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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服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寧波市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服務卡(以下簡稱"服務卡"),是指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發放,用于記載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從業記錄、信用狀況等內容,供其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時使用的身份識別卡片。第二章服務卡的申領與發放第四條申領條件1.已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房地產中介機構注冊執業的人員。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規定,無不良信用記錄。第五條申領材料1.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服務卡申請表。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5.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出具的在職證明。第六條申領流程1.申請人向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提出服務卡申領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2.房地產中介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送至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3.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發放服務卡。第七條發放方式服務卡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通過郵政快遞等方式發放至申請人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由房地產中介機構轉交給申請人。第三章服務卡的使用與管理第八條使用要求1.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服務卡,接受交易當事人的監督。2.服務卡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出租、涂改或偽造。第九條信息記載1.服務卡上記載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名稱、聯系電話、從業記錄、信用狀況等。2.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從業記錄包括:簽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數量、服務質量評價、違規違紀行為等。3.信用狀況根據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記錄進行更新,包括良好信用記錄、一般失信記錄、嚴重失信記錄等。第十條信息更新1.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提出服務卡信息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房地產中介機構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統一報送至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3.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變更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服務卡上予以更新。第十一條遺失補辦1.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服務卡遺失或損壞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提出補辦申請,并提交書面說明。2.房地產中介機構對補辦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統一報送至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3.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補辦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補發服務卡。第十二條注銷管理1.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服務卡應當予以注銷: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或者注銷的;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注銷或者不再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服務卡注銷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3.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注銷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予以注銷服務卡,并收回原服務卡。第四章從業記錄與信用管理第十三條從業記錄1.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其從業人員的從業活動情況,包括簽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編號、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收費等信息。2.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于每月末將上月的從業人員從業記錄報送至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第十四條信用檔案建立1.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立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記錄其信用狀況。2.信用檔案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從業記錄、良好信用記錄、一般失信記錄、嚴重失信記錄等。第十五條信用信息采集1.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房地產中介機構報送的從業記錄、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記錄、交易當事人的投訴舉報、社會公眾的監督意見等。2.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一般失信記錄:未按照規定出示服務卡的;服務過程中存在輕微違規行為,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受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警告處罰的。3.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嚴重失信記錄: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服務卡的;轉借、出租、涂改或偽造服務卡的;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交易當事人利益的;利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進行欺詐的;受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第十六條信用評價1.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記錄,定期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評價。2.信用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級。3.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評優評先、晉升晉級、繼續教育培訓等的重要依據。第十七條信用信息公示1.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定期公示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2.公示內容包括:姓名、所在房地產中介機構名稱、信用評價結果、主要失信行為等。第十八條信用修復1.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被納入一般失信記錄的,自失信行為發生之日起滿6個月且已改正的,可以向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2.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被納入嚴重失信記錄的,自失信行為發生之日起滿1年且已改正的,可以向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3.信用修復申請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整改報告、相關證明材料等。4.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其信用等級調整為良好,并在信用檔案中予以記錄。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監督檢查1.寧波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服務卡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服務卡的申領、發放、使用、管理情況,從業記錄的報送情況,信用檔案的建立和更新情況等。3.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第二十條法律責任1.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出示服務卡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2.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轉借、出租、涂改或偽造服務卡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交易當事人利益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交易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房地產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如實記錄其從業人員從業活動情況并報送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5.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服務卡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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