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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J16-87

(修訂本)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支配委員會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其次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三章廠房

第一節生產的火災緊急性分類

其次節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第三節廠房的防火間距

第四節廠房的防爆

第五節廠房的平安疏散

第四章倉庫

第一節儲存物品的火災緊急性分類

其次節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和平安疏散

第三節庫房的防火間距

第四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五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

第六節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七節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八節倉庫、儲罐區、堆場的布置及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一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

其次節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第三節民用建筑的平安疏散

第四節民用建筑中設置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和商店的規定

第六章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途

第七章建筑構造

第一節防火墻

其次節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第三節屋頂和屋面

第四節疏散用的樓梯間、樓梯和門

第五節天橋、棧橋和管溝

第八章消防給水和滅火裝置

第一節一般規定

其次節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三節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四節室內消防給水

第五節室內消防用水量

第六節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室內消防水箱

第七節滅火設備

第八節消防水泵房

第九章采暖、通風和空氣調整

第一下一般規定

其次節采暖

第三節通風和空氣調整

第十章電氣

第一下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其次節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記

第三節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消防限制室

附錄一名詞說明

附錄二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附錄三生產的火災緊急性分類舉例

附錄四儲存物品的火災緊急性分類舉例

附錄五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條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平安,在城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措施,防止和削減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條建筑防火設計,必需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動身,統籌兼顧,

正確處理生產和平安、重點和一般的關系,主動接受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

產,保障平安,便利運用,經濟合理。

第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

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廠(庫)、花炮廠(庫)、無

窗廠房、地下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望塔、冷

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

度和層數內,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

層數內。

第條建筑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

范的要求。

其次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條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的

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表Z0.1

燃蟒\耐

性能\火

耐火\等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J——一_極限,八”

-___g\

槍1件名稱—T一A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非燃燒體年燃燒體

防火墻

4.004.004.004.00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再燃燒體唯燃燒體

承重墻、樓梯間、電梯井的堵

堵&002.502.50aso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再燃燒體難燃燒體

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1.001.g0.50a25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

房間隔墻

0.75a5。d50a25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再燃燒體難燃燒體

支承多層的柱

。

柱&002.502.50a5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再燃燒體燃燒體

支承單層的柱

2.5。2.002.00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再燃燒體難燃燒體

2.001.501.00aso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聿燃燒體難燃燒體

樓板

1.501.000.50a25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燃燒體燃燒體

層頂承重構件

1.50150

非燃燒體非燃燒體聿燃燒體燃燒體

疏散樓梯

1.501.001.00

非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燃燒體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a25a250.15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縫隙點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

部位,應做防火愛惜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吊頂,如接受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表的規定有困

難時,可接受耐火極限不低于O.3h的非燃燒體。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接受

O.75h非燃燒體。

⑥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條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過

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

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第條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筑(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

承重外墻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O.25h,犯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O.5h。

第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筑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

l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o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

應低于lho

第條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如接受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

時,可接受無愛惜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實行防火愛惜

措施。

第條建筑物的屋面面層,應接受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

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接受可燃卷材防水層。

第條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接受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第三章廠房

第一節生產的火災緊急性分類

第條生產的火災緊急性,可按表分為五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表3.1.1

火災危險性特征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

1.閃點V28c的液體

2.爆炸下限V10%的氣體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

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

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

1.閃點N28c至V60c的液體

2.爆炸下限的氣體

&不屬干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助燃氣體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QC的液體

霧滴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

丙1.閃點口0C的液體

2.可燃固體

具有下列情況的生產,

1.對非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熱或矮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

或火焰的生產

T2.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

生產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戊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燒物質的生產

注:①在生產過程中,如運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

緊急時,可以按實際狀況確定其火災危

險性的類別。

②一座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其分類應按火災緊急性較大的

部分確定,但火災緊急性大的部分占

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于5%(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

生事故時不足以擴散到其

他部位,或實行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擴散時,可按火災緊急性較小的部分確定。丁、戊類

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

當接受封閉噴漆工藝時,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且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

或自動抑爆系統時,

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應超過20%。

③生產的火災緊急性分類舉例見附錄三。

其次節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第條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應符合表的要求(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71+6.4(空)+1—1.35非燃燒體

(13)石膏龍骨紙面石膏板隔墻,其構

造厚度為:

1.1+2.8(空)+1.1+6.5

(空)+L1+2.8+L11.50非燃燒體

0.9+1.24-12.8(空)4-1.24-0.9—1.20非燃燒體

2.5+13.4《空)+L20.0)1,50非燃燒體

<14)石膏龍骨紙面石膏板隔墻,其構

造厚度為:

1.24-8《空)+1.2+8《空)+1,21.00非燃燒體

1.24-8《空)+1,2—0.33非燃燒體

(15)鋼龍骨復合紙面石膏板隔墻,其

構造厚度為:

1.葉5.5(空)+1.00.60非燃燒體

(16)石膏珍珠巖空心條板隔墻《容重

SO-SOfcg/m2)6.01.50非燃燒體

注:①防火分區間應用防火墻分隔。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

如面積超過本表規定,設置防火墻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水幕帶或防火卷簾加水幕分隔。

②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

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墻分隔。

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

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類廠房裝有自動滅火設備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一倍;丁戊類廠房裝設自動滅火設備時,其占地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

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且每層人數不超過2人時,最多允許

層數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郵政樓的郵件處理中心可按丙類廠房確定。

第條特殊寶貴的機器、儀表、儀器等應設在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

第條在小型企業中,面積不超過300立方米獨立的甲、乙類廠房,可接受三級耐火等

級的單層建筑。

第條運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均應接受一、

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上述丙類廠房面積不超過500立方米,丁類廠房面積不超過1000

立方米,也可接受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

第條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每小時鍋爐的總蒸發量不超過4t的燃煤

鍋爐房可接受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第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注:其他防火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電力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條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緊急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立,但供上述甲、

乙類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配電所,當接受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可一面貼

鄰建立。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設非燃燒體的密封固定窗。

第條多功能的多層或高層廠房內,可設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但必需接受耐火極限

不低于3h非燃燒體墻和1.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廠房隔開,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

范第條的規定。

第條甲、乙類生產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第條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須要量。中間

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接受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體墻和L5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他

部分隔開。

第條總儲量不大于15立方米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旁邊,且面對儲罐一

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于1.00立方米,并應設在

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接受甲級防火門。

第三節廠房的防火間距

第條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條一座口形、山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表規定。如該廠房

的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

1000立方米),其兩翼之間的間距可為6m。

第條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

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條

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注: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則應

從其凸出部特別緣算起(以后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定)。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

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削減2m。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④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

不應小于4m?

⑤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

屋蓋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削減,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

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⑥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

火卷簾和水幕時,

其防火間距可適當削減,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

當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

面積之和各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削

減25%。

⑧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廠房,其防火間距可按四級確定。

第條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第321條的

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但允許占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個廠

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產類別,按其中允許占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不

應超過10000平方米)。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不應小于4m;

超過7m時,不應小于6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

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筑物確定)。

第條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條的規定,但高層廠房

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條高層工業建筑、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

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定,但高

層工業建筑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第條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廠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中

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上述丁、戊類廠房,

其防火間距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第條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條的規定,但

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執行;甲、乙類

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注:

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立的生活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削減,但

不應小于6mo

第條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30m;

廠外鐵路途(中心線)——30m;

廠內鐵路途(中心線)——20m;

廠外道路(路邊)——15m;

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m;

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m。

注:①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與電力牽引機車的廠外鐵路途

的防火間距可

減為20mo

②上述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如有平安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條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場、儲罐之間的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

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場、

儲耀的防火間距表&&10

防火、壓器總油量

<0

<m>—10>10-50>50

建筑物、堆場、儲3

一、二級152025

民用建筑耐三級202530

火四級253035

丙、丁、級一、二級121520

戊類廠房三級152025

及庫房四線202530

甲、乙類廠房25

儲量不超過10t的甲類1、2、5、6

甲項物品和乙類物品25

、

類儲量不超過&的甲類&4項物品

庫和儲量超過10?的甲類1、2、5、630

房項物品

儲量超過&的甲類&4項物品40

稻草、麥秸、蘆葦等易燃材料堆場50

乙7。

、

液51?200

罐201?100。

1001-5000

?50

《皿》

丙類液251—1000

體儲罐1001-5000

5001?250g

續表&&10

<10

1X30

液化石油31?200

氣儲罐201~1000

1001~2500

總2501?5000

<1000

濕式可里

燃氣體《力》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濕式氧<1000

化儲罐1001700g

>50000

jav

注:①防火間距應從距建筑物、堆場、儲罐最近的變壓器外壁算起,但室外變、

配電構架距堆場、儲罐和甲、乙類的廠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條的室外變、配電站,是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500kV,且每

臺變壓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

超過5t的室外總降壓變電站。

③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④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濕式可燃氣體儲罐增加25%。

第四節廠房的防爆

第條有爆炸緊急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用放開或半放開式的廠房。有爆炸緊急

的甲、乙類廠房,宜接受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宜接受防火愛惜

層。

第條有爆炸緊急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接受輕質屋蓋

作為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可作為泄壓面積。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

和輕質墻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0kgo

第條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宜接受0.05?0.22。爆炸介質威

力較強或爆炸壓力上升速度較快的廠房,應盡量加大比值。體積超過1000m3的建筑,如接

受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條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通道路,并宜靠近簡潔發生爆炸的

部位。

第條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宜接受全部或局部輕質屋蓋作為

泄壓設施。頂棚應盡量平整避開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通風良好。

第條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緊急的乙

類廠房,應接受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接受絕緣材料作整風光層時,應實行防靜電措施。

地面不宜設地溝,如必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并應接受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實;與相鄰廠

房連通處,應接受非燃燒材料密封。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

易于清掃。

第條有爆炸緊急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墻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

靠外墻處。有爆炸緊急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

第條有爆炸緊急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需貼鄰本廠房設置

時,應接受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并應接受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防護墻隔開和

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平安出口。

第條有爆炸緊急的甲、乙類廠房總限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限制室可毗鄰外墻設置,

并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條運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管、溝不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

的下水道應設有隔油設施。

第五節廠房的平安疏散

第條廠房平安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三、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四、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

人。

注: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規定的每層面積均指每層建筑面積。

第條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平安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運用面積不超過

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

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其次平安出口,但每個防火分

區必需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

第條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表的規定。

廠房安全疏散距離(m)

生產廠房的地下室、

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多層廠房高層廠房

類別半地下室

甲一、二級3025——

乙一、二級755030一

一、二級80604。30

三級6040一一

續表3.5.3

生產廠房的地下室、

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多層廠房高層廠房

類別半地下室

一、二級不限不限5045

T三級6050——

四級50一一一

一、二級不限不限7560

戊三級10075一一

四級60一一一

第條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規定計算。當各層人數

不相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

但樓梯最小寬度不宜小于1.10m。底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

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寬度不宜小于1.40m。

廠房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指標表3.5.4

廠房層數1、二層三層河層

寬度指標桓人)0.600.80L00

注:①當運用人數少于50人時,樓梯、走道和門的最小寬度,可適當削減;但門的最

小寬度,不應小于0.80m。

②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中規定的寬度均指凈寬度。

第條甲、乙、丙類廠房和高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接受封閉樓梯間,高度超過32m的且

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宜接受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要

求應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條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內應設一臺消防電梯(可與

客、貨梯兼用),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不應小于6.0

0平方米,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面積不應小于10.00平方米;

二、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墻,在底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接受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墻隔

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四、消防電梯間前室,應接受乙級防火門或

防火卷簾;

五、消防電梯,應設電話和消防隊專用的操縱按鈕;

六、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排水設施。

注:①高度超過32m的設有電梯的高層塔架,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不想過2人時,可

不設消防電梯。

②丁、戊類廠房,當局部建筑高度超過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層建筑面積不超

過50平方米時,可不設消防電梯。

第四章倉庫

第一節儲存物品的火災緊急性分類

第條儲存物品的火災緊急性可按表分為五類。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表4.1.1

儲存物

火災危險性的特征

品類別

L閃點V28c的液體

2爆炸下限VI。%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

爆炸下限V0%氣體的固體物質

A常溫下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甲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

爆炸的物質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

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橫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L閃點N28c至VBSC的液體

2.爆炸下限N10%的氣體

&不屬千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助燃氣體

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L閃點3QC的液體

2.可燃固體

T難燃燒物品

戊非燃燒物品

注:①儲存物品的火災緊急性分類舉例見附錄四。

②難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裝重量超過物品本身重量1燃4時,其火災緊急性應為

丙類。

其次節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和平安疏散

第條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冷庫,每座庫房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隔面積,可

按《冷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條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墻間內,如儲存數種火災緊急性不同的物品時,其庫

房或隔間的最低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應按其中火災緊急性最大的

物品確定。

第條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庫房

不宜超過三層。

第條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房,

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

第條有粉塵爆炸緊急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面積。糧食筒倉的工作塔、

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4.2條的規定執行。

第條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平安出口數目不宜少于兩個。但一座多層庫

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間,

可設置一個門。高層庫房應接受封閉樓梯間。

第條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平安出口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不

超過1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能面積S4.2.1

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抽2)

最多允

儲存物品類別耐火等級單層庫房多層庫房高層庫房庫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許層數

每座庫房正火墻間每座庫房昉火墻間每座庫房防火墻間防火墻間

一級

甲3,4項118060

1,2,5、6項一、二級1750250

二二級

1,9、4項32000500900300

三級1500250

二二級

2、5、6項528007001500500

三級1900300

二二級

1項540g10002800700150

三級11200400

二二級不限1000

2項60001500480012004000300

三級321007001200400

W限

不限3000不限150048001200500

T330OO10001500500

121OO700

r閡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015001000

戊i300010002100700

siS

i112100700

第條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表4.&1

耐火等級

防火間距<m>

一、二級三級四級

耐一、二級101214

J三級121416

級四級

141618

注:①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條一

座庫房的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②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0

0m?

③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削減2.00m

第條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條規定執行;

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條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應按條的規定增加2m。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物品除外)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防火間距

不宜小于30m,與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條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庫,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的二

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第條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條的規定。

甲類物品庫房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表4.3.4

甲類

5^、項、、呆項

34126

建筑物名稱一<5>5<10>1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3Q402530

耐火一、二級15201215

三級20251520

等級四級25302025

注:①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

不超過23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5t時,可減為12m。

②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第條庫區的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距離不宜小于5m,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

距離要求。

第四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

第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照實行平安防護設施,也可布

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布置。

第條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的桶罐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

應小于表的規定。

儲耀、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表4.4.2

防火間距火等級

一、二級三級四級

Ri總儲量后4

稱\

1-50121520

甲、乙類51700152025

液體201—1000202530

1。譏?500。25304Q

5-250121520

251—1000152025

丙類液體

1001~5000202530

5001-2500025304。

注:①防火間距應從建筑物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

腳線至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②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甲類

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間

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

場與上述建筑物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筑的規定增加2

5%。

③浮頂儲罐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

規定削減25%。

④一個單位如有幾個儲罐區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

儲罐與四級建筑的較大值。

⑤石油庫的儲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

規定執行。

第條計算一個儲罐區的總儲量時,1立方米的甲、乙類液體按5立方米的丙類液體折

算。

第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

第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求:

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儲量不超過表的規定時,成組布置;

液體儲耀成組布置的限表4.4.5

儲罐名稱單罐最大儲量(m8)一級最大儲量<m8>

甲、乙類液體2001000

丙類液體5003000

二、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行。甲、乙類液體儲罐之間間距,立式儲罐不應小于

2m,丙類液體的儲罐之間的間距不限。臥式儲罐不應小于0.8m;

三、儲罐組之間的距離,應按儲罐組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按本

規范第條的規定執行。

注:石油庫內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條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半地下儲罐或儲罐組,應設置非燃燒材料的防火堤,

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內儲罐的布置不宜超過兩行,但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立方米且閃點超過

120℃的液體儲罐,可不超過四行;

二、防火堤內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頂罐不小于最大儲罐容量的一

半;

三、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距離,不應小于罐高的一半。臥式儲罐至防

火堤內基腳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為1?1.6m,其實際高度應比計算高度出0.2m;

五、沸溢性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每個儲罐應設一個防火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處應設水封設施,雨水排水應設置閥門等封閉裝置。

第條下列狀況之一的儲罐、堆場,如有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可不設防火堤:

一、閃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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