在疑問時,當事人之間協議被認為是為她們自己利益所簽訂協議,或者將被認為是為她們繼承人利益所簽訂協議。近些年來,兩大法系國家法律對此種理論逐步持懷疑態度,她們認為,即便協議當事人沒有為她人利益簽訂協議明示意圖,在一定情況下,法律亦能夠強加當事人以此種意圖,并所以而使第三人取得此種協議中利益。這就是暗含為她人利益協議理論。美國《協議法復述(第二版)》第3條實際上采取就是此種理論,它認為:除非作相反明示約定,不然,假如利益第三人所享受強制實施協議權利使協議當事人意圖得以實現是合適話,則利益第三人利益即應受法律保護。(三)利益第三人對她人協議利益接收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并不因為該種協議所要求利益第三人同意是否而無效,因該種協議有效是否取決于協議當事人所簽訂協議是否含有通常協議組成條件,如利益第三人不一樣意接收她人協議所要求利益,則該種協議所要求利益將由協議債權人或該債權人繼承人取得;若利益第三人同意接收她人協議所要求利益,則該種協議即對此人產生效力,其有權要求協議債務人推行協議要求義務,將協議所要求利益交付于己。在兩大法系國家,法律都將利益第三人對她人協議要求利益同意看作是為她人利益協議對利益第三人產生效力關鍵組成要件,因為,此種同意作出會產生關鍵后果,即協議當事人是否享受撤銷協議、變更協議權利。依據兩大法系國家法律,一旦利益第三人作出同意接收她人協議要求利益意思表示,則利益第三人所享受權利即從效力不定權力變為依法保有權利,協議當事人即不得再自由撤銷她們所簽訂協議,也不得再修改或變更協議所要求內容,不然,其行為無效。三、為第三人利益協議法律效果當協議當事人簽訂了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以后,假如協議符合上述有效要件,則該種協議即會產生法律上效力,其關鍵表現在三方面。(一)協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在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協議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關系同一般協議中二者關系基礎相同,即債權人享受要求債務人負擔協議所要求義務權利,債務人負擔推行自己依據協議要求所產生義務職責,債權人在請求債務人推行自己義務時,債務人能夠對債權人主張她在通常協議中所主張多種抗辯權,諸如雙務協議中同時推行抗辯權,后推行抗辯權以及不安抗辯權等。債務人假如不推行協議所要求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負擔違約責任。在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協議債權人同債務人關系同通常協議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關系關鍵區分表現在:其一,在通常協議中,協議債權人和債務人本著協議自由標準,在協議簽訂以后能夠依法變更協議內容,能夠對協議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修改、補充,甚至能夠解除協議;而在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協議當事人此種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只要利益第三人同意接收她人協議中所要求權利和利益,則除非為她人利益協議明確要求在此種情況下協議當事人享受變更或解除協議權利,不然,協議當事人不得變更或解除協議。這就是本文前面所論及利益第三人依法保有權利理論。其二,在通常協議中,假如協議債務人違反自己所負擔義務,則僅僅協議債權人享受要求債務人繼續推行義務或負擔違約責任權利;而在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當協議債務人違反自己義務時,不僅協議債權人享受要求債務人繼續推行義務或負擔違約責任權利,而且協議當事人以外利益第三人也享受此種權利。(二)利益第三人與協議債務人之間關系1.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享受直接權利在兩大法系國家,法律均認可利益第三人所享受直接請求權,認為當協議債務人違反所負擔義務并使自己依據她人協議所享受權利得不到實現時,利益第三人有權對協議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要求債務人負擔繼續推行協議債務責任,或者要求債務人負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此種直接請求權是建立在協議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侵權基礎上。{4}英國1999年協議(第三人權利)法第1(5)條要求: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第三人享受任何假如她是協議當事人時會享受法律救助權,假如協議當事人違反協議話。這么,不僅相關違約損害賠償規則,相關繼續推行協議義務規則適適用于利益第三人,而且相關損害遠隔性規則和減損規則也適適用于利益第三人。然而,依據兩大法系國家法律,利益第三人不享受解除她人協議權利,所以,假如協議債務人違反協議義務,僅協議債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解除該種協議。([5]p243)法律之所以不許可利益第三人以協議債務人違反協議義務為由解除協議,是因為其并非是協議當事人,而僅僅是第三人,對協議是否解除沒有利害關系,且假如許可利益第三人輕易解除她人協議,有可能違反協議債權人意愿。2.協議債務人對利益第三人直接權利抗辯即使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所享受權利獨立于協議債權人財產,但利益第三人權利仍然依靠協議債權人與協議債務人之間協議。故當利益第三人向協議債務人行使直接請求權時,協議債務人能夠對利益第三人主張她原本能夠對協議債權人主張權利。所以,假如協議債務人能夠對協議債權人主張協議無效或可撤銷話,則協議債務人亦能夠對利益第三人作一樣主張;假如協議債務人能夠對協議債權人主張雙務協議中同時推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后推行抗辯權,則協議債務人亦可對利益第三人主張這些抗辯權;假如協議債務人能夠對協議債權人主張債務抵銷話,則協議債務人在該種能夠抵銷范圍內能夠對利益第三人主張抵銷;假如協議債務人能夠對協議債權人主張責任免去或責任限制,也能夠在被免去責任范圍內或被限制責任范圍內對利益第三人主張責任免去或限制。總而言之,在協議債務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間關系上,利益第三人將被看作是協議債權人,凡債務人能夠對協議債權人主張權利均可向利益第三人主張之。〔5〕然而,假如協議當事人尤其約定,即便協議債務人對協議債權人享受抗辯權,利益第三人亦可強制債務人推行債務,此種條款是有效,因為依據意思自治標準,抗辯權屬于任意性要求,能夠由協議當事人任意加以限制或排除。3.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所負擔義務在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協議債務人負擔違約責任時,利益第三人是否應該對協議債務人負擔民事義務?假如協議當事人在要求利益第三人享受某種權利同時,也要求了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所負擔某種義務,或要求了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負擔給予某種對價義務,利益第三人在享受該種協議帶來利益同時,是否應該推行對協議債務人所負擔義務?對此,有兩種不一樣意見:其一,認為利益第三人僅僅對協議債務人享受權利,不對協議債務人負擔義務。它為法國司法和英國法律所采取。在1973年,法國司法認為,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所享受權利是完整,不附加任何義務,因為“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僅僅是為了使第三人取得利益,而不是為了使她們負擔自己沒有同意義務。(6〕在英國,1999年協議(第三人權利)法即使給予利益第三人以強制實施她人協議權利,但它并沒有要求利益第三人在強制實施協議債務時應負擔給付對價給協議債務人義務,因為協議當事人之間對價即足以使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產生權利。〔[2]P146〕其二,認為利益第三人在取得她人協議所要求利益時,能夠對協議債務人負擔一定債務。此種理論為法國司法所采取。法國司法在1978年作出判決,認為利益第三人在對協議債務人享受權利時,亦可對協議債務人負擔義務。〔[7]P276)現在,法國司法仍然采取此種理論,因為法國最高法院民一庭認為,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在利益第三人接收她人協議所要求利益時候能夠對利益第三人附加一些義務。〔[8]p246〕,在中國,法律是否應該許可利益第三人對協議債務人負擔某種義務未作要求。本文認為,這要取決于協議當事人約定。假如協議當事人不僅對利益第三人所享受利益作出了要求,且還就其對協議債務人所負擔義務作了要求,在利益第三人知悉此種利益和義務情況下,若作出同意接收利益意思表示,則她也應該負擔此種義務。對協議債務人義務負擔是利益第三人取得她人協議利益對價。(三)協議債權人與利益第三人之間關系在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協議債權人實際上是將原本應該由自己取得利益交付給利益第三人人,即使法律為了保護利益第三人利益而不認可此種利益組成協議債權人財產組成部分。協議債權人為何將原本應該由自己取得利益轉讓給協議以外利益第三人?在協議法上,協議債權人將原本應該由自己取得利益轉讓給利益第三人,其原因或者是為了捐贈,或者是為了清償自己對利益第三人所負擔債務。在協議債權人對利益第三人進行財產捐贈場所,協議債權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適用民法相關捐贈或贈與要求,利益第三人在取得協議債權人所捐贈與贈與財產時,無需對協議債權人負擔義務,但有可能要對協議債務人負擔某種義務。須注意是,協議債權人對利益第三人所為捐贈與贈與,并非建立在由協議債務人支付給利益第三人金錢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協議債權人依據協議對債務人所享受利益基礎上。比如,在保險協議中,捐贈并非建立在人身事故發生以后由保險人支付給利益第三人保險賠償金基礎上,而是建立在由投保人所支付保險費基礎上。([1]p524)在協議債權人為了清償自己對利益第三人所負擔債務場所,協議債權人與利益第三人之間關系實際上適用協議法通常標準,即當協議債務人根據為她人利益協議推行自己所負擔義務時,協議債權人對利益第三人所負擔債務即被清償,二者債權債務即消亡;當協議債務人沒有推行或沒有合適推行自己債務時,協議債權人對利益第三人所負擔債務即未被推行,二者債權債務仍然存在。此時,或者協議債權人向利益第三人負擔責任,或者由協議債務人對利益第三人負擔責任。有問題是,假如協議債權人是基于清償自己對利益第三人所負擔債務目而與協議債務人簽訂涉第三人利益協議,此種協議能否被看作是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對此有不一樣意見:其一,認為此種協議不能看作是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因為,在此種協議中,協議債權人與協議債務人簽訂協議目并不是為了使利益第三人取得利益,而是為了使協議債權人對利益第三人債務得以清償,故實際上是為了協議債權人自己利益而不是為了第三人利益而簽訂協議。〔9〕其二,認為此種協議仍屬于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因為,即使協議債權人與協議債務人簽訂協議目是為了自己利益,但此種協議顯然也有利于利益第三人。〔[10]p619〕在現代社會,第二種意見為更多人贊同,成為兩大法系國家通說。四、結論在現代兩大法系國家,為第三人利益協議都得到法律明確定可,它們在多種具體形式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之外還認可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中國民法通則》沒有對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作出明確要求,《中國協議法》也沒有對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作出明確說明。假如說《中國民法通則》沒有對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作出明確要求是能夠了解話,那么《中國協議法》沒有對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作出明確要求則是無法了解,因為,協議法就是為了適應中國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填補民法通則在協議制度方面存在缺點而制訂。在法律上,判定一個國家是否認可通常意義上為第三人利益協議,其標準在于是否認可利益第三人有強制實施她人協議權利。中國協議法第64條不認可利益第三人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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