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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JT45/T055—2023
交通運輸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工作規范
1范圍
本文件界定了交通運輸行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術語和定義,確立了工作原則,規定了組
織方式、工作基礎、工作標準、監督實施、檢查結果公示、后續監管以及結果運用。
本文件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具有行政監督檢查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
公路、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航道、港口、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等領域開展的雙隨機抽查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JTS155-1碼頭岸電設施檢測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雙隨機、一公開randomselectionofbothinspectorsandinspectiontargetsandtheprompt
releaseofresults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檢查結果
及時向社會公開。
3.2
單一部門隨機抽查departmentinternal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并實施抽查檢查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活動。
3.3
部門聯合隨機抽查interdepartmental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由特定部門牽頭,其它相關部門參與,針對相同領域的檢查對象,共同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活動。
3.4
抽查比例ratioof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根據行業監管工作實際,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數量與同類監管對象數量之比。
3.5
抽查頻次frequencyof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根據行業監管工作需要,單位時間內隨機抽查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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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抽查計劃planof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根據行業監管工作需要,制定抽查工作計劃,包括抽查任務、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檢查對象范圍、
檢查主體等。
3.7
執法檢查人員lawenforcementinspectors
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
員。
4總體要求
4.1“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遵循全面覆蓋、依法實施、規范透明、問題導向、協同推進的原則,
實現監管全覆蓋、檢查規范化、公開常態化,檢查結果公示率達到100%。
4.2除特殊重點領域外,雙隨機抽查應覆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所有行業領域。
4.3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應依法設定,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不應在清單外設立或實
施抽查事項。
4.4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責任,形成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可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抽查事項、抽查計劃、檢查結果應及時、準確、規范的向社會公開。
4.5針對突出問題和風險開展雙隨機抽查,提高監管精準性。在按照抽查計劃做好“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的同時,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網絡監測等發現的具體問題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對發現
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處理。
4.6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協作配合、各負其責的原則,依法開展檢查工作,建立健全橫向協調、縱向
聯通的監管體系。
5組織方式
5.1“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組織方式分為:
——單一部門隨機抽查:抽查工作全過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和實施;
——部門聯合隨機抽查:針對交通運輸行業檢查對象的,由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其他相關
部門參與實施聯合檢查,依照交通運輸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一次性完成聯合檢查;對于交
通運輸部門參與其他行業檢查的,按照其他行業要求,依職責開展交通運輸部門相關事項檢查。
5.2上級部門加強對下級部門的工作指導,將定期或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活動,加強對實施效
果的動態跟蹤和階段性評估,抓好督促落實。
6工作基礎
6.1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6.1.1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本部門的監管事項,確定
隨機抽查事項,并參照上一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定本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在抽查事項清單制定完成后,應報本級“雙隨機、一公開”聯席會議議事機構備案(按需向上級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備案)。
6.1.2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但不限于抽查項目、檢查對象、事項類別、檢查方式、檢查主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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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檢查依據等要素(單一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參見附錄A、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參見
附錄B)。
6.1.3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工作實際情況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
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6.2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
6.2.1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實際建立本級交通運輸行業檢查對象名錄,并通過廣西“雙隨
機、一公開”監管平臺統一進行匯聚、管理,形成覆蓋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市場主體、非市場主體的檢查
對象名錄庫,依托平臺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管理機制。
6.2.2檢查對象名錄庫應按照檢查對象類別分為主體庫和客體庫,包括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個
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以及交通運輸行業的項目、產品、行為等非市場主體。
6.2.3主體庫應記錄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所屬地市名稱代碼、
所屬區(縣)名稱代碼、地址、負責人姓名、負責人聯系方式、行業類別、經營范圍、監管層級等內容。
6.2.4客體庫應記錄非市場主體名稱、編號、所在地址、所屬地市名稱代碼、所屬主體名稱、所屬主
體信用代碼/注冊號、行業類別、經營范圍、監管層級等內容,并根據實際增加非市場主體所屬區縣名
稱代碼、負責人姓名、負責人聯系方式、備注說明、所屬主體地址、所屬主體負責人姓名、所屬主體負
責人聯系方式等。
6.2.5根據檢查對象的行業類別、所在區域、風險等級和信用狀況等進行分類管理,對需要重點監管
的檢查對象單獨建立專業領域名錄庫,在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內以設置標簽的方式進行區
分。
6.2.6應根據檢查對象設立、變更、注銷等情況,對主體名錄庫進行及時更新和動態維護。
6.3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6.3.1應按照執法層級、行政區域劃分和執法類別特點,建立和完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6.3.2牽頭部門可建立跨部門聯合隨機檢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現統一管理和調整。
6.3.3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有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
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進行分類標注。特定領域的抽查,可在
滿足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
6.3.4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所屬單位、姓名、性別、職務、職稱、身份證號、
執法證號、執法證號有效期限、發證時間、執法類別、聯系方式、專業特長。
6.3.5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對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內的執法檢查人員的
資格審核,并根據執法檢查人員設立、變更、注銷等情況,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進行及時更新和動態
維護。
6.4建立統一監管工作平臺
6.4.1交通運輸部門的隨機抽查事項應在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進行設定,作為制定抽查
計劃的工作基礎。抽查監管工作平臺應實現年度抽查計劃與公示,檢查對象的抽取與派發,執法檢查人
員的匹配,檢查結果錄入、歸集與公示,數據存檔、共享與綜合運用等功能,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追
溯。
6.4.2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托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開展抽查,并將檢查結果歸集
于相應檢查主體名下,除涉密等不宜公示外,要做到應公示盡公示。
6.4.3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已有自建并使用的監管平臺的,應與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進行
數據整合融合,實現抽查信息互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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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管平臺中獨立設置本級隨機抽查事項內容,事項內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規章設定,原則上各級之間不共用。
6.5強化聯合抽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聯合抽查時,應與各有關單位的溝通交流,整合多個部門的抽查事項,實施
聯合抽查,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抽查事項一次性完成,提高執法效能,減輕檢查對象負擔。
7工作標準
7.1公路行政管理
7.1.1抽查事項
包括但不限于:
——公路路產進行的監督檢查;
——公路路權進行的監督檢查;
——公路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
——被許可人從事涉路施工及公路大件運輸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
7.1.2檢查對象
包括但不限于:
——公路經營者或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
——取得路政行政許可的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
——公路養護作業的企業或個人。
7.1.3檢查主體
承擔公路管理職責的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7.1.4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7.1.4.1公路路產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公路經營者或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以下侵犯公路路產行為: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害、污染;
——故意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在公路兩側、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一定距離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物、爆
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7.1.4.2公路路權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公路經營者或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以下侵犯公路路權行為: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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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
——未經批準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未經批準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未經批準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未經批準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7.1.4.3公路超限運輸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檢查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個人、車輛是否存在以下行為:
——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
——多次、嚴重違法超限運輸;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
序等行為。
7.1.4.4被許可人從事涉路施工及公路大件運輸許可事項活動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檢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大件運輸許可證真實有效;
——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和范圍;
——從事許可事項活動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被許可證人建立和執行對涉路工程設施的自檢制度;
——經許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設施未進入公路建筑界限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大件運輸按照可批準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通行證件記
載的內容一致;
——三類大件車輛的護送措施按照許可的護送方案進行組織實施。
7.1.4.5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公路養護企業和從業人員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依法取得具有相應養護資質;
——具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
——具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具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
——具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按下達的養護要求進行養護作業及養護整改;
——按養護工作計劃,安排養護工人實施日常管理養護作業;
——對轄區農村公路全覆蓋巡查,及時發現并處置各類公路病害,建立檔案;
——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養護工人開展安全生產培訓;
——具有全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記錄情況。
7.2道路運輸行政管理
7.2.1抽查事項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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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監督檢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監督檢查;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監督檢查;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監督檢查;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監督檢查;
——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國際運輸經營業務的監督檢查;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監督檢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監督檢查;
——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監督檢查;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監督檢查;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監督檢查。
7.2.2檢查對象
包括但不限于: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運營企業;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
——客、貨運輸站(場)運營企業;
——國際道路運輸企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
——巡游出租汽車運營企業;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企業;
——小微型客車租賃運營企業。
7.2.3檢查主體
承擔道路運輸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7.2.4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7.2.4.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情況符合要求;
——嚴格執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
——建有或使用符合條件的動態監控平臺、配置專職監控人員、建立動態監控臺賬資料、及時糾正
違法行為等情況;
——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及組織現場演練,應急預案應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
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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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制定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臺賬資料齊全;
——嚴格落實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測和年度審驗、檢驗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確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達到GB38900的要求;嚴格
按規定要求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做好車輛維護記錄;
——無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
7.2.4.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通過建有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動態監控平臺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
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及組織現場演練;
——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制定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臺賬資料齊全;
——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
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嚴格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確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
況達到要求,嚴格按規定要求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做好車輛維護記錄;
——無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
7.2.4.3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按要求開展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制定了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及組織現場演練;
——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制定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臺賬資料齊全;
——嚴格落實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測和年度審驗、檢驗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確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達到要求,嚴格按規定要求建
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做好車輛維護記錄;
——實地核查擁有50輛車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建有或者使用符合
條件的動態監控平臺、配置專職監控人員、建立動態監控臺賬資料、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等情況;
——無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
7.2.4.4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運輸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
——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無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
7.2.4.5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經安全管理部門培訓,并持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合格證書;
——定期對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臺賬及隱患排查記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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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作業場所電器裝置被其他雜物遮蓋;焊接作業時,氣瓶距離實際焊接作業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一
般為5m以上),存在一定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存在安全保護措施,生產一線工人配備勞動保護用品;
——依法備案或者備案事項屬實。
7.2.4.6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活動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定期開展場地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進行安全教育應急演練;
——有事故發生時及時上報有關管理部門;
——實地核查作業管理情況,有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在崗,教學期間,教練員在崗;教練員駕齡滿
足五年以上;按照一車一人的原則配齊;給學員發放駕駛培訓安全告知書,在指定的訓練道路
和場地進行教學;
——無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行為。
7.2.4.7客、貨運輸站(場)經營活動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客、貨運站場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經營資質條件;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
——從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客運站進站安檢、實名制乘客檢查等;
——實地核查技術裝備,車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實地核查消防器材配置,消防器材配置數量、種類和設置部位符合規范要求,工作人員會使用;
——實地核查進出站檢查情況,嚴格按照“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要求執行;
——實地核查安全疏散通道情況,站區安全疏散通道暢通、安全標識明顯。
7.2.4.8國際運輸經營業務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相關證件(企業資質、車輛資質、從業人員資質等);
——具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檢驗合格的車輛;
——具有符合條件的駕駛員;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機構;
——實地核查用人單位遵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具有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參加各項社會保
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7.2.4.9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駕駛員、乘務員等從業人員應參加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安全防
范和應急處置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場站等服務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定期進行維修、保養,保持其技術
狀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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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運營車輛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
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
——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企業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7.2.4.10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有關規定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
——建立風險數據庫和隱患排查手冊;
——按要求報告運營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情況;
——建立設施設備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
——對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和及時養護維修、更新改造;
——按照相關標準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教育;
——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從業人員經考核上崗;
——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報送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7.2.4.11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基本條件、管理水平、企業經營行為情況符合要求;
——安全責任落實,駕駛員教育培訓等情況符合要求;
——車輛二級維護、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情況及相關設備設施情況符合要求;
——駕駛員的注冊、服務質量等情況符合要求;
——駕駛員無違規行為。
7.2.4.1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許可條件;
——安全責任落實,駕駛員教育培訓等情況符合要求;
——車輛二級維護、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情況及相關設備設施情況符合要求;
——駕駛員的注冊、服務質量等情況符合要求;
——駕駛員無違規行為。
7.2.4.13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企業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企業已辦理備案、且備案事項屬實;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時限超過15日的,已辦理變更備案;
——租賃車輛的行駛證、強制險等手續齊全,且處于有效檢驗周期;
——車輛使用年限符合要求;
——按規定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信息報送;
——明示服務項目、流程、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
——查驗承租人身份(具備有效查驗設備、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實際執行情況);
——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租賃車輛的行駛證、強制險等手續齊全,且處于有效檢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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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水路運輸行政管理
7.3.1抽查事項
包括但不限于:
——水路運輸經營;
——國內船舶管理業務;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和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
——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
——國際航運管理;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檢查;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備案檢查。
7.3.2檢查對象
水路運輸經營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
務經營者、國際航運經營者、經營集裝箱班輪船舶運輸業務的經營者、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7.3.3檢查主體
承擔水路運輸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7.3.4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7.3.4.1國內水路運輸市場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7.3.4.1.1實地核查水路運輸經營者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水路運輸經營者資質保持符合要求;
——無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
——水路運輸經營者具有相關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配置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工作落
實到位;
——水路運輸經營者按規定履行企業和船舶有關情況備案義務;按規定進行證書換發、變更、注銷
等情況;無存在出租、出借許可證件或非法轉讓經營資格的情況;
——客運船舶已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落實旅客不得隨船攜帶或托運物品的相關規定;
——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按規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信息并按規定進
行備案;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提供客票和優待服務,公布票價、明示退票及改簽等規定,并按要求
在船上提供有關服務;
——水路運輸經營者落實運輸保障有關規定;
——水路運輸經營者按要求報送運輸經營統計信息;
——落實各級管理部門文件及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并存檔。
7.3.4.1.2實地核查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國內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且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配備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符合規定要求情況;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制度;
——按規定履行備案義務;按規定做好證書換發、變更、注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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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存在超越經營范圍經營的情形;無存在出租、出借許可證件或非法轉讓經營資格的情形;
——無存在禁止性經營行為的情形;
——按規定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落實各級管理部門文件及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并存檔。
7.3.4.1.3實地核查船舶代理、水路旅客和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按規定履行了備案義務;
——按規定訂立書面合同;
——按規定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并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無存在禁止性經營行為的情形;
——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按規定公布相關信息。
7.3.4.1.4實地核查老舊運輸船舶經營者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購置或光租外國籍船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改建船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核查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檢驗證書或入級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有關內容,
無存在檢驗不合格的老舊運輸船舶經營水路運輸的情形;
——對報廢船舶的管理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7.3.4.1.5實地核查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按規定實施了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
——購票、取票時提供了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乘船人登船前,對乘船人進行實名查驗并記錄有關信息;
——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銷售單位按規定配備開展實名制管理所需的設施設備;
——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按規定保存了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
——制定了有效的應急預案。
7.3.4.2國際船舶運輸市場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7.3.4.2.1實地核查轄區國際航運經營者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按要求取得相關經營資質或備案合法有效;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自有船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企業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符合規定要求配置,履職盡責;
——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具有提單、客票或多式聯運單證;
——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備案手續相關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無存在禁止性經營行為的情形;
——無存在拒絕調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調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情形。
7.3.4.2.2實地核查經營集裝箱班輪船舶運輸業務的經營者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持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
——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運價備案手續相關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按規定備案公布運價,備案協議運價,執行備案的運價監督檢查。相關要求詳見《關于國際集
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實施辦法的公告》;
——備案的運價正常、合理,以明碼標價的方式列明海運費和附加費;
——無存在拒絕調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調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篡改、銷毀相關
資料的情形。
7.3.4.2.3實地核查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運價備案手續相關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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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備案的公布運價(幅度)。備案的公布運價(幅度)執行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際海運條例》;
——備案的運價正常、合理,以明碼標價的方式列明海運費和附加費;
——無存在拒絕調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調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篡改、銷毀相
關資料的情形。
7.4港口行政管理
7.4.1抽查事項
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于:
——港口經營;
——港口收費;
——港口安全;
——港口設施保安;
——港口污染防治;
——港口岸電建設。
7.4.2檢查對象
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7.4.3檢查主體
承擔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7.4.4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7.4.4.1港口經營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企業資質保持符合要求;
——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無超越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且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
通過。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
費用,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實施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治
理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如實記錄相關情況,確保安全生產;
——按照碼頭泊位性質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沒有超過碼頭靠泊等級接靠船舶(接靠滿足相關條件的
減載船舶除外);
——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無存在裝載超載貨物的情況;
——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
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配備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修訂
相關預案等組織保障措施;
——無存在未經依法批準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的行為,無存在未經依
法批準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的行為;
——落實各級管理部門文件及專項檢查工作要求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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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055—2023
7.4.4.2港口收費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等單位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遵守國家有關港口經營價格和收費的規定,多種渠道公布公開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使用國家規定的港口經營票據;
——無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無對具有同等條件的服務對
象實行歧視的行為;無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的行為。
7.4.4.3港口安全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合法有效;
——實際經營、實際危險貨物作業與《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相符合;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
——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落實情況、重大危險源、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
處理情況向管理部門備案;
——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
——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具備港口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管控手冊,并繪制“紅橙
黃藍”四色港口安全生產風險分布圖;
——按要求對重大隱患進行治理,相關要求詳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
——重大危險源按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分級、登記建檔;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制定實施安全管理監控方案、應急預案;與周邊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間距,安全防護設施
與安全監控報警、安全警示標志等符合相關要求;
——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
報告;
——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并能如實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
——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經且具有資質的機構安全評價,
并在《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載明的作業范圍內作業,依據相關標準定期進行安全檢測維
護,取得合格的安全檢測報告;
——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
產安全的,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危險貨物作業、儲存場所與員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內,安全間距、緊急疏散、出口暢通、
安全標志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符
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措施;
——危險化學品裝卸管理人員,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種類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
資格證書》;
——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
——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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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聘用的裝卸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編
號、從業區域等信息以及解聘從業人員的信息等報送管理部門;
——裝卸管理人員無將《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轉借他人使用或涂改《危險化學品
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的行為;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如實記錄;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且取得有效的檢測
報告、使用登記證或強制檢定標志/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
——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
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處于適用狀態;
——具備作業使用的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分布圖、安全技術檔案;
——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定期檢查、檢測;
——設施設備符合標準規范的要求;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新淘汰超過強制報廢年限、檢驗日期到期
或定期檢驗不合格、不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施設備(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依據相關標準規范,
對儲罐開展安全檢查檢測,實施例行檢查、年度檢查和定期檢測,年度檢查報告和定期檢測
報告需留檔);
——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開始24h前按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報告人在取得作業批準后
72h內未開始作業的,需重新報告;
——在具有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作業符合有關安全作業標準
操作規程和制度;
——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將事故隱患排查治
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嚴格落實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前船岸安全檢查制度;
——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設專人負責管理;儲存的劇毒
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并單獨
存放;
——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
或者儲存數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開拆查驗,港口作業委托人無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危險貨物,或將危險化
學品、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行為;
——無裝卸、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外包裝沒有相應安全標志的危險貨物(危險性質不明的危
險貨物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鑒定技術報告;外包裝標志與具有
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書或證明一致);
——港口作業委托人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有關資料;
——按作業的危險貨物其包裝和安全標志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相關規定詳見《國際海運危險貨
物規則》;
——在港口裝卸的貨物中無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具體危險貨物名單詳見《內河禁
運危險化學品目錄》;
——在港區內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按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
屬單位;施工單位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
單位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作業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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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并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
戴、使用防護用品;
——在進行特殊作業時,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遵守操作規
程和落實安全措施。
7.4.4.4港口設施保安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或批準文件合法有效;
——按照規定制定修訂《港口設施保安計劃》;
——港口設施保安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符合要求;
——按照規定進行或者參加保安訓練、演習;
——無港口設施擅自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行為;
——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掌握一定的保安知識;
——港口設施相關人員具有保安意識、進行警惕性的教育;
——港口設施保安工作人員獲得充分的培訓;
——按照港口設施的噸級配置相應數量具備履行保安職責方面的知識和能力的人員。
7.4.4.5港口污染防治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了港口接收設施并與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
——建立了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與聯合檢查制度;
——污染物控制:含塵沖洗污水、堆場徑流雨水、碼頭面初期雨水、設備沖洗水、碼頭陸域生活污
水、機修油污水按規定進行接收處置,碼頭防塵設施有效運行。
7.4.4.6港口岸電建設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建和擴建碼頭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了岸基供電設施;
——碼頭岸電設施的供電能力滿足靠泊船舶的用電需求;
——在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按照JTS155-1進行了檢測;高壓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通過了具備
相應能力的專業機構檢測;
——已建成的碼頭(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按照有關要求制定并實施了岸電設施改造計劃;
——將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通過網站等方式發布公開,并報送了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
主管部門;
——將按規定應當使用岸電的船舶(具備受電設施,且在內河港口靠泊2h以上或者沿海港口靠泊3
h以上),安排在具備相應岸電供電能力的泊位靠泊;
——制定了相關事故應急預案,明確了岸電使用過程中各類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并定期進行演練,
適時修訂;
——與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水路運輸經營者明確劃分了岸電使用安全責任;
——建立了碼頭岸電設施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
——如實記錄了碼頭岸電設施的使用情況;保存了不少于2年的使用情況記錄;
——按有關規定將岸電供應情況報送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
——在岸電設施發生故障時及時修復,并記錄了故障時間、故障情況及修復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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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相關作業人員進行了操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程序、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培訓,并有
培訓記錄或照片;
——在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靠泊的中國籍船舶,按要求需加裝船舶受電設施的,相關水路運輸
經營者制定并實施了船舶受電設施安裝計劃。
7.5航道行政管理
7.5.1抽查事項
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于:
——航道及航道設施建設;
——與航道有關工程建設。
7.5.2檢查對象
建設單位、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過閘船舶、船員。
7.5.3檢查主體
承擔航道行政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7.5.4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建設單位無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的違法行為;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的建設單位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
——建設單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筑物按照規定設置航標;
——單位、個人無存在危害航道設施及運行安全的違法行為;
——單位、個人無存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非法采砂的違法行為;
——單位、個人無存在危害及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行為;
——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按規定編制及實施運行方案;
——過閘船舶、船員無存在影響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
——過閘船舶按照規定向運行單位如實提供過閘信息。
7.6交通運輸工程項目
7.6.1抽查事項
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建設程序;
——市場行為;
——工程質量監管;
——行業安全監管。
7.6.2檢查對象
項目單位、從業單位。
7.6.3檢查主體
承擔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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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7.6.4.1基本建設程序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施工圖設計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后開工建設;
——項目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按規定報送項目建設相關統計數據和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
7.6.4.2市場行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從業單位取得行業相關資質,且沒有超出資質承包工程;
——從業單位沒有出借資質,無存在將所承包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行為;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工程注冊執業人員按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招標投標、合同履約、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方面法規制度的執行和監管情況,信用體系建設和
應用情況符合要求。
7.6.4.3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建設單位管理體系完善,具有基礎條件和合同管理等保障條件;
——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工作質量符合有關規定,設計變革合理,具有風險預控;
——監理單位機構建設完善,監理工作按要求執行到位;
——施工單位管理體系完善,機構和崗位職責明確;施工組織合理;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體系健全、
完善。
7.6.4.4行業安全監管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方式
實地核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建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具有項目安全生產條件;
——按要求推進施工場地布置、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等方面的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按要求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無存在安全生產違法的行為。
8監管實施
8.1監管流程
監管實施流程參見附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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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制定年度抽查計劃
8.2.1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工作要求和本級抽查事項清單統籌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明確抽
查任務、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檢查對象范圍、檢查主體、抽查比例和檢查時間。
8.2.2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以自然年為單位制定,可根據工作實際進行調整。
8.3明確抽查任務
8.3.1根據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細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抽查任務,明確名稱、執行時間、參
與檢查的具體部門等事宜。
8.3.2部門聯合抽查的應由牽頭部門按照工作計劃明確抽查任務,制定抽查方案。
8.4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
8.4.1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領域、執法隊伍實際情況,針對不同風險等
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抽查頻次和被抽查概率。
8.4.2重點檢查事項抽查比例不設上限,一般為100%;一般檢查事項抽查比例應根據監管實際情況
設置上限,抽查比例每年按不低于該事項檢查對象總數量的3%抽取。對于執法行政區域面積較大、體
量較多的領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抽查比例。
注1:“重點檢查事項”針對涉及重大安全、社會關注度高的領域和區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問題較集中、社會關
注度高、隱患多、信譽差、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較多、違法違規現象較為集中的檢查事項。
注2:“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的檢查事項。
8.4.3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抽查強度與檢查對象歷年受檢情況、信用狀況掛鉤機制。對
各類信用評價較低、歷次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比較多或整改不力、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
相關行業或地區應加大隨機抽查力度,適當增加檢查比例和頻次。
8.5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
8.5.1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應通過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隨機抽取產生。在條件
允許的情況下,檢查人員的執法類別、執法區域以及業務專長應盡可能與檢查工作任務相互匹配。
8.5.2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應更換,但因崗位調整、身體健康、工作沖突、執法回避等特
殊情況無法繼續履行檢查任務的,經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可以調整更換,在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中
重新選派,并在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進行人員替換操作。
8.6明確抽查工作要點
應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逐項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或要點,抽查要點應明確檢查項目、檢查對象提
供的材料、檢查方式、檢查結果處理等內容(參見附錄D)。
8.7確定檢查方式
8.7.1應根據監管對象信用狀況、經營方式和檢查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檢查方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可依法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實施抽查,并遵循以下原則:
——采取現場檢查方式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程序進行,檢查人員應當出示相關
證件,核查結束后應當如實填寫現場核查記錄表;
——采取書面檢查方式的,需提前告知檢查對象應提供的相關臺賬材料,并對其進行審查;
——采取網絡監測檢查方式的,可以依法使用相關信息化技術手段進行檢查;還可與相關部門建
立信息交換機制,運用網絡技術獲取與檢查事項相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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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檢查對象范圍涉及專業領域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及專家開展檢驗
檢測、財務審計、調查咨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門檢查結論、司法機關生效文書和專業機
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8.8執行檢查
8.8.1準備工作
8.8.1.1明確工作安排
檢查組應根據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制定具體抽查工作方案或通知,明確抽查方式、
抽查形式、抽查時間、抽查事項等內容。檢查活動或事項需告知被檢查對象的,執法檢查人員應至少提
前1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文件送達等方式通知待檢查對象。檢查活動或檢查事項不宜提前告知的,
不應向被檢查對象透露情況。
8.8.1.2明確檢查事項和材料清單
檢查組應明確檢查項目、重點內容、檢查方式、檢查對象應提供的材料等;根據檢查需要,制作相
關配套表式及檢查文書;對采取現場檢查的,可事前對檢查對象下發檢查通知,也可直接上門檢查;對
無法明確的問題,可尋求上級部門的指導。
8.8.2實施檢查
8.8.2.1開展實地核查,執法檢查人員應表明身份,當場出示相應的證件。
8.8.2.2執法檢查人員應核驗檢查對象負責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場人員身份的證明材料。
8.8.2.3執法檢查人員應按照明確的檢查項目及要求,通過查閱材料、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知情
人等方式進行核查。
8.8.2.4實施部門聯合抽查的執法檢查人員依據本部門的職能依法實施檢查。
8.8.2.5執法檢查人員在抽查過程中應依法做好調查取證和證據固定工作;無法提取材料原件的,應
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8.8.2.6執法檢查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時,應執行執法全過程記錄的相關規定,可使用執法記錄儀、
攝像機、錄音筆等裝備,通過制作監督檢查記錄或者錄取音視頻的方式,如實對檢查情況進行全過程記
錄,對于監督檢查過程中涉及到的證據材料,應依法及時采集和保存。
8.8.2.7檢查過程中,當檢查材料確需封存帶回核查的,檢查組應逐項清點材料,并與檢查對象辦理
交接手續。
8.8.2.8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將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
查情況、存在問題、檢查組意見、檢查對象意見等如實填入隨機抽查記錄表(單一部門隨機抽查記錄樣
表參見附錄E、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記錄樣表參見附錄F)。
8.8.2.9檢查記錄表應由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的相關責任人
員簽字或蓋章確認及授權委托他人簽字的,應附授權委托書。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
應注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簽字見證。
9檢查結果公示及后續監管
9.1形成檢查結果
9.1.1檢查組應根據所采用的檢查方式,綜合分析檢查對象的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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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情況,及時形成檢查結果。
9.1.2檢查結果應按規定及時告知檢查對象。
9.2公示檢查結果
9.2.1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每次抽檢檢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
誰公示”的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后,將檢查結果通過廣西“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國家企業信用
信息公示系統、專業抽查系統或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除外。
9.2.2已實施檢查但未進行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抽查檢查任務。
9.2.3抽查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誰管轄、
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后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認定:
——可當場糾正的,依法給予糾正,并做好記錄;
——發現問題和隱患,要求違法違規的被檢查市場主體限期整改的,督促市場主體根據整改問題作
出信用承諾,并及時跟蹤整改情況。在整改期限截止時,及時對承諾整改情況進行復核查證,
將信用承諾信息及履約踐諾情況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推送至信用中國予以公示;
——發現存在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立案處理,查處結果應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信用中國(廣西)”網
站,向社會公示。
9.3后續處理
9.3.1問題整改
9.3.1.1在抽查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情形的,
應及時通知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并做好協助處理工作。
9.3.1.2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抽查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符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形的,應依
法予以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報至信用部門進行處理,有關失信信息納為行業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
9.3.1.3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抽查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主體涉嫌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移送有管轄
權的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9.3.2資料歸檔
9.3.2.1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抽查檢查過程中產生的材料、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歸檔保存,
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損毀檔案資料、數據信息。
9.3.2.2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9.3.3匯總報送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部門雙隨機檢查情況進行回顧總結,及時形成總結報告,每半年報送
至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10結果運用
10.1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應查詢和使用檢查結果信息,將其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考量
因素。
10.2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配合其他部門建立雙隨機檢查結果部門間共享交換和互認互用機制,實現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對抽查檢查發現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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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0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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