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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2PAGE5《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國家標準編制說明一、工作簡況1、任務來源道路測試是加速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的必要措施,為滿足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需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在2018年4月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之后結合管理規范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在2021年8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對管理規范進行了修訂。自管理規范發布以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規模不斷增長,獲得道路測試臨時行駛號牌的測試車輛持續增加,保障道路測試過程安全的壓力不斷上升。為進一步規范和指導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支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應智能網聯環境下的交通安全管理要求,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亟需制定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的相關測試技術要求。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0年第四批國家標準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0]53號)的要求,國家標準《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技術要求》(計劃編號:20205083-T-312)的制定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標準側重于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上進行運行安全的測試驗證管理,主要針對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提出總體規范要求,進一步明確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的基本測試技術要求。2、起草單位情況(一)標準起草單位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交通科研所”)。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負責了2018年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自動駕駛電動汽車測試與評價技術》研究,在測試道路設置及測試方法上有相關的技術儲備積累。蘇州交警支隊前期參與過蘇州市公共測試道路籌建驗收等相關工作,在測試路的規劃設置和后期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經驗。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在自動駕駛汽車產品研發測試方面技術領先,路試經驗豐富,同時在數據采集傳輸貯存方面有其獨創性。(二)標準起草單位工作情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總體負責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各個版本的標準文本、編制說明,以及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收集整理標準制修訂意見建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作為標準起草單位,具體參與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各個版本的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材料的整理。完善優化測試數據采集傳輸協議接口要求、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項目和技術要求、季度測試報告格式要求、交通事故報告格式要求。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功能及策略研究,完善優化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項目和技術要求,配合部門監管需要提出測試數據采集傳輸協議接口要求,開展標準驗證、實車測試等工作。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作為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上公共道路測試管理及道路設施設置等技術條款提出相關具體要求。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為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功能及策略研究,完善優化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項目和測試安全管理要求。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為:序號單位名稱起草人主要工作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袁建華、王長君負責標準制修訂技術內容的總體把握、協調俞春俊、孫巍負責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有關事項的協調吳應強、秦征驍負責標準文本、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相關材料的文字整理,收集整理標準制修訂意見建議2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陸文杰、范志翔參與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各個版本的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材料的整理,從測試駕駛人、測試道路、測試項目、季度報告、事故報告等要求提出意見建議張昊結合測試車輛運行監管,對數據傳輸協議和存儲要求提出意見建議3宋德王、彭偉從測試主體要求、測試項目等提出意見建議4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秦孔建、張志強從測試車輛要求、測試道路及道路設施設置等提出意見建議5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劉芳從測試安全管理要求提出意見建議3、主要工作過程2020年12月28日,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0年第四批國家標準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0]53號)的要求,國家標準《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技術要求》(計劃編號:20205083-T-312)的制定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負責,交科所于12月底成立標準起草組。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起草組開展了前期調研,并組織了5次內部標準討論會議,初步形成標準討論稿。2021年8月9日,向標準參與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和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發送內部征求意見稿,并收到20條修改意見,起草組充分吸收兩家單位的建議,完成標準討論稿的修改。2021年8月11日,交科所組織專家討論會,對標準的架構及內容進行深入討論,修改完善本標準的適用范圍為“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的測試技術要求”。2021年8月18日,開展內部討論,明確標準的架構主要包括“測試車輛、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安全管理”等四個部分,并逐條審議修改標準條文和內容。2021年9月1日,組織起草組內部研討會,針對自動駕駛測試項目和技術要求進行修改,形成“基本駕駛能、安全文明駕駛能力、應急避險駕駛能力”三層結構。進一步完善測試數據采集傳輸協議接口要求、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項目和技術要求、季度測試報告格式要求、交通事故報告格式要求。2021年9月10日至15日,工作組進行全面修改,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提交標準編制說明。二、編制原則根據《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等文件要求,為支撐今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管理,結合當前運行安全測試實踐,本標準起草的主要原則為:1、聚焦安全性。制定本標準的主要目標,是為了指導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的道路測試驗證,適應智能網聯環境下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因此標準緊緊圍繞安全性原則,制定相關條款。2、注重引領性。本標準定位于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測試和評價相關標準引領,針對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的測試評價提出總體規范要求。3、突出可行性。結合當前道路測試經驗,標準充分考慮技術要求的可操作性,并向具有道路測試經驗的技術開發企業、第三方測評機構和安全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廣泛征求意見,提升標準要求的可行性,確保標準能“用起來”。三、標準內容的起草1、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和依據本標準的制定,主要依據《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車輛智能管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等相關文件規定。主要內容如下:(1)關于“第1章范圍”基于本標準的定位是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的測試評價相關標準引領,因此確定本標準的范圍是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的測試技術要求,包括測試車輛、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安全管理等。3級及以上智能網聯汽車必需通過復雜的道路測試驗證才能實現技術成熟和應用,與《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相關要求緊密一致,因此確定本標準適用于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及以上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上開展運行安全測試,包括智能網聯乘用車、客車和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如物流車、清掃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2)關于“第3章術語和定義”“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自動駕駛能力”、“設計運行條件”、“設計運行范圍”“測試車輛”、“測試平臺”“測試監管平臺”、“測試主體”、“測試運行管理單位”等名詞,不同專業的使用者在不同的語境中可能理解不一致,因此需要對以上術語進行定義,明確這些術語在本標準中的內涵。“運行安全測試”、“公共測試道路”、“半開放測試道路”等名詞,在以往文獻中未有明確定義和說明,為使標準的使用者能正確理解本標準,故對以上名詞作相應解釋說明。(3)關于“第4章測試車輛”本部分內容確定了在道路上開展運行安全測試的測試車輛應具備的相關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一般要求:1)GB7258是機動車運行安全領域的基礎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因此要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車輛的基本性能應首先滿足GB7258要求。2)為保證測試過程安全可控,標準提出測試駕駛人都應能在任何情況下隨時接管測試車輛,即從自動駕駛模式轉變為人工操作模式,并且模式轉換過程應有相應提示。3)考慮到現階段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可能出現突然失效以及道路測試環境會超出系統設計運行條件(ODC)的情況存在,標準提出在此類情況下測試車輛應能采取風險減緩措施以達到最小風險狀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4)為實現測試過程可追溯,方便企業自身和管理部門對測試車輛進行監視監管,參照營運車輛和新能源汽車等運行安全管理,標準提出測試車輛應具備事件數據記錄系統和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數據記錄類型參考《管理規范》要求進行制定,其中自動駕駛數據應實時上傳測試平臺,測試平臺由測試主體負責建設,并自定義測試車輛與測試平臺間的數據數據傳輸協議;事件數據應上傳測試監管平臺,測試監管平臺由測試運行管理單位建設,數據上傳協議與存儲格式要求在附錄A進行了規定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主要是在測試車輛車端實時記錄相關測試運行數據,采樣周期可以稍長,數據量相對較少,以滿足實時監視的要求;事件記錄數據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一段時間內的音視頻數據,數據量較大,采樣周期較短,需要立即通過自動或人工上傳測試監管平臺事后公安交管部門可調閱事件記錄數據輔助事故調查取證。5)為盡可能減少測試車輛對正常道路交通的不利影響,標準提出了在測試車輛車身應清晰標示“自動駕駛測試”字樣以提醒周邊其他車輛注意避讓,同時規定了字樣格式大小,保證明晰警示效果。6)考慮到測試過程的安全性,標準提出測試車輛應正確張貼臨時號牌,安裝電子標識,且配三角警告牌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實時監管追蹤、事故現場安全防護。7)考慮到公安交管部門交通事故現場取證需要,標準提出測試車輛應能通過USB接口提供近2個日歷天內的電子數據,供交通警察現場查驗。特殊要求:1)考慮到測試車輛測試現場安全可控,標準提出要在指定的道路、時間、路線開展測試,保障測試活動對正常道路交通的不利影響最小。2)考慮到測試過程中,當突遇意外事件時,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雖然立刻發出了提示接管信號,但測試駕駛人可能難于即時接管的情況,標準提出要在測試駕駛人接管駕駛前,測試車輛應持續保持自動駕駛狀態,采取風險減緩措施以達到最小風險狀態,保證車輛運行安全。3)為明確自動駕駛汽車必須遵守現有的道路交通規則,標準提出測試車輛在設置交通信號燈路口或路段應按照交通信號指示安全通行,在未設置交通信號燈路口或路段應注意安全避讓通行。4)考慮到夜間或極端天氣條件下駕駛人視野不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標準提出在夜間或極端天氣條件下測試,測試車輛應亮起警示燈,并主動減速通行。5)考慮到遠程OTA對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的潛在影響,標準提出測試車輛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在測試行駛狀態下,測試車輛不得進行軟件遠程升級(OTA)。6)考慮到測試過程仍具有風險性,應最大限度排除安全影響因素,標準提出測試車輛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7)為明確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工作范圍限定,標準提出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道路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8)為了保證在每個測試周期(最長不超過18個月)內,測試車輛的測試活動得到有效和全面開展,標準提出測試車輛應按測試主體制定的每周測試預案開展測試活動,應按規定的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項目和技術要求,在測試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驗證,單車累計測試里程不應少于1000公里。(4)關于“第5章測試主體”本部分內容確定了測試主體應具備的相關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一般要求:1)為使測試過程得到有效監控,標準提出測試主體負責建設、運行測試平臺,并且需保證測試平臺有人值守,當發生報警時能夠及時響應。2)為對OTA情況進行嚴格監管,標準提出測試主體應主動管理OTA活動,且非經審批不得擅自通過OTA更新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特殊要求:1)為保障測試活動安排有序具體,便于開展和監管,標準提出測試主體應按周及按車制定測試預案并向主管部門進行備案。2)考慮到需要定期梳理分析測試活動,便于監管決策,標準提出測試主體應提交的季度報告的格式(詳細格式見附錄C)。(5)關于“第6章測試駕駛人”本部分內容確定了測試駕駛人應具備的相關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一般要求:1)為了事先及時發現并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標準提出測試駕駛人應在每天測試開始前檢查車身外觀和環境感知設備損壞及位移情況,保障車輛性能安全。2)為避免測試活動失管失控,標準提出測試駕駛人在開展道路測試活動前應檢查車輛聯網狀態,保障全時接入監管網絡。特殊要求:1)為了保證測試駕駛人在測試過程中隨時恢復對測試車輛的接管駕駛,標準提出測試駕駛人應保持在駕駛座位上,并且應監控周圍環境及車輛狀態,準備隨時接管。2)考慮到測試過程的可追溯,標準提出測試駕駛人應按照要求填寫測試日志。測試日志應包含測試時長、測試項目、人工接管情況和報警事件等信息,按照測試日志數據累計后即可形成季度測試報告,實現匯總分析。3)針對測試過程安全管理,標準提出測試駕駛人應全程身著反光背心。測試過程可能發生車輛故障拋錨或交通事故,遵循現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要求,明確測試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并實施相關現場安全防護措施。(6)關于“第7章測試安全管理”本部分內容確定了測試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一般要求:1)為對區域內的道路測試活動進行監管,標準提出由測試運行管理單位建立測試測試監管平臺,并對測試道路范圍內的測試車輛實施統一監管。而且測試平臺應由第三方機構驗證評估通過,確保測試平臺功能能起到監管作用。2)考慮到測試車輛臨時行駛號牌延期要求尚不明確,標準提出了臨時行駛號牌申請延期時,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臨時號牌有效期內的季度測試報告,便于及時了解掌握測試活動,并且要求交通違法及交通事故應處理完畢。3)針對交通事故,標準提出測試主體應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詳細的交通故書面報告,并且在附錄D中規定了報告格式。特殊要求:1)考慮測試主體提交的季度測試報告具有一定技術專業性,為嚴格交通管理執法,標準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對季度測試報告進行審查,或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樣驗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材料不符或認為道路測試活動有重大安全風險的,可撤銷測試車輛臨時行駛號牌。2)為了對測試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規范化取證及處置,標準提出測試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主動對測試車輛進行違法取證,并且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時,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罰。(7)關于“附錄A數據上傳協議與存儲格式要求”本部分內容確定了測試車輛記錄的測試數據上傳監管平臺的傳輸協議與存儲格式要求。1)考慮到《管理規范》要求的記錄數據類型為測試主體對測試過程的監控要求,上傳數據類型較多。考慮到主管部門的監管需求主要為事故、失效等事件數據,標準對事件數據的存儲和傳輸方式進行更為詳細的定義。2)考慮到完成數據上傳缺乏格式規范要求,標準規定數據單元格式和定義等。參照汽車行車記錄儀國家標準相關要求,定義了事件的記錄長度為20s,采樣周期為0.1s,保障事故數據完整記錄和重現。(8)關于“附錄B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項目和技術要求”本部分內容確定了自動駕駛能力測試項目和技術要求。1)基于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項目和要求,標準提出將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能力分為基本駕駛能力,安全文明駕駛能力和應急避險能力3類。(9)關于“附錄C季度測試報告格式”本部分內容確定了季度測試報告格式。1)為了管理部門全面、具體了解掌握道路測試活動開展情況,標準提出季度測試報告格式,首先要求描述測試總體情況,包括測試道路、測試車輛、測試時間及里程、測試邊界等。2)為了具體到針對每輛測試車輛的定量化分析對比,標準提出了季度測試報告應包含每輛車的測試統計數據。3)考慮到接管權轉移操作是道路測試的重要指標,標準提出季度測試報告應包含接管原因說明。4)為了充分收集分析測試細節,標準提出測試日志作為附件,與季度測試報告一同提交。(10)關于“附錄D交通事故報告格式”本部分內容確定了交通事故報告格式。1)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掌握交通事故處理進展情況,標準提出測試主體應對交通事故報告的責任認定結果以及事故原因分析進行上報。2)考慮到測試車輛記錄的事件數據對交通事故調查取證具有重要作用,標準提出交通事故發生時的事件數據應提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本標準中標題、術語和定義的英文由標準起草組翻譯。經交通科研所王敏博士核對,認為漢譯英內容能準確表達原條款的真實意思,翻譯語句通順,符合英文習慣。四、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無。五、標準水平分析國內外無與本標準適用范圍、內容相似的技術標準。美國自2017年發布《自動駕駛系統1.0》,經過4次更迭,于2021年1月發布《自動駕駛汽車綜合計劃》,為自動駕駛技術的安全和創新提供指導。2019年9月,日本國土交通省正式發布《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技術指南》,明確L3、L4級別的自動駕駛汽車必須滿足的安全條件。但是這些政策規范,聚焦于宏觀層面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制造和試點應用發展,還未針對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運行安全測試提出指導引領和技術標準。目前,國內數十個城市建成了半開放道路及公共道路測試環境,依據三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開展智能網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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