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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學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__年國務院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__年123號令、124號令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一、校車安全管理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簽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即要具備20__年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20__年123號令124號令規定的校車使用標準和駕駛人資質。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5.要根據校車法定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停靠點需經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復以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及停靠。6.學校校車應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并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于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性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并及時將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運行。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安全穩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12.學校一旦發現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定。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采取停課、調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并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禁止將校車用于其他用途。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并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鎮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17.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中心學校備案二、校車駕駛人的聘用、審核確認及培訓教育19.嚴把駕駛員資質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立即停運,并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實行人車綁定,保持人、車的相對穩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大隊和教育局審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注銷其本校車駕駛資質。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現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并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三、校車安全檢查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并如實填寫檢查記錄。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并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四、校車安全行駛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一規范安裝“校車運行軌跡監控系統(北斗導航系統)”,并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控。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經審批后執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停靠站點運行。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載人,嚴禁超載。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人數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31.校車駕駛人應嚴格執行公安部車安全運行規定,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周內,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鎮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操作的,責令整改并予法規處理,對嚴重違規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37.對校車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六、附則38.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校車安全管理制度2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幼兒園校車制度: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十二、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勞駕車。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十三、違規與事故處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十四、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十五、司機日常工作規定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2、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十六、司機的職責: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學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下車后檢查車內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鎖好車門并將鑰匙交到學校辦公室。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12、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13、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14、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1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17、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采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運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需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并嚴格依照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需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議書》,并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方法。依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制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置站點)的要求,積極協同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并做好運行臺帳記錄。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狀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并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承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視;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系安全帶等違規行為,并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量關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運行狀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狀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信息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視管理。8、實現校車管控智能化。依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方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控平GPS臺,配備監控網絡和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安排專人對校車運行狀況進行實時監控,把握運行動態,記錄運行狀況,及時改正和處理運行過程中的各種擔憂全運行行為。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需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運行狀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加強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協同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命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命技能。10、校車在運輸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于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必需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5并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志;車輛在校內依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并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季節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采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整上課、入園時QQ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短信平臺、群、電話、網絡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協同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校車安全管理制度4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1、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矩。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矩,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4、遵守交通規矩,不疲乏駕車,不違章駕車。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7、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920、接送學生前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10、司機要聽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IK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別狀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當即通知學校。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車輛例行保養修理規定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延誤會送幼兒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別狀況例外)。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需細心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司機接送幼兒規定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單獨回家。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加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狀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1、跟車教師必需提前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心。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開啟的過大。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確切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5、跟車教師要把握幼兒特別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來回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2校車安全管理制度5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__]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違規與事故處理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二、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十一、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校車安全管理制度6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依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2、本校校車必需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需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齊不出臟車。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閑聊等阻礙安全駕駛的行為。8、校車上路前必需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狀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實時監控系統。11、必需辦理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12、車輛未停穩時,阻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20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公里;在5校內行車不超過公里。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阻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18、校車阻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21、校內阻止鳴笛,阻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一、各校車發車時間:老校區上午:第一班次7:00第二班次7:20下午:第一班次16:00第二班次16:20云湖車上午:7:00下午:16:00[周五下午:14:00]二、管車老師職責:1、提前10分鐘到崗管理,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點名,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2、做好車輛行駛途中的學生紀律和交通安全工作。3、車輛到達后應率先下車,維護學生下車秩序。4、及時向校辦反饋班級候車的'情況,并對違反條例的學生進行教育和指導。5、舉止文明,以身作則,嚴格按學生乘車條例進行管理。6、未盡到管車職責的老師,造成不良后果,按相關規定扣發其安全考核獎。三、學生文明乘車條例:1、必須提前5分鐘到指定地點等車。2、自覺遵守校車運行時間表,保證準時乘車,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后。3、管車組長要提前排隊、點名,并匯報給老師,同時管理好組員的紀律。4、自覺遵守乘車規則:聽從組長和老師的管理和教導,按指定位置坐站;車內不準吃點心、零食,不喧嘩,不打架,不說臟話;頭和手不得伸出窗外;不亂扔垃圾,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車未停穩時不得上下車;如有事及時與老師聯系。5、開展文明小乘客和優秀組長的評選活動。對于違反乘車紀律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系,三次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乘坐校車的資格。校車安全管理制度81、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交通法律,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杜絕發生交通事故。2、愛護車輛,注意保養維護,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返回后及時清洗,保持車輛整潔,車輛技術狀況良好。3、各部門用車由校長室或教行處統一安排。駕駛員接通知后方可出車,不得私自用車。4、車輛如損壞、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立即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5、做好車輛年審工作。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堅持安全法律知識學習,防患于未然。一、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則。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并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導交通,監督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并做好值班記錄。三、學校要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四、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七、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八、學生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院及時搶救,并責任落實到人。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一、校車安全各崗位職責1、校車駕駛員的職責(1)學校司機必須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負責人,并說明原因。(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1)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2)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3)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4)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5)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6)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7)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8)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9)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10)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3、GPS監控人員的職責1、熟悉并掌握GPS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2、隨時關注GPS系統使用情況,并在車輛出現超速、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時對駕駛員進行及時提醒,防范和控制駕駛員在行駛途中的各類違章行為。在上班過程中不得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和游戲。3、在車輛發出劫警報告時,進行報警確認,并進行相應的處理;有問題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4、對于監控中發現GPS系統有故障的車輛,及時上報并下發維修單,保證GPS系統的正常運轉。5、監控中發現車輛駕駛員有違章行為的,按公司GPS管理規定處理并及時上報。6、按規定采集車輛行駛記錄數據,并確保數據的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違規車輛月度明細,應交相應管理部門審核處理,重要監控信息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7、GPS管理不得越權使用,也不得將使用權私自賦予他人。管理員嚴格按管理權限使用,如須授權相應人員使用,應經領導簽字同意方可授權。二、校車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的學習、培訓、教育制度;1、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的各種安全培訓,制定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學習考核計劃。2、每月組織兩次以上安全教育培訓、業務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精神,落實安全工作任務,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幼兒園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召開,參加的人員為駕駛員、跟車人員。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主要內容:(1)國家安全生產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以及道路危險貨物相關法律、法規,政策;(2)幼兒園概況、行業特點、操作規程,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應急預案等各種管理制度;(3)預防事故的一般知識以及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駕駛員每月參加安全學習不得少于2次。參加人員必須按時到會,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參會的需向幼兒園領導請假,3日內自覺把學習內容補上。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超過三天以上不補課學習的從業人員,第一次扣風險押金50元,2次或2次以上不參加學習的,停車1天集中學習或取消駕駛員資格。6、缺席人員由公司采取發放學習資料,單獨召集進行學習教育培訓等方式進行補課,學習內容不變;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到位,確保培訓教育面達100%。7、駕駛員必須切實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警鐘長鳴,警示高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三、校車安全運行操作標準和細則要求;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司機接送幼兒規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勞駕車。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車主、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6、學校在協助政府調配、租用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交送教育局安體衛藝科備案。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8、督促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并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應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按雙方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和合同有關規定,給予經濟上的賠償并取消其承運學生的資格。9、學校配合鎮街政府有關部門、接送車車主、駕駛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車主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14,學校應向車主和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教職工乘車管理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18、突遇惡劣天氣,雪大路滑,學校可自行決定停課,校車停運。司機的職責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01、定員:校車不得超56人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2、外觀: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校車車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后保險杠。3、內飾:不得有凸起毛刺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采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4、車外頂:安裝校車標志燈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后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后標志燈與車頂后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后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5、車后:粘貼“請停車等候”校車應在車后圍板外表面、后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6、空氣質量:安裝強制通風裝置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允許采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7、踏步:上車踏板不高于35厘米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于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于30厘米。8、座椅:需為非折疊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于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于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9、座間距:起碼50厘米寬《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10、應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個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并位于右側前后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11、照明:應配兩條照明線路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12、行駛記錄儀:具備衛星定位功能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13、安保:配滅火器和急救箱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針對現有校車規范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1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一、校門出入管理1.本院教職工及直系親屬車輛憑保衛處制發的通行證出入校門;通行證應放置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駕駛位左下側以便于門衛執勤人員識別。2.在校園內從事經營或務工活動(含校企合作單位、食堂、商業門面等)的自用車輛和送貨車輛,須持學院主管部門證明和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經保衛處審查同意后,辦理短期通行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3.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施工單位須事先與保衛處聯系辦理臨時通行證,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4.公務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在校門衛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由公務接待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車輛行駛證。5.因私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履行登記手續,換發登記卡入校,出校時交門衛執勤人員換回行駛證。6.凡裝載物資的車輛進出校園須接受門衛的查驗,運出物資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禁止放行。7.未經系部學工辦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并經保衛處審查備案,禁止學生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8.出租車一般不準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講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9.所有機動車輛的出入證,僅作為該車輛的出入使用,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二、機動車校內行駛管理1.機動車進入校園,應按交通標志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校內限速20公里/小時。2.機動車在校內道路會車時注意禮讓對方車輛通行。3.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超速、鳴喇叭、逆向行駛、酒后駕車等。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三、車輛停放秩序管理1.機動車輛須進入停車場或路面劃線停車位停放,未劃停車位的區域禁止停放車輛。2.校內所有主干道(停車位除外)、教學區、學生生活區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3.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摩托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各公共場所的過道、走廊、樓梯口等區域內。4.未經許可,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過夜停放。四、違規行駛和停放處理1.對違反規定的個人所在單位部門,在年度綜合治理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罰。2.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一經發現,將貼單提醒,重復違章的鎖車處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3.對違反規定的外來車輛,進行警告、勸離,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4.對違規停放的非機動車或長期停放一處、無人認領、破舊損壞,已喪失使用功能、影響校園景觀的車輛,保衛處有權予以集中清理,車輛遺失或損壞由車主本人負責。5.保衛處執勤人員有權對進入校內無證、無牌的各類車輛實行審查暫扣,對手續不全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五、附則1.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2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勞駕車。(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2、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經主管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3、司機的職責(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3)司機每天要保持車輛的清潔。(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5)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6)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7)未出車時,司機應協助電工工作,隨時等候出車。(8)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并說明原因。(10)司機未經校長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11)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公車不得私用,應急用車應報主管領導或校長批準。5、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孩子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校車是承載孩子的安全的保護傘,接下來,為您介紹了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感謝閱讀!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勞駕車。(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4、違規與事故處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箭或免職處分。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2)違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6、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勞駕車。(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4、違規與事故處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箭或免職處分。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2)違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第二條校車定義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2、機動車登記證書;3、機動車行駛證;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第九條管理職責(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二)區縣教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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