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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學教案
張敏
經濟法學院
第一編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一般理論,涉及經濟法的概念、獨立地位、基本原則及經濟法律關系。理解何為經濟法。講授需要16課時。
第一章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第一節經濟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第二節經濟法的獨立調整對象第三節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第四節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第一節
經濟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
一、經濟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調整對象研究
1.部門法概念的意義
2.部門法的必要概念要素——調整對象二、重要意義
1.奠定經濟法理論研究的理論基石。
2.回應其他學科的否定和質疑。第二節經濟法的獨立調整對象——經濟法的地位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說述評(一)否定說經濟法不具備特有的調整對象,人們所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實都是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否定說類型1.綜合經濟法論。即認為經濟法是分屬于其他各部門法的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2.學科經濟法論。即認為經濟法是研究經濟法規運用各個基本法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規律的法律學科。代表人物:佟柔。否定說類型3.經濟行政法論。即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全部或部分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對于這一部分的經濟關系,或歸行政法調整,或在行政法下設立一個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經濟行政法”。代表人物:梁慧星。(《中國經濟法諸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二)第一時期肯定說(1992年前):(大經濟法觀點)
1.縱橫說。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1986年前經濟法學者都持這一觀點。代表人物:陶和謙。(《經濟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2.密切聯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代表人物:陶和謙。(《經濟法學》,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3.兩者的區別
(1)產生時間不同。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前,經濟法學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據主導。(2)調整范圍不同。前者統一調整縱橫兩個方向的經濟關系;后者則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以及與縱向管理密切相關的的橫向經濟關系。4.大經濟法觀點產生的根源
(1)中國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
(2)公有制國家民法不甚發達。(3)80年代中國經濟建設和經濟法制建設的熱潮。(二)第二階段肯定說(1992年以后)
1.經濟協調關系說
(1)代表人物:楊紫烜
,《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國家協調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2)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經濟關系。(3)評述:首先,剔除了原本屬民法調整的內容;其次,企業組織管理關系未做具體劃分;再次,籠統將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納入經濟法調整范圍。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
(1)代表人物: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內容包括: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市場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社會分配關系。(3)評述:首先,明確了“國家干預經濟”在經濟法中的意義和地位其次,“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說法過于模糊,無法準確界定其范圍。再次,具體劃分的四部分內容,存在交叉。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
(1)代表人物:劉文華(《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2)觀點: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有關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系。內容包括: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3)評述:首先,具有許多合理和可取之處。其次,將經濟聯合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和經濟競爭關系,籠統的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范圍過大。再次,將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不作具體分析,籠統的納入經濟法調整對象,不夠準確。
4.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
(1)代表人物: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2)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因國家調節而引起的,以國家(其代表者)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內容包括:市場障礙排除關系;國家投資經營管理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3)評述:首先,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經濟關系,看到了經濟法國家調節的性質。其次,其內容未能涵蓋國家調節市場的各個方面。
5.社會公共性說
(1)代表人物: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2)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內容包括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對外經濟管理關系。(3)評述:首先,該學說首次提出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論創新意義。其次,“社會公共性”過于模糊,以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調整對象本身的界定。
(三)學說的爭議焦點: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協調”、“調節”、“干預”抑或“管理”“協調”、“調節”、“干預”等動詞不能反映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完全符合法學定義的傳統表述方式“協調”、“調節”、“干預”不能全面概括國家的經濟職能“管理”不等于“命令與服從”,兼有監督、運營、約束等多種涵義華政考研真題試對“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的命題加以簡要評析。2000-3-2簡述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意義。2007-2-2二、論爭的癥結
1.理論預設的困境
(1)部門法劃分的傳統理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2)傳統理論的困境首先,調整對象(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導致需以調整方法加以輔助。其次,調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種再次,現實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諸如財政法、軍事法等部門法的存在,而傳統理論則對此無法解釋。
(3)后果
所謂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對象問題的論爭實際上早已被異化,淪為一場理論上論證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方法與實踐上概括經濟法現象的共性這兩者各執一端的“游戲”,論爭失去統一的焦點。
2.問題與主義之爭
直接導源于蘇聯的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從出現之日起,即十分強調“主義”的界定,強調在理論前置的情況下,探討現實的法律問題,直接導致傳統理論無法包容的經濟法現象解釋的混亂和混淆。而英美國家的法學研究,更重視的是對現實中出現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構建超越于傳統理論的法學新理論框架。三、對傳統理論的超越和批判
1.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仍是“調整對象說”,只是這一“調整對象”不再是受“調整方法”異化的調整對象,應予以還原。
2.劃分法律部門不再有萬能的標準,而應根據法律實踐的客觀需要結合一定的前瞻性認識,對調整社會生活中某一類具備一定共性的社會關系的同質法律規范進行系統綜合,形成一個法律部門。
3.獨立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1)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調整對象)應具備某種“共性”;(2)將這些具備共性的法律規范進行綜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門的高度來研究是必要的;(3)實踐中這類法律規范已經達到一定的數量;(4)將這些規范綜合為法律部門具備理論上的價值。
第三節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表層區別
經濟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3、經濟法側重于從宏觀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蕩造成的破壞,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4、經濟社會和生態目標5、有國別特色,突出本土化6、穩定性較弱民商法1、強調意思自治2、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3、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4、重視經濟目標5、國際通用,強調全球化
6、穩定性較強(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深層區別
1.市場主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平等、勻質的“經濟人”;經濟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不平等、非勻質、具個性的經濟人兼社會人。
2.市場整體的假設不同
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是市場個體的簡單相加(1+1=2);經濟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則是市場個體的有機組合(1+1≠2)。3.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假設不同
民商法強調市場萬能,政府無能;而經濟法則認為政府是內在于市場的,是經濟生活的內生變量,而非外生變量。無形的手+有形的手!(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
1.調整關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調整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既調整微觀經濟關系,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
《物權法》第2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2.職能互補: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的法律,它多是通過任意性規范,導向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規則;經濟法則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的法律。
3.取向趨同
民商法的現代化即私法的社會化、公法化,其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日趨一致。《物權法》第1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4.要素通用經營權、法人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反壟斷法》第1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四)民法和經濟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而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的法律。2.利益本位不同。
民法是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而經濟法則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華政考研經濟法2008-2-1)3.法律規范的性質不同。
民法基本上是由純粹的民事法律規范組成,而經濟法是以行政法律規范為主,逐步擴大民事法律規范的作用,并輔以適當的刑事法律規范。4.調整方法不同
民法的調整方法是民事調整方法,經濟法則以行政性調整方法為主,民事、刑事調整方法為輔。5.法律責任不同
民法的責任形式多為民事責任,注重事后補償性,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則是三者兼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第14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不同。2.兩者存在著交叉。商法是調整商組織與商行為的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而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門。在商法的幾個主要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體現了這種交叉。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產生背景的聯系與區別
2.基本精神的聯系與區別
3.調整對象的聯系和區別
4.調整方式的聯系與區別
產生背景
行政法產生的社會背景是自然權利、三權分立和法治理論指導下的資產階級革命。經濟法的產生背景則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基本精神
經濟法主要體現科學精神;(尊重市場)行政法則體現人文精神。(約束公權力)調整對象
兩者都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但是經濟法側重于從內容上規范,行政法則側重于從形式上規范。《反壟斷法》第9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行政許可法》第42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調整方式
間接調整和直接調整。
經濟法出于政府間接調控市場行為,尊重市場主體獨立自主地位的需要以間接調整為主;行政法則一貫堅持直接調整。彈性調整和剛性調整共性調整和個性調整實體調整和程序調整2010年司考卷四-7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制度層面對行政訴訟的協調、和解工作機制作出規范,為促進行政爭議雙方和解,通過原告自愿撤訴實現“案結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09)》披露,“在2009年審結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通過加大協調力度,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和解后撤訴的案件達43,280件,占一審行政案件的35.91%.”總體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贏得了公眾和社會的認可。但也有人擔心,普遍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不完全一致,也與行政訴訟的功能與作用不完全相符。請對運用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做法等問題談談你的意見。答題要求1.觀點明確,邏輯嚴謹等;2.字數不少于500字。第四節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經濟法的體系1、宏觀調控法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財政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稅法和價格法等2、微觀規制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等3、國有參與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4、涉外管制法對外貿易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等5、市場監管法
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學習與研究網站經濟法網
/index.asp李昌麒經濟法網/new/index.asp漆多俊經濟法網/FX_INDEX/Index.asp中國競爭法網/中國財稅法網
/index.asp參考書目1、楊紫烜:《國家協調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2、李昌麒主編:《經濟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3、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4、[韓]權五乘:《韓國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5、[德]烏茨施利斯基:《經濟公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6、[日]丹宗昭信、伊從寬:《經濟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章經濟法的概念及其產生與發展第一節
經濟法概念的歷史考察
一、國外經濟法概念的萌芽和發展
1、“經濟法”的最初提出:
1755年法國人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次使用,但不是現實生活為基礎的,空想社會主義。P.252、“經濟法”的語詞繼受:
1843年法國人德薩米的《公有法典》中提到,但與前面一樣,僅是一種與現實脫節的空想,只是內容更為豐富。P.1183、“經濟法”的概念雛形
1865年蒲魯東《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一書中,提及經濟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補充和必然產物。已接近現代經濟法的主張。P.119哲學的貧困貧困的哲學4、經濟法概念的誕生1906年,德國人奧特(Oitter)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Wirtschaftrecht(譯為“經濟法”),說明有關世界經濟的各種法規概況,此乃首次從現代意義上使用“經濟法”概念。P.119一戰之后,經濟法概念大量出現,逐漸成為一門科學。
1922-1924年期間,德國人魯姆夫發表了《經濟法的概念》,赫德曼出版了《經濟法基礎》,哥爾德施密特出版了《帝國經濟法》。P.121二、國外經濟法概念的初步形成
1.西方國家
金澤良雄(日本)
丹宗昭信
(日本)施米托夫(英國)
《國際貿易法文選》P36:英國經濟法有兩個特征:第1,它發展了公共利益這個核心概念;第2,它的結構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2.蘇聯
B·B·拉普捷夫
三、中國經濟法概念的歷史形成
經濟法的概念最早在20世紀30年代傳入中國,但開始系統研究則遲至70年代末。1.概念的提出
1978年7月胡喬木同志在其論文《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中,明確提出了發展經濟立法與經濟司法,“把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和各種利益關系,用法律形式體現出來……”。隨后,鄧小平、葉劍英、彭真等中央領導人也在不同場合表達了類似的思想。2.1992年前的經濟法概念(1)縱橫說(2)密切聯系論(3)綜合說(4)經濟行政法論(5)學科經濟法論
3.1992年后的經濟法概念
(1)經濟協調關系說(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4)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5)社會公共性說第二節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魏瑪憲法》(德語:WeimarerVerfassung)一、經濟法產生的起點界定與不同學說
P.172(一)存在四種觀點:
1.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后才產生的;
2.近代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但不否認市民革命前的經濟法;
3.隨著國家的產生,經濟法就產生,但壟斷資本主義使其成為一個新的部門;
4.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于古代。(二)反思
1.產生的內涵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出現;
2.時間點的界定(三)通說
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和壟斷資本主義確立階段,各國情況不同,大體上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二、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社會和經濟根源
(華政考研2007-2-1)(一)社會根源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是基本社會前提1.私權絕對向私權限制的演變2.契約自由向契約限制的演變3.自由競爭向壟斷的演變(二)經濟根源
1.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2.政府干預與政府失靈1.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
(1)市場缺陷概念:市場調節機制的局限性。原因:
第一,存在市場障礙,即在市場上存在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領域,市場機制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場競爭秩序的問題。第二,市場的唯利性,是指投資經營者所關注的是經濟利益,并往往重視眼前可實現的利益,有些經濟領域它不愿意進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資周期長、風險大的行業,私人資本不愿進入的問題。第三,市場調節的被動性和滯后性,是指市場主體掌握的信息嚴重不足和滯后,不能適時調整經營決策,往往等到市場供求嚴重失調、產品大量積壓后才能作出反映,導致社會財富的浪費。(2)市場失靈
概念:指市場缺陷在生產社會化后,顯露出來并引發嚴重的后果。
原因:
第一,由于生產社會化,經營者通過資本積累和集中使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少數大企業具有雄厚經濟實力并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第二,產業革命后,科技和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經濟部門、行業和產品不斷更新,競爭激烈。所需投資規模大、周期長的行業,風險加大,私人資本不愿進入投資。第三,生產社會化后,市場滯后所引發的產品積壓和社會財富浪費,呈現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會經濟危機嚴重影響社會的發展。2.政府干預與政府失靈(1)政府干預的形式
首先,強勢介入市場,規制市場競爭秩序。其次,國有經濟參與到高風險和高額投資領域。
最后,宏觀調控社會經濟,保持經濟穩定發展。
(2)政府失靈政府失靈的原因
首先,政府并非萬能;其次,政府容易濫權;
最后,政府干預成本;既不能絕對堅持“私法優先”,也不能絕對堅持“公法優先”,就需要社會公共利益本位的經濟法。(三)法律體系的演變1.民法的社會化
修正自由主義和個體權利本位的絕對化傾向;調整財產所有權絕對性、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制度。2.經濟法的產生
首先,民法社會化后,可以緩解些許矛盾,但其個人權利本位的價值取向,無法從根本上適應社會化的形勢要求。其次,出現不同于民商法的經濟法。三、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學基礎焦點:國家與市場的關系(一)
經濟自由主義時期(二)國家干預經濟時期(三)新經濟自由主義時期
四、經濟法產生的法哲學基礎古典自然法學派到社會學派的轉變。德國人耶林(1818-1892):法律應代表社會利益對私人經濟進行必要的干預。龐德
美國人羅斯科·龐德(1870-1964),20世紀的法應是社會化的法律,一方面促進個人主動精神,另一方面實現社會合作。法是一種社會工程,一種社會控制的工具。法的目的和任務在于最大限度地滿足、調和相互沖突的利益。勞倫斯.M.弗里德曼教授
五、經濟法的歷史發展
(一)德國
p1831、德國經濟法的起步:19世紀末
(1)1896年,《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斗爭法》。(2)1897年,德國最高法院判決,卡特爾協定(cartel)只要不是對同業者和非同業者施加不正當的壓力,不違反善良風俗,不侵害營業自由,就是有效的。
2、20世紀上半葉的曲折發展(一戰—魏瑪國—二戰)
(1)190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出臺,增設“彈性條款”,以彌補1896年立法缺陷。(2)1910年,《鉀礦業法》。(3)1915年,《關于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6年,《確保戰爭時國民糧食措施令》,國家集中管理經濟。(4)1919年后,根據魏瑪共和國社會化計劃,頒布《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碳酸鉀經濟法》等經濟統制法律。(5)1923-1933年,德國加強競爭立法。(6)1934-1945年,德國開始對國家經濟的管制。1934年,《德國卡特爾變更法》、《德國強制卡特爾法》和《德國經濟有機建設的法令》。3、二戰后:社會市場經濟下的德國經濟法(1)競爭原則要求規范市場秩序——反對限制競爭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1957年《反對限制競爭法》(又稱《卡特爾法》);
1909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歷多次修改,依然有效;
1978年《損害賠償責任法》1989年《德國產品責任法》(2)社會平衡原則要求規范社會保障——就業促進法等;
1969年《就業促進法》1975年《社會法典》(3)國家原則要求宏觀調控
1948年《基本法》;1957年《聯邦銀行法》;1969年《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4、德國經濟法發展的特點量多面廣促進、扶助壟斷或國家壟斷濃厚的行政法色彩戰爭基因(二)美國p2161、19世紀末:競爭法誕生1890年《謝爾曼法》第1條: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
當時的法律,目的仍然在于恢復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
經濟自由主義+經濟民主主義2、二戰之前:反壟斷法逐漸加強
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規定了權力機關。FederalTradeCommission1914年《克萊頓法》,明確了哪些行為是無效的。1933年,羅斯福“新政”:《緊急銀行法》、《農業調整法》、《全國工業復興法》和《鐵路緊急法》等3、二戰后,經濟法成熟,范圍擴大1968年《消費者信用保護法》、1962年《反托拉斯民事訴訟法》、《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和《2010年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三)日本P.189
1、維新后至一戰萌芽期《產業組合法》、《對敵交易禁止令》、《軍需工業動員法》等
2、一戰后至二戰間形成期經濟危機對策法;卡特爾促進法;戰時經濟統制法。
3、二戰后演進期(1)經濟恢復期——消除壟斷成分和封建因素,如1947年《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
(2)經濟高速增長——工農業現代化、中小企業促進、不景氣對策、知識密集型產業、節能環保、對外貿易等六、經濟法根源考察的意義
1.經濟法必須奠基于市場經濟基礎之上;2.經濟法須是國家干預市場和市場干預國家的有機統一體;3.經濟法的政府管理職能具有現代性,根據事實情況靈活轉換。第三節現代經濟法的概念p38一、現代經濟法的定義1.概念:
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學研究意義上界定)2.特征(1)經濟法植根于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之上;(2)經濟法以社會整體長期利益為本位;(3)經濟法的功能是修正市場缺陷;
特征(續)(4)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及其政府;(5)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國家管理市場的行為。
自建國家視頻二、外延界定(部門法意義)1.概念:
經濟法是以經濟法律規范為核心或主體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機總和。2.特征:(1)經濟法的制度內容,散見于不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2)同一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共存的現象。201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經濟法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試論述中國經濟法發展的特殊性(華政考研2003-3-1)第三章國家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第一節概述一、概念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經濟過程中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符合經濟法律規范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簡稱為國家管理經濟法律關系或經濟法律關系。2、特征
1.經濟法律關系須由經濟法確認,這是法律關系與普通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所在;2.經濟法律關系最終表現為權利義務關系,但就國家這一方主體來講往往表現為權力或權限;3.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恒定為國家,另一方為各類市場主體。二、構成要素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1)概念: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經濟法律關系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2)分類①管理者:國家(具有恒定性)②被管理者:包括各種經濟運行過程的參與者,統稱為廣義“市場主體”。包括:狹義的市場主體(各類企業及經濟組織)和中介組織(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服務機構)。
與商法主體區別(華政考研2001-3-1)2.內容
(1)概念: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參加該法律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不同的權利,也承擔不同的義務。(華政考研2008-1-1)(2)管理主體享有的權利體現為一種經濟權力,即經濟管理權;(授權)經濟管理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限權)(3)被管理者
權利(抗辯權和救濟權)V.接受管理的義務
(4)中介組織
(3)狹義市場主體一方面,對國家管理主體非法干預享有抗辯權;另一方面,當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享有救濟權。(4)中介組織一方面,作為管理者時,享有經濟權力;另一方面,作為被管理者時,享有抗辯和尋求救濟的權利。3.客體(1)概念: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顧老師認為只有行為。(2)分類:管理行為:國家及中介組織被管理行為:市場主體及中介組織抗辯、救濟行為:市場主體及中介組織。第二節管理主體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政府)及其行為一、管理主體的定位1、具有經濟職能的政府部門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2、特征:(1)經濟性與管理性相結合
經濟性:管理對象的經濟性、管理手段的經濟性;(2)統一性和分工性相結合
統一性:組織的統一、目標、權力規則、責任3、管理主體的資格
由法律來規定,包括部門設置、經濟職權、設立變更和撤銷程序。應遵循以下原則:(1)職權法定;(2)權限適當;(3)權責對稱
《行政許可法》
第12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第13條: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管理主體的雙重身份公共管理者和國有資產所有者1.公共管理者:作為政權主體,對所轄區域內的公共事務行使管理權;2.國有資產所有者:作為所有者主體,對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行使所有權。(華政考研2009-3-1)《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4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第11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三、管理主體的層級結構中央和地方關系:即要集中統一管理,又要加強地方的積極性。
1、橫向上看,包括行政機關和權力機關
2、縱向上看,包括中央和地方機關
3、地方級別上看,包括所有的
4、內部看,人民政府及其下屬經濟管理職能機關和部門性管理機關西塞羅《共和國》:國家乃人民之事業,而人民是許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
1、橫向上看(1)分類:行政機關和權力機關,但主要是行政機關。(2)權力機關作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的原因
首先,從理論上講,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干預我國的任何一個國家可以進行干預的領域,我國憲法實際上已經賦予了權力機關廣泛的經濟領域管理權。其次,當權力機關在實施制定國家發展規劃等宏觀調控職能時,其與政府和某些市場主體之間實際上也形成一定的調控法律關系,這一關系也應屬經濟法律關系之一。《憲法》第62條規定第6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9)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
2、縱向上看(1)分類:包括中央和地方機關(2)現狀中的問題:首先,全國性立法中,地方政府的應有地位得不到確認;其次,地方性立法中地方保護主義的強烈抬頭。3、地方級別上看分類:所有級別的地方機關,省、縣、鄉。4、內部看首先,人民政府及其下屬經濟管理職能機關是經濟法主體。其次,部門性管理機關則不直接實施經濟管理職能,不是經濟法主體。
四、管理主體的行為宏觀調控行為、微觀規制行為、國有參與行為、涉外管制行為、市場監管行為第三節雙重性的主體—中介組織社會中間層一、中介組織的概念、特征1、概念:
指獨立于政府與市場主體,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聯系起中介作用的主體,如工商業者團體、消費者團體、勞動者團體、資產評估機構、交易中介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等。2、特征:(1)中介性;(2)公共性;(3)民間性二、中介組織的理論基礎1.法團主義(corporatism)——政治學功能團體2.市場增進論(marketpromotion)民間部門彌補雙重失靈——經濟學(青木昌彥教授)3.自組織論(selforganization)——社會學
小政府-大社會三、中介組織的功能1、服務功能;(1)為政府管理市場服務;(2)為市場主體的交易與競爭服務。2、干預功能;(1)干預市場主體的活動,避免市場失靈;(2)干預政府管理活動,避免政府失靈。3、協調功能:協調市場主體間以及市場與政府間關系。四、中介組織的分類1、中介自律組織,是指由各種同類的市場主體組成,并對這些成員實施自律性管理的主體,一般不具有營利性。包括:(1)社會經濟團體:證券業協會、商會等;(2)其他自律組織: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消費者協會等。
2、中介服務機構
在市場中的各種服務性的中介組織,一般可以具有營利性。包括:(1)事務所:律師、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2)其他服務機構:評估機構、拍賣機構等。五、中介組織的行為(一)中介自律組織的行為1.自律管理行為(1)概念:是指中介組織通過內部組織機制的運行,規范組織成員的行為,維持組織內部的良好秩序,并使其與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相協調的行為。(2)權力來源:組織成員的團體契約。(3)實現方式首先,中介自律組織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靠成員的自覺遵守實現。其次,對于違反管理的成員,主要通過資格限制、市場準入、取消專業資質、影響商譽、剝奪成員資格等方式對其制裁。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協會對會員的處分形式包括:
(一)書面批評;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前款所列的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2.授權管理行為(1)概念:是指中介自律組織根據法律的授權或有權機關的依法決定,對組織成員和其他相關市場主體進行管理的行為。(2)權力來源: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和有權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
《證券法》第115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應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的披露信息。(3)實現方式:國家強制力為后盾。
3.團體利益代理行為(1)概念:是指中介自律組織保障組織成員的集體利益,為組織成員謀求利益的行為。(2)權力來源:團體契約。(3)分類:第一,對內:內部利益協調行為、培育專業市場行為、團體內互助行為。第二,對外:促進對外交流行為、集體抵御不法侵害行為、反傾銷訴訟發起行為等。4.接受管理行為(1)概念:作為廣義市場主體的中介自律組織,需要接受國家的管理,以保證其職能的行使能夠達到國家法律設計的要求。(2)中介自律組織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第一,中介自律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背其非營利性宗旨。第二,中介自律組織通過行業統一價格的方式,以固定價格限制市場競爭。
(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1.中介服務監管行為(1)概念:是指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市場主體或者國家機關、中介自律組織的委托,對特定市場主體進行專業監管,從而履行其中介監管職能。(2)權力來源:中介服務機構所具備的專業職能,并且得到法律的確認。(3)分類:會計監管、審計監管、法律監管。2.接受管理行為
市場中介組織究竟有哪些?《遼寧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條例》第3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為委托人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下列營利性組織:(1)會計等獨立審計組織;(2)資產、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評估(價)組織;(3)檢測、檢驗、認證、鑒定等鑒證組織;(4)建筑工程等監理組織;(5)法律咨詢,信用、工程、市場調查等咨詢組織;(6)證券、期貨、保險、理財、擔保、典當、技術等經紀組織;(7)稅務、商標、專利、廣告、房地產、招投標、拍賣、記賬、工商登記、出入境、物流等代理組織;(8)人力資源、婚姻、家政服務、出國留學等介紹組織;(9)其他中介組織。六、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
(華政考研2005—3-2)2011.8.1《遼寧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條例》期待《中介組織法》(一)中介組織與政府的關系1、中介組織獨立于政府;2、中介組織與政府存在分工;(效率、承受力、非均衡為分工應遵循的基本原則)3、政府監管中介組織
(1)完善立法;(2)完善執法;(3)完善預警機制;(4)完善國民教育機制。(5)重點:防范中介組織轉化為非法政治組織、反社會組織和非法牟利組織。4、輔助政府干預
(1)提出議案,建議政府管理某一領域或行業;(2)協助起草相關法規和政策;(2)幫助政府解決相關糾紛;5、制約政府干預(1)對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公共政策提出異議;(2)參加政府決策過程中的聽證;(3)對政府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二)中介組織與市場主體的關系1、中介組織與一般市場主體的關系:(1)民事關系;(2)市場規制關系;(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牙防組真相視頻(3)社會保障關系。
義工組織、慈善機構和互助組織等2、中介組織與作為成員的市場主體的關系
(1)自律關系一方面,其成員依照既定的社團章程,享有選擇社團和退會的權力,社團和國家不得干預;
另一方面,中介組織作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在章程(業務規則、專業標準)規定的范圍內,依照章程規定的情形與方式,約束其成員的行為。
(2)保護關系中介組織可以對其成員提供僅憑個體無法達到的權益。Q:律師是市場主體么?律協是?
《律》第2條和第43條第四節市場主體及其行為一、作為經濟被管理主體的市場主體:國家和中介組織均可對其進行管理
二、作為經濟被管理主體的市場主體的行為1、接受管理行為,這一義務是強制性的。2、抗辯及救濟行為第四章經濟法基本原則華政經濟法學院張敏第一節概述一、概念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經濟法立法、執法、司法始終的根本原則,是對作為經濟法主要調整對象的國家履行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在經濟領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二、作用
促進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制度規范的協調;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準則和司法機關的審判依據。
三、確定的標準1、必須是法學范疇的基本原則:而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即為經濟學內容2、必須是經濟法特有的原則3、必須是經濟法調整的所有社會關系所普遍適用。4、必須是經濟法基礎理論領域的基本原則第二節經濟民主原則
(華政考研2006-2-2)一、經濟民主的含義
民主,就是盡可能的使其人民同時獲得更多自由和更多平等的政治制度。經濟民主原則的內涵,即為給予經濟主體更多的經濟自由和盡可能多的經濟平等。經濟自由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的領域,自由參與、退出市場,享有不受國家行政權力隨意干預的權利。而平等則是追求的目標,某種程度上限制著自由。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二、體現(一)1.首先,體現在宏觀調控領域,市場規律發揮作用需要經濟自由,市場主體在競爭性領域可以自由進出;同時,由于市場本身的缺陷,可能導致市場失靈,為體現平等,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二、體現(二)2.其次,在微觀經濟領域,市場需要自由的競爭,但是過度競爭,會給破壞公平,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進行規制。3.經濟法領域首倡的保護弱者理念也秉承了經濟民主的精髓。交易主體本身是公平的,但為體現實質公平,保護弱者。第三節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一、含義
效率,分為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經濟效率指給定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經濟效率指社會成員生活質量的提高。社會效率既涵蓋了經濟效率的提高,又強調社會成員生活質量的改善,是效率優先特指的效率。公平,也分市場公平和社會公平。市場公平指同人同待遇;而社會公平是承認個體差別,區別對待。二、體現1、宏觀調控方面,國家通過政府財政收入和支出手段在收入分配領域充分貫徹這一原則。
續2、微觀領域,反壟斷法結構主義向行為主義的轉變,反映了上述原則。《反壟斷法》第56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續3、在國有經濟參與領域,國企改革,關涉國計民生的大企業國有,主要體現公平;部分國企退出競爭性行業,民營經濟進入,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在效率。三、地位1.乃政策性原則,為處理特定社會基本矛盾而將之法定化2.經濟民主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的邏輯起點第四節可持續發展原則一、概念1、早年的權威定義:1980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世界自然保護大綱》:必須研究自然的、社會的、生態的、經濟的以及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的基本關系,以確保全球的可持續發展。續2、普遍認可的定義: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1987年《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該概念首先發端于環境法領域,其后為經濟法領域吸納。是個整體概念,體現在各個部門法中。二、特征作為一種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的特征:1、以人為中心;滿足人的需要2、跨世代發展;前代、當代和后代3、整體發展;各地區、全國乃至全球;各階層、各集團和各單位4、綜合發展;生態、經濟和社會5、協調發展;各單元、階段和環節6、反周期發展。避免大起大落和周期頻繁三、條件1、經濟資源條件;人造、自然和人力資源2、經濟體制條件:古典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無法滿足;現代市場經濟為佳3、社會環境條件;安定和平4、民主條件:公眾廣泛參與決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5、法制條件:制度化,《環境影響評價法》等(馬爾代夫水下內閣會議視頻)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在經濟立法中的要求1、可持續發展對經濟法中“人”的要求經濟人——社會人——生態人的轉變2、可持續發展對經濟立法中政府的要求
夜警式政府——統管式政府——有限干預式政府轉變(1)政府目標:社會目標、生態目標應在經濟目標之前,經濟增長追求質而非量;(2)政府決策科學;民主決策、專家決策和決策失誤責任制(3)政府廉政建設。五、體現《中國21世紀議程》重心在于經濟可持續發展,還包括經濟穩步發展,而非破壞性、震蕩性發展。第五節經濟公正原則
(華政2014法綜)1、在政府和市場主體間,嚴格依法行政。
2、要求司法機關在履行裁判職能時,應當將實體法中的制度觀念貫徹到審判結果中。第六節國家經濟安全原則
(華政2014-3-1)一、內涵一個國家經濟戰略利益的無風險或低風險的狀態,主要表現為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主權沒有受到嚴重損害,導致經濟危機的風險處于可控狀態。
非一般經濟利益受損二、體現(一)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協調市場供給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二)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外資并購須安全審查
《反壟斷法》第31條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體現(三)在國有參與法領域,絕對控制重要行業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7條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四)在涉外管制法領域,限制禁止投資和進出口《對外貿易法》第16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五章經濟法的運行第一節經濟法的運行系統一、經濟立法1、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1)堅持市場經濟體制原則(2)法制統一原則經濟法主體的經濟管理職權必須法定;經濟管理行為之要件、內容、程序必須法定。(3)科學民主原則(4)學習外國與適應國情相結合原則《立法法》第3、4、5、6條:依憲、依法、民主、科學等立法原則2、經濟立法模式(1)獨享模式概念:經濟立法權由立法機關獨享。優勢:能夠比較充分的體現法定原則。劣勢:繁瑣、負責的立法程序,使得立法無法緊跟經濟運行的變化。(2)分享模式概念:立法機關授權政府部門,使其可以對相關立法細化,甚至有權直接制定相關的規范。優勢:
①行政機關的效率能夠使得立法適應現實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變化的要求;②唯有專門的經濟管理部門,才能適應經濟領域立法的專業性、技術性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4年9月19日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3、我國立法模式的缺陷(1)行政機關立法過多、過濫;(2)立法數量總數雖多,但一些重要領域尚無立法;(3)立法質量較差。(4)部門立法過多,在部門利益的影響下,立法協調性較差。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廢止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1987)、《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90)二、經濟執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1、經濟執法的特征(1)執法主體是政府而不是法院;(2)側重于積極的執法,而不是消極的執法。(3)經濟執法在經濟法實施中有著特殊的重要性。
粗暴執法視頻2、經濟執法的特點(1)政府性的管理主體一般擁有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2)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等因素,對經濟執法存在較大的影響。(3)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較大差距。三、經濟司法1、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市場失靈,主要通過政府部門的積極的執法活動來完成其目標。執法因素加強。2、經濟法的很多領域,可訴性不強,從而影響到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理。3、政府行政權力膨脹,并基于效率的考慮,使得司法因素縮水。(協商、復議、調解和仲裁等)四、經濟守法1、被管理主體的守法(1)主體是理性“經濟人”,有自己的利益追求。(2)實施必須兼顧各類主體的利益。2、管理主體的守法(1)形式合法性;
嚴格執行經濟法的規定。(2)實質合法性。
真正平等保護,體現憲政精神。第二節經濟法責任
(華政2014-2-1)一、定義
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管理者或市場主體因違反經濟法義務而產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二、特點(一)分離性管理主體與市場主體(二)雙重性本法責任與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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