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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模塊二企業破產法知識目標:1、了解企業破產概念、特征,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2、理解企業破產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的主要規則和基本流程能力目標:1、能夠運用所學知識有效解決企業破產中的法律相關問題。任務一認識企業破產法1、破產1.1破產的概念破產一詞意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英文“Bankrupt”是失敗的意思。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將債務人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事實上的破產有多種表現形式,可以指債務人喪失繼續經營業務的財產承受能力,也可以指債務人發生了不能清償債務的財務危機。債務人清償債務或其主體資格賴以存在的財產已經完全喪失等。1.2破產的法律特征破產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所使用的一種償債程序,是建立在企業法人民事責任制度的基礎上的。法人是以其所有財產或者其經營管理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類民事主體,其民事責任制度主要表現在:首先,法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其次,法人對外所欠債務由法人自己承擔;最后,當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就要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償。通過法人民事責任制度,一方面有效保護了法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減輕了法人的設立者的投資風險。同時,破產將終止債務人的營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必須設定嚴格的適用條件。2、企業破產法概述1.1企業破產法的概念企業破產法是指調整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破產財產管理人、人民法院以及和其他參加人之間,在企業破產、和解、重整等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2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就是相關主體的破產能力問題。破產能力是指債務人能夠使用破產程序解決債務清償的資格。通常,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有破產能力的前提,但是由于企業破產法是在特定情況下啟動的一種償債制度,所以其適用主體,即具有破產能力者,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者的范圍可能出現一定差異。1.3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新的破產法規定了依照該法進行的破產程序所發生域外效力、首次明確了本國啟動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域外財產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內容包括:依照新的《企業破產法》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我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我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任務二認識破產申請與受理1、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前提條件。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申請人應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列明如下事項:①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②申請目的。③申請的實施和理由。④法院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1.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1.2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申請破產是一種權利還是義務,取決于破產制度能否為債務人帶來利益。現代破產制度摒棄了早期破產制度以債權人為中心的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三者的利益,進入破產程序有利于維護債務人利益,因而申請破產對于債務人來說也是一種權利,并且這種權利還具有處分實體權利的性質。2、破產申請的受理破產申請的受理又稱為破產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啟動的標志。2.1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審查2.2債務人的異議權2.3破產申請的駁回2.4破產案件受理的效力知識拓展:公司破產違法行為任務三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1、債權申報1.1債權申報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1.2債權申報的范圍(1)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2)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3)代為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如果債權人尚未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4)連帶債務的債權人的申報權。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中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5)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6)受托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7)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2、債權人會議2.1債權人會議的概念當債務人的財產無法滿足所有債權人的清償請求時,各債權人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沖突,債權人會議就是為了化解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和增進彼此合作,以保證破產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行使。2.2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召開債權人會議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是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在法院監督下對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思的臨時性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制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2.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并行使以下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人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2.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3、債權人委員會《企業破產法》規定了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總成員不超過9人。債權人委員會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包括:①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②監督破產財產分配;③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④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任務四了解破產的重整和和解1、重整1.1重整的概念重整是對已經達到破產界限但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協商下,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使其獲得重生的特殊法律程序。1.2重整申請重整申請是法院適用重整程序的重要依據。根據各國破產法規定,有權提出重整申請的當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和出資人。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是重整程序與破產、和解程序的主要區別之一。1.3重整期間(1)重整期間的時間界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2)重整期間的相關內容①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依法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②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③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權。④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⑤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⑥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知識拓展:企業破產重整1.4重整計劃(1)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誰管理、經營債務人便由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2)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債權人按不同的債權進行分組,各組分別對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3)批準重整計劃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也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4)重整計劃的效力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重整計劃排除了未按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該計劃執行期間主張權利的效力、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此類債權人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5)重整計劃的執行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2、和解2.1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具備破產條件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通過減免、延期償還或分期償還的方式,就債務的償還事宜達成共識,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2.2提出和解申請債務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2.3和解協議的效力(1)和解協議生效(2)和解協議失效任務五破產清算1、破產宣告1.1破產宣告概念破產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對于已經具備破產條件的債務人所作出的宣告其為破產人的司法裁定。破產宣告是一項司法行為,它產生的一系列法律效果,構成了破產法的一個重要事件,它標志著企業破產程序進入實質性階段,是整個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階段和環節。破產宣告的裁定一旦作出,破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1.2破產宣告條件1.3破產宣告的基本特征(1)破產宣告的使用對象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2)破產宣告的權力機關是人民法院(3)破產宣告是破產清算開始的標志1.4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2、破產清算2.1破產財產及其范圍(1)破產財產(2)破產財產的范圍2.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1)破產費用(2)共益債務2.3破產財產的變價(1)擬定變價方案(2)變價出售破產財產(3)變價出售方法2.4破產財產的分配除非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的方式進行。(1)財產分配順序(2)分配過程(3)分配過程中的公告(4)分配過程中的提存(5)追加分配2.6破產法律責任(1)破產法律責任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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