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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道路占道作業安全防范技術細則(征求意見稿)1總則1.0.1為適應我省城市道路占道作業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規范占道作業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保障占道作業區交通安全,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規定了城市道路占道作業原則、交通疏導要求、占道作業要求、作業區構成、交通安全設施類型及布設要求。1.0.3本規程適用于安徽省城市道路長期占道作業區及其作業影響區道路交通安全防護和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短期占道作業可參照本規程。本規程不適用于城市道路臨時占道作業和移動占道作業。1.0.4城市道路占道作業交通安全防護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安徽省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2術語2.0.1占道作業roadwork需占用道路路面資源開展的工程施工、道路養護、設施維護、設備或構件檢修更換、綠化種植等作業活動。占道作業分長期占道作業、短期占道作業、臨時占道作業和移動占道作業。2.0.2長期占道作業long-termroadwork在同一作業區連續超過24h的占道作業。2.0.3短期占道作業short-termroadwork在同一作業區連續超過4h且不大于24h的占道作業。2.0.4臨時占道作業temporaryroadwork在同一作業區連續超過30min且不大于4h的占道作業。2.0.5移動占道作業mobileroadwork連續移動或在同一作業區不超過30min的占道作業。2.0.6作業區workzone為服務占道作業,需設置交通安全設施進行交通管理控制的區域。作業區一般由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終止區組成。2.0.7作業影響區workinfluencezone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速度因占道作業而受到明顯影響的區域,分直接影響區和間接影響區。2.0.8直接影響區directinfluencezone緊鄰作業區周邊,受到占道作業直接且特別顯著影響的區域。途經作業區但與占道作業無關的機動車,應繞行避讓直接影響區,且不得隨意停靠。2.0.9間接影響區indirectinfluencezone并不緊鄰作業區,但受到占道作業較為明顯影響的區域。途經作業區但與占道作業無關的機動車,未經許可,宜繞行避讓間接影響區。2.0.10完全隔離作業roadcompletelyisolatedforwork全部道路交通完全被中斷的占道作業。2.0.11全封閉作業motorwaylanesfullyclosedforwork機動車交通被完全中斷的占道作業,非機動車和行人仍能正常通行或有限通行。2.0.12部分封閉作業motorwaylanespartiallyclosedforwork機動車交通被部分中斷的占道作業,非機動車和行人仍能正常通行或有限通行。2.0.13渠化設施channelizingfacilities用以分隔交通流,標明車輛避讓作業區,保護作業區設施和人員的交通錐、交通桶、交通柱、塑料注水(砂)隔離欄、路欄等設施的統稱。
3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1.1占道作業應確保附近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物消防、救援、救災車輛的通行。3.1.2占道作業應優先依次保障作業區行人、非機動車及公交車通行。3.1.3占道作業區機動車限速值不應大于表3.1.3的規定值。原道路設計速度與限速值差值較大時,宜進行逐級限速,且每級限速差值不宜超過20km/h。表3.1.3占道作業區限速值單位:km/h原道路設計速度限速值100≤6080≤5060≤4050≤3040≤2530≤2020≤203.1.4對于單向二車道的快速路和主干路,當占用一個車道時,限速值宜按表3.1.3上限值減10km/h。3.1.5對于單向三車道及以上的快速路,當占道一個車道時,限速值可按表3.1.3上限值選用;當占用兩個車道時,限速值宜按表3.1.3上限值減20km/h。3.1.6對于單向三車道及以上的主干路,當占用一個車道時,限速值可按表3.1.3上限值選用;當占用兩個車道時,限速值宜按表3.1.3上限值減10km/h。3.1.7占道作業交通疏導應堅持疏導和管制相結合的原則,引導作業影響區交通流均衡分布,滿足居民生活和通勤的基本出行需求。3.1.8有條件時,應通過修建臨時便道、疏通街坊內部通道、開放作業區背向消防通道等措施,減少占道作業對交通的影響。3.1.9應視不同施工階段占道范圍的不同,相應調整工作區范圍,并通過增加作業區車道數等措施,提高作業區通行能力。3.1.10應視不同施工階段占道范圍的不同,相應調整公交線路及其臨時站點,開閉軌道交通出入口。3.2交通疏導3.2.1行駛在作業區的車輛應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規定。3.2.2機動車交通量特別大且易發生擁堵的作業區,應采用“占一還一”的方式補償被占用的車道。因場地條件有限無法達到“占一還一”要求時,應加強機動車外圍繞行誘導措施。3.2.3路段作業區不得布置行人和非機動車過街設施,交叉口作業區行人和非機動車過街設施可參照《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第4.5節布置。3.2.4作業區交通疏導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道路最小凈高應符合表3.2.4-1的規定;表3.2.4-1道路最小凈高道路種類行駛車輛類型最小凈高(m)機動車道各種機動車4.5小客車3.5非機動車道自行車、三輪車2.5人行道行人2.5注:穿越鐵路、公路的最小凈高還應滿足相關規范的規定。2機動車道最小寬度、路緣帶最小寬度、車道加寬等應滿足《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規定,其中,機動車道最小寬度的規定見表3.2.4-2,當用地嚴重受限時小客車專用車道寬度可按表3.2.4-3取值。路緣帶最小寬度按照表3.2.4-4取值;表3.2.4-2一條機動車道最小寬度車型及車道類型限速值(km/h)>60≤60大型車或混合車道(m)3.753.50小客車專用車道(m)3.503.25表3.2.4-3用地嚴重受限時小客車專用車道寬度限速值(km/h)6050≤40小客車專用車道(m)0表3.2.4-4路緣帶最小寬度類型中間路緣帶兩側路緣帶限速值(km/h)≥60<60≥60<60機動車道(m)0.500.250.500.25非機動車道(m)——0.250.253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最小寬度應滿足《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規定。特殊情況下,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可合并設置,合并設置的寬度不宜小于4.5m,并與機動車道之間設置隔離設施;用地受限制時寬度可取3.0m,局部路段用地特別困難且非機動車和行人非常少時寬度可取2.5m;局部路段遭受構筑物、障礙物侵占且非機動車和行人非常稀少時寬度不得小于2.0m,且鄰近的交叉口等候區應適當加寬,一般應不小于3.0m;4機動車道圓曲線最小半徑、停車視距分別按照表3.2.4-5、3.2.4-6取用;表3.2.4-5圓曲線最小半徑限速值(km/h)6050403020不設超高最小半徑(m)60040030015070設超高最小半徑(m)一般值3002001508540極限值150100704020表3.2.4-6停車視距限速值(km/h)6050403020停車視距(m)70604030205因占道作業需要,可適當填、挖作業區道路,但應保證路面排水順暢,機動車道最大縱坡應按表3.2.4-7選用。非機動車道縱坡應不大于3.5%,縱坡超過3.5%時應推行;表3.2.4-7限速值(km/h)6050403020最大縱坡(%)一般值55.5678極限值667886新建路基路面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以及良好的抗變形能力,路面面層還應滿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7交叉口交通組織和進出口道設計可參照《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一條進口車道寬度宜為3.25m,困難情況下最小寬度可取3.0m,當用地嚴重受限且小客車專用時最小寬度不得小于2.80m。一條出口車道寬度不應小于路段車道寬度,當用地嚴重受限且小客車專用時最小寬度不宜小于3.00m;交叉口轉角緣石宜為圓曲線和復曲線,其轉彎半徑應滿足行駛要求:1)場地無特殊限制條件的交叉口,路緣石半徑按3.2.4-8規定的上限值選用;2)場地條件受限的交叉口,路緣石半徑不得低于表3.2.4-8規定的下限值;表3.2.4-8路緣石轉彎半徑右轉彎限速值(km/h)3025201510無非機動車道路緣石推薦半徑(m)20~2515~2012~15107注:有非機動車道時,推薦轉彎半徑可減去非機動車道及機非分隔帶的寬度。3)非機動車專用的路緣石半徑最小可取5m。9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不得有任何高出地面1.2m的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視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車視距必須符合3.2.4-9的規定。3.2.4-9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車視距交叉口直行車限速值(km/h)4540353025201510安全停車視距(m)50403530252015103.2.5作業影響區交通疏導應符合以下要求:1直接影響區一律禁止停車,取消已有的地面畫線停車位,途經作業區但與作業無關的機動車應繞行避讓直接影響區;2間接影響區在交通高峰時段禁止停車,非交通高峰時段可臨時停車,夜間和節假日原地面畫線停車位允許停車。途經作業區但與作業無關的機動車未經許可的,宜繞行避讓間接影響區;3應就近解決受占道作業影響較大的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筑物的停車需求,停車位嚴重不足時可占用間接影響區的非主要道路路面;4作業影響區交叉口交通組織應結合實際交通情況適時調整。3.2.6被部分占用的機動車道不能滿足本規程最小寬度要求時,應封閉;也可調整為供非機動車或行人臨時通行。3.2.7公交臨時站點、軌道交通出入口等應與人行道保持貫通。公交停靠站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1站點位置應兼顧原有站點位置,宜就近布置在學校、醫院、大型居住區、集中辦公區附近;2有條件時,應設置為港灣式臨時停靠站;3停靠站車道寬度應為3m,場地條件受限時不應小于2.75m;4候車站臺寬度不應小于2.0m,場地條件受限時不宜小于1.5m,場地條件特別受限時不得小于1.0m;5候車站臺的長度宜按不少于同時停放2輛公交車計算,場地條件特別受限時可按1輛公交車計算;占道作業較短的,應根據現狀公交線路數量確定站臺長度。3.3交通標志標線3.3.1作業區臨時標志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4部分:作業區
》GB5768.4的規定。臨時警告和指路標志的底色應為橙色,照明條件不好或能見度較差時底色應采用熒光橙色。臨時指示和禁令標志底色與原道路交通標志一致。臨時標志均可采用主動發光型,快速路和主干路宜采用Ⅴ類反光膜,其他等級道路宜采用Ⅳ類及以上反光膜。3.3.2設置于警告區的標志尺寸、規格應根據原道路設計速度確定,設置于作業區其他位置的標志標線尺寸、規格必須根據作業區限速值確定。3.3.3作業區交通標志結構應穩定可靠,應易于搬動和運輸,方便快速安拆。3.3.4作業區交通標志宜設置在中間分隔帶、兩側分隔帶、設施帶,一般位于行車方向的右側。作業區對行車方向左側機動車道影響較大時,宜在左側反方向增設臨時警告和禁令標志。3.3.5作業區臨時標志宜合并設置,并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3.3.6作業區新設標線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4部分:作業區
》GB5768.4的規定,夜間無照明的作業區交通標線應采用具有反光性能的材料。3.3.7作業區新設標線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數應符合《新劃路面標線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數及測試方法》GB/T21383的規定,白色反光標線的逆反射亮度系數不應低于250mcd·m-2·1x-1,黃色、橙色反光標線的逆反射亮度系數不應低于125mcd·m-2·1x-1。標線在正常使用期間,反射標線的逆反射系數應滿足夜間水下視認要求,白色反光標線夜間的逆反射亮度系數不應低于80mcd·m-2·1x-1,黃色、橙色反光標線夜間的逆反射亮度系數不應低于50mcd·m-2·1x-1,否則應重新設置。3.3.8原交通標志和標線適用于占道作業期間交通通行時,應予以保留,并在整個作業期內維持其良好狀態;與占道作業期間交通組織沖突時,原交通標志應予以遮擋,原交通標線應予以清除。3.3.9原交通標線清除可采用打磨法、高壓水射流法、銑刨法等,清除應徹底,避免新舊標線重疊。3.4交通安全防護3.4.1占道作業的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以下要求:1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合理設置工作區范圍,減小作業影響區范圍;2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方案發生變化時,應重新劃定工作區范圍,并相應調整作業區布置;3條件許可時,應優先采用非完全隔離、非全封閉占道作業方式。3.4.2各類交通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應避免相互遮擋。3.4.3作業區附近存在橋梁、隧道、急彎、陡坡、鐵路道口、視線不良等路段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相應的交通安全防護設施。3.4.4在醫院、公安和消防等單位附近進行占道作業時,交通疏導應保證進出車輛通暢、安全;在學校出入口、公交停靠站附近進行占道作業時,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3.4.5夜間施工時作業區應設置照明或主動發光標志,同時應設置施工警告燈和爆閃燈。施工警告燈應設置在路欄頂部,爆閃燈宜設置在渠化設施頂部,也可同時設置在圍繞工作區的其他設施上,設置間距不宜大于20m,高度宜為1.2m且不應低于1.0m,雨霧天應開啟防霧燈。作業區應及時排除積水并做好防漏電工作。3.4.6占道作業期間應保證原交通監控設施和照明設施正常運行。若需拆除,應設置臨時設施替代原設施。3.4.7占道期間應保證原交通信號燈的正常運行,若需拆除,宜按永久信號燈新建。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移動式信號燈,但應確保夜間有效時長。3.4.8作業區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和其他安全防護設施時,應從警告區開始,向下游推進。移除順序應與設置順序相反。3.4.9占道作業過程中,應保證各項交通安全防護設施的完整性,并適時觀測其外觀形態。若有移位、傾倒、歪斜、損壞的,應及時復位、修補或補充,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除或改變安全設施的位置,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作業區范圍。3.4.10占道作業完成后,應及時移除作業區交通標志標線,并恢復原交通標志標線和其他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4作業區技術規定4.1作業區構成4.1.1作業區通常由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終止區構成,如圖4.1.1。圖例參見附錄A。圖4.1.1作業區構成示意圖S-警告區;Ls-上游過渡區;H-緩沖區;G-工作區;Lx-下游過渡區;Z-終止區4.1.2上、下游過渡區均應設漸變段,作業區以外應劃定作業影響區。4.2作業區設置4.2.1警告區最高可分為三級,如圖4.2.1所示,分別為A1、A2、A3,各段長度可按表4.2.1執行。警告區各段前端點處應設置限速標志。圖4.2.1警告區示意圖S-警告區;Ls-上游過渡區;A1-一級警告區;A2-二級警告區;A3-三級警告區表4.2.1警告區分段長度單位:m道路等級分段長度A1A2A3快速路主道100100100快速路輔道、主干路4040—次干路、支路40——4.2.2漸變段分為合流式漸變段、平行式漸變段、分流式漸變段三類,如圖4.2.2所示。圖4.2.2漸變段示意圖Lsh-上游合流式漸變段;Lxf-下游分流式漸變段;Lsp-上游平行式漸變段;Lxp-下游平行式漸變段1合流式漸變段縮減一個車道的合流式漸變段長度應不小于表4.2.2的L值。縮減多個車道的合流式漸變段長度Ln=n×L(n為被封閉的車道數)。表4.2.2漸變段長度L值限速值(km/h)被封閉的單車道寬度(m)3.054.03020202020254030354040455050505560656070758090952平行式漸變段平行式漸變段線形應符合本規程3.2.4第4款的規定,直線段長度還應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的規定。當工作區范圍較小,僅對路寬有較小影響,且車道數不變時,可參照《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3,按“接近障礙物標線”的方式處理。3分流式漸變段分流式漸變段長度視工作區出入口情況確定,最大可取30m;當受對向車道平行式漸變段影響時,漸變長度可與其一致。4.2.3上游過渡區長度應滿足本規程表4.2.2關于漸變段長度L值的規定。4.2.4緩沖區長度根據作業區限速值確定,取值應不小于表4.2.4的規定。表4.2.4緩沖區最小長度限速值(km/h)緩沖區長度(m)<4015404060804.2.5工作區前應設置路欄,四周一般應設置施工圍擋,并設有供施工機械、材料、人員使用的出、入口。工作區入口宜設置在緩沖區,出口應設置在下游過渡區,進出工作區車輛與臨近車道的行車方向應一致。4.2.6下游過渡區長度應滿足本規程表4.2.2關于漸變段長度L值的規定。4.2.7終止區長度應按表4.2.7選用。表4.2.7終止區長度限制設計速度(km/h)終止區長度(m)≤5010~3060404.2.8作業區標志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警告區起點應設置作業區距離標志,預告作業區位置;2上游過渡區起點前應設置限速標志,在緩沖區和工作區可根據需要重復設置;3作業區車道數減少時,應設置車道數變少標志;4作業區借用對向車道或便道通行時,應設置改道標志;5上游過渡區內,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線形誘導標或可變箭頭信號;6作業區較長時,緩沖區起點宜設置作業區長度標志;7終止區末端宜設置作業區結束標志;8終止區末端應設置新的限速標志。表4.2.8作業區標志設置一覽表標志類型設置位置應設置宜設置作業區距離標志警告區(S)起點√車道數變少標志警告區(S)中點√改道標志警告區(S)中點√線形誘導標或可變箭頭上游過渡區(Ls)內√作業區長度標志緩沖區(H)起點√作業區結束標志終止區(Z)終點√限速標志(作業區限速)警告區(S)各段前端點√限速標志(作業區限速解除后)終止區(Z)終點√4.3作業影響區4.3.1作業影響區應視周邊交通受影響的范圍而定:1直接影響區一般包括被占道路及附近交叉口;2間接影響區一般由與被占道路距離較近、交通功能替代性較強的平行道路,以及與直接影響區上下游交叉道路圍合的區域組成。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占道作業間接影響區以臨近作業區的快速路、主干路圍合的區域為宜。4.3.2上游過渡區合流點前方宜設置禁止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與原有標線構成虛實線,提示被占車道上的車輛盡快合流,非被占車道上的車輛禁止變換車道,配合設置導向箭頭引導車輛合流、指示行駛方向。4.3.3同一作業影響區的主要分流道路或替代性道路不應同時實施占道作業。4.3.4需要繞行其他道路的,應在作業影響區周圍設置橙色箭頭或繞行標志。
5交通安全設施布設5.1一般規定5.1.1占道作業應根據交通管理及交通安全需要設置臨時性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信號燈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設施布設位置應給駕駛人預留充足的反應時間。5.1.2工作區宜采用施工圍擋與外界分隔,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和下游過渡區可采用渠化設施分隔。分隔對向交通時渠化設施宜采用防撞墩、活動護欄;分隔同向交通渠化設施宜采用防撞墩、活動護欄,條件不具備時也可采用防撞桶、交通錐或交通柱等。5.1.3因道口等造成工作區圍擋中斷,第二處圍擋區域開始處可不設置警告區、上游過渡區及緩沖區,圍擋中斷處應提前設置警告標志。5.1.4可根據交叉口作業區實際情況,簡化設置占道作業交通安全設施。5.1.5無中間帶的路段內側車道被占用,或借用對向車道組織交通時,對向應設置作業區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5.1.6應在作業區上游相交道路提前設置作業區距離標志。5.1.7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地上、地下構筑物結構安全。5.1.8位于或臨近交叉口、道口的交通安全設施不得影響安全視距要求。5.1.9夜間作業應配備足夠的照明設施。5.1.10不同作業階段,因工作區范圍調整引起原交通安全設施與新增設施有沖突的,應及時拆除或遮擋原設施。5.1.11作業區附近存在急彎、陡坡、鐵道路口、視線不良等路段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5.2設施種類5.2.1施工標志包括作業區距離標志、作業區長度標志、作業區結束標志,如圖5.2.1。a)作業區距離標志b)作業區長度標志c)作業區結束標志圖5.2.1施工標志5.2.2車道數變少標志如圖5.2.2,圖案應根據車道數量、減少的車道數量及占用方位等情況進行選擇。圖5.2.2車道數變少標志5.2.3改道標志如圖5.2.3,分為以下幾種:1圖5.2.3-a用于行駛方向車道完全被占用,所有車輛均需借用對向車道通行的情況;2圖5.2.3-b用于行駛方向車道部分被占用,部分車輛借用對向車道通行,部分車輛在原方向車道行駛的情況;3圖5.2.3-c用于行駛方向車道完全被占用,所有車輛均借用同向便道通行的情況。a)b)c)圖5.2.3改道標志5.2.4橙色箭頭標志指示車輛離開作業區所在道路、繞過作業區返回到原路的繞行路徑,箭頭高度宜不小于所附著指路標志的字高,如圖5.2.4。圖5.2.4橙色箭頭標志5.2.5繞行標志指示前方道路封閉作業的繞行路線,黑色箭頭表示繞行路線,如圖5.2.5。圖5.2.5繞行標志5.2.6線形誘導標指示作業區行車方向,提示道路使用者前方線形(行駛方向)變化,注意謹慎駕駛,如圖5.2.6。基本單元尺寸取值按照GB5768.2相關規定執行。a)橫向線形誘導標b)豎向線形誘導標圖5.2.6線形誘導標5.2.7出口關閉標志指示因占道作業關閉快速路出口,字高不低于50,如圖5.2.7。圖5.2.7出口關閉標志5.2.8出口標志指示快速路出口,如圖5.2.8。字高不低于50cm。圖5.2.8出口標志5.2.9行人、非機動車道標志指示行人和非機動車臨時繞行通道,如圖5.2.9。圖5.2.9行人、非機動車通道標志5.2.10限速標志的限速值可按表3.1.3取值,并根據道路設計速度逐級遞減。圖5.2.10限速標志5.2.11注意兒童標志如圖5.1.12。圖5.2.11注意兒童標志5.2.12交通標線用于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下游過渡區交通標線調整,線寬與現狀道路保持一致,條件受限時可采用10cm,并根據限速值確定車行分道線間隔、導向箭頭的尺寸。5.2.13交通信號燈用于占道作業交叉口,交通監控用于監控作業區及周邊交通安全。5.2.14路欄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如圖5.2.14。圖5.2.14路欄5.2.15防撞桶應色彩鮮艷,對碰撞車輛有吸收能量、衰減緩沖的作用,頂部可安裝作業警告燈。防撞桶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公路防撞桶》GB/T28650的規定。5.2.16防撞墩表面應黃黑相間,頂部可安裝作業警告燈。防撞墩的技術指標應符合《道路交通防撞墩》GA/T416的規定。圖5.2.16防撞墩5.2.17活動護欄用以阻擋或分隔交通流、標明車輛繞行路線、保護作業現場設施和人員。活動護欄應具有一定的防撞性能,端頭應貼附反光面。5.2.18施工圍擋高度應不低于1.8m,上部0.8m可采用通透式,圍合范圍必須保證視距要求;當地形條件限制和施工工藝需要,需侵占視距范圍時,應采用鏤空式圍擋。施工圍擋設置噴淋系統時,噴淋應不妨礙通行安全要求。5.2.19可變箭頭信號由可控制明暗的發光矩陣組成,可根據需要調整箭頭的方向和形狀,可使其閃爍以增強警告效果,用作作業區其他設施的補充。箭頭信號下緣距離地面應大于1.2m。圖5.2.21可變箭頭信號5.2.20占道施工公示牌如圖5.2.20。圖5.2.20占道施工公示牌5.3設施布設5.3.1施工標志除應滿足本規程第4.2.8條的要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作業區距離輔助標志版面數值宜取警告區長度值;2作業區結束輔助標志版面數值宜取緩沖區、過渡區、工作區和終止區長度之和,并取整,宜采用10的倍數值。5.3.2車道數變少標志應設置于警告區中點。工作區完全占用或部分占用行車方向車道,車輛需改道借用對向車道或改道于便道行駛時,應在警告區中點設置改道標志。5.3.3橙色箭頭標志可附著于原指路標志的桿身,箭頭指向繞行路線的方向。5.3.4繞行標志應設置于封閉作業路段前方的交叉口進口道側方。5.3.5線形誘導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橫向線形誘導標設置于作業區線形(行駛方向)變化處;2豎向線形誘導標設置于作業區隔離設施端部、渠化設施端部等處。5.3.6出口關閉標志可附著于出口前方2km、1km、500m的出口預告標志和出口標志桿身。根據需要,可于關閉出口的前一個出口增設,以輔助標志說明關閉出口的名稱或編號。5.3.7當作業區影響駕駛人對出口的判斷時,可根據需要設置出口標志,并以輔助標志說明出口的名稱或編號。5.3.8行人、非機動車通道標志應設置于繞行通道前方適當位置。5.3.9注意兒童標志應設置在學校、幼兒園進出口前方5~10m。5.3.10作業區應設置車行分道線、導向箭頭等交通標線。5.3.11占道作業導致交通阻斷的車道兩端應設置路欄。快速路占道作業時,上游過渡區宜設置多道路欄。5.3.12有車輛撞擊可能的區域應設置防撞桶,防撞墩可設置在作業區相鄰車道右側或對向車道之間。5.3.13活動護欄可根據需要設置于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和下游過渡區的臨車道側,或對向行駛的車道之間。5.3.14工作區四周應設置施工圍擋。占道施工公示牌應設置在作業區外顯著位置,但不得妨礙道路交通。5.3.15快速路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占道作業緩沖區起點應設置禁止超車標志;2占用快速路單向一條車道時,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1、圖B.2;3占用快速路多條車道時,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3、圖B.4。上游過渡區應設置防撞桶;4快速路同一路段前后不同車道不宜同時開展占道作業,當確需同時占道作業時,作業區凈間距應不小于1000m;5占用快速路單向中間車道作業時,應與其中相鄰的某一側車道同時封閉;6快速路占道作業工作區位于在快速路主線與匝道分流、合流區域,應適當延長警告區長度,滿足視距要求;7快速路占道作業工作區位于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匝道、變速車道相鄰車道時,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4的規定;8位于快速路輔道的占道作業,作業區布置可參照主、次干路的要求。5.3.16主、次干路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無中央分隔帶的主、次干路路段因占道作業需借用對向車道通行時,封閉方向和對向車道均設置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沖區、下游過渡區和終止區,雙向車道間宜設置防撞墩、活動護欄,對向上游過渡區起點附近設置雙向交通標志,封閉方向及對向上游過渡區內應根據車輛行駛方向設置線形誘導標或可變箭頭信號,在借用的對向車道結束端設置線形誘導標或可變箭頭信號及導向箭頭指引車道駛回原車道。外側單、雙車道占道作業具體設置示例可分別參見附錄圖B.1、B.5;2無中央分隔帶的主、次干路路段內側單、雙車道占道作業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2、B.6;3無中央分隔帶的主、次干路路段車道占道作業無需借用對向車道通行時、有中央分隔帶的主、次干路路段占道作業,可參考快速路占道作業布設要求,警告區可按照本規程第4.2.1條警告區長度分類要求相應簡化交通設施;4主、次干路占道作業緩沖區前端與交叉口出口的距離小于計算所得上游過渡區長度的,可將上游過渡區縮至交叉口出口設置;5主、次干路占道作業上游過渡區前端與平面交叉口距離小于的警告區總長度時,可將警告區按適當比例進行調整。相交道路的寬度不計入警告區長度,警告區起點設置于交叉口出入口。5.3.17支路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占用支路一條車道,另一車道供雙向通行時,應在作業區兩端分別安排旗手,指揮、引導車輛通行,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7;2夜間支路占道作業時應在白天的基礎上根據現場需要增設。5.3.18交叉口出口道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交叉口出口道占道作業區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8~圖B.11;2交叉口出口道占道可不設置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從交叉口出口道起點開始設置。利用渠化設施將緩沖區、工作區和下游過渡區圍起。作業區位置緊鄰交叉口時,也可不設置緩沖區;3宜采用施工圍擋將交叉口出口道占道作業區與行駛區域分隔,距離交叉口20m范圍內、地面0.8m以上的施工圍擋應采用網狀或者鏤空等通透式圍擋;4交叉口出口道占道作業影響行人或非機動車通行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行人、非機動車通道指示標志;其他能進入該出口道的所有進、出口道均應設置施工標志,并以輔助標志說明;5交通量較大時,應對交叉口重新渠化,并配合設置導向箭頭引導車輛行駛,渠化導致交叉口車行道錯位時,應設置路口導向線;6交叉口出口道占道作業區借用對向車道組織交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設置對向上游過渡區和對向緩沖區,并用渠化設施分隔,有條件可使用活動護欄;b)應采用活動護欄分隔雙向交通流路段。5.3.19交叉口進口道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交叉口進口道占道作業區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12~圖B.14;2宜采用施工圍擋將交叉口進口道占道作業區與行駛區域分隔,距離交叉口20m范圍內、地面0.8m以上的施工圍擋應采用網狀或者鏤空等通透式圍擋;3應采用渠化設施將交叉口進口道占道作業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和工作區分隔,簡化下游過渡區和終止區;封閉多條車道時,宜在每條車道設置上游過渡區。夜間應設置施工警告燈,施工警告燈應設置于圍擋、路欄上,同時宜設置于渠化設施頂部;4應根據交通量情況重新渠化進口車道數,并設置導向箭頭引導車輛行駛方向;5交叉口進口道占道作業影響行人或非機動車通行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行人、非機動車通道指示標志。其他能進入該入口道的所有進出、口道均應設置施工標志,并以輔助標志說明;6交叉口進口道占道作業區借用對向車道組織交通時,對向進口道渠化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設置路口導向線,并在對向進口道設置緩沖區和上游過渡區,誘導對向車輛提前合流;b)對向進口道合流點前方宜施劃禁止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與原有標線構成虛實線,提示占用車道上的車輛盡快合流,禁止非占用車道上的車輛變換車道,并設置導向箭頭引導車輛合流。5.3.20交叉口中心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交叉口中心占道作業區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15;2可不設置交叉口中心占道作業上游過渡區和下游過渡區,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工作區和渠化設施之間預留緩沖區;3宜采用圍擋將交叉口中心占道工作區與行駛區域分隔,地面0.8m以上的施工圍擋應采用網狀或者鏤空等通透式圍擋;4進口道的內側車道均應設置上游過渡區,引導進入交叉口的車輛提前合流、圍作業區繞行。合流點前方施劃禁止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與原有標線構成虛實線,提示占用車道上的車輛盡快合流,禁止非占用車道上的車輛變換車道,并設置導向箭頭引導車輛合流、指示行駛方向;5應沿渠化設施設置路欄,并設置線形誘導標、可變箭頭信號或環形交通標志。5.3.21非機動車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在非機動車占道作業區上、下游道口采用施工圍擋隔離設施;2借助主、次干路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占道作業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16;3借助人行道的非機動車占道作業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17。5.3.22人行道占道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在人行道占道作業區上、下游道口處采用施工圍擋隔離設施;2借助非機動車道的人行道占道作業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18;3借助機非混行車道的人行道占道作業具體設置示例參見附錄圖B.19。5.3.23橋梁和隧道占道作業除應滿足本規程第5.3條的上述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設置橋梁或隧道限高、限寬等標志和設施;2隧道內占道作業漸變段、緩沖區長度應增至本規程表4.2.2中L值的1.5倍;3立交橋下占道作業警告區和上游過渡區宜設在橋梁投影面以外;4橋面占道作業上游過渡區應設置在3%以下縱坡段;5緊鄰隧道進洞口內占道作業時,警告區和上游過渡區應設在洞口外,洞口內外各3s隧道設計速度行程長度范圍內的車道平縱線形應一致。當條件困難時,應采取安全措施;6緊鄰隧道出洞口外占道作業時,洞口內外各3s隧道設計速度行程長度范圍內的車道平縱線形應一致。當條件困難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警告區、漸變段、緩沖區長度應增至本規程表4.2.2中L值的1.5倍。
附錄A城市道路作業區及相關區域圖例
附錄B城市道路作業區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示例圖B.1快速路外側單車道占道作業
圖B.2快速路內側單車道占道作業圖B.3快速路外側雙車道占道作業圖B.4快速路內側雙車道占道作業
圖B.5主、次干路路段外側雙車道占道作業
圖B.6主、次干路路段內側雙車道占道作業
圖B.7支路占用一條車道,另一車道供雙向通行的占道作業
圖B.8交叉口出口外側單車道占道作業圖B.9交叉口出口內側單車道占道作業圖B.10交叉口出口外側雙車道占道作業圖B.11交叉口出口內側雙車道占道作業圖B.12交叉口進口中間車道占道作業圖B.13交叉口進口外側雙車道占道作業圖B.14交叉口進口內側雙車道占道作業圖B.15交叉口中心半封閉占道作業
圖B.16借助主、次干道機動車道通行的非機動車道占道作業圖B.17借助人行道通行的非機動車道占道作業
圖B.18借助非機動車道通行的人行道占道作業
圖B.19借助機非混行車道通行的人行道占道作業
圖B.20路段完全隔離作業圖B.21路段全封閉作業圖B.22路段占一還一占道作業圖B.23路段單側完全封閉至兩端交叉口
附錄C交通安全設施示例圖C.1交通錐圖C.2路攔圖C.3交通桶圖C.4交通柱圖C.5塑料注水(砂)隔離欄圖C.6防撞墩圖C.7活動護欄圖C.8爆閃燈圖C.9閃光箭頭板圖C.10主動發光限速標志圖C.11回轉風扇燈圖C.12主動發光標志圖C.13防撞緩沖車圖C.14太陽能黃閃燈圖C.15移動式信號燈
附錄D機動車外圍繞行交通組織示例以合肥市軌道7號線蓮花路站占道作業為例。A-快速路;B-主干路ZD-占道作業區;ZJ-直接影響區;JJ-間接影響區;BZ-繞行提示標志
本標規程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允許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下列凡是注明年份的引用文件,僅所注年份的版本適用于本規程;凡是不注明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局部修訂版)適用于本規程。1《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道路交通信號燈》GB148873《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4《新劃路面標線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數及測試方法》GB/T213835《交通錐》GB/T247206《彈性交通柱》GB/T249727《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06889《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10《城市道路工程技術規范》GB5128611《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12《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13《市政工程勘察規范》CJJ5614《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15《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16《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22117《城鎮化地區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211218《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GA/T90019《城市道路桿件綜合設置技術標準》DB34/T3956-202120《城市道路綜合桿件設計圖集》DBJT11-268
城市道路占道作業交通安全防護技術規程條文說明
目錄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2交通疏導3.3交通標志標線3.4交通安全防護4作業區技術規定4.1作業區構成4.2作業區設置4.3作業影響區5交通安全設施布設5.1一般規定5.2設施分類設施布設
1總則1.0.1本條為制定本規程的目的。本規程根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4部分:作業區》GB5768.4所規定的作業區布置、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等基本要求編制,以達到規范占道作業區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保障交通安全的目的。1.0.3本條為本規程的適用范圍。時間少于8h的短期占道作業,一般可選擇非交通高峰時段進行作業,或可利用夜間進行作業。施工圍擋應選擇更加靈活輕便的抗倒伏、可拆卸、通透式圍欄。時間超過8h的短期占道作業,如對交通通行能力產生嚴重影響,或對交通安全構成較大影響,可以參照本規程按長期占道作業設置作業區,布設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2術語2.0.2長期占道作業借鑒了GB5768.4關于長期占道作業區的規定。2.0.4臨時占道作業對現場交通影響較小,如路面局部快速修補、標線施畫、小型設施更換等。2.0.5移動占道作業連續移動或間斷移動的占道作業,如路面保潔、灑水、設施檢測等。2.0.8直接影響區直接影響區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速度受占道作業直接且顯著的影響,一般包括被占道路及附近交叉口。2.0.9間接影響區間接影響區道路通行能力和通行速度受占道作業間接且較明顯影響,一般包括與被占道路距離較近、交通功能替代性較強的平行道路,以及與被占道路直接影響區相交的一定長度范圍內的道路。一般地,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占道作業間接影響區可由作業區四周的快速路、主干路圍合而成。2.0.10完全隔離作業支路及街巷等道路的寬度有限,當占道作業面很大時,若被占道路各類交通量均較小,或者繞行距離不大,可以采用完全隔離的占道作業方式。位于紅線寬度較窄的城市道路的軌道交通站點,往往需要采用完全隔離的占道作業方式。
3基本規定3.1一般規定3.1.3限速值,又稱限制速度,本規程作業區所有計算速度的取值均為限速值。限速值的確定與被占道路原設計速度有關,也與占道前道路交通實際運行狀況有關,還與作業區布置方式及占道方式有關,本規程關于限速值的取值是結合本省多年實踐經驗確定的,比《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4部分:作業區》GB5768.4-2017的限速要求更加嚴格,主要考慮了城市道路擁堵時段實際隨機車流的車頭間距普遍偏小,剎車距離不足的現實情況。3.1.8“背向消防通道”是指在非作業區開設的,可進出作業區鄰近地塊或街坊的消防通道。調研發現,各地有相當數量的地塊或街坊消防通道僅在緊急情況下啟用,平時處于關閉狀態。因占道作業需要,作業區內原有進出道口需臨時封閉,如有背向消防通道,可作為地塊或街坊的臨時進出口,引導各類交通流盡量從臨時進出口通行,減少作業區交通壓力,并提升交通安全性,但不得影響該消防通道原有功能。3.1.9、3.1.10要求工作區范圍劃分應結合不同施工階段的工藝需要,分階段做相應的分期調整。占道作業交通疏導和交通安全設施設置可有多期不同方案。調整公交線路及其臨時站點,開閉軌道交通出入口,一般尚需征求運管單位意見。3.2交通疏導3.2.1考慮到作業區通行條件有限,困難條件下可不將鉸接車作為設計車輛考慮,但應在警告區做好相應提示。3.2.3現行《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第4.5.1條第2款規定,行人過街設施的位置,應與交叉口周圍公交站、軌道交通出入口、大型公建等人流集散點緊密結合,并應在過街設施附近設置必要的交通引導設施和交通安全設施。路段作業區布置行人和非機動車過街設施時,因施工圍擋的遮擋,即便采用通透式圍擋,安全視距也很難滿足安全要求。如因特殊的場地條件限制,確需在路段作業區設置行人和非機動車過街設施,應開展特殊設計,并經過專門論證。3.2.4本條是對作業區交通疏導提出的基本要求。1現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第3.4.3條規定了道路最小凈高,為強制性條文。當受制于占道作業施工工藝的影響,最小凈高不滿足規定時,應在警告區做好相應提示,并配備限高設施。2機動車道最小寬度參照了現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第5.3.2條的規定。當用地嚴重受限時,本規程借鑒了《城鎮化地區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2112-2021第4.2.1條的規定,也借鑒了《城市地下道路設計規范》CJJ221-2015第4.3.1條適當壓縮小客車專用車道寬度的規定。本省目前實際普遍采用此類做法,本《規程》編制組調研認為基本可行。CJJ37-2012第5.3.2條還規定,機動車道路面寬度應包括車行道寬度和路緣帶寬度。當單幅路采用單黃線分隔時,可不設中間路緣帶。3《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第5.3.3條第2款規定,與機動車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車道數單向不應小于2條,寬度不應小于2.5m。第5.3.4條第1款規定,各級道路人行道最小寬度一般值為3.0m,最小值為2.0m。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分別獨立設置時,應滿足上述規定。根據合肥市占道作業交通疏導的經驗,為保證非機動車路權和交通安全,要求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之間必須設置隔離設施。在條件有限的占道作業區,一般均采用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合并設置的方式,合并設置的寬度不宜小于4.5m。但作業區場地條件往往特別有限,本規程關于合并設置的寬度要求既結合了設計規范的要求,也參照了合肥市多年實踐經驗。4現行《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第6.2.2條規定,道路圓曲線半徑一般情況下應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設超高最小半徑值,當條件受限制時可采用設超高最小半徑的一般值,當條件特別困難時可采用設超高最小半徑的極限值。CJJ37-2012第6.2.6條規定,當圓曲線半徑小于或等于250m時,應在圓曲線內側加寬,并設加寬緩和段。條文說明第6.2.6條給出了加寬值bw的計算方法:式中:agc——小型及大型車軸距加前懸的距離(m);V——限制速度(km/h);R——設超高最小半徑(m)。CJJ37-2012第6.2.7條第1款規定了停車視距應大于或等于表3.2.5-5規定值;第2款規定,當車行道對向行駛的車輛有會車可能時,應采用會車視距,其值為表3.2.5-5停車視距的2倍。5機動車道最大縱坡參照了《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第6.3.1條的規定,非機動車道最大縱坡借鑒了CJJ37-2012第6.3.5條的規定。6由于占道作業時間比道路正常設計年限要短得多,相較于《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第12.1.2條,本規程不對作業區新建路基路面的耐久性提出硬性要求,但其使用時限應能滿足占道作業的要求。7交叉口進出口車道寬度參照了現行《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第4.2.9條的規定。第4.2.15條規定,一條出口車道寬度不應小于路段車道寬度,宜為3.50m,條件受限時一條出口車道寬度不宜小于3.25m;考慮到與本條第2款用地嚴重受限時小客車專用車道寬度銜接,將出口車道困難情況下最小寬度調整為3.0m。8路緣石轉彎半徑參照現行《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第4.3.2條的規定。根據CJJ152-2010第3.3.3條,右轉彎限速值按作業區限速值的50%計算。9根據《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第4.3.3條,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車視距應符合強制性規定。根據CJJ152-2010第3.3.3條,直行車設計速度按作業區限速值的70%計算。3.2.5本條是對作業影響區停車、交叉口交通組織等提出的基本要求。3.2.7本條參照了現行《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CJJ152-2010第4.4節的有關規定1作業區原有公交線路應盡量調整到作業影響區外圍。3CJJ152-2010第4.4.8條第3款規定,停靠站車道寬度應為3.0m,條件限制時,不應小于2.75m。但由于大型公交車輛平行且緊鄰停靠港灣式停靠站的技術難度非常大,對駕駛人員技術水平要求非常高,多年實際運行效果普遍反映不理想,還嚴重影響相鄰社會道的正常通行。因此,本《規程》不建議停靠站車道寬度小于3.0m,有條件時,以大于3.0m為佳。為方便駛入和駛出港灣,道路正常段與加、減速漸變段的折點處可加設圓弧,圓弧半徑一般取30m。5根據經驗,作業區按2輛計算站臺長度是可信的,并如實選取公交車輛實際長度。因此實際交通疏導選取的站臺長度一般均不大于30m,這也充分考慮了作業區場地條件有限的實際困難。公交停靠站候車站臺的長度按下式計算:Lb=n(l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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