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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講環境權及公眾參與制度案例1

A某從B開發商處購得住房一套。入住后經常感覺室內有刺鼻異味,A某及其家人在室內不通風時也常有流淚、咳嗽等癥狀發生。后經監測表明,室內氨氣濃度嚴重超標是造成A某及其家人發生不良癥狀的直接原因。據調查,該商品房建筑于冬季,C施工方為防止混凝土凍結影響建筑進度而在混凝土中添加了一種溶劑,而A某住房中的氨氣則是這種溶劑不斷揮發所致。案例2

B大廈項目用地位于A花園南側,與其2棟住宅比鄰。1999年1月,B大廈獲得市規劃局核發的《規劃設計要點〉等手續并開工建設。A花園1998年經規劃審批開工建設,至2000年業主入住時,相鄰的B大廈項目完成了基礎及地下室及地下室部分,但被認為距A花園過近、侵犯了業主的采光權益,因A花園業主阻止而停工。2001年1月市規劃局作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意見書〉,對B大廈項目的規劃設計進行了部分修改,規定建筑高度不得超過22米,大樓開始繼續施工。但A花園業主仍認為該項目存在違法審批并對業主主權益構成侵害,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了市規劃局的具體行政行為,2003年底B大廈建成,2004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訴。原告認為,B大廈實際高度為24米,與A花園2棟住宅相距僅16米,使部分居室大寒日日照不足3小時,不能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侵犯了其采光權,原因是被告違法審批及第三人違反審批意見增加建筑高度,故請求撤銷審批意見,第三方對大廈進行改建并賠償侵犯采光權的損失。討論:原告主張的采光權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利?對這項權利的保護有沒有法律依據?除了陽光權,你認為還有哪些類型的環境權?第一節環境權一、環境權的產生1、環境權產生的過程

60年代初,美國展開了一場令世人矚目的大討論--公民要求保護環境,要求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薩克斯教授根據公共信托原理從民主主義的立場首次提出了“環境權”理論。

1960聯邦德國的一位醫生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向北海傾倒放射性廢棄物的做法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中關于保障清潔衛生的環境條例。1972斯德哥爾摩的人類環境會議中的《人類環境宣言》: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思考:為什么會出現環境權?2、環境權出現的原因(1)根本原因是人與自然關系的緊張(2)社會原因是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緊張。(3)法律原因在于制度化地解決利益沖突的需要。二、什么是環境權主體利用或享受環境資源、在適宜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1、主體包括公民、組織和國家2、環境權的內容具有特殊性3、環境權的客體是環境利益4、環境權是有待法定化的權利空氣、水、陽光等環境要素在形態上與傳統的財產權不同,分割而確定其所有權的個別歸屬已不可能;其與傳統的人格權在性質上有所不同,環境侵權除損害人格權益外,還損害人們享受具有特殊美學價值和衛生價值的優美環境等權利;其與傳統的相鄰權也不相同,相鄰權只限于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互制約而產生的權利,而環境權主體和權利的產生都比其要廣泛得多。因此,環境權是一種新型權利。三、環境權的內容(一)環境利用權1、寧靜權2、自然景觀權3、清潔水權4、清潔空氣權5、通風權6、眺望權7、公園利用權

(二)環境狀況知情權公民對本國乃至世界的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有獲得的權利。《我們共同的未來》:“人們有權知道環境的真實狀況”。烏克蘭共和國《自然環境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有權依法定程序獲得關于自然環境狀況及其對居民健康的影響等方面的確實可靠的全部信息。(三)環境事務參與權1、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2、參與開發利用的環境過程3、組成環境保護團體4、參與環境糾紛的調解(四)環境侵害請求權指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關部門保護的權利。英國《污染控制法》規定:如果水管理局無理拒發許可證或在許可證中加上無理的限制條件等有關人員可向環境部大臣提出申訴。美國《清潔水法》規定:任何公民可代表自己對美國政府、政府其他機構或環保局提起訴訟,指控他們違反了本法規定的排放標準。四、環境權的立法發展1、在憲法中對環境權做出規定2、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對環境權做出規定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第三條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對維護和改善環境作出貢獻。(一)國外立法日本的《東京公害防治條例》規定:所有市民都有過健康、安全以及舒適的生活的權利,這種權利不能因公害而濫受侵害。(二)國際上的環境權立法環境權為國際上所接受主要表現在一系列的國際環境法律文件中。1972年的《人類環境宣言》,1992年的《里約宣言》環境權為基本人權的觀點為歐洲人權會所接受。(三)我國的環境權立法我國法學界對環境權的理論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近20年以來有了很大的發展。但在環境權立法方面,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直接、明確對環境權做出規定。五、環境權保護存在的問題1、環境權保護程度難以衡量2、環境權與環境物權的界線模糊

實際生活中仍然無法主張現實的環境權利,環境權成為停留在理論上的權利法院判決

根據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測算認定被告主張屬實,駁回原告撤銷審批意見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建筑構架的理由不成立,判令其拆除屋頂構架;原告采光權損失計算缺乏依據,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第二節公眾參與制度一、概念指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公眾環境權益相關的開發決策活動中,并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以防止決策的盲目性,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從本質上講,公眾參與是民主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要求政府在行使可能致人或者社會公眾以不利影響的權力時,聽取并尊重對方或者社會公眾的意見,這是民主社會的基本準則。案例地方政府A擬批準電力公司B在所轄的一條以風景優美聞名的河流上游修建一個攔水大壩蓄水發電,公民D是在C地方注冊的一個保護河流環保團體的成員,他在來該河流旅游的途中聽導游介紹了A擬批準B在河流上游修建大壩的情況。為此,D以該保護河流環保團體地名義找到A的主管機關E,請求提供擬建大壩的環境影響等信息資料,但被E以保密為由予以拒絕。問:D是否有權請求A或者E提供擬建大壩的信息資料?當A或者E未提供法定保密理由的證據予以拒絕時,D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眾參與決策的三方面權利:公眾被告知信息的權利;公眾被咨詢相關意見的權利;公眾意見被慎重考慮的權利。我國的相關規定

2002年我國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首次在環境立法中規定了較為明確的公眾參與條款。

2006年2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專門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與暫行辦法》。在2003年頒布的《行政許可法》中也專門就涉及公眾重大影響的行政許可規定了聽證制度。美國的公眾參與美國的環境保護體系比較完善,法律條文很詳細,可操作性強,美國公眾參與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形成于20世紀70年代,《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rt,NEPA)明確規定,任何對人類環境產生重要影響的立法議案、政策等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規定其過程中必需有公眾參與具體做法:1)通過新聞媒介(報紙、電臺、電視臺)或張貼廣告,發布擬建項目的廠址、內容,讓公眾了解建設項目的情況。絕大多數公民能讀到報紙、聽到收音機廣播和看到電視,而且可以看得懂。2)新聞媒介公布公眾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請公眾參加。如果公民得知某項目,而且知道在哪些場合可以討論其環境意義,那些最感興趣的公民就會去參加。聯邦主管機關必須邀請受影響的聯邦、州和地方機構,受影響的印第安部落、提議行動的敵對者和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征詢他們的意見。3)通過公眾聽證會,聽取公眾的意見,并進行答辯。參加會議的公民習慣于坦率的、有來有往的民主討論,并且在質詢擬議的政府行動后,不會遭到重大的個人或政治風險。包括草案完成后、定稿前的參與、作出決策前的對最終評價報告的參與。在草案階段,規定應廣泛征求意見。對作出決定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參與,規定聯邦機構應對外征詢對最終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意見,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其他機構或個人都可以在90天內對最終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主動表示意見。4)對意見的反饋對公眾參與意見的反饋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即主辦機關在準備最后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時必須采取手段予以積極回應:第一,修正可選擇方案,包括原方案;第二,制定和評估原先未加認真考慮的方案;第三,補充、改進和修正原先的分析;第四,作出事實資料上的修正;第五,解釋所提意見因何不加采用。所有對環境影響評價草案的意見,不論是否被采納,都應附在最終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二、意義

⑴有利于調動各行各業和廣大群眾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共同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⑵有利于吸收群眾參加環境管理(3)有利于決策的科學性三峽庫區現重大險情驗證專家預測

據重慶晚報報導,受暴雨和三峽水庫水位漲落影響,云陽縣故陵鎮涼水井總體積約360萬立方米的坡體隨時有下滑入江的可能,屆時整個長江將有半個江面被堵塞。目前該縣已啟動應急預案,禁止所有人員進入該地區。據該縣故陵鎮楚副鎮長說:“如真的滑坡,一半的長江航道將被堵。”該滑體長約300米,寬約600米,平均厚度20米,總體積約360萬立方米,前緣高程150米,后緣高程301米,基巖滑面平均傾角51度。如滑坡,將阻塞江面,對過往船只有巨大安全威脅。

專家擔憂不幸言中

早在去年,專家們就有預測,蓄水期并不是地質災害出現的高潮,今年4、5月份退水的時候,才是最嚴峻的考驗,目前出現的重大滑坡險情證實了專家們的預言。據該縣地質環境監測站的監測,今年3月10日以來,滑坡以每天1厘米的速度加劇變形。4月1日,重慶市資深地質災害防治專家黃家瑜對滑坡現場踏勘后表示:滑坡已處于臨滑狀態,庫水位進一步下降和強降雨疊加的情況下,總體積約360萬立方米的滑體隨時有下滑入江的可能。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對三峽工程進行論證,黃萬里教授沒有被邀請參加工程論證。黃萬里數次給中央領導人和政治局,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家監察部寫信,痛述三峽工程的危害。要求中央決策層給他半個小時的時間,陳述為什么三峽工程永不可建的原因。但沒有答覆。黃萬里原清華大學水利系教授,著名水利工程專家,曾六次上書中共中央,反對在長江三峽上建大壩,他認為:從自然地理觀點,長江大壩攔截水沙流,阻礙江口蘇北每年十萬畝的造陸運動;淤塞重慶以上河槽,阻斷航道,壅塞將漫延到瀘州、合川以上,勢必毀壞四川壩田。目前測量底水輸移率尚缺乏可靠的手段,河工模型動床試驗在長期內長段落中尚欠合理基礎,只可定性,不能定量,不足以推算長江長期堆積量。故此而論,長江三峽大壩永不可修。

此外,從國防的角度看,大壩建起來后無法確保不被敵襲,也很不安全。黃萬里預言:“三峽高壩若修建,終將被迫炸掉。”同時,他還指出,公布的論證報告錯誤百出,必須懸崖勒馬、重新審查,建議立即停止一切籌備工作,分專題公開討論,不難得出正確的結論。1992年4月3日,七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議案,1767票贊成,177票反對,664票棄權,25人未按表決器。通過三峽工程。

黃萬里先生有個遺愿,要模仿杭州的岳墳,在白帝城上立四個跪著的鐵像,讓他們向長江請罪,向中國人民請罪,向子孫后代請罪。德國多特蒙得大學水利專家王維洛曾撰文說,我堅信,黃萬里先生的這個遺愿能夠得以實現。至于四個鐵像具體是誰,還是不要具體地指出來為好,免得這四人的后代將來到了三峽就像秦檜的后代一樣無地自容。另外一定要在這鐵像前立一個碑,一個向子孫后代表示我們歉意的碑,碑文的內容應該是∶請原諒,我們沒有能夠阻止他們。學校讓他申請帶博士。他說我有資格帶博士,我不用申請,要考慮我的資歷,考慮我的學識,你們認為我能帶博士,那就應該聘請我,而不是我來申請。他不申請,但學校有關方面說,假如你不申請的話,就不能帶博士,所以他就一直沒有帶博士。80年代上馬三峽工程,他一開始就反對,寫過好多文章,給每一個總理上書,寫他的意見,一直到他寫不動還在寫,也不管他的右派身份。他說,我只管寫,聽不聽、采納不采納是領導人的事。三、貫徹在環境影響評價和其他涉及公眾利益的許可程序中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建立決策信息公開與披露制度;鼓勵各類非政府的環境組織代表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建立公眾參與的司法保障制度.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所謂環境公益訴訟,是指任何公民、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而我國現行的環境訴訟法律規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最后被歸于民事法律管轄范疇。由于環境權益不僅僅屬于私人權益,更屬于社會公益,所以在歐美各國的環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04年5月21日,陳法慶以掛號信函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環保總局5個部門各寄出了一封內容相同的建議書,即《環境污染、法律無奈—關于請求對公益訴訟等立法立案審理的建議》。他建議:“公民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法院也應立案審理,惟有如此,有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行為才能受到監督,公眾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切實保障。”9、春去春又回,新桃換舊符。在那桃花盛開的地方,在這醉人芬芳的季節,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樣陽光,心情像桃花一樣美麗,日子像桃子一樣甜蜜。4月-254月-25Sunday,April6,20251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們的能力成正比例。00:01:4800:01:4800:014/6/202512:01:48AM11、夫學須志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4月-2500:01:4800:01Apr-2506-Apr-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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