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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導論勞動與社保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社會法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關系課程內容與課程安排一、勞動與社保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2011年10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明確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二、社會法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關系(一)作為法律部門的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范,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摘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社會法的四大組成模塊:模塊一:勞動(關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模塊二: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等)模塊三:社會福利法(兒童福利、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等)模塊四: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作為第三法域的社會法

1.二元法律結構:公元3世紀,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指出:“有關羅馬國家的法為公法,有關私人的法為私法”。后來這種劃分被法學家接受并沿用下來,今天我們通常將規范國家公權力(power)的法律稱為“公法”,將規范私權利(right)的法律稱為“私法”。

2.三元法律結構第一法域(公法):法律主體有一方涉及到公權力機關

第二法域(私法):法律主體雙方均為私權利人第三法域(社會法):“私法公法化”或“公法私法化”或“法律社會化”

3.中國法律制度轉型:一元—二元—三元(三)中國大陸學術界關于社會法內涵的理解大致可以劃分出廣義、中義、狹義三個層面:廣義社會法:相當于“第三法域”,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社會福利法、公益事業法、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住宅法、衛生法、環保法、義務教育法等。中義社會法:基本等于中國大陸官方使用的社會法的含義,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社會福利法、公益事業法、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狹義社會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或社會保障法。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概述第一節勞動法概述第二節社會保障法概述第一節勞動法概述勞動法的概念與淵源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一、勞動法的概念與淵源(一)勞動法的概念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狹義上的勞動法:指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全國性、綜合性的勞動法廣義上的勞動法: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勞動法的淵源(或形式)

勞動法的淵源:也稱為勞動法的形式,是指勞動法律規范的具體表現形式。我國勞動法的淵源主要包括:1、憲法中有關勞動領域事務的規定。2、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勞動法律。3、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4、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的勞動規章。5、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勞動法規和勞動規章。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行政處罰規定》等。6、我國批準生效的國際勞工公約。1928年批準的《最低工資辦法公約》、1990年批準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2001年批準的《勞動行政管理公約》等。7、其他規范性文件或準規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公布實施),后者如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等。二、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一)勞動關系1.概念

2.狹義勞動關系的特征勞動關系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勞動者(或雇員),一方是用人單位(或雇主)。

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是在職業勞動、集體勞動、工業勞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具有人身、財產關系的屬性。

勞動關系具有平等、從屬關系的屬性。

(二)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1、勞動行政管理關系。2、人力資源配置服務關系。3、社會保險關系。4、工會組織、監督關系。5、勞動爭議關系。6、勞動監督檢查關系。三、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何地;何人;何時)(一)何地適用——空間效力凡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勞動法律和由國務院發布的勞動行政條例、規定、決定,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統一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凡屬地方性的勞動法規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勞動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只適用于該地方政府行政管轄區域范圍之內。

(二)何人適用——對人的效力

1、我國勞動法對人的適用范圍(1)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哪些人員適用勞動法?)。

2、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適用勞動法的范圍(1)國家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納入公務員編制或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2)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關系,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不適用勞動法;如果沒有特別規定,適用勞動法。國務院在2002年7月批準國家人事部發布《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要求在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因此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不適用勞動法。(3)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4)現役軍人、軍隊的文職人員。(5)家庭雇傭勞動關系。(6)在我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等。(7)義務性、慈善性勞動及家務勞動。(三)何時適用——時間效力1.何時生效(兩種情況)(1)通過或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范性文件本身明確規定,如2008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即明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通過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該法律規范性文件中明定生效日期,如《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該法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何時失效(兩種情況)(1)法律規范性文件明定了失效時間或失效的特定條件,當失效時間或特定條件出現時,即自然失效;(2)國家制定了與舊法律規范性文件內容相同或相抵觸的新法律規范性文件,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明確規定舊法失效或或不明定,但舊法自然失效。(3)延伸思考:《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實施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是否即失效?兩者是何種關系?(P2)3.溯及力(溯及既往;不溯及既往)延伸思考: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1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是否有溯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是否有溯及力?

四、勞動法律關系(一)勞動法律關系的概念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律關系的區別與聯系(二)勞動法律關系主體1、主體:兩主體說Vs三主體說兩主體說:勞動者與工會組織;雇主(用人單位)與雇主組織;三主體說:+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社會服務機構

2.內容(核心與實質):權利與義務3.客體(權義指向的對象):勞動活動五、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一)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1歲(童工)

16歲(未成年工)18歲——60(55/50)歲后:退休工(2)具有勞動能力勞動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能力;勞動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年齡/健康/智力/行動自由)(3)從事勞動獲取合法勞動報酬(4)自然人延伸思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能否成為我國勞動法上的勞動者?“我國所有的行業一律不得招用不滿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對嗎?(二)勞動者的權利(勞權)個別勞權(7):指勞動者個人享有、個人行使的權利集體勞權(4):指由勞動者集體享有、集體行使的權利。兩者關系:個別勞權是集體勞權行使的目的,集體勞權是個別勞權的實現保障,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勞權。延伸思考:《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士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這些是個別勞權還是集體勞權?(三)勞動者的義務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的義務主要有:完成勞動任務: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親自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章)和職業道德履行勞動合同、保守秘密、參加社會保險六、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用人單位,應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即同時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用人單位的權利1、錄用職工方面的權利2、勞動組織方面的權利3、勞動報酬分配方面的權利4、勞動紀律方面的權利5、決定勞動法律關系存續方面的權利(二)用人單位的義務1、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2、保護職工的義務3、幫助職工的義務4、合理使用職工的義務5、培訓職工的義務6、必須執行勞動法規、勞動政策和勞動標準的義務7、服從勞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和監督的義務第二節社會保障法概述社會保障法的功能與立法原則社會保障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社會保障法的法律淵源

社會保障立法模式與法律體系一、社會保障法的功能與立法原則(一)社會保障法的功能1.馬歇爾(T.H.Marshall)“公民權利論”:自由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2.社會保障法是實現公民社會權利之法政治功能:營造社會公平和民主環境社會功能:化解風險,維護安定經濟功能:財富再分配,提高勞動生產率(二)社會保障立法原則1.生存權保障原則2.普遍性與區別性原則3.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4.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原則5.公平優先原則二、社會保障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一)社會保障法概念1.社會保障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及與社會保障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狹義上社會保障法: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制定頒布的全國性、冠以社會保障相關內容名稱的法律,即《社會保險法》等;3.廣義上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社會保障關系以及與社會保障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

社會保障關系:在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國家、雇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成員之間所發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政府與社會保障實施機構之間的關系;國家與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國家與雇用單位之間的關系)及其他與之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如社會保障爭議仲裁與訴訟關系)。

1.社會保障關系的主體:國家或政府;企業、社會團體、社區及部分社會服務機構;公民個人及其家庭2.社會保障關系的客體:社會保障規定項目和范圍內的各種物質利益和自然人3.社會保障關系的屬性:(1)人身與財產關系相結合;(2)社會法;(3)非對等性三、社會保障法的法律淵源(一)憲法中關于社會保障的規定(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三)國務院制定的社會保障行政法規(四)地方性社會保障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五)社會保障行政規章和地方規章(六)我國批準生效的國際公約(七)法律解釋及規范性文件或準規范性文件四、社會保障立法模式與法律體系(一)社會保障立法模式1.社會保障立法演進“三段論”:第一階段為濟貧法時代,以1601年英國頒布實施《濟貧法》(舊濟貧法)為起始標志:社會救濟主導第二階段社會保險法時代,以1883年德國頒布實施《疾病保險法》為起始標志:社會保險主導第三階段為社會保障法時代,以1935年美國頒布實施《社會保障法》為起始標志:綜合性社會安全機制。2.社會保障立法模式(1)社會保障立法模式:指國家設計和采用何種法律結構對社會保障內容和項目進行制度安排。(2)三種代表性模式:德國模式:法典化英國模式:平行化美國模式:綜合性3.中國立法模式:整體規劃-平行立法-適時整合(二)社會保險法律體系1.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各個有機組成部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不會由一部法律或同一層次的法律構成,而必然是由一定數量的法律、法規、命令、條例等共同構成的一個分工協調的多層次系統。2.英德美社保法律體系及國際的相關界定3.中國大陸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建構(1)官方關于社會保障內涵的界定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提出了一個以“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福利”為主體的“小體系”;1993年,《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確定了一個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并以“商業性保險”為補充的“大體系”;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中要求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2007年,《十七大報告》中明確要求“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2)學術界關于社會保障內涵的理解本章小結

第一節勞動法概述勞動法的概念與淵源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第二節社保法概述社會保障法的功能與立法原則社會保障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社會保障法的法律淵源

社會保障立法模式與法律體系復習與討論復習題:課后P25-26課堂討論:我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你認為應當如何理解這句話:勞動到底是權利?還是義務?或者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為什么?1.個別勞權:勞動者的個別權利勞動就業權: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平等就業、自由擇業、職業保障)勞動報酬權(勞動工資權):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權: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保護權(職業安全衛生權):獲得勞動安全衛士保護的權利職業培訓權(職業技能培訓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社會保險福利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爭議提請處理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2.集體勞權:勞動者的集體權利集體勞權:指為保護勞動者集體或團體成員的權益,并使勞動關系更加公平合理、勞資合作更有效率,須由勞動者集體或團體所享有并行使的權利。

集體勞權之一:團結權(1)團結權:指勞動者組織工會并參加其活動的權利,又稱工會組織權。一元化化工會制度,如我國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多元化工會制度,如法國的7個工會:法國總工會(CGD)、法國干部總會(CGC)、全國稅收統一工會(SNUI)、統一工會聯盟ryU)、全法銀行自治工會(SNA)、全國鐵路局人員自治總工會(FGAAC)、自由工會聯合會(CSL)集體勞權之二:集體談判權(2)集體談判權:指勞動者集體通過工會或其代表與雇主就勞動就業條件進行集體協商談判、并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集體談判權實質上是一種勞資關系自治權,主要包含:對等介入權:改變由雇主單方處理勞資關系的狀況勞資立法權:集體合同是一種規范勞資雙方行為的協約勞資共決權:在勞資關系上由雙方共同決定我國法律關于集體談判權的規定

延伸思考:“集體談判是以簽訂集體合同為其直接目的的,集體合同是集體談判的唯一法律后果”,這句話對嗎?

集體勞權之三:集體爭議權(3)集體爭議權:又稱集體行動權或產業行動權,罷工權是其中最主要的內容。罷工權又稱為罷工自由權,作為一項憲法上的自由權,意義主要在于勞動者的罷工行為不由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濫為禁止或限制,雇主負有不得影響其實施的不作為義務。閉廠是雇主對抗勞動者罷工的唯一的法律手段,也可以認為是“雇主的爭議權”,但雇主只能后發制人,否則為非法。延伸思考:我國公民是否享有罷工權?集體勞權之四:民主參與權(4)民主參與權:指勞動者通過其組織或代表與雇主方建立制度化的常設性機構,對勞資關系和其他經營管理事務共同決策和監管的權利。這是一項比傳統的勞動三權更高層次的權利(?)民主參與權源自產業民主或工業民主理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逐步發展起來的,包含三大要素:分享經營管理權:雇員參與企業經營方針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分享利潤:雇員參與企業分配方案的制定并分享工資外的生產成果尊重人格:勞動過程的管理要體現人性化原則

延伸思考:“我國勞動者是否享有民主參與權”?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關于集體談判權的規定《工會法》第18條規定:“工會可以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勞動法》設定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專章,并在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1994年12月,原勞動部又頒發了《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行政規章,對即要談判和集體合同的具體施行作了具體規定。2000年11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工資集體協商施行辦法》,對集體協商談判中的核心內容——工資協商作了具體規定。2008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在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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