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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定義本規定所稱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第四條職責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二)定期統計、分析和報告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情況;(三)依法查處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四)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五)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六)負責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七)依法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監管機構,配備監管執法人員,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第五條總體責任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第六條機構與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熟悉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二)熟悉職業病防治知識;(三)熟悉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情況;(四)經過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七條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三)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五)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職業衛生培訓制度;(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前款規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有效執行,并將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八條公告與警示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第九條危害申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用人單位申報后,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第十一條日常監測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第十二條健康監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十三條培訓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第十四條應急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應急救援機構及其職責;(二)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三)應急救援措施;(四)應急救援演練計劃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五條監督檢查措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八)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及定期檢測、評價情況;(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管理及監護情況;(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情況;(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所從事的職業活動關系的證據情況;(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六條現場檢查程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在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抽樣檢測、查閱資料等方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第十七條整改與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申請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整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第十八條舉報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調查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法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三)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四)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六)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七)未按照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八)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九)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十)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十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十二)未按照規定制定、實施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用人單位拒絕監督檢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二十條建設單位違法責任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開工建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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