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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7年第四批
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17〕128號)
的要求,國家標準《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
由應急管理部歸口,計劃編號為20174002-Q-312,項目周期
24個月。應急管理部委托TC113/SC4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消防車、泵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和審查。
(二)制定背景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推
進,火災類型日益復雜,除了一般物質的火災外,可燃氣(液)
體火災、帶電部件火災和化工火災日益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物
質財產安全。傳統的罐類消防車持續發揮作用的同時,高倍
泡沫消防車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特別是用于撲滅大型石油
化工火災,效果十分明顯,是石油化工企業常備消防車。近
年來,消防車技術快速發展,全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配備
的高倍泡沫消防車性能越來越出色、裝載滅火藥劑量越來越
大,在特種火災撲救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急需制定相
關國家標準為企業生產設計產品提供指導,為檢驗部門檢驗
產品提供依據,為消防救援隊伍選擇和使用產品提供參考,
指導高倍泡沫消防車發展。目前高倍泡沫消防車沒有國際標
準,歐美等發達國家對高倍泡沫消防車也無更多要求,該標
準是根據我國的實際配備使用情況進行制定。
根據國內目前消防車的實際情況,2018年應急管理部上
1
海消防研究所(原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向國標委申請高
倍泡沫消防車標準的制定工作,同年12月批準立項,作為
消防車系列標準中的第8部分。
(三)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
應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牽頭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工
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主要技術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一)標準編制原則
1.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積極向國外先進標準靠攏,做
到標準的先進性。
2.根據國內企業具體情況,力求做到標準的合理性與
實用性。
3.完全按照GB/T1.1和國家標準編寫示例的要求進行
格式和結構編寫。
4.作為GB7956系列標準的一部分,技術要求與其他
部分協調一致。
(二)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及確定依據
1.4.1高倍泡沫消防車整車要求基本沒有變化,符合
GB7956.1-2014中5.1和GB7956.3-2014中4.2.1的相關
要求。
2.4.2高倍泡沫消防車底盤改制的要求基本沒有變化,
符合GB7956.-2014中5.4的相關要求。
3.4.3.1-4.3.4為了保證高倍泡沫消防車按鈕、開關等
便于人員操作、辨識,規定針對實際應用中的按鈕、開關、
2
相應警示標志、操作說明、標識和警示標志的要求,并以此
作為最低要求提出。
4.4.3.5為了保證高倍數和中倍數泡沫發生器永久性標
志牌使用的規范性,規定了高倍數和中倍數泡沫產生器的永
久性標志牌。
5.4.4.1高倍泡沫消防車中消防泵、消防管路、水罐和
泡沫液罐要求基本沒有變化,符合GB7956.3的相關要求。
6.4.4.2.1部分泡沫液具有一定的腐蝕性,為了防止泡
沫液長期流經管路和泵體時造成腐蝕,規定泡沫液泵和泡沫
比例混合器的過流表面的抗腐蝕要求。
7.4.4.2.2為了防止泡沫液腐蝕泡沫比例混合系統,規
定了設沖洗裝置,且要求沖洗裝置應避免回流造成泡沫液罐
或水罐的污染。
8.4.4.2.3高倍泡沫消防車在火場長時間使用,車載泡
沫液使用殆盡時,泡沫比例混合系統應可以從泡沫桶等其他
供液裝置中吸液,提出了此要求。
9.4.4.2.4為了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中液體回流造成泡
沫液罐的污染,應設置相關措施。
10.4.4.2.5為了保證泡沫比例混合系統工作的可靠性,
對其密封性能做了相關要求。
11.4.4.2.6泡沫比例混合系統是高倍泡沫消防車重要
組成部分,混合比精度參數影響整車泡沫產生性能,相關要
求參考GB20031。
12.4.4.2.7調研目前在用高倍泡沫車,針對泡沫液泵
3
在重特大火災中需長時間運轉的現狀,規定了其可靠性試驗
的相關要求。
13.4.4.2.8為了方便消防員了解泡沫液罐內泡沫液剩
余情況,并對高倍泡沫車做低容量保護,規定了泡沫液剩余
量低于標稱容量的5%時,應聲光報警,同時泡沫液泵應自動
進入低速運行工況或停機。
14.4.4.3.1近年來市場中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
器不斷出現,經過與兩家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生產廠家聯合試
驗,為了更好的保證其發泡性能,規定工作壓力范圍為0.4~
1.0MPa;流量允差、50%析液時間相關規定參考GB20031;相
比于水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由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
沫產生器發泡倍數易于調節,規定發泡倍數分為201~400、
401~600、601~1000;目前市場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
生器存量有限,規定額定工作壓力、混合液流量由生產商公
布確定。
15.4.4.3.2經過與兩家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生產廠家聯
合試驗,水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在工作壓力為0.3~
0.7MPa區間的工況下,發泡性能最好,規定工作壓力范圍為
0.3~0.7MPa,額定工作壓力為0.5MPa。工作壓力范圍、流
量允差、發泡倍數、50%析液時間相關規定參考GB20031。
16.4.4.3.3調研目前在用泡沫消防車多為低倍泡沫消
防車和高倍泡沫消防車,為補充泡沫消防車產生中倍數泡沫
的能力,對高倍泡沫車中的中倍數泡沫產生器性能參數進行
了相關規定,工作壓力、發泡倍數、50%析液時間相關規定
4
參考GB20031。
17.4.4.3.4中倍數消防泡沫炮性能要求基本沒有變
化,符合GB19156-2019中5.4.3的規定。
18.4.4.3.5中/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噴頭是核心的水力
部件,如運轉損壞后果嚴重,規定進行耐水沖擊試驗。
19.4.5.1為便于工作人員觀察性能參數,規范儀表器
材,對高倍泡沫消防車儀器、儀表做了相關要求,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規定。
20.4.5.2高倍泡沫車顯示負壓的真空表性能要求高,
規定選用壓力真空聯用表。
21.4.6.1為規范高倍泡沫消防車中器材擺放、固定、
配備,對其提出相關要求,符合GB7956.1-2014中5.10、
5.11的規定。
22.4.6.2調研部分地區消防救援隊伍中在用高倍泡沫
消防車器材配置情況,通過整理分析,得到表5高倍泡沫車
的器材配備清單。其中深冷防護服全套考慮到高倍泡沫消防
車經常處置LNG火災事故,為防止消防員凍傷,規定配備深
冷防護服全套。
(三)標準修訂變化及依據
本標準為新制定標準,具體技術要求與現行的汽車標
準、消防產品標準要求相容,與消防產品有關管理規定、消
防車認證規則等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沖突。
三、試驗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
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5
編制組分別對高倍泡沫消防車的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
沫產生器等技術參數進行了驗證。主要試驗的驗證結果參見
表1。
表2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
工作壓力試驗工作混合液流量50%析液
生產發泡
范圍壓力流量誤差時間
企業倍數
(MPa)(MPa)(L/s)(%)(min)
國內企
0.7~1.00.810.6+43205.2
業1
國內企
0.8~1.21.216.2-347115.2
業2
本標準的頒布實施,將為該類產品的生產和檢測提供依
據,并對消防救援隊伍高倍泡沫消防車的采購、驗收、報廢
等提供指導,使其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
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極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技術內容的對比情況
目前高倍泡沫消防車沒有專門的國家標準,這一產品設
計、試驗、驗收的主要依據為GB7956.3-2014《消防車第
3部分:泡沫消防車》。而發達國家對高倍泡沫消防車標準、
制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更規范、全面、細致。高倍泡沫消
防車標準在國內為首次制定。與國際相關標準相比,本標準
對于高倍泡沫消防車的技術要求處于一般水平。
五、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的起草情況、是否合規引用或采
用國際國外標準以及未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因
無。
六、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標準水平的關系
(一)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關系
6
本標準的要求與現行的汽車標準、消防產品標準要求相
容,與消防產品有關管理規定、消防車認證規則等國家法律、
法規沒有沖突。
(二)配套推薦性標準的制定情況
XF39-2016《消防車消防要求和試驗方法》針對水罐
消防車、供水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干粉消防車、高倍泡沫
消防車、水霧消防車、機場消防車、渦噴消防車、通信指揮
消防車、供液消防車等的功能和特點,規定了33種不同消
防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GB7956.1-2014《消防車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
試驗方法等。該標準按作業功能將消防車劃分為滅火、舉高、
專勤、保障等四個類別,規定了消防車必須具備的動力、通
過性、制動性等整車性能,商標、標牌等整車標志標識,離
合器、變速器、傳動軸、排氣系統、制動系統等底盤改制要
求,座椅、車門、駕駛室強度和剛度等駕駛室改制要求,器
材箱和器材箱門等車身要求。通過制定標準,明確了消防車
的整體結構和功能,保證其在進行各類滅火救援作業時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
《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是系列標準的
后續部分,除符合GB7956的通用性要求外,還規定了高倍
泡沫車的泡沫比例混合系統、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和中倍數泡
沫產生器等泡沫噴射器具的標準、制造、使用和檢驗規則要
求。
7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任務下達后,標準從草案稿至征求意見稿共進行了3次
集中討論、3次對消防基層隊伍實地調研,大部分標準中的
爭議問題均通過討論的方式得出一致結論,部分有分歧的條
款主要通過試驗驗證和調研的方式解決,無重大分歧意見。
八、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建議本標準全部內容為強制性。消防車的使用安全和滅
火救援的效率,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因此相關內容應該予以強制。
九、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的過渡期建議及理由
本標準為產品標準,標準實施后,生產企業需根據所生
產的高倍泡沫消防車和中倍數泡沫產生器與標準的匹配情
況做技術、工藝等對比和驗證,建議標準過渡期為12個月。
十、與實施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
本標準的歸口業務司局是國家消防救援局,歸口標委會
是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車泵分技術委員會
(SAC/TC113/SC4),實施監督部門是應急管理部。各級
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進行
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條款:
1.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
施監督管理。
2.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
8
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3.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
監督檢查。
4.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
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
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條款:
1.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
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
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
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2.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
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
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
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
9
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
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
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
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
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
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
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第五十六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
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
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
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
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
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
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
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
10
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相關條款:
1.第十二條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
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
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
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3.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
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法規定的行
為。
4.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
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
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標準為新制定
標準,標準的內容主要用于指導消防車設計、生產和檢驗,
建議標準對外通報。高倍泡沫消防車作為火災救援現場泡沫
11
滅火的專用消防車,其產品的使用性能影響著消防隊伍現場
協調作戰能力,關系著被救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其作為
道路行駛車輛,其行駛安全性和使用安全性是操作人員安全
使用的保障,因此必須對產品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標志
加以強制規定和規范。
十二、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十三、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本標準的內容不涉及專利。
十四、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錄
主要涉及各類高倍泡沫消防車和裝備有中倍數泡沫產
生器的消防車。
十五、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編制組
二○二三年五月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7年第四批
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17〕128號)
的要求,國家標準《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
由應急管理部歸口,計劃編號為20174002-Q-312,項目周期
24個月。應急管理部委托TC113/SC4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消防車、泵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和審查。
(二)制定背景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推
進,火災類型日益復雜,除了一般物質的火災外,可燃氣(液)
體火災、帶電部件火災和化工火災日益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物
質財產安全。傳統的罐類消防車持續發揮作用的同時,高倍
泡沫消防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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