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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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礦山、冶金、化工、石油、餐飲服務、娛樂場所、加工制造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項目以及與之相關的服務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含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等,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專項資金。第四條基本原則保證金管理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銀行監管、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二章保證金的繳存第五條繳存主體建設單位是保證金的繳存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保證金。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或者轉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第六條繳存標準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存保證金,具體比例按照以下標準執行:工程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含1000萬元),按2%繳存;工程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含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部分按2%繳存,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1%繳存;工程合同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含1億元),其中1000萬元部分按2%繳存,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1%繳存,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存;工程合同造價在1億元以上的,其中1000萬元部分按2%繳存,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按1%繳存,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按0.5%繳存,超過1億元的部分按0.2%繳存。2.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具體減免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繳存方式1.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持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等資料,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并足額繳存保證金。2.建設單位也可以選擇以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保函形式繳存保證金。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保函,保函金額應當與保證金繳存標準一致。第八條繳存期限保證金繳存期限自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足額繳存保證金;對于新開工項目,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繳存保證金。第三章保證金的使用第九條使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證屬實后,可以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1.建設單位未依法及時足額向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致使總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2.總承包單位未依法及時足額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3.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4.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或其他施工單位隱匿、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工程項目物資、設備、工具等資產,致使農民工工資無法支付的;5.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或其他施工單位逃匿,致使農民工工資無法支付的;6.其他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應當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第十條使用程序1.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直接作出責令支付的決定。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令或者判決后,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或其他施工單位仍不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前,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情況。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對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辯意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申辯意見進行核實,并作出是否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決定。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使用情況告知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存標準和方式,及時補足保證金。第四章保證金的監管第十一條專戶管理保證金應當存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保證金專用賬戶的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第十二條信息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保證金管理信息系統,與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銀行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工程項目建設情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等信息。銀行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保證金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等信息。第十三條監督檢查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保證金的繳存、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銀行等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2.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繳存、使用、管理保證金的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銀行等相關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保證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保證金的退還第十四條退還條件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且建設單位在工資支付周期內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退還保證金。第十五條退還程序1.建設單位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保證金退還申請書;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退還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款通知書》;不符合退還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理由。3.銀行應當自收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款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本息一次性退還建設單位。第六章附則第十六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施行日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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