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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

CCS

廣東省地方標準

DBXX/TXXX—XXXX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地土壤

放射性污染調查技術導則

(送審稿)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

DBXX/TXXX—XXXX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調查技術導則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調查的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內容、技術

要求和結果評價。

本文件適用于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以及退役場址的終態驗收監

測,其他受天然放射性污染地塊的調查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8999電離輻射監測質量保證通用要求

GB23727鈾礦冶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規定

HJ53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

HJ61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1157環境γ輻射劑量率測量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investigationonradioactivecontaminationofsoil

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查明地塊是否存在放射性污染,確定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來源:HJ25.1-2019,3.1,有修改]

3.2

伴生放射性物料otherradioactivematerial

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使用或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Bq/g的原

礦、中間產品、尾礦、尾渣和其他殘留物等。

[來源:HJ1148-2020]

3.3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otherradioactivesolidwaste

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Bq/g的固體廢物,

包括采選及冶煉過程產生的尾礦、尾渣和其他殘留物等。

[來源:HJ1148-2020]

3.4

對照點comparisonpoint

位于地塊邊界外,受被監測輻射源(或伴有輻射活動)的環境影響可以忽略,能夠提供地塊及周圍

區域環境輻射本底值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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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J61-2021,有修改]

3.5

無限制開放使用unrestrictedreleaseoruse

放射性污染或潛在污染水平足夠低,場址的開放或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來源:HJ53-2000,2.3,有修改]

4調查目的和工作程序

4.1調查目的

實施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和輻射環境

安全,為土地的安全利用提供數據支撐,為地塊的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4.2工作程序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調查可分為兩個階段,調查的工作程序如圖1所示。

圖1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地土壤放射性污染調查的工作內容與程序

4.2.1啟動條件

原則上應在地塊內造成放射性污染的生產行為完全停止,涉及放射性物料的相關設施(如儲罐(槽)、

污水處理設施、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等已拆除,場地中已知的環境風險較高的放射性物質(如

伴生放射性物料、廢水和固體廢物等)妥善處置后,才能啟動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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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第一階段調查

本階段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根據資料收集結論對地塊及周圍

區域進行現場踏勘,分析地塊是否存在放射性污染。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無可能的放

射性污染,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4.2.3第二階段調查

本階段是以現場采樣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通過第二階段調查,明確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

核素、程度、污染范圍和分布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5第一階段調查具體工作

5.1資料收集

5.1.1主要內容

收集的資料主要包括地塊基本信息、地塊生產信息、地塊相關記錄、地塊所在區域的環境、自然和

社會信息等,資料清單列表參見附錄A。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有關資料。盡可能掌握場地以及周圍區

域是否存在可能的放射性污染源、污染源類型、輻射水平、輻射影響來源、地塊歷史上生產或使用單位

等信息以及地塊和周圍區域環境狀況。

當調查地塊與相鄰地塊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時,應調查相鄰地塊的相關記錄和資料。

5.1.2資料分析

調查人員應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識別資料中的錯誤和不合理的信息,因資料缺失影響地塊污染狀況

分析時,應進行說明。

5.2現場踏勘

5.2.1安全防護準備

現場踏勘前,根據地塊已有信息裝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5.2.2踏勘范圍

以地塊內為主,并應包括地塊的周圍區域,踏勘范圍應由現場調查人員根據地塊內外放射性污染類

型和可能分布、不同使用功能區域等因素來確定。

5.2.3主要內容

5.2.3.1地塊及相鄰地塊現狀與歷史情況:關注可能造成土壤放射性污染物質的使用、生產、貯存;

“三廢”處理排放及可能發生的泄漏情況、事故污染區域、運輸撒漏區域等。

5.2.3.2周圍區域的現狀與歷史情況:目前或過去土地利用的類型,如住宅、商店和工廠等,應盡可

能觀察和記錄。

5.2.3.3地塊及周圍是否有可能受到污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飲用水源地保護區以及其他公共場

所。

5.2.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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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可通過攝影、照相、現場測量、現場筆記等方式記錄踏勘情況。

5.2.4.2現場測量一般用X-γ輻射劑量率儀、便攜式γ能譜儀等,通過現場巡測或其他快速檢測方法,

判斷地塊是否存在放射性污染,若存在可能的放射性污染,應初步界定地塊污染程度及范圍。

5.2.4.3鼓勵通過無人機γ輻射水平巡測、輻射成像等方法分析地塊污染水平及范圍。

5.3人員訪談

5.3.1訪談內容

必要時,可通過人員訪談進一步補充和核實地塊信息,訪談內容應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

的疑問,以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

5.3.2訪談對象

地塊企業負責人、熟悉地塊生產活動的管理人員和職工、地塊屬地的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

信息化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相關行業專家,熟悉所在地或地塊情況的第三方等。

5.3.3訪談方式

可采取當面交流、電話交流、電子或書面調查表等方式進行。

5.4信息整理與分析

本階段調查結論應明確地塊內及周圍區域有無可能的污染源,并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a)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相鄰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放射性污染,調查活動可以結

束,無需開展第二階段調查工作,在此基礎上編制土壤放射性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b)若有可能的放射性污染或因資料缺失無法判斷地塊是否存在放射性污染時,則在對資料收集、

現場踏勘、人員訪談進行整理和匯總的基礎上,列出需要重點關注的放射性污染物質,以及重點調查區

域,建立初步的地塊概念模型,并明確應進入第二階段調查。

6第二階段調查具體工作

6.1制定調查工作計劃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結論制定調查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判斷污染物分布、制定監測方案、制定樣品分

析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確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等。

6.1.1判斷污染物分布

根據已有信息、地塊的具體情況、地塊內外的污染源分布、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污染物的遷移等因素,

判斷地塊污染核素在土壤中的可能分布和范圍,為制定監測方案提供依據。

6.1.2制定現場監測及采樣方案

監測目的是識別土壤中放射性污染,并分析和確定地塊內的土壤中放射性污染核素、活度濃度和范

圍。監測方案一般包括:監測點位的布設、樣品采集的數量、樣品采集的方法、樣品采集、保存、運輸

和儲存等要求。

6.1.3制定樣品分析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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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伴生放射性礦類型選擇測試分析項目,土壤檢測項目包括天然鈾、鐳-226或(和)釷。

6.1.4制定健康和和安全防護計劃

結合工作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地塊調查人員的健康和安全防護計劃。

6.1.5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提出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包括現場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和質

量控制要求。

6.2監測點位布設

6.2.1監測區域分類

根據原地塊使用功能不同,將地塊分為重點關注區域和非重點關注區域。重點關注區域包括:地塊

內涉及放射性“三廢”處理處置、放射性物料貯存的區域,例如各生產車間、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庫、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庫、尾礦(渣)庫以及物料流通道路等。非重點關注區域一般為生活區、辦公

區,例如辦公建筑、道路、綠地、食堂、宿舍及公用建筑等。

若地塊使用功能無法明確劃分,整個地塊應按重點關注區域進行調查。

6.2.2陸地γ輻射監測點位的布設

6.2.2.1通過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測量判定疑似污染位置和范圍,分別劃定熱點區域和疑似污染區

域,指導土壤采樣點位布設。

6.2.2.2重點關注區域原則上以建構筑物(或生產工藝)劃分工作單元(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

每個工作單元內巡測確定最大值點位并進行監測。

6.2.2.3非重點關注區域在每個工作單元(面積不大于400平方米)內巡測確定最大值點位并進行監

測。

6.2.2.4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超過對照點測值150nGy/h以上的區域應劃定為熱點區域,需進一步

加密布點測量。

6.2.2.5熱點區域一般以1平方米為工作單元進行監測,同時劃定疑似污染區域指導土壤監測點位設

置。疑似污染區域的劃定采用未超標點位連線法,以超過對照點測值150nGy/h以上的點位為中心,周

圍未超過對照點測值150nGy/h的點位進行連線。

6.2.2.6陸地γ輻射與土壤對照監測點位應盡量保持一致。如在地塊周邊已有符合要求的歷史監測數

據,可以引用。

6.2.3土壤采樣點位的布設

6.2.3.1土壤監測點位布設應以盡可能捕獲污染為原則,布設在關鍵疑似污染位置。

6.2.3.2疑似污染區域土壤監測點位布設一般以1平方米為工作單元,若疑似污染區域面積大于等于

10平方米,隨機抽取10%的工作單元(不少于10個)開展采樣監測以判斷是否存在污染,但應保證污染

識別無遺漏。

6.2.3.3除疑似污染區域之外,地塊其他區域可采用系統隨機布點法和分區布點法(每個工作單元面

積不超過1600平方米)布設少量土壤采樣點位,以防止污染識別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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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每個工作單元應至少采集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樣品各1個。表層土壤一般應在0-0.5m采集,

采樣深度應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層厚度;下層土壤的采樣深度應根據污染類型及遷移、土壤特征、調查

目的、地塊使用目標等因素進行確定,例如作為無限制開放場址,下層土壤采樣最大深度應直至滿足無

限制開放使用要求為止。

6.2.3.5下層土壤可根據污染物遷移特性適當增加采樣點,宜通過專業判斷或現場快速檢測設備的監

測結果,篩選相關污染核素含量最高點進行采樣。下層土壤采集可根據調查需求可分階段進行。

6.2.3.6對照監測點位一般布設在地塊外部區域四個垂直軸向上,設置在地塊周邊具有相同土壤類型、

未經擾動、周邊沒有污染源的的地方。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擴散遷移特征等因素致使

土壤特征有明顯差別或采樣條件受到限制時,監測點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如在地塊周邊已有符

合要求的歷史監測數據,可以引用。

6.2.3.7對照點應采集表層土壤樣品,采樣深度盡可能與地塊表層土壤采樣深度相同。

6.3現場監測與分析

6.3.1準備工作

現場采樣應準備好定位設備、現場監測儀器設備、土壤采樣設備、樣品的保存裝置和個人安全防護

裝備等材料和設備。

6.3.2定位和探測

采樣前,應采用卷尺、GPS衛星定位儀等工具確定采樣點的具體位置。

6.3.3陸地γ輻射測量

通過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巡測,初步判斷地塊土壤污染的水平和范圍。在不同區域按照不同網格

進行巡測并記錄最大值。具體測量步驟參照HJ1157執行。

6.3.4土壤樣品采集

6.3.4.1表層土壤樣品的采集一般采用挖掘方式進行,一般采用鍬、鏟及竹片等簡單工具,也可進行

鉆孔取樣。

6.3.4.2下層土壤的采集以鉆孔取樣為主,也可采用槽探的方式進行采樣。下層土壤采集最可能污染

的巖芯段。

6.3.4.3土壤樣品采樣量一般為2~3kg。

6.3.4.4土壤采樣時現場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和編號、氣象條件、采樣時間、采樣位置、

采樣深度、樣品質地、現場檢測結果以及采樣人員等。

6.3.5樣品管理與保存

樣品采集過程中應對采樣工具、采集位置、取樣過程、巖芯、現場檢測儀器使用等關鍵信息進行拍

照、視頻記錄,每個關鍵信息至少1張照片。土壤樣品管理和保存要求參照HJ61、HJ840、GB/T11743

等。

6.3.6實驗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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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樣品檢測分析。分析方法優先采用國家標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和其他行

業標準分析方法。如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則應是實驗室資質認證范圍內的分析方法。常用的分析方法見

附錄B。

6.4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現場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應包括:防止樣品交叉污染的程序、現場平行樣分析等。實驗室分析

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具體要求見GB8999、HJ61、HJ840、GB/T11743和本標準相關部分。

6.5數據評估與結果分析

6.5.1數據評估

整理調查信息和檢測結果,評估檢測數據的質量,分析數據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需要補充

采樣分析等。

6.5.2結果分析

6.5.2.1根據土壤監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確定需要關注的污染核素、活度濃度和分布。按照地塊使

用目標、環境管理要求等,提出相應調查結論或建議。

6.5.2.2地塊若用作建設用地按照無限制開放場地進行評價,要求任意100平方米土壤中對應放射性

核素濃度應滿足表1中限值要求,且任意1個樣品的土壤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不超過上述100平方米內

所有讀數平均值的10倍。若不滿足上述要求,則可能存在環境風險。

表1土壤中放射性核素濃度限值

放射性核素限值

a

U天然本底值+47mg/kg

232Th本底值a+0.18Bq/g

226Ra本底值a+0.18Bq/g

a:對照點平均值,若有符合要求的歷史監測數據可以引用。

6.5.2.3若同時存在多種放射性污染核素的情況,可根據公式(1)是否得到滿足來判斷地塊能否可以

無限制開放使用:

公式(1)

???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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