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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A章總則

第141.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進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管

理,規范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訓練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

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則。

第141.3條適用范圍

(a)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

校(以下簡稱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范,以及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外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

校)認可證書的管理。

(b)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合格審定,取得駕駛員

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范,方可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

駛員訓練。

(c)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則進行合格審定,取得境外

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方可按照本規則進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

練。

(d)本規則不適用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民用航空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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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稱為CCAR-61部)規定的運動駕駛員執

照、私用駕駛員執照,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和等級的

訓練。

第141.5條職責劃分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范圍駕駛員

學校和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駕

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制定必要的審定工作程序,規

定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范、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

書,以及相關申請書的統一格式,頒發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

責轄區內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

訓練規范,并向民航局備案。負責對轄區內駕駛員學校的運行,

以及其他駕駛員學校在其轄區內設立的輔助運行基地的運行,實

施持續監督檢查。

(c)在本規則中,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統稱為局方。

第141.7條定義

除本規則其他章中另有規定外,本規則中某些特定用語的含

義,在本規則附件A《定義》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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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章合格審定

第141.11條申請條件

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相關訓練規范,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a)申請實施本規則第141.35條(a)款規定的模塊課程訓練,

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第141.33條關于主運行基地,以及C章關

于人員、機場、航空器、設施、訓練課程和記錄的相關要求。

(b)申請實施本規則第141.35條(b)款規定的整體課程訓練,

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第141.33條關于主運行基地,以及D章關

于人員、機場、航空器、設施、訓練課程和記錄的相關要求。

(c)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以下

稱為CCAR-91部)的適用要求。

(d)申請人以及申請人按照本規則C章或者D章要求配備的

人員,在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培訓相

關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141.13條申請材料

(a)申請人申請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變更駕駛員學校合格

證或者相關訓練規范內容,以及申請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

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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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申請人應當提交至少包括本規則附件B《運行文件》規定

內容的相應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141.15條申請受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的,

應當說明理由。

(a)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民航地區管

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

料或者內容。

(b)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后,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

第141.17條局方審查

(a)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規則第141.11

條的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本規則運

行安全和訓練質量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b)對于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本規則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

能滿足本規則運行安全和訓練質量要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行和訓練缺陷

進行糾正。

第141.19條證件頒發

(a)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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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合格審定的決定。

(1)對于符合本規則相應要求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或者更新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批準其按照所頒發的訓練規范實施訓練運

行。

(2)對于不符合本規則相應要求的申請人,應當作出不予許

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對于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

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請人。

(c)訓練規范是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附件,駕駛員學校應當按

照訓練規范開展訓練運行。

第141.21條證件內容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

(2)主運行基地和地址;

(3)合格證編號和更新序號;

(4)批準的課程種類;

(5)合格證首次頒發日期;

(6)合格證更新日期;

(7)合格證期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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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頒發合格證的行政機關名稱;

(9)聲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

準其按所頒發的訓練規范實施訓練運行。

(b)與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相匹配的訓練規范,應當列明下列

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2)與航空器運行相關的有關設施的地址,包括主運行基地

和輔助運行基地(如適用)的地址;

(3)管理人員、飛行教員和其他指定人員,包括持有執照的類

別、編號和等級;

(4)參加運行的航空器清單,列明航空器型號、國籍標志與登

記標志,以及每架航空器適用的課程名稱;

(5)當運行大型飛機和渦輪多發飛機時,遵守CCAR-91部相

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6)對航空器載重和平衡控制方法的批準;

(7)運行基地、訓練機場和機場設備;

(8)課程等級、手冊和訓練記錄;

(9)訓練設施、教室和教學設備;

(10)轉場航線;

(11)限制、豁免和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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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受委托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訓練規范,應當列明受委

托進行考試的課程等級、批準日期和期滿日期。

第141.23條證件有效性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實施模塊課程訓練的駕駛員

學校合格證,自頒發之日起長期有效;實施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

員學校合格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24個日歷月。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失效:

(1)有效期滿,未按照本規則第141.29條實施更新;

(2)合格證的內容發生變化,未按照本規則第141.31條實施

變更;

(3)自訓練規范的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超過30日,未按照本

規則第141.31條提出變更申請。

(c)訓練規范是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本規則實施訓練

的主要依據,僅在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有效期內有效。

第141.25條撤銷和注銷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局方

應當撤銷其駕駛員學校合格證。

(b)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局方應當依法辦理駕駛員學校合

格證的注銷手續:

(1)合格證持有人依法終止的;

(2)合格證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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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141.27條證件展示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格證展示在學校內便

于公眾識別的醒目位置。

(b)在局方要求檢查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合

格證提供檢查。

(c)在合格證失效時,應當及時清除表明駕駛員學校已經局方

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

第141.29條證件更新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合格證有效期內申請合

格證的更新。只有通過局方全面審查,并獲取新的合格證和訓練

規范,方可行使新合格證和訓練規范所賦予的權利。

(b)合格證更新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序,除符合本規則第

141.13條至第141.19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至少應當在合格證到期前30

日,提交合格證和訓練規范的更新申請;

(2)當民航地區管理局認定,駕駛員學校的人員、航空器、訓

練設施、訓練機場、訓練記錄和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以及當前的

訓練能力和質量符合本規則要求;并在合格證頒發之日至提出更

新申請之日期間,駕駛員學校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已經完成

不少于10人的訓練,推薦參加執照和等級實踐考試,且8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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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次考試合格,則應當為其更新合格證和訓練規范。

第141.31條證件變更

(a)當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內容發生變化時,駕駛員學校合格

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的相關要求,至少提前30日向所在地

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按照新的合格

證和訓練規范實施相應的訓練。

(b)當駕駛員學校訓練規范的內容發生變化時,駕駛員學校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的相關要求,至少提前30日向所

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按照新的

訓練規范實施相應的訓練。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訓練規范變更的申請、受理和審查程

序,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按照本規則第141.13條至第141.19

條有關規定實施。

第141.33條主運行基地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

訓練規范的要求,建立并維持一個主運行基地。該主運行基地的

通信地址,即為合格證上注明的學校地址。

(b)主運行基地內應當配備充足的設施和設備,并保存開展

業務所必需的文件和記錄。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證上所列的主運

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實施訓練。對于實施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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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經駕駛員學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檢查,批準其使

用該基地;

(2)在該基地使用的訓練課程及其修訂項目,已經得到民航

地區管理局批準;

(3)如果在該基地實施訓練連續超過30日,則應當按照輔助

運行基地要求進行審定,并列入訓練規范。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如需變更主運行基地,應當按

照本規則第141.31條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

第141.35條課程種類和課程等級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頒發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后續監管過程

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駕駛員學校訓練規范中,批準下列一

種或者數種課程:

(a)本規則附件C規定的涉及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訓練的模

塊課程:

(1)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2)儀表等級課程;

(3)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4)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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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型別等級課程;

(6)運動教員等級課程;

(7)基礎教員等級課程;

(8)儀表教員等級課程;

(9)型別教員等級課程;

(10)增加航空器類別或者級別等級課程;

(11)特殊準備課程;

(12)駕駛員學校地面課程。

(b)本規則附件D規定的涉及駕駛員執照、等級或者資格要

求訓練的整體課程:

(1)儀表等級整體課程;

(2)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

(3)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

(4)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

(5)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

(c)本條(a)款和(b)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訓練課程。駕駛員

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證明所申請的特殊訓練課

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在能力上達到本規則相應訓練課程,

或者CCAR-61部相應執照和等級要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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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37條檢查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為確定其是否持續

符合本規則要求,而對其人員、設施、設備和記錄進行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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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章實施模塊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校

第一節人員要求

第141.41條人員配備要求

(a)駕駛員學校的人員配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本規則第141.43條要求,為每個經批準的訓練課程,

指定一名主任飛行教員;

(2)配備有充足的教學人員,包括持有執照和相應等級的飛

行教員,以及相應的航空知識教學人員;

(3)當駕駛員學校使用了從事簽派、航空器維修和勤務工作

的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訓練。

(b)當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沒有履行本規則要求的相應職

責,局方可以要求駕駛員學校按照本規則進行人員變更。

第141.43條主任飛行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

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

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

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

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表等級;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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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i)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4)符合本條(b)款、(c)款或者(d)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運動教員等級課程的主任飛

行教員,應當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具有至少200小時

的飛行教學時間。

(c)擔任儀表等級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從事儀表飛行教

學至少1年,并具有至少5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d)除本條(b)款和(c)款外,擔任其他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

應當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具有至少300小時的飛行教

學時間。

(e)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教

學時間的50%。

第141.45條主任飛行教員的責任

(a)主任飛行教員應當保證駕駛員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序和標

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在實施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常駐

在運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

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駕駛員學校保持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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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47條主任飛行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在更換主任飛行教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并在原主任飛

行教員停止履職之日起30日內,向局方提出變更主任飛行教員

的申請。

(b)允許駕駛員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準新的主任飛行教員期

間,繼續實施相應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日。

(c)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飛行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b)

款規定,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相應課程訓練。

(d)駕駛員學校按照本條(c)款停止相應課程訓練后,可以按

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訓練:

(1)任命和批準了新的主任飛行教員;

(2)符合本規則第141.29條(b)款的要求;

(3)向局方遞交恢復相應課程訓練的申請。

第141.49條人員的保持

除本規則第141.47條規定外,駕駛員學校配備的人員,應

當持續符合經批準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

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準課程的訓練。

第141.51條飛行人員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

在駕駛員學校擔任主任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教員,必須符合下

列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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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飛行經歷時間限制:

(1)除經局方批準外,每日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0小時;

(2)任何7個連續日歷日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40小時;

(3)每個日歷月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20小時;

(4)每個日歷年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400小時。

(b)教學時間限制:

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實施飛行訓練不得超過8小時。

(c)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之和不超

過10小時。

第二節機場、航空器和設施要求

第141.61條機場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

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

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b)用于飛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

起降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

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風速不大于2米/秒;

(2)溫度等于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按照制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

(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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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

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

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每個機場應當具有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

指示器。

(d)在無塔臺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咨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

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具備符合課程訓練要求的設施。用于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

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經局方批準,水上機場

或者基地,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63條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于飛行訓練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

下列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b)具有標準適航證。民航局根據所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性質,

可以允許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的相應規定,進行維修

和檢查。

(d)用于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

并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

位于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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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訓練和儀表進近訓練的

航空器,應當按照相應要求安裝必要的設備并保持其適航狀態。

用于參考儀表進行操縱和精確機動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按照

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規定,安裝必要的設備。

(f)在飛行訓練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1)航空器飛行手冊規定的檢查單;

(2)制造廠家提供的航空器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

空器的駕駛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65條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備

和輔助訓練裝置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于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

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備、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

下列要求:

(a)飛行模擬機:

(1)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者特定廠

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

(2)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

軟件;

(3)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

于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的動感效果;

(4)具有視景系統,且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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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平視場和30度的垂直視場;

(5)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b)飛行訓練器:

(1)具有開放式或者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

表、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相

同;

(2)具有用于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

和軟件;

(3)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4)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c)高級航空訓練設備應當經檢驗合格,并且符合局方規定的

要求。

(d)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

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網絡、投影和錄音設

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適用于經批準的訓練課

程。

第141.67條講評區域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

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位于每個運行基地的講評室,具有連續

使用權,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納所有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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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布置和設備配置適合實施飛行講評;

(3)如果學校具有儀表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

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系,以獲取相關信息。如果與以上

部門位于同一機場,并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一時間被兩個及以上駕駛員學校

使用。

第141.69條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用于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

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于建筑、衛生等方面的規

定。

(b)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保證受訓人員正常訓練不受干擾。

第141.71條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實施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持

續符合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

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訓練。

第三節訓練課程要求

第141.81條訓練課程內容

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C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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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課程最低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第141.83條訓練課程批準程序的一般要求

(a)駕駛員學校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個

訓練課程的批準。訓練課程批準的程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1

條的規定。

(b)駕駛員學校申請批準的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141.35條的相應規定。

第四節訓練運行規則

第141.91條飛行訓練

(a)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

相應等級駕駛員執照的飛行教員,并且符合該訓練課程規定的最

低資格要求。

(b)學生駕駛員首次單飛,應當得到其飛行教員的批準。在其

實施首次單飛時,該飛行教員應當在單飛的機場進行現場指導。

第141.93條地面訓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

應當持有帶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b)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

主任飛行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

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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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接受主任飛行教員對該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之前,

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95條訓練質量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訓練質量要求:

(1)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或者實

踐考試。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能保證訓練質量,且不再具

備安全條件時,局方應當立即撤銷其合格證。

第141.97條限制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受訓學員符合下列要求

的情況下,方可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1)完成了相應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所有訓練;

(2)飛行經歷滿足CCAR-61部有關執照和等級的要求。

(b)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以計入

當前訓練課程中的相應課目。

第五節記錄

第141.101條記錄的保存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

批準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保證其處于隨時能接受局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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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狀態:

(1)駕駛員學校的訓練規范;

(2)為參加運行的每位飛行教員單獨建立的記錄,包括下列

內容:

(i)姓名;

(ii)持有執照的類別、編號和等級;

(iii)證明飛行教員資格滿足本規則相應要求的詳細飛行經歷

記錄,包括本規則要求的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

果;

(iv)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的日期;

(v)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等級和有效期;

(vi)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解除飛行教員職責的有關記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對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

至少保存12個月。如果飛行教員不再參與該駕駛員學校的運行,

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飛行教員退出運行之日起,至

少保存12個月。

(c)運行大型飛機和渦輪多發飛機的駕駛員學校,還應當按照

CCAR-91部的相應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

式進行保存。

24

D章實施整體課程訓練的駕駛員學校

第一節人員要求

第141.111條人員配備要求

(a)駕駛員學校的人員配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本規則第141.113條要求,為每個經批準的訓練課程,

指定一名主任飛行教員;

(2)必要時,可以按照本規則第141.115條要求,為每個經批

準的訓練課程,指定一名助理主任飛行教員;

(3)當駕駛員學校正在接受訓練的學員到達50名時,應當按

照本規則第141.117條的要求,指定至少一名檢查教員,負責實

施學員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本規則要求的教員教學檢

查;

(4)配備有充足的教學人員,包括持有執照和相應等級的飛

行教員,以及相應的航空知識教學人員;

(5)當駕駛員學校使用了從事簽派、航空器維修和勤務工作

的人員,則應當對其進行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訓練;

(6)本條所涉及的人員,可以在一個學校中擔任兩個或者兩

個以上的職位,但是應當符合相應職位的資格要求。

(b)當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

員,沒有履行本規則要求的相應職責,局方可以要求駕駛員學校

25

立即終止其相應資格,并按照本規則進行人員變更。

第141.113條主任飛行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

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

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

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

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表等級;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

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

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以及

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4)針對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飛行技能

和教學能力方面的教學檢查;

(5)符合本條(b)款、(c)款、(d)款、(e)款或者(f)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儀表等級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

26

要求:

(1)具有至少10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

間;

(2)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

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儀表飛

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4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c)擔任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

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2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飛行教學

時間;

(ii)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d)擔任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

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27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5年,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飛行教學

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500小時;

(ii)具有至少2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

時間至少500小時。

(e)擔任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應當

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具有至少500小時的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

250小時。

(f)擔任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主任飛

行教員,應當持有相應型別等級,以及B類或者C類型別教員

等級簽注,并符合相應的課程教學要求。

(g)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

教學時間的50%。

第141.115條助理主任飛行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

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

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

28

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

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表等級;

(2)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

飛行經歷要求;

(3)具有下列方面的理論知識: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

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以及

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4)針對相應訓練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飛行技能

和教學能力方面的教學檢查;

(5)符合本條(b)款、(c)款、(d)款、(e)款或者(f)款的適用要求。

(b)擔任儀表等級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

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50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飛行時

間;

(2)具有至少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儀表飛行教學

經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儀表飛行教學至少1年,具有至少125小時的儀表飛

29

行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200小時的儀表飛行教學時間。

(c)擔任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應當

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0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6個月,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

教學時間;

(ii)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

(d)擔任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

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2)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所獲得的飛行教學經歷,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從事飛行教學至少2年6個月,具有至少750小時的飛行

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250小時;

(ii)具有至少125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

時間至少250小時。

(e)擔任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15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

30

(2)具有至少250小時的多機組成員飛行經歷;

(3)作為持有教員等級的飛行教員,從事飛行教學至少1年,

具有至少500小時的飛行教學時間,其中儀表飛行教學時間至少

250小時。

(f)擔任飛機類別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整體課程的助理主

任飛行教員,應當符合相應的課程教學要求。

(g)未按本規則實施的教學時間,最多可計為上述要求飛行

教學時間的50%。

第141.117條檢查教員的要求

(a)駕駛員學校指定的檢查教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

教員應當通過主任飛行教員對其進行的考試,考試內容包括:

(i)教學法;

(ii)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

管制及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以及

航空圖表等方面的適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中的適用條款;

(iv)經批準的相應訓練課程的目的和完成標準。

(2)在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符

合下列要求:

(i)符合本條(a)款(1)項的要求;

31

(ii)持有現行有效的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

照。在其執照中,應當包括與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類

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如適用),以及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等級。

如果實施相應課程訓練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與

訓練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相對應的儀表等級;

(iii)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與訓練課程相應的機長近期

飛行經歷要求;

(iv)針對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飛行教

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實施的教學檢查。

(b)檢查教員除符合本條(a)款要求外,還應當由主任飛行教

員以書面形式,指定其進行學員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

教學檢查。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教員不得實施階段檢查和課程結

束考試:

(1)檢查教員是該學員的主要教員;

(2)該學員是檢查教員推薦參加階段檢查或者課程結束考試

的。

第141.119條主任飛行教員的責任

(a)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

試的報告,以及課程結束后的推薦和申請。主任飛行教員可以指

32

派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其他推薦的教員來完成此項職責;

(2)保證所有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在

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教學檢查。

并且,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后,每12個日歷月通過一次教

學檢查;

(3)對于注冊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保證其按要求完成

了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4)保證駕駛員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

的要求。

(b)在實施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

主任飛行教員,應當常駐運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行基地,

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駕駛員學校保持聯

系。

(1)主任飛行教員離開運行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知局方;

(2)主任飛行教員離開運行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經局

方批準外,學校應當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主任飛行教員返回

運行基地。

(c)主任飛行教員可以委派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

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教學檢查。

第141.121條主任飛行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在更換主任飛行教員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33

(a)指定一名助理主任飛行教員,行使主任飛行教員職責。

(b)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并在原主任

飛行教員停止履職之日起30日內,向局方提出變更主任飛行教

員的申請。

(c)允許駕駛員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準新的主任飛行教員期

間,繼續實施相應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日。

(d)在本條(b)款所述的期限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1)該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飛行教員;

(2)該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

(3)飛行考試員。

(e)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飛行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c)

款規定,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相應課程訓練。

(f)駕駛員學校按照本條(e)款停止相應課程訓練后,可以按照

下列要求申請恢復訓練:

(1)任命和批準了新的主任飛行教員;

(2)符合本規則第141.29條(b)款的要求;

(3)向局方遞交恢復相應課程訓練的申請。

第141.123條人員的保持

除本規則第141.121條規定外,駕駛員學校配備的人員,應

當持續符合經批準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

34

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準課程的訓練。

第141.125條飛行人員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

在駕駛員學校擔任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檢查

教員或者飛行教員,必須符合下列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限制要

求:

(a)飛行經歷時間限制:

(1)除經局方批準外,每日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0小時;

(2)任何7個連續日歷日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40小時;

(3)每個日歷月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20小時;

(4)每個日歷年內,飛行時間經歷不超過1400小時。

(b)教學時間限制:

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實施飛行訓練、階段檢查、課程

結束考試或者教學檢查不得超過8小時。

(c)在任何連續24小時期間,飛行經歷和教學時間之和不超

過8小時。

第二節機場、航空器和設施要求

第141.131條機場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

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實施飛行訓練所使用的每個主要訓練機

場,都具有連續使用權。

35

(b)用于飛機訓練的每一機場,應當具有至少一條跑道或者

起降地帶,可以允許進行訓練的航空器在下列條件下,以最大審

定起飛全重進行正常起飛和著陸:

(1)風速不大于2米/秒;

(2)溫度等于飛行地帶年最熱月份的平均最高氣溫;

(3)按照制造廠家推薦的方法使用動力裝置、起落架和襟翼

(如適用);

(4)無需特別的駕駛技術和方法,就能在起飛過程中從離地

平穩地過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在起飛飛行航跡中,至少有

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c)每個機場應當具有能從跑道兩端地平面上看得見的風向

指示器。

(d)在無塔臺管制和無法提供航空咨詢服務的機場上,應當

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e)具備符合課程訓練要求的設施。用于夜間飛行訓練的每一

個機場,應當具備永久性跑道燈光設備。經局方批準,水上機場

或者基地,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燈光設備或者海岸燈光設備。

第141.133條航空器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于飛行訓練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

下列條件:

(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

36

(b)具有標準適航證。民航局根據所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性質,

可以允許使用不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c)每架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部的相應規定,進行維修

和檢查。

(d)用于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具有至少兩個駕駛員座位,

并且具有發動機操縱裝置和飛行操縱裝置。這些操縱裝置,應當

位于從兩個駕駛員座位處均能進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e)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航線飛行訓練和儀表進近訓練的

航空器,應當按照相應要求安裝必要的設備并保持其適航狀態。

用于參考儀表進行操縱和精確機動飛行訓練的航空器,應當按照

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規定,安裝必要的設備。

(f)在飛行訓練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1)航空器飛行手冊規定的檢查單;

(2)制造廠家提供的航空器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

空器的駕駛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135條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

備和輔助訓練裝置

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用于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飛行模擬

機、飛行訓練器、高級航空訓練設備、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符合

下列要求:

(a)飛行模擬機:

37

(1)駕駛艙以相同尺寸模擬了特定型別航空器,或者特定廠

家、型號和系列航空器;

(2)具有再現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

軟件;

(3)具有運動感應系統,且所提供的動感效果,至少應當等同

于一個三自由度運動系統的動感效果;

(4)具有視景系統,且至少能同時為每名駕駛員,提供45度

的水平視場和30度的垂直視場;

(5)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b)飛行訓練器:

(1)具有開放式或者封閉式的駕駛艙,且駕駛艙中的主要儀

表、設備面板和控制裝置與特定航空器駕駛艙中的尺寸和設置相

同;

(2)具有用于模擬航空器進行地面和飛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

和軟件;

(3)可以沒有運動感應系統和視景系統;

(4)已由局方鑒定合格,并且批準使用。

(c)高級航空訓練設備應當經檢驗合格,并且符合局方規定的

要求。

(d)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

每種輔助訓練裝置和設備,包括視聽、網絡、投影和錄音設

備,模型、圖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應當適用于經批準的訓練課

38

程。

第141.137條講評區域

(a)駕駛員學校應當證明其從初次申請合格證之日,或者從申

請更新合格證之日起,對位于每個運行基地的講評室,具有連續

使用權,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容納所有正在等待參加飛行訓練的學員;

(2)布置和設備配置適合實施飛行講評;

(3)如果學校具有儀表等級課程或者商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講評區域內應當有適當的通信設備,可以允許駕駛員與相應的氣

象服務部門和航行情報部門聯系,以獲取相關信息。如果與以上

部門位于同一機場,并且聯絡方便,則可以不配備通信設備。

(b)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一時間被兩個及以上駕駛員學校

使用。

第141.139條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用于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

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于建筑、衛生等方面的規

定。

(b)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保證受訓人員正常訓練不受干擾。

第141.141條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實施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持

39

續符合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

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訓練。

第三節訓練課程要求

第141.151條訓練課程內容

(a)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D中規

定的相應課程最低課目要求。

(b)除本條(d)款和(e)款規定外,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

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D中相應課程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和飛行

訓練時間要求。

(c)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對用于地面訓練的每間教室的說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能

夠容納的學員的最大數量;

(2)對用于地面訓練的視聽、網絡、投影和錄音設備,模型、

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3)對訓練中所用的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和高級航空訓

練設備的說明;

(4)一份主要訓練機場的清單和對所用設施的說明,包括對

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工作人員使用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說明;

(5)對所用航空器型號的說明,包括對每一教學階段所用的

特殊設備的說明;

(6)從事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教員的最低資格和等級;

40

(7)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提綱:

(i)注冊該訓練課程學習的進入條件,包括駕駛員執照和等

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要求;

(ii)對每一課的詳細說明,包括該課的目的、標準和完成該

課需要的時間;

(iii)學員在本課程的學習中,應當完成的教學內容;

(iv)每個訓練階段的預期目標和標準;

(v)用于衡量學員每一階段訓練成績的考試和檢查的說明。

(d)符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梢陨暾埆@得不超過24個日

歷月的,任一整體課程的初始批準,而不需要滿足該整體課程最

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具有整體課程訓練資質的駕駛員學

校合格證,并在提出申請月份之前,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

次更新至少連續24個日歷月;

(2)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整體課程

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3)沒有被委托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4)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由非該駕駛員學校雇員的考試員

實施。

(e)符合下列條件,持有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梢陨暾埐@得

不超過24個日歷月的任一整體課程的最終批準,而不需要滿足

該整體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1

(1)駕駛員學校獲得該整體課程的初始批準已至少有24個日

歷月;

(2)駕駛員學校應當:

(i)在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使用該課程完成不少于10人的

訓練并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

(ii)在實踐考試中,上述學員中至少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

合格。并且考試是由非該駕駛員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的。

(3)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

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駕駛員學校沒有被委托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第141.153條訓練課程批準程序的一般要求

(a)駕駛員學校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個

訓練課程的批準。訓練課程批準的程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1

條的規定。

(b)駕駛員學校申請批準的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141.35條的相應規定。

第四節訓練運行規則

第141.161條飛行訓練

(a)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

合適等級駕駛員執照的飛行教員,并且符合該訓練課程規定的最

42

低資格要求。

(b)學生駕駛員首次單飛,應當得到其飛行教員的批準。在其

實施首次單飛時,該飛行教員應當在單飛的機場進行現場指導。

(c)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和助理主任飛

行教員,在每12個日歷月內,應當完成至少1次經批準的由地

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者完成經

批準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應

當根據駕駛員學校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

員的安排,完成下列項目并通過檢查:

(1)在得到實施飛行訓練課程教學的批準之前,符合下列要

求:

(i)完成了相應訓練課程的復習,并接受了關于課程目的和完

成標準的介紹;

(ii)針對相應訓練課程,在擬擔任飛行教員的每一型號航空

器上,完成了初始教學檢查。

(2)在完成本條(d)款(1)項(ii)目的初始教學檢查后,每12個

日歷月還應當在擔任飛行教員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成一次教學檢

查。

第141.163條地面訓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

43

員,應當持有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b)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

主任飛行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

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c)在接受主任飛行教員、助理主任飛行教員或者檢查教員,

對課程目的和完成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

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165條訓練質量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訓練質量要求:

(1)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在局方要求時,應當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

踐考試、階段檢查或者課程結束考試:

(i)由局方實施理論考試或者實踐考試時,如果學員已經完成

了相應訓練課程,則根據局方批準的操作范圍實施考試;

(ii)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者課程結束考試時,如果學員尚

未完成相應訓練課程,則根據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

行檢查或者考試。

(3)建立適用于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質量管理系統;

(4)根據訓練需求,建立適用于訓練規模的安全管理系統。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能保證訓練質量,且不再具

備安全條件時,局方應當立即撤銷其合格證。

44

第141.167條輔助運行基地

(a)駕駛員學校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申請輔助運行基地,

并在該基地實施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1)所使用的機場、設施和人員,應當符合本章要求和經批準

的訓練課程要求;

(2)指定一名助理主任飛行教員,并且常駐該運行基地。如因

特殊原因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

手段,與駕駛員學校保持聯系。

(b)助理主任飛行教員離開輔助運行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

知局方;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主任飛行教員親自,或者指派

另一助理主任飛行教員履行相應職責外,應當暫停該基地相應訓

練課程,直至該助理主任飛行教員返回。

(c)教員應當在主任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的直接

管理下工作,并根據本規則第141.119條(b)款規定可以得到主任

飛行教員或者助理主任飛行教員的幫助。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如需變更輔助運行基地,應當

按照本規則第141.31條要求,向合格證持有人所在地的民航地

區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

第141.169條學員注冊

(a)學員注冊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

應當向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45

(1)注冊證,內容包括學員所注冊的訓練課程名稱和注冊日

期;

(2)學員訓練提綱副本;

(3)由學校編寫的、包括設施使用和航空器操作在內的安全

程序與措施副本,主要內容包括:

(i)學校要求的帶飛和單飛最低天氣標準;

(ii)航空器在停機坪上的起動和滑行程序;

(iii)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序;

(iv)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劃著陸后的再次放行程序;

(v)航空器故障填寫和批準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航空器停放時的安全保護;

(vii)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指定訓練空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學員,還需由所在駕駛

員學校向局方注冊。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并保存每一訓

練課程注冊人員清單。

第141.171條限制

(a)在符合下列要求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方可為受

46

訓學員頒發結業證書或者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1)完成了經批準的訓練課程規定的所有訓練;

(2)通過了課程要求的所有考試。

(b)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結業的學員,

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

空知識,可以計入當前訓練課程:

(1)當前課程為儀表等級整體課程和商用駕駛員執照整體課

程時:

(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準的整體

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

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50%,但不

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課時的50%;

(i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非按照本規則批準的整

體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

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25%,但

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2)當前課程為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時:

(i)對于未取得任何執照的學員,不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

識;

(ii)對于已取得私用駕駛員執照(或者以上)的學員,接收

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

47

情況,經局方批準后,承認其先前的部分飛行經歷。

(3)當前課程為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時,不承認其

先前高性能多發飛機課程的經歷和知識。

(4)按照本條(c)款(1)項、(2)項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

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者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

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

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173條結業證書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經批準的訓練課程

的每一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b)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課程訓練時頒發,并至少應當

包括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訓練課程名稱;

(4)注冊日期、結業日期;

(5)聲明該學員已完成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

考試成績合格;

(6)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7)如實施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訓練,聲明該學員完成

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特殊機動飛行訓練;

48

(8)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對所列內容的簽字證

明。

第五節記錄

第141.181條訓練記錄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注冊于經批準的訓練課

程的學員,建立并保持及時準確的訓練記錄,包括下列內容:

(1)學員注冊日期;

(2)按時間順序或者按課程大綱順序,記錄接受訓練的課目

和飛行操作動作,以及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的日期。

(b)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

代本條(a)款要求的記錄。

(c)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

負責該課程的主任飛行教員簽字證明。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

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記錄中所記錄的該課程的結業日期;

(2)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轉校日期。

(e)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

提供其訓練記錄的復印件。

49

(f)符合局方規定的計算機記錄系統,可以用于符合本條(a)

款要求的訓練記錄。

第141.183條記錄的保存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

批準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保證其處于隨時能接受局方檢

查的狀態:

(1)駕駛員學校的訓練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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