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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員工手冊范本樣本管理
第一章總則
本手冊根據公司章程,根據公司人事、行政、財務等
規章制度而制定,它能指導您熟悉任職期間的有關準則與政
策,提供您在公司可享受的權利、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等
資料。熟悉了這些內容后,您將對公司動作與管理風格有一
個更清晰的認識,包含您對我們的期望與我們對您的期望。
由于公司的進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手冊中規定
的政策有可能隨之相應的修訂,但任何政策的變動我們都將
及時通知您。您有不明確的地方,請提出自己的疑問。我們
希望您作為公司的一員感到愉快。本手冊的解釋權屬于行政
管理中心。
公司的每一位在崗員工都應遵循本手冊。
第二章招聘錄用
一、招聘申請
1、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部提出員工招聘要求,并填
寫《招聘申請表》。
2、人事部對需求部門用人申請進行審核,并報總經理審批
同意后實施招聘。
二、人員篩選
1、初試,要緊對應聘者基本素養、基本專業技能、價值取
向等方面做出基本推斷,由人事部主持。
2、復試,要緊對應聘者與崗位的契合度進行考察,如應聘
者對崗位所需技能的掌握程度,勝任該崗位所需具備的綜合
能力等方面,由用人部門主持。特殊崗位或者人才由總經理
親自面試。
三、背景調查
1、就應聘者與工作有關的一些背景信息進行查證,以進一
步確定應聘者的任職資格。
2、經公司篩選合格的人員,在公司決定錄用之前,視情況
對其作有關的背景調查,調查要緊內容包含學歷水平、工作
經驗、綜合素養等,以降低公司的用人風險。
四、人員錄用
通過面試環節的選拔,經公司考核合格的應聘人員,在
做出錄用決策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錄用通知書。
五、報到與試用
1、被錄用員工在接到公司的錄用通知書后,務必在規定的
時間內道公司報到。若在發出錄用通知書的10天內不能正
常按時報到者,公司有權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
后可延期報到。
2、被錄用人員按規定時間來公司報到后,需辦理如下手續:
將有關入職資料交給人事部,包含小1寸彩色證件照3
張;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與復印件;指定醫院體檢
表;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建設銀行卡復印件;
申領有關辦公用品;
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一個月內);
應聘人員務必保證向公司提供的資料真實無誤,若發現
虛報或者偽造,公司有權將其辭退。
六、試用與轉正
1、公司新進人員到人事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進入試用期
階段,試用期為『6個月不等,若用人部門負責人認為有必
要時,也可報請公司有關領導批準,將試用期酌情縮短。
2、用人部門與人事部對試用期內員工的表現進行考核鑒
定,考核要緊從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個方
面進行。
3、試用期內員工表現優異,可申請提早轉正,但試用期
不得少于一個月c
4、試用期間員工若品行欠佳或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停止試用。
5、試用期滿且未達到公司相應崗位要求的合格標準,人事
部與用人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延期轉正或者辭退,試用期
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6、員工試用期馬上結束時,須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公司
根據員工試用期的表現作出相應的人事決策。
7、辦理轉正手續,同時用人部門與人事部對轉正員工定崗
定級、提供相應待遇、員工職業進展規劃等工作。
第三章考勤制度
1、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部負責。
2、公司上班時間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
30,實行雙休制。特殊部門可自行調節上班時間,公司因季
節變化需要調整工作時間則另行公布。
3、公司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新員工于入職三天后開始考
勤,任何員工不得代他人打卡,如有發現按違紀處理,代打
卡雙方均扣罰50元/次,第二次發現給予警告處罰,第三次
發現將屬記過一次(按獎懲條例執行)。
4、未經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準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
到職者;或者用不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者;或
者不服從合理的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5、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5分鐘至59分鐘,按每分鐘1
元扣罰。超過1小時至3小時的扣罰半天工資,超過3小時
以上的扣罰全天工資;當月漏考勤打卡累計超過3次,扣罰
5元/次。
6、所有考勤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另行扣
罰當月工資10元,當月累計達五次及以上者作曠工半日論
處。
7、所有考勤員工無故曠工半天者,扣全天工資;曠工一天
者,扣2天工資;依次類推。連續曠工三天,全年累計曠工
達5天者,屬嚴重違紀,按獎懲條例執行,解除勞動合同處
理。
8、關于遲到或者早退者,事后不得補請事假、病假抵充,
如確屬因公外出或者事前已電話向主管請假,可事后做出書
面說明,由部門主管證明企業負責人核準(或者指定人員)
方可有效。否則按遲到早退標準處理。
9、行政部人員監督員工考勤,并對特殊情況進行記錄,當
天發生的特殊記錄于次日上午9:00前報人事部,每周五發
生的特殊記錄于下周一下午12:00前報人事部。
10、關于不記得打卡或者漏打卡或者其他特殊導致沒有考勤
記錄者在說明情況時,需經部門主管與所在企業負責人共同
簽字生效,同時報人事部說明情況。
第四章加班制度
1、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與主管指定
事項,務必繼續工作者,稱之加班。加班設應急加班與計劃
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
稱應急加班,周末或者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加班,稱計劃加
班。
2、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不執行加班制度。
3、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
公司有權根據工作與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4、職能部門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事先在人事部填
寫《加班審批表》,注明加班事由,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人
事部審核后方視為加班。申報加班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
5、加班審批通過后,加班時間段需有相應的考勤記錄反映
加班時間,方可視為有效加班。
6、職能部門員工加班需將已審批的《加班審批表》提早一
天(17:00前)上交人事部。
7、加班審批表上需要注明估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實際加
班時數與計劃不能相差太遠,部門主管或者經理需要對加班
時間進行監控與評估。
8、加班需嚴格執行審批流程,員工若不能在規定時間遞交
《加班審批表》,則需在實際加班后二天內補交到人事部,
否則視為失效。
10、加班待遇按《薪資制度》執行。
11、加班存休:存休或者調休不得跨年度使用;存休加班不
支付加班工資;補休需獲得相應的審批人員的批準方能休
息。
12、下列情況不視為加班:
A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游及其他娛樂活動;
B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后的娛樂活動;
C出差時路途所花費的時間;
D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E辦公室管理人員,未經上司指派或者同意的日工作時間
的延長。
第五章休假制度
一、請假原則
1、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到崗者,務必事前請假,逐級審批。
凡未獲批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未辦理續假手續,不得擅
自休假,否則視曠工處理。
2、所有假別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按請假核準權限獲
批準后,統一交人事部備存。
3、遇疾病或者突發事件,來不及事先請假,應電話請假,
事后按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4、所有假期的補辦手續需在休假同崗兩天內將資料上交人
事部,否則按曠工處理。
5、所有請假按小時為基本單位,不夠4個小時的按半天計
算,超過4個小時不超過8個小時的,按一天計算。
6、請假超過3天以上應有工作代理人,由代理人在請假單
上簽字,確認代行請假期間的有關工作。
7、請假在3天以上的務必提早一周,請假6天以上需提早
半個月遞交書面申請給相應的人員審批,并上交人事部備
案。
8、所有休假應事先獲得直接上級主管批準。
9、凡是違反《婚姻法》與《計生法》等國家政策規定的不
享有婚假與產育假的有關待遇,同時公司有權作辭退處理。
二、批準權限
1、不管任何假種,員工請假在3天或者以內的,由部門主
管批準同意;請假3天以上由各直屬管理中心總監批準同意;
一周以上的務必經總經理批準。
2、員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假期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司
規章制度的行為,一經發現,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
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病假
1、請病假須出示區級或者以上“醫院證明",以病假證明的
日期為準,當日有效;無法提供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將視為曠
工;
2、若員工累計請病假超過法定醫療期,公司將按照法律法
規關于醫療期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如患重大病癥,自連續病假第二個月起予以停職(工),
病愈后,在法定醫療期內病愈的,經公立醫院體檢證明體力
正常,優先予以復職。
4、因工傷休假在半個月以內的公司保留其職位并支付基本
工資;其余病假不計發工資。
5、病假當天電話告知部門主管。并在病假結束返崗當天出
具公司指定醫院(急診除外)的病假證明,由公司人力資源
部予以審核歸檔。
四、事假
1、請事假應事先由部門主管批準,人事部審核,若事先未得
到批準缺席的,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事假時,需提早1天申請并經核準,若當天有緊
急事件的可電話向主管請示并于返崗后補辦請假手續。
3、每月累計請事假不得超過五天或者五次,全年累計不得
超過十五天或者二十次(特殊情況例外),超出部分視為曠
工,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因故遲到而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者,需上班時間前向部門
主管電話報備說明情況,并于工作后補辦請假手續。
五、法定節假日
1、員工每年享有共十一個工作日的法定休假:(共11天)元
旦1天、春節3天、勞動節1天、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
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六、年假
1、員工進入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后,能夠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需在一年內休完(按自然年計算);不能累計享用,
也不折發酬金。
3、年假天數:凡司齡滿1年的可休假5天,司齡滿5年的
可休假10天,司齡滿10年的可休假15天。(不包含節假日)
4、請年假普通員工需提早一周、管理層需提早半個月填寫
請假單審批,并上交人事部備案。審批程序:普通員工年假
由各中心總監審批,管理層員工由總經理審批。
5、員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況下,不得以年休假為理
由離開工作崗位。
七、婚假
1、員工享有三天婚假,符合晚婚晚育的(男晚于25歲,女
晚于23歲)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當地政府有
關規定執行。
2、婚假需在辦理結婚手續后的6個月內一次性享用,逾
期作廢,請假期間扣除有關補貼;
3、申請婚假者須提早10天辦理請假手續,同時務必出具結
婚證、雙方身份證原件,經由管理中心總監核準后生效;
4、婚假期間發放崗位基本工資。
八、產假、計劃生育假
1、凡在公司工作滿1年的員工可享受產育假。
2、產假:女員工產假為90天,包含產前15天,產后75天,
產前產假超過15天部分者,做事假處理。產前產假不足15
天部分者,產后補足。難產多胎等根據各地方政府規定給假;
初婚配偶分娩假10天。
3、產假期間工資由生育保險金支付,公司不另行支付費
用;
4、晚育者(女24歲),增加晚育獎勵假30天;
5、產假計算日期以醫院證明生產日為產后第一天;
6、產假務必于產假2周前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公司事先安
排工作接續作業。所有女員工務必于孕后一個季度之內通知
部門主管/經理,并將有關懷孕及估計分娩期的醫生證明提
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九、女性專屬假期
1、三八婦女節放假1天。
十、喪假
如員工直系親屬過世,憑醫院《死亡通知書》,公司將給予
員工最長三天的喪假;
十一、工傷假
1、若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
應的工傷認定手續,將鑒定結果提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申請
取得工傷休假。經審核認定為工傷者,待遇按國家規定辦理;
2、無須住院的門診人員,應由主管斟酌情況,分配體力勝
任的工作,如務必休養或者繼續療養,須再續假,除仍須醫
院證明外,主管仍應負責切實審查;
3、員工受傷是否工傷,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請有核準權
限的主管批準方可申報工傷認定;
4、關于患病或者受傷是否為因工作而引起的,由公司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鑒定結果作出
推斷。
5、上、下班之必經途中因違反交通規則受傷及在生產、辦
公區域內因有意違反作業安全標準而受傷者,概不以工傷
論。
6、關于未取得工傷認定的,而擅自作主為工傷而自行休假
的,公司有權拒絕工傷認定休息或者將該職工已休息天數視
為曠工。
十二、其它
1、員工在試用期、實習期間不享受休假待遇;
2、關于調休、加班存休抵扣事假只能按天(最小單位為1
天)為基數進行抵扣;
3、員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假期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公
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一經發現,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
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章員工福利
1、成為正式員工后公司依照國家與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
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2、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與在
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與地方的有關規定執
行;
3、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按當
地有關政策執行;
4、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待遇;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與地方
有關規定執行;
6、員工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
定執行;
7、根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終獎金的
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七章獎懲制度
一、獎懲原則:依法獎懲,獎懲分明,公開平等,以獎為主。
二、獎勵:
1、獎勵的原則:對業績突出者或者有特殊奉獻的員工,實
行物資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獎勵的目的:認可員工的工作業績,鼓勵激發員工用自
己的聰明才智不斷開拓創新,制造最佳的經濟效益,塑造企
業形象。
3、獎勵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
4、獎勵的方式:
(1)授予各類光榮稱號;
(2)給予特殊津貼;
(3)發放獎金。
5、獎金發放的標準:
(1)嘉獎一次,獎勵200元。
(2)記功一次,獎勵500元。
(3)記大功一次,獎勵1000元。
6、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嘉獎:
(1)能完成重大或者特別難辦的事務者。
(2)超額或者超標準完成本職工作者。
(3)厲行節約、充分利用、卓有成效的工作者。
7、凡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功:
(1)提出生產、經營與管理等方面合理建議被采納者。
(2)遇見緊急情況,不怕風險敢于承擔責任及時處理,
避免公司缺失者。
(3)積極檢舉損害公司利益的違紀行為者。
(4)遇到意外事件奮不顧身,避免或者減少經濟缺失者。
8、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功:
(1)勇于開拓市場,為公司制造可觀的經濟效益,有顯
著奉獻者。
(2)對公司有特殊奉獻,使公司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3)入公司期滿五年工作成績優異,未曾曠工或者有劣
跡記載者。
9、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予以發放獎金:
對公司提出建議性意見被采納者,并為公司制造巨額經
濟效益或者廣泛效益,按其所創利潤的2%發給當事人獎金。
三、懲處:
1、懲處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法規及公司的各項
規章制度為準繩,對員工的懲處要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2、懲處的目的:為保證公司的一切工作正常進行,時刻提
醒、規范員工的行為舉止,做到令行禁止。
3、懲處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
4、懲處的形式:行政處罰與經濟處罰相結合。
5、經濟處罰標準:
(1)警告一次,罰款100元;
(2)記過一次,罰款200元;
(3)記大過一次,罰款500元;
6、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
(1)未經同意,擅自離崗,貽誤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以致發生危害公司工作,情節輕微者;
7、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
(1)對上級合理指導或者有期限的工作安排,無故不按
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利益;
(2)在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嬉鬧、吵架,妨礙他人工作
而不聽勸阻的;
(3)對同事惡意攻擊、誣害,制造事端的;
8、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大過:
(1)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
(2)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三日以上者c
(3)違反操作規程操作,造成損壞或者發生事故者。
(4)一年內累計兩次記過者。
第八章試用期制度
一、試用期期限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確定試用期限,試用期為1-6個月。公司
根據員工表現可適當縮短試用期。
二、試用期工資
員工試用期的薪資由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三、試用期員工的培訓
由用人部門與人事部共同實施培訓考查。
四、試用期管理程序
1、新員工入職當日由人事部負責與新員工辦理入事手續與
錄用條件告知書。
2、用人部門負責為新員工確定試用期培訓計劃與目標。
3、用人部門主管在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后,應與試用期員工
進行面談,評價其工作業績,并給予指導與熟悉員工需要的
支持。
4、在試用期間內,人事部對試用員工跟蹤回訪;回訪內容
(新員工到崗生活情況;新員工與部門人員關系是否融洽;
新員工能力與應聘崗位要求是否匹配;新員工在崗品行是否
端正;新員工的同意能力如何等)
5、在試用期內,人事部對新員工回訪的時間:(試用期第一
個月回訪2次;后一個月試用期,視實際情況每月回訪1次。)
6、員工在試用期滿前十日,由行政部提早通知部門負責人
與新員工做轉正面談,并在員工的《轉正申請單》評語欄目
寫上工作評核意見及提出具體的人事批復建議。
7、人事部審核新員工的《轉正申請單》,轉報總經理審批。
8、批準后由人事部同轉正員工進行轉正面談,如未獲批準
轉正的,由人事部負責辦理辭退或者延長試用期期限手續。
9、員工如對試用評價與轉正結論有異議的,可向人事部進
行申訴,公司將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10、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不良、服務能力欠佳、無故曠工
者或者不適合工作崗位職責的員工,公司可停止試用,予以
辭退。
11、新入職5天時間為培訓期,若員工在培訓期間離職公司
不予計發薪金。
12、獲得轉正批準后的新員工,轉正后的薪資待遇按其工作
能力與崗位確定工資級別。
第九章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簽訂要求
1、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
工務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版本由人事部負責擬定,經由法律顧問審核
后,報總經理確定執行。
3、新錄用的員工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與員工簽訂《勞
動合同》。
4、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員工與公司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簽訂權限
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人代表公司與員
工簽訂勞動合同;
2、員工務必親自簽署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變更
1、公司與員工能夠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勞動合同
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2、因生產計劃需要調整職工工作崗位的,新調整的工作崗
位假如與勞動合同不一致,人事部應當在工作崗位變動之前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3、假如因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原崗位或者不能勝任工作
而給其調整工作崗位的,應對該員工出具《調整崗位通知
書》,并載明鹵位調整的原因,該員工過錯或者者不能勝任
工作的考核指標等內容,經員工簽字確認后,與之訂立《勞
動合同變更協議》。
4、因工作需要或者員工的實際能力,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
地點或者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發生變更時,由
人事部通知員工有關的變更事項,被通知員工務必從接到通
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人事部進行協商,逾期不答復的,
視為同意變更,由人事部在工作崗位調整前與該員工簽訂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三、勞動合同續簽
1、勞動合同是否續簽,由用工部門提出意見,經人事部審
核,報總經理批準。
2、公司決定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在原合同到期前15日,
公司將《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的通知函》發給員工,告之公司
續簽勞動合同意向。
3、關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員工。人事部應在合同
到期日,及時與其結算工資,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假如其為
銷售、采購業務人員,及時提請總經理向其在職期間聯絡的
業務往來單位發出函件,并留存對方簽收的書面證據。
四、勞動合同期限
1、從事通常工作崗位的普通員工,合同期限為1?3年。
2、從事較重要工作崗位的員工,具有初級職稱以上的管理
者,合同期限為3?5年。
3、從事重要工作崗位的,具有中高級職稱以上的關鍵崗位
工作的管理者合同期限為五年。
4、特殊崗位工作的員工,合同期限由總經理決定。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者經甲、乙雙方協
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者解除固定期限
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與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2、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能夠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
容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3、若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
勞動合同。
4、訂立合同所根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合同應變更有關內容。
5、訂立合同所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
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能夠變更合同有關內容或者解除。
6、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者錄用條
件的,甲方提早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
方
1、如無特別約定,合同簽約后15天內員工未能上崗。
2、因乙方未能在1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有關資料,至使甲
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3、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
包含: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
明等是虛假或者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
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
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者除名等嚴重處分、或
者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
養、拘役或者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4、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
重大損害的。
6、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
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缺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者經甲
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
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
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者變更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夠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但應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者調整工作崗位
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與勞動
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
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
變化或者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5、根據合同第六條第(五)點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
議的。
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能夠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提早七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4、乙方提早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辭職。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2、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
項工作任務的。
3、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者被
撤銷的。
4、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死亡的。
5、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與
可能的,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
全或者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
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
同超過15天的。
6、乙方應征入伍或者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占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
或者無形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4、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5、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耿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6、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2、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與住
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者封存手續;
3、應乙方要求,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者績效證
明。
4、乙方不辭而別,或者者下落不明,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者
拖延辦理與乙方離職有關的手續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
認其負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二、拒不簽勞動合同的處理
公司嚴格執行書面勞動合同制度,自公司書面通知要求員工
簽訂之日起7日內,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員
工不一致意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第十章員工培訓
一、培訓目的
1、通過培訓,使員工達到并保持在本職工作崗位上進行規
范服務的要求。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
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能夠與該勞動
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
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
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
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入職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統籌安排、各有關部門協助進行。
1、入職培訓是指員工到崗后至試用期滿前的業務培訓。
2、入職培訓內容要緊包含:
A部門職能與工作目標;
B部門崗位結構與崗位職責;
C操作技能與工作程序;
D本公司與本部門規章制度;
3、入職培訓的考核結果與員工轉正評定相結合。
4、培訓期的新入職人員不享有提成與各類獎金,培訓期間
自行離開的人員無工資計發。
三、在崗培訓
1、在崗員工業務培訓由各部門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實施。凡
公司出資培訓的,培訓前員工應根據公司要求簽訂培訓協
議。
2、在崗培訓由各部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部配合。必要時
可委托有關單位來公司培訓或者組織有關員工參加公司外
培訓。
3、在崗培訓可采取崗位交叉培訓、業務提高培訓、新規范
新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
4、公司每年根據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對現有主管以上人
員進行培訓。
5、對管理人員的統一培訓由人力資源部安排,組織實施。
管理人員統一培訓的內容包含管理理論、管理能力、管理技
巧、新知識、新技能等。
6、對管理人員的專項培訓,由本部門提出專項申請,報人
力資源部批準執行。
7、培訓考核的資料應歸檔儲存,作為晉升與獎懲的根據飛
第十一章晉升制度
一、晉升形式
員工晉升可分為部門內部晉升與員工部門之間的晉升。
1、員工部門內部晉升
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經理根據部門實際
情況,經考核后填寫《員工晉升表》,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
授權人批準后,交由人事部存檔。
2、員工部門之間的晉升
指職員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崗位變動,需經考核后擬調
入部門須填寫《員工晉升表》,由所涉及部門的主管批準并
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交由人事部存檔。
二、晉升分為三種類型
1、職位晉升、薪資晉升
2、職位晉升、薪資不變
3、職位不變、薪資晉升
三、晉升的形式分為定期或者不定期
1、定期:公司每年根據公司的營業情況,有年底進行統一
晉升員工。
2、不定期:在年度工作中,對公司有特殊奉獻,表現優異
的員工,隨時予以晉升。
3、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間,工作表現優秀者,由試用部
門推薦,提早進行晉升。
四、員工晉升根據
1、公司普通員工,在原工作崗位上工作半年時間(不含試
用期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評定工作表現優秀。
2、公司部門經理級員工,在原崗位上工作時間一年(不含
試用期工作時間)經總經理評定工作優秀。
2、因公司需要,經總經理特批的其他情形的晉升。
五、晉升的通常程序
1、部門主管向人事部申報出現的空缺職位并向人事部推薦
人選。
2、人事部進行評審并匯報經理。
3、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章工作調動
一、調動種類與程序
1、調動是指在勞動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的工作地點與職位級
別的調整。
2、員工調動分為平行調動、晉升調動、降職調動與臨時調
動。
3、員工沒有可同意的理由,不得拒絕公司對其職位、工作
地點的調動,否則以終止合同論。
4、所有調動,都須經部門主管批準,交人事部審核、總經
理批準后執行。
二、平行調動
1、平行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薪酬不變情況下的職位變動。
2、員工的調動取決于下列(但不限于)情況:
A部門工作量的增減;
B為員工職業生涯進展的需要,進行的職位輪換;
C員工不能勝任現任職位;
D工作需要;
E其他原因。
三、晉升調動
1、晉升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或者薪酬向上調整的職位變動。
2、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有資格晉升到高職位:
A員工在原職位表現優秀;
B有擔任高一級職位的能力與潛力;
四、降職調動
1、降職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或者薪酬向下調整的職位變動。
2、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予以降職
A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B由于組織結構調整,相應職位被取消,沒有合適的職位空
缺。
C降職人員從降職的次月起執行新職位的工資與福利標準。
D員工有權對降職調動提出異議,但公司一經決定,員工應
當服從。
五、臨時調動
1、假如一個部門的人員臨時緊缺,經總經理同意后,能夠
從其他部門臨時調動人員。被臨時調動的人員仍執行原職位
的工資福利標準。
2、臨時調動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否則該員工務必辦理正式
調轉手續,工資福利按新職位標準執行。
第十三章離職制度
一、離職類別與定義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與員工協商提早解除勞動關系
的行為。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簡稱“辭職”):是指在任職期
間內,由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38條提出提
早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簡稱“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
內,員工不合格或者工作表現、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
者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9條、第40條、第41條決定提早解除與員工勞動關系的行
為。
4、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
工續簽勞動合同或者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
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條件。
二、員工離職的審批權限
1、公司主管級以上員工離職由總經理審批,主管級下列員
工離職由中心負責人審批。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公司與員工或者員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達
成一致意見后應簽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2、離職員工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辦理離職手
續。
三、辭職程序
1、員工申請辭職,須向公司遞交《辭職申請書》,提早一
個月書面通知公司,通過法定的1個月期限,方可辦理辭職
手續。否則,須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缺失。
2、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者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
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
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與待遇的可能性。經溝通無效,
由部門負責人或者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中請初步審批后,報
人事部審核。
3、人事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人
事部人員交至總經理報批。
4、員工辭職經最終批準后,由人事部儲存,并告知該辭職
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審批結果安排
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人事部領取《解除
勞動合同確認書》與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四、辭退程序
1、公司辭退員工,由人事部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早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
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
明確清晰地告訴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
有關問題,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面談后,被辭退員工應簽收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書》,員工不簽收的,并不影響辭退的進行。員工對辭退不
服的,能夠按照公司的制度規定進行申訴。
4、員工簽收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由人事部儲存,
員工拒簽的,由人事部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進行送達。
五、離職面談
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者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
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審查其熟悉公司秘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與角色;
闡明公司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2、員工離職時,人事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
下列內容:
熟悉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絕同意公司所要求的會談,
否則將予以處分。
4、部門負責人或者直接上級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
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5、應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與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
并分別儲存于公司與員工檔案。
六、離職交接
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
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
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經管工作全面說明;
培訓資料原件;
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者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
含書面文檔與電子文檔兩類);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含: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
說明、項目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它項目有關情況全面說明。
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
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事物移交的內容包含:
所領的辦公用品交還人事部;
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各類鑰匙;
借閱的圖書資料;
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款項移交
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辦或者行政部主
管。
以上各項交接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人事
部或者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4、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者資料遺失時,
采取下列措施:
出現文件遺失,有關部門有備案的,能夠拷貝一份。
出現文件遺失,其他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內
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
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
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
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經濟補償額度。
出現物品、圖書遺失,根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
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與圖書,按
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5、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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