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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
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
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資管新
規細則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為規范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統一同類理財產品監管標準,有
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
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管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
局日前共同發布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指導意見》(銀
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o
《意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服務實體經濟、防范金融風險、
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堅持堅決防范重大風險攻勢的決策配
置,堅持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思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基本目
標,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理念,堅持
所有放矢的問題導向,積極穩定推進的基本思路,全面壟斷各種
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
《意見》根據產品類型統一監管標準,從招募方式和投資性
質兩個維度對理財產品進行分類,分別統一投資范圍、杠桿約束、
信息披露等要求。堅持產品與投資者匹配的原則,加強投資者的
適當管理,加強金融機構的勤奮責任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理財
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換。嚴格非標化債權類資
產投資要求,禁止資金池,防范影子銀行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分
類統一債務和分級杠桿要求,消除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加
強監督協調,加強宏觀嗔重管理和功能監督。
《意見》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
給予金融機構理財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
運行。
下一步,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各
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理財
業務。(結束)(結束))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國家外匯管理
局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我國理財業務發展迅猛,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
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
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
控等問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配置,規范金融機構資產
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督標準,有效預防金融風險,
將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變革升級,
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格控制風險的下劃線思考。把理財業務風險防范
化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減少庫存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基本目標。充分發揮理財業務功能,
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求,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實
際向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于復雜,加劇風險跨行
業、跨市場、跨地區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督相結合、機構監督與
功能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理財業務的全
面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的放矢問題導向。著重于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
杠桿不清、套期保值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
制,同時對金融創新持續利益避免危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
間。
(五)堅持積極、安全、慎重地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
穩定關系,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果斷處置風險的
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工作順序、
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理財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理
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
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
益履行誠信、勤奮履行義務,征收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承擔
投資風險,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與委托人在合同中提前約定收
取合理的績效報酬,績效報酬計入管理費,應與產品一一對應并
逐一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理財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在開展理財業務
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兌換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
兌換。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理財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私募
投資基金專項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
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
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券商、券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基
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理財機構、金
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等。根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
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
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理財產品按招生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開招
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的。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非
公開發行。
理財產品按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
品和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存款、
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在80%以上,權益類產品投資股票、未
上市企業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在80%以上,商品和金融衍生
品投資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比例在80%以上,混合類產品投資債
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非金融機構主觀因素
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在流動性限制資產可銷售、可
轉讓或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為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應按照上述分類標準向投資者
明確理財產品的類型,并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產品成
立后到期日,不得擅自更改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
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和金融衍生類資產的比例范圍在發行產品
時必須確定投資者,在產品成立后到期日之前不得擅自變更。產
品的實際投入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變化,除了高風險類型的
產品超過比例范圍投資低風險資產外,應首先得到投資者的書面
同意,履行注冊申請等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手續。
五、理財產品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
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投資于單一理財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或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驗,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
資產300萬元以上,家庭金融資產500萬元以上,或近3年本
人年平均收入40萬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底凈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的法人部門。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況。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一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在30萬元以上,
投資單一混合類產品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上,投資單一權益類產
品、單一商品、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理
財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理財產品,要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
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的適當管理,向投資者銷售符合其
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理財產品。禁止欺詐或誤導投資
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理財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
分割理財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于產品
風險等級的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
金融機構應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
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達賣方負責,買方自負的理念,打破
剛性兌換。
七、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必須具備適應理財業務發展的
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管理和問
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工作人員資格認定、培訓、評
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
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督規定和
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理方式,
遵守行為標準和職業道德標準。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
務員,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到取消就業資格,禁止在其他類型的
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應用受托資金投資,遵守慎重經營規則,制定
科學合理的投資戰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履行以下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依法籌集資金,發售和登記產品份額。
(二)辦理產品登記和登記手續。
(三)分別管理、記賬和投資管理的不同產品的受托財產。
(四)根據產品合同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立即向投資者分
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制作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和公開產品純利潤和投資收益狀況,確定購買、
回購價格。
(七)處理與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托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簿、報告書等相
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員的名義,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兌換受托資金和收益時,金融機構應保證受托資金和收
益返回受托人原賬戶、同名賬戶或合同約定的受托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責任。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信、勤奮的原則切實履行受托管理責任,
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發放的理財產品,應符合金
融監管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任何非金
融機構或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金融機構應建立理財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
售機構的準入標準和流程,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
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必須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
險控制程序,對發行或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
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理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管理機
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
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
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公開招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
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外,不得投資未上市的企業股
票。公開招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但必須符合法律
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
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的股票(包括債轉股)和受益權
和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資產,嚴格遵守投資者的適當管理要求。
鼓勵充分利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十一、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以交易。
2.信息公開充分。
3.集中注冊,獨立管理。
4.公允價格,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
易市場交易。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
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除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
產。金融機構發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遵守金融
監管。
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金
融監督管理部門未制定相關監管標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督促根
據本意見要求制定監管標準并予以執行。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
貸資產。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受(收)就權的投資限制由金融管理
部門另行制定。
(二)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
政策禁止進行債權或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三)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通
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
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鼓勵金融機構
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支持市場化、
法治化債轉股,降低企業杠桿率。
(四)跨境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參照本意見執行,并應當符
合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
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國家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公募產品,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明確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公告、投資風險披露要求以
及具體內容、格式。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通過投資者便于獲取
的方式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
息:開放式產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封閉式產品至少每周披露一
次。
對于私募產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產品合同約
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
要信息。
對于固定收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
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投資債券面
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產品投
資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
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等。
對于權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
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產品投資股票面臨的風險以及
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等。
對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
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的掛鉤資產、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
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對于混合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清晰
披露產品的投資資產組合情況,并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
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
險。
十三、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
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
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
門開展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
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
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
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十四、本意見發布后,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埋產品資產應
當由具有托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
規定的除外。
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
托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只產品單獨開立托管賬戶,確保
資產隔離。過渡期后,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
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
業銀行可以托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
的獨立托管。獨立托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
正和處罰。
十五、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
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
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
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
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資產管理產品
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
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
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
(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并明確股權及其受
(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
出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融
資項目設立多只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
者其他監管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同一
資產的,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只資產管理產品,多只
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
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十六、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風
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產品所投資資
產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
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0
(-)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
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
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
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o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
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o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
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
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
十七、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
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
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
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
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
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
管理部門。
十八、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
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
和風險,由托管機構進行核算并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
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并同時報送金
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
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
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
(-)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
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凈值,應當采用適當的風
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
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凈值時,托管機構應當督促金
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
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
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
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
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十九、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
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杳。
(二)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
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
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機構
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
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
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范,足額補繳存
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并予以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
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并予以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
金融管理部門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
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
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
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
予行政處罰,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聯
合懲戒機制。
二十、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
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開放式公募產品的
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產品、
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計算單
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
產品的總資產。
金融機構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
資,放大杠桿。
二十一、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o分
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
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
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
過2:1。發行分級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產管理產
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
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條所稱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
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
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產品。
二十二、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
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
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
產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托給其他機構進行投
資的,該受托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
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機構應當為金融
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
托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托,不得再投
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委托機構應當對受托
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托機構的準入
標準和程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信
息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托機構不得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
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
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提供投資建議指導委托機構操
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
展資產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資產管理產品應
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
融監督管理部門基于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
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采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
意見并達成一致。
二十三、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
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
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
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范圍、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等
一般性規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業務夸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
誤導投資者。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能模
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能
管理賬戶,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明晰
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能管理賬戶的交易頭寸、
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
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產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人工智能
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周期性,
并針對由此可能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因算法同質
化、編程設計錯誤、對數據利用深度不夠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
陷或者系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金
融機構應當及時采取人工干預措施,強制調整或者終止人工智能
業務。
二十四、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
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
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
資等。
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本機構、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具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
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
批機制和評估機制,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報告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負
責統籌資產管理產品的數據編碼和綜合統計工作,會同金融監督
管理部門擬定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建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系
統,規范和統一產品標準、信息分類、代碼、數據格式,逐只產
品統計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和終止信息。中國人
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統計信息共享。
金融機構應當將含債權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報送至金融信
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金融機構于每只資產管理產品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
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產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
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報送存續期募集信息、資產負債信息,
于產品終止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終止信息。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
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和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其登記托管的金
融工具的信息。
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系統正式運行前,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
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統計制度擬定統一的過渡期數據報送模板;
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于
每月10日前按照數據報送模板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數據,及時
溝通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風險信息和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工作進行監督
檢查。資產管理產品統計的具體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
門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
理,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標準規制。金融
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加強投
資者保護,依照本意見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出臺各自監管領域
的實施細則。
本意見正式實施后,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
立工作機制,持續監測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狀況,定期評
估標準規制的有效性和市場影響,及時修訂完善,推動資產管理
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七、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
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
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于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
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
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
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
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
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二十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規定,對違規行
為制定和完善處罰規則,依法實施處罰,并確保處罰標準一致。
資產管理業務違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法
律法規實施處罰。
二十九、本意見實施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本意見框架內
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
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
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
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
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
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
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
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
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并報送相關金融監
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并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
渡期結束后,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范
(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三十、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行業,必
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為擴大投資者范圍、降低投資門
檻,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
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
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
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
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
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
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
局。“發行”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向資產管理產品的投
資者發出認購邀約,進行資金募集的活動。“銷售”是指向投資
者宣傳推介資產管理產品,辦理產品申購、贖回的活動。“代理
銷售”是指接受合作機構的委托,在本機構渠道向投資者宣傳推
介、銷售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活動。
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
務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8年4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
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日前,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公開征求意見及吸收情況如何?
經國務院批準,《意見》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
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征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
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
門對反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
理的意見,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以下修改
7*C拄口o
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方面,《意見》明確標準化債權
類資產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引導
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
在產品凈值化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
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
準,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
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
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
準,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準入,促進資管產品獲得
平等主體地位,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同時,將嵌套層
級限制為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統一杠桿水平方面,《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
力,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等級設置了不同的負債杠桿,參照行業
監管標準,對允許分級的產品設定了不同的分級比例。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相比征求意
見稿,《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
調整和轉型時間。對過渡期結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
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二、制定出臺《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
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
其中,銀行表外理財產品資金余額為22.2萬億元,信托公司受
托管理的資金信托余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
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余額
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
2.5萬億元。同時,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
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
資管業務在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強金融機構盈利能力、
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
于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導致監管套利活動頻
繁,一些產品多層嵌套,風險底數不清,資金池模式蘊含流動性
風險,部分產品成為信貸出表的渠道,剛性兌付普遍,在正規金
融體系之外形成監管不足的影子銀行,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宏觀調
控,提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影響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加
劇了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傳遞。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從彌補監
管短板、提高監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業金融機構資管
業務開展情況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制定了《意見》。
三、《意見》的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么?
《意見》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
管標準,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準入
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
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意見》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
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
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
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防止產品過于復雜加劇風
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
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
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采取有效監管
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
重點針對資管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
等問題,設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
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范風
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
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四、《意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包括哪些機構的哪些產品?
《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托、
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
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
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就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并收
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金融機構
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但需計入管理費并與產品一一對應。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公司、證券
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
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
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
按照“未經批準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
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
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
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
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
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五、《意見》對資管產品分類的依據和目的是什么?對不同
類型產品監管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是
《意見》的基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
從資金來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
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
溢性強,在投資范圍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產品嚴格,主要投資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
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風險
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監管要求相對寬松,更
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
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的其他資產。二是從資金運用端,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
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
四大類。按照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約束越嚴的原則,設定不
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不同。
對產品從以上兩個維度進行分類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實
質重于形式”原則強化功能監管。實踐中,不同行業金融機構開
展資管業務,按照機構類型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為監管
套利創造了空間,因而需要按照業務功能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
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標準。二是貫徹“合適的產品賣給合
適的投資者”理念:一方面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分別對應社會
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類不同的投資群體,體現不同的投資者適當
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投資性質將資管產品分為不同類型,
以此可區分產品的風險等級,同時要求資管產品發行時明示產品
類型,可避免“掛羊頭賣狗肉”,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六、《意見》在哪些方面強化了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資
質要求和管理職責?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為保障委
托人的合法權益,《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符合一定的資質要求,
并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是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資管業務發展相
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
制和問責機制健全。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健全資管業務人員的資格
認定、培訓I、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
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三是對于違反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從業人員,
依法采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
七、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意見》如何對
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嘖權類資產進行規范?
《意見》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具備以下特征:等分
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托管、公允定價、
流動性機制完善、在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上交易等。具
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
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
非標具有期限、流動性和信用轉換功能,透明度較低,流動
性較弱,規避了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
限制性領域,影子銀行特征明顯。為此,《意見》規定,資管產品
投資非標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
等監管標準,并且嚴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規范的目的是,避免
資管業務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防控影子銀行風險,縮短融資鏈
條,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在規
范非標投資的同時,為了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還需
要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一步深化金
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見》如何防范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如何規范金
融機構的資金池運作?
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過程中,通過滾動發行、集合
運作、分離定價的方式,對募集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在這種運
作模式下,多只資管產品對應多項資產,每只產品的收益來自哪
些資產無法辨識,風險也難以衡量。同時,將募集的短期資金投
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股權項目,加大了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一
旦難以募集到后續資金,容易發生流動性緊張。
《意見》在禁止資金池業務、強調資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
建賬、單獨核算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
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糾正資管產品短期
化傾向,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運用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
性風險。止匕外,對于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資管
產品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的行為,《意見》明確予以禁止。為
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只產品,《意見》要求同一金融機
構發行多只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資金總規模不得超過300
億元,如果超出該規模,需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九、《意見》關于資管產品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要
求與現有各類機構的相關標準是何種關系?二者如何銜接?
資管業務屬于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
擔,但為了應對操作風險或其他非預期風險,仍需建立一定的風
險補償機制,計提相應的風險準備金,或在資本計量時考慮相關
風險因素。目前,各行業資管產品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
要求不同:銀行實行資本監管,按照理財業務收入計量一定比例
的操作風險資本;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
定客戶資管計劃、部分保險資管計劃按照管理費收入計提風險準
備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則按照稅后利潤的5%計提信托賠償
準備金。
綜合考慮現行要求,《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
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
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
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
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
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
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目前不適用風險準
備金計提或資本計量的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意見》并非要
求在此基礎上進行雙重計提,而是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意
見》的標準,在具體細則中進行規范。
十、為什么要打破資管產品的剛性兌付?如何實行產品凈值
化管理?
剛性兌付偏離了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
抬高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干擾資金價格,不僅影響發揮市場在資
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還弱化了市場紀律,導致一些投資者冒
險投機,金融機構不盡職盡責,道德風險較為嚴重。打破剛性兌
付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為此《意見》作出了一系列細化安排。首
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
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第二,引導金融機
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并明確核算原則。
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對產品
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
金償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償等。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
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
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
糾正并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
要求。
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采取預期收益率模式,過度使用攤余
成本法計量所投資金融資產,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
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進而缺少
風險自擔意識;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轉化
為管理費或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也難以要
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了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
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意見》強
調金融機構的業績報酬需計入管理費并與產品一一對應,要求金
融機構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機構核算、外部審計機構
審計確認,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核算原則。首先,要求資管產品投
資的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同時,
允許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部分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一是產品封
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
期;二是產品封閉式運作,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
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
十一、如何規范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
為維護債券、股票等金融市場平穩運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
應當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資管產品的杠桿分為兩類,一類
是負債杠桿,即產品募集后,金融機構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
債行為,增加投資杠桿;一類是分級杠桿,即金融機構對產品進
行優先、劣后的份額分級,優先級投資者向劣后級投資者提供融
資杠桿。在負債杠桿方面,《意見》對開放式公募、封閉式公募、
分級私募和其他私募資管產品,分別設定了140%、200%、140%
和200%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并禁止金融機構以
受托管理的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在分級產品方面,《意見》
禁止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進行份額分級。在可以分級的封
閉式私募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
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均不得超過2:lo
十二、如何消除多層嵌套并限制通道業務?
資管產品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復雜程度,導致底層
資產不清,也拉長了資金鏈條,抬高了社會融資成本。大量分級
產品的嵌入,還導致杠桿成倍聚集,加劇市場波動。為從根本上
抑制多層嵌套的動機,《意見》明確資管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
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
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平等準入。同時,規范嵌套層級,
允許資管產品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但所投資的產品不得再投資
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產品,禁止開展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
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考慮到現實情況,投資能力不足的金
融機構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機構投資,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應當
承擔的責任,公募資管產品的受托機構必須為金融機構,受托機
構不得再進行轉委托。
十三、《意見》對智能投顧業務作出了哪些規范?主要考慮
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在資管領
域就突出體現在智能投資顧問。近年來,智能投資顧問在美國市
場快速崛起,在國內也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
業務。但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于服
務對象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
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質化
可能引發順周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算法的“黑箱屬性”
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絡安全等風險也
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
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范。
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
可以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
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
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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