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勞動合同解除公告詳解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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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年勞動合同解除公告詳解正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勞動關系管理,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公告。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公告適用于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包括正式員工、勞務派遣人員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勞動者。第三條基本原則勞動合同解除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告的規定。第二章勞動合同的協商一致解除第四條協商一致解除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時,需向另一方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解除理由。第五條協商程序提出解除的一方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明確解除意向及具體原因;雙方在收到通知后,應于個工作日內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協議書中需明確以下事項:(1)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2)工資、獎金及其他待遇的結算方式;(3)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事宜;(4)其他雙方約定的事項。第六條經濟補償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元/年(或根據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補償金額應于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第三章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第七條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條件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訂立勞動合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八條勞動者預告解除條件勞動者如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日)。用人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于個工作日內進行工作交接安排。第九條預告解除程序提出解除的一方應填寫《勞動合同解除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應在接到申請后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告知勞動者具體解除日期及相關事宜;雙方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完成工作交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過渡。第十條經濟補償根據本章第七條被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元/年(或根據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即時解除條件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達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程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第十二條勞動者即時解除條件在下列情形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第十三條即時解除程序提出解除的一方應填寫《勞動合同即時解除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應在接到申請后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書面答復;如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并簽署《勞動合同解除確認書》。第十四條經濟補償根據本章第十一條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則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元/年(或根據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第五章經濟補償的具體規定第十五條經濟補償范圍經濟補償金的發放范圍包括以下人員: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或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個月。具體金額為:元/月×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第十七條特殊情況處理對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對于勞務派遣人員,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完成相關手續。第六章勞動關系的終止與交接第十八條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的勞動關系自解除日期起正式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第十九條工作交接程序雙方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完成工作交接,并簽署《工作交接確認書》;勞動者應歸還所有公司財物,包括但不限于辦公設備、文件資料等;用人單位應當在交接完成后出具《離職證明》,并如實填寫勞動者的在職期間表現。第二十條未盡事宜處理如在勞動合同解除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公告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二條勞動者責任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隱瞞等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三條解釋權本公告由單位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生效時間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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