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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置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加強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管理,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行為,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交通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的設置、管理與監督。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涵蓋公路、水路運輸等相關領域的各類職業技能鑒定活動。第三條基本原則鑒定機構的設置與管理應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條件、規范運作的原則,確保鑒定工作公正、公平、公開,為交通行業培養高素質技能人才服務。第二章鑒定機構的設立條件第四條人員要求1.具有熟悉鑒定工作業務的負責人和一定數量的專職鑒定管理人員,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2.有與鑒定職業(工種)、等級相適應的考評人員隊伍,考評人員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及相關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3.有滿足鑒定工作需要的技術人員,包括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或技能水平。第五條場地設備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滿足鑒定工作需要的場地,場地應符合安全、衛生等要求。2.具備與鑒定職業(工種)、等級相適應的鑒定設備、設施,設備、設施應能滿足鑒定工作的技術要求,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校準。第六條規章制度1.建立健全各項鑒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鑒定人員職責、考評人員管理、考務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2.有完善的鑒定工作流程和規范,確保鑒定工作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第七條經費保障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證鑒定工作的正常開展,經費使用應符合財務管理制度要求。第三章鑒定機構的設立程序第八條申請1.申請設立鑒定機構的單位或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向省級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級鑒定中心)提交《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2.申請表應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擬鑒定職業(工種)、等級、人員配備、場地設備、規章制度、經費保障等內容。第九條初審1.省級鑒定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2.初審內容包括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對初審合格的,省級鑒定中心簽署意見后報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以下簡稱部職業資格中心);對初審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十條審核1.部職業資格中心收到省級鑒定中心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2.審核可采取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等方式,對申請單位的人員、場地、設備、規章制度等進行全面審查。3.審核合格的,由部職業資格中心批準設立,并頒發《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公告部職業資格中心批準設立鑒定機構后,應在交通運輸部官方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布鑒定機構名稱、鑒定職業(工種)、等級、地址等信息。第四章鑒定機構的變更與注銷第十二條變更1.鑒定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鑒定職業(工種)、等級等事項的,應提前30日向省級鑒定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省級鑒定中心收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部職業資格中心審核。3.部職業資格中心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并換發許可證。第十三條注銷1.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省級鑒定中心提出注銷申請:(1)自行終止鑒定工作的;(2)被依法撤銷的;(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鑒定工作的。2.省級鑒定中心收到注銷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報部職業資格中心批準。3.部職業資格中心批準后,收回許可證,并予以公告。第五章鑒定機構的管理第十四條許可證管理1.鑒定機構應在許可證核定的職業(工種)、等級范圍內開展鑒定工作,不得超范圍鑒定。2.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鑒定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省級鑒定中心提出延續申請。3.省級鑒定中心收到延續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部職業資格中心批準后延續有效期;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人員管理1.鑒定機構應加強對鑒定管理人員、考評人員、技術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其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2.考評人員實行聘任制,鑒定機構應與考評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3.鑒定機構應建立人員檔案,記錄人員基本情況、培訓考核、獎懲等信息。第十六條場地設備管理1.鑒定機構應加強對場地、設備的管理,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校準,確保其正常運行。2.鑒定機構應建立場地設備檔案,記錄設備購置時間、使用情況、維修保養記錄等信息。3.因鑒定工作需要更新、更換場地設備的,鑒定機構應提前向省級鑒定中心報告。第十七條考務管理1.鑒定機構應按照國家和交通行業有關考務管理規定組織實施鑒定工作,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確保考試安全。2.鑒定機構應提前公布鑒定時間、地點、報名條件、報名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3.鑒定機構應妥善保管鑒定試卷、答卷等考試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十八條質量管理1.鑒定機構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控制措施,對鑒定工作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2.鑒定機構應定期對鑒定工作質量進行內部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3.部職業資格中心和省級鑒定中心應加強對鑒定機構質量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質量問題突出的鑒定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其鑒定資格。第十九條檔案管理1.鑒定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鑒定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記錄等進行分類整理、歸檔保存。2.檔案內容應包括鑒定機構基本情況、鑒定人員檔案、場地設備檔案、考務檔案、質量管理檔案等。3.檔案保存期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二十條監督檢查主體部職業資格中心負責對全國交通行業鑒定機構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鑒定中心負責對本轄區內鑒定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內容1.鑒定機構執行國家和交通行業有關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2.鑒定機構人員配備、場地設備、規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設立條件。3.鑒定機構鑒定工作質量、考務管理、質量管理等情況。4.鑒定機構收費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方式1.定期檢查:部職業資格中心和省級鑒定中心定期對鑒定機構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周期一般為每年一次。2.不定期抽查:根據工作需要,部職業資格中心和省級鑒定中心可對鑒定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查。3.專項檢查:針對鑒定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或群眾舉報等情況,部職業資格中心和省級鑒定中心可組織專項檢查。第二十三條檢查結果處理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部職業資格中心或省級鑒定中心應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鑒定機構限期整改。2.鑒定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下達整改通知書的部門。3.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鑒定機構,部職業資格中心或省級鑒定中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鑒定資格直至撤銷鑒定資格等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違規處罰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部職業資格中心或省級鑒定中心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其鑒定資格:1.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鑒定機構或超范圍鑒定的。2.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的。3.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4.未按規定進行人員培訓、考核,或人員不符合要求的。5.場地設備不符合要求,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開展的。6.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或制度執行不力的。7.拒絕接受部職業資格中心或省級鑒定中心監督檢查的。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1.對違反本規定的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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