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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第二節住房公積金第一節保障性住房PART保障性住房第一節一、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簡稱廉租房)是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的社會救助措施之一,是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房的保障對象即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廉租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保障對象保障方式(一)保障對象與保障方式一、廉租住房(二)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廉租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其來源包括:①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房保障資金;②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③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房保障資金;④政府的廉租房租金收入;⑤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來源包括:①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②騰退的公有住房;③社會捐贈的住房;④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廉租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的方式,保證供應;廉租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一、廉租住房(三)申請與核準①申請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②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③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⑤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⑥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廉租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廉租房保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廉租住房(四)優先原則與協議(合同)簽訂對已經登記為廉租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房。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二、公共租賃住房(一)房源籌集公租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①公租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租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②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③新建公租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二、公共租賃住房(二)申請與審核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公租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②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③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二、公共租賃住房(三)輪候與配租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房。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租房需求,合理確定公租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四)優先原則與租賃合同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租房配租對象選擇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二、公共租賃住房(五)租期與租金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租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公租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二、公共租賃住房(六)使用與退出①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②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③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④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⑤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退回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二、公共租賃住房①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②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③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2.騰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租房: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拒不騰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3.續租三、廉租房與公租房并軌兩項制度并軌后,地方政府的廉租房建設計劃調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原用于廉租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租房建設;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一)制度銜接制度并軌后,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與運營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進一步完善公租房租金定價機制,動態調整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二)租金定價三、廉租房與公租房并軌制度并軌后,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租房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準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眾。各地可以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排序規則,統一輪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統一納入公租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房以及在建的廉租房項目建成后,要優先解決原廉租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剩余房源統一按公租房分配(三)分配管理四、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簡稱經適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一是土地政策。經適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適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嚴禁以經適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二是稅費政策。經適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適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適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三是貸款政策。經適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一)政策支持四、經濟適用住房經適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二)建設管理一是保本微利。確定經適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適房主管部門,依據經適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二是明碼標價。經適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三是收費卡制度。經適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三)價格管理四、經濟適用住房經適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適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適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四)準入和退出1.申請條件①具有當地城鎮戶口;②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③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適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四、經濟適用住房經適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2.審核與認定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適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適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適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3.輪候與購買四、經濟適用住房居民個人購買經適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適房、劃撥土地。經適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4.產權與交易已經購買經適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適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適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適房,已購買經適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適房。個人購買的經適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5.回購及其他限制四、經濟適用住房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五)單位集資合作建房PART住房公積金第二節一、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均在《條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覆蓋服務內,都應按照規定按月按比例主動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根據這一管理原則,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體系包括決策機構、運作機構、存儲機構和監督機構四個組成部分。一、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根據《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三三制”原則組織成員,即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對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大問題行使決策權,具體職責包括:①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②依據《條例》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③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④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與使用計劃;⑤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⑥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與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一、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策,必須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執行和落實。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和運作的需要,也是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前提條件。(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機構,主要履行如下職責:①編制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使用計劃;②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③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④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與使用;⑤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⑥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報告;⑦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一、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存儲機構是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指定的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并與之簽訂委托合同,委托該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財政部門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進行檢查監督,目的在于防止住房公積金的擠占和挪用,控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費用支出,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財務和會計核算辦法,確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規范高效和安全完整(三)存儲機構與監督機構二、住房公積金繳納存儲(一)繳存登記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單位錄用新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單位辦理繳存登記,應提交如下材料:開戶申請書,上面寫明單位開設公積金賬戶、職工工資基數的組成部分(不含住房補貼)以及年銷售收入(企業),并加蓋單位公章;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繳存登記表(由單位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經辦銀行領取);企業持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復印件二、住房公積金繳納存儲(二)賬戶設立與構成新設立的單位或單位錄用新職工的,應當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新錄用的職工是從外單位調入的,則要辦理轉移手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所有資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其中的資金基本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二是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三是前兩項之和所產生的利息二、住房公積金繳納存儲1.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礎,具體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有關規定:公積金計息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照現行規定當年繳納的公積金按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公積金本息按人民銀行公布的3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息;公積金發生轉移、變更、封存均照常計息;如果支取上年度公積金,將改按活期計息;公積金利率隨國家利率調整而調整二、住房公積金繳納存儲2.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3.繳存時間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從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從調入單位為該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應按時、定額繳存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二、住房公積金繳納存儲4.資金來源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從其當月工資中扣除,實際上是當期工資的延期支付。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根據單位的不同性質,分別從不同渠道列支:國家機關在預算中列支,即國家機關在編制每年的年度財政預算中,將住房公積金作為預算的一部分,上報財政部門審核;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在成本中列支三、住房公積金關系變遷(一)變更登記當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時,由于該單位還存在或者其權利義務被一個新的單位繼受,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二)注銷登記當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由于該單位已經喪失了主體地位,應當由清算組織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后,通常會引發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問題,因此清算組織應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三、住房公積金關系變遷(三)注銷賬戶①職工離退休后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②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③職工出國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④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的;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賬戶內余額納入公積金增值收益的依據《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被注銷的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三、住房公積金關系變遷(四)封存賬戶①單位變更或終止時,無法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②職工合同期滿后,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內被解聘,未在其他單位就業的;③職工辭職或被單位辭退、除名,未在其他單位就業的;④職工被判刑、勞教的;⑤職工停薪留職或職工與單位協議保留社會保障關系的;⑥職工因調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尚未在調入單位開立公積金賬戶的;⑦職工因其他情況中斷工資收入并經本人申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封存的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三、住房公積金關系變遷(五)轉移關系①職工在新調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歸集部門開立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由該歸集部門出具開戶證明材料②將上述證明材料交給調出單位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事務的工作人員;③由調出單位工作人員根據職工住房公積金分賬戶的賬面余額,填制一式四聯“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然后與上述證明材料一起送交調出單位住房公積金歸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④調出單位住房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無誤后,交受委托銀行依照證明材料上提供的調入單位公積金賬戶及個人公積金分賬號劃轉;⑤職工個人或調入單位負責繳存公積金的工作人員到住房公積金歸集部門查詢,確認劃轉過來的公積金已經到賬職工因工作變動調出原單位,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其他原因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具體步驟如下:四、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一)提取條件(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職工主要具備如下條件之一,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四、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二)提取流程(1)職工填寫申請書,單位核實后出具證明(3)職工提供個人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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