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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旅游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境內組織到境外旅游的團隊。(三)基本原則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屬地管理、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二、安全管理職責(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職責1.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政策、制度和標準,組織開展旅游安全檢查和專項督查。2.縣級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二)旅游經營者職責1.旅游經營者是旅游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2.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教育,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3.向旅游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4.按照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三)旅游者義務1.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規定,自覺配合旅游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2.如實告知旅游經營者自身的健康狀況和特殊需求,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不得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三、安全規范與風險提示(一)旅游產品與服務安全規范1.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旅游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不得含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內容。2.涉及高風險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和救援設備。3.旅游經營者組織登山、探險、漂流、滑雪、潛水等具有較高風險的旅游活動,應當事先對活動場所和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制定專項安全保障方案,并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二)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1.國家旅游局根據旅游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對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并及時向社會發布。2.縣級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及時向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發布安全提示。3.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向旅游者作出明確的警示。四、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1.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旅游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設施設備配備情況、應急預案制定與演練情況等。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旅游經營者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停業整頓,并依法予以處理。(二)旅游經營者自查1.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經營場所、設施設備、旅游產品和服務等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三)隱患排查治理1.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對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情況進行詳細記錄。2.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照"五落實"的要求進行整改,即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3.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旅游經營者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理。五、應急管理(一)應急預案制定1.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旅游安全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2.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救援措施、應急物資保障等內容,并定期進行修訂和演練。(二)應急演練1.旅游經營者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演練內容應當包括火災、地震、溺水、突發疾病等常見旅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2.應急演練應當邀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專業救援隊伍等參與指導,提高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應急處置1.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2.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救援和處置,并及時向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3.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科學救援、統一指揮的原則,確保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六、安全事故處理(一)事故報告1.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二)事故調查1.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2.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建議,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三)事故處理1.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2.對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七、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一)監督管理措施1.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完善旅游安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和處理旅游者的投訴舉報。2.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3.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游安全信用檔案,對旅游經營者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記錄,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依法納入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二)法律責任1.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旅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制定或者實施應急預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旅游經營者對旅游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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