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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西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許可裁量基準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二)拆除、改動或者遷移方案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三)補救措施合理。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開展)、決定。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拆除、改動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申請表;(二)項目建設依據;(三)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方案。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供水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供水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2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城鎮排水與污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一、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二)拆除、改動方案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開展)、決定。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拆除、改動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申請表;(二)項目建設依據;(三)拆除、改動方案。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排水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鎮排水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3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屬于設施權屬人;(二)設施喪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設施替代;(三)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拆除的,應當取得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四)有新建替代設施計劃,并制定拆建方案。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三)設施喪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四)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拆除的,應當取得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五)有新建替代設施計劃,并制定拆建方案。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4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1)《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將設計文件等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審查,對采取的抗震設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的依據。前款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標準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8項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專家審查,采取的抗震設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準。(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受理、組織專家審查、審批。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表;(二)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報告;(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六)初步設計文件;(七)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八)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當提供抗震試驗研究報告。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依法進行專家審查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實施機關:自治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5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申請變更產生周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產生周期的,應具備下列條件: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產生周期,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填寫申請;(二)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6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申請變更產生種類及數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變更產生種類及數量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與處置單位簽訂了合同。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變更產生種類及數量,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填寫申請;(二)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三)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四)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五)與處理單位簽訂的合同。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7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首次申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首次申請(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與處置單位簽訂了合同。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首次申請(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三)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四)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五)與處理單位簽訂的合同。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8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與處置單位簽訂了合同。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三)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四)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五)與處理單位簽訂的合同。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9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處理設施《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處理設施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處理設施,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0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與處置單位簽訂了合同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申請變更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1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申請變更處理內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變更處理內容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變更處理內容,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三)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2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申請變更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變更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變更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三)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3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首次申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首次申請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三)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4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三)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5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申請變更運輸工具數量及標識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申請變更運輸工具數量及標識號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申請變更運輸工具數量及標識號,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6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首次申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首次申請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7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8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一百零一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的,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決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船舶);(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船舶)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四)運輸車輛(船舶)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法定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自然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19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首次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公布)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首次申請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部分情況下開展)、決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排水許可申請表;(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法定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排水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排水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20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變更或延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公布)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變更或延續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部分情況下開展)、決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變更或延續,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排水許可申請表;(二)變更情況說明;(三)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法定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排水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排水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2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重新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公布)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重新申請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申請、受理、審查、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部分情況下開展)、決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重新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排水許可申請表;(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法定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排水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鎮排水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2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首次申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項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首次申請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三)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首次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衛生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三)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四)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五)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證明材料。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23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延續登記《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項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延續登記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三)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審批延續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書面申請;(二)衛生填埋場、廚余垃圾處理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三)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四)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五)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證明材料。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實施機關: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一、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二、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變更情形:(一)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撤回情形: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三、撤銷情形:(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四、注銷情形:(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注: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城市政府環境衛生部門可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但不能增加許可條件、審批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限。序號項目名稱項目設定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情形變更、撤回、撤銷、注銷情形24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首次申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一百零二項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首次申請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三)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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