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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7年第四批

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17〕128號)

的要求,國家標準《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

由應急管理部歸口,計劃編號為20174002-Q-312,項目周期

24個月。應急管理部委托TC113/SC4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消防車、泵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和審查。

(二)制定背景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推

進,火災類型日益復雜,除了一般物質的火災外,可燃氣(液)

體火災、帶電部件火災和化工火災日益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物

質財產安全。傳統的罐類消防車持續發揮作用的同時,高倍

泡沫消防車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特別是用于撲滅大型石油

化工火災,效果十分明顯,是石油化工企業常備消防車。近

年來,消防車技術快速發展,全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配備

的高倍泡沫消防車性能越來越出色、裝載滅火藥劑量越來越

大,在特種火災撲救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急需制定相

關國家標準為企業生產設計產品提供指導,為檢驗部門檢驗

產品提供依據,為消防救援隊伍選擇和使用產品提供參考,

指導高倍泡沫消防車發展。目前高倍泡沫消防車沒有國際標

準,歐美等發達國家對高倍泡沫消防車也無更多要求,該標

準是根據我國的實際配備使用情況進行制定。

根據國內目前消防車的實際情況,2018年應急管理部上

1

海消防研究所(原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向國標委申請高

倍泡沫消防車標準的制定工作,同年12月批準立項,作為

消防車系列標準中的第8部分。

(三)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

應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牽頭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工

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主要技術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一)標準編制原則

1.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積極向國外先進標準靠攏,做

到標準的先進性。

2.根據國內企業具體情況,力求做到標準的合理性與

實用性。

3.完全按照GB/T1.1和國家標準編寫示例的要求進行

格式和結構編寫。

4.作為GB7956系列標準的一部分,技術要求與其他

部分協調一致。

(二)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及確定依據

1.4.1高倍泡沫消防車整車要求基本沒有變化,符合

GB7956.1-2014中5.1和GB7956.3-2014中4.2.1的相關

要求。

2.4.2高倍泡沫消防車底盤改制的要求基本沒有變化,

符合GB7956.-2014中5.4的相關要求。

3.4.3.1-4.3.4為了保證高倍泡沫消防車按鈕、開關等

便于人員操作、辨識,規定針對實際應用中的按鈕、開關、

2

相應警示標志、操作說明、標識和警示標志的要求,并以此

作為最低要求提出。

4.4.3.5為了保證高倍數和中倍數泡沫發生器永久性標

志牌使用的規范性,規定了高倍數和中倍數泡沫產生器的永

久性標志牌。

5.4.4.1高倍泡沫消防車中消防泵、消防管路、水罐和

泡沫液罐要求基本沒有變化,符合GB7956.3的相關要求。

6.4.4.2.1部分泡沫液具有一定的腐蝕性,為了防止泡

沫液長期流經管路和泵體時造成腐蝕,規定泡沫液泵和泡沫

比例混合器的過流表面的抗腐蝕要求。

7.4.4.2.2為了防止泡沫液腐蝕泡沫比例混合系統,規

定了設沖洗裝置,且要求沖洗裝置應避免回流造成泡沫液罐

或水罐的污染。

8.4.4.2.3高倍泡沫消防車在火場長時間使用,車載泡

沫液使用殆盡時,泡沫比例混合系統應可以從泡沫桶等其他

供液裝置中吸液,提出了此要求。

9.4.4.2.4為了防止泡沫比例混合器中液體回流造成泡

沫液罐的污染,應設置相關措施。

10.4.4.2.5為了保證泡沫比例混合系統工作的可靠性,

對其密封性能做了相關要求。

11.4.4.2.6泡沫比例混合系統是高倍泡沫消防車重要

組成部分,混合比精度參數影響整車泡沫產生性能,相關要

求參考GB20031。

12.4.4.2.7調研目前在用高倍泡沫車,針對泡沫液泵

3

在重特大火災中需長時間運轉的現狀,規定了其可靠性試驗

的相關要求。

13.4.4.2.8為了方便消防員了解泡沫液罐內泡沫液剩

余情況,并對高倍泡沫車做低容量保護,規定了泡沫液剩余

量低于標稱容量的5%時,應聲光報警,同時泡沫液泵應自動

進入低速運行工況或停機。

14.4.4.3.1近年來市場中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

器不斷出現,經過與兩家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生產廠家聯合試

驗,為了更好的保證其發泡性能,規定工作壓力范圍為0.4~

1.0MPa;流量允差、50%析液時間相關規定參考GB20031;相

比于水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由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

沫產生器發泡倍數易于調節,規定發泡倍數分為201~400、

401~600、601~1000;目前市場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

生器存量有限,規定額定工作壓力、混合液流量由生產商公

布確定。

15.4.4.3.2經過與兩家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生產廠家聯

合試驗,水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在工作壓力為0.3~

0.7MPa區間的工況下,發泡性能最好,規定工作壓力范圍為

0.3~0.7MPa,額定工作壓力為0.5MPa。工作壓力范圍、流

量允差、發泡倍數、50%析液時間相關規定參考GB20031。

16.4.4.3.3調研目前在用泡沫消防車多為低倍泡沫消

防車和高倍泡沫消防車,為補充泡沫消防車產生中倍數泡沫

的能力,對高倍泡沫車中的中倍數泡沫產生器性能參數進行

了相關規定,工作壓力、發泡倍數、50%析液時間相關規定

4

參考GB20031。

17.4.4.3.4中倍數消防泡沫炮性能要求基本沒有變

化,符合GB19156-2019中5.4.3的規定。

18.4.4.3.5中/高倍數泡沫產生器的噴頭是核心的水力

部件,如運轉損壞后果嚴重,規定進行耐水沖擊試驗。

19.4.5.1為便于工作人員觀察性能參數,規范儀表器

材,對高倍泡沫消防車儀器、儀表做了相關要求,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規定。

20.4.5.2高倍泡沫車顯示負壓的真空表性能要求高,

規定選用壓力真空聯用表。

21.4.6.1為規范高倍泡沫消防車中器材擺放、固定、

配備,對其提出相關要求,符合GB7956.1-2014中5.10、

5.11的規定。

22.4.6.2調研部分地區消防救援隊伍中在用高倍泡沫

消防車器材配置情況,通過整理分析,得到表5高倍泡沫車

的器材配備清單。其中深冷防護服全套考慮到高倍泡沫消防

車經常處置LNG火災事故,為防止消防員凍傷,規定配備深

冷防護服全套。

(三)標準修訂變化及依據

本標準為新制定標準,具體技術要求與現行的汽車標

準、消防產品標準要求相容,與消防產品有關管理規定、消

防車認證規則等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沖突。

三、試驗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

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5

編制組分別對高倍泡沫消防車的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

沫產生器等技術參數進行了驗證。主要試驗的驗證結果參見

表1。

表2風力驅動的高倍數泡沫產生器

工作壓力試驗工作混合液流量50%析液

生產發泡

范圍壓力流量誤差時間

企業倍數

(MPa)(MPa)(L/s)(%)(min)

國內企

0.7~1.00.810.6+43205.2

業1

國內企

0.8~1.21.216.2-347115.2

業2

本標準的頒布實施,將為該類產品的生產和檢測提供依

據,并對消防救援隊伍高倍泡沫消防車的采購、驗收、報廢

等提供指導,使其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

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極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技術內容的對比情況

目前高倍泡沫消防車沒有專門的國家標準,這一產品設

計、試驗、驗收的主要依據為GB7956.3-2014《消防車第

3部分:泡沫消防車》。而發達國家對高倍泡沫消防車標準、

制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更規范、全面、細致。高倍泡沫消

防車標準在國內為首次制定。與國際相關標準相比,本標準

對于高倍泡沫消防車的技術要求處于一般水平。

五、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的起草情況、是否合規引用或采

用國際國外標準以及未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因

無。

六、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標準水平的關系

(一)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關系

6

本標準的要求與現行的汽車標準、消防產品標準要求相

容,與消防產品有關管理規定、消防車認證規則等國家法律、

法規沒有沖突。

(二)配套推薦性標準的制定情況

XF39-2016《消防車消防要求和試驗方法》針對水罐

消防車、供水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干粉消防車、高倍泡沫

消防車、水霧消防車、機場消防車、渦噴消防車、通信指揮

消防車、供液消防車等的功能和特點,規定了33種不同消

防車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GB7956.1-2014《消防車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

試驗方法等。該標準按作業功能將消防車劃分為滅火、舉高、

專勤、保障等四個類別,規定了消防車必須具備的動力、通

過性、制動性等整車性能,商標、標牌等整車標志標識,離

合器、變速器、傳動軸、排氣系統、制動系統等底盤改制要

求,座椅、車門、駕駛室強度和剛度等駕駛室改制要求,器

材箱和器材箱門等車身要求。通過制定標準,明確了消防車

的整體結構和功能,保證其在進行各類滅火救援作業時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

《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是系列標準的

后續部分,除符合GB7956的通用性要求外,還規定了高倍

泡沫車的泡沫比例混合系統、高倍數泡沫產生器和中倍數泡

沫產生器等泡沫噴射器具的標準、制造、使用和檢驗規則要

求。

7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任務下達后,標準從草案稿至征求意見稿共進行了3次

集中討論、3次對消防基層隊伍實地調研,大部分標準中的

爭議問題均通過討論的方式得出一致結論,部分有分歧的條

款主要通過試驗驗證和調研的方式解決,無重大分歧意見。

八、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建議本標準全部內容為強制性。消防車的使用安全和滅

火救援的效率,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因此相關內容應該予以強制。

九、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的過渡期建議及理由

本標準為產品標準,標準實施后,生產企業需根據所生

產的高倍泡沫消防車和中倍數泡沫產生器與標準的匹配情

況做技術、工藝等對比和驗證,建議標準過渡期為12個月。

十、與實施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

本標準的歸口業務司局是國家消防救援局,歸口標委會

是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車泵分技術委員會

(SAC/TC113/SC4),實施監督部門是應急管理部。各級

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進行

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條款:

1.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

施監督管理。

2.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

8

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3.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

監督檢查。

4.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

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

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條款:

1.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

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

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

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

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2.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

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

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

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

9

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

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

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

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

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

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

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第五十六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

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

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

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

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

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

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

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

10

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相關條款:

1.第十二條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

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

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

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3.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

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法規定的行

為。

4.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

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

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

《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標準為新制定

標準,標準的內容主要用于指導消防車設計、生產和檢驗,

建議標準對外通報。高倍泡沫消防車作為火災救援現場泡沫

11

滅火的專用消防車,其產品的使用性能影響著消防隊伍現場

協調作戰能力,關系著被救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其作為

道路行駛車輛,其行駛安全性和使用安全性是操作人員安全

使用的保障,因此必須對產品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標志

加以強制規定和規范。

十二、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十三、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本標準的內容不涉及專利。

十四、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目錄

主要涉及各類高倍泡沫消防車和裝備有中倍數泡沫產

生器的消防車。

十五、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

《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編制組

二○二三年五月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7年第四批

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17〕128號)

的要求,國家標準《消防車第8部分:高倍泡沫消防車》

由應急管理部歸口,計劃編號為20174002-Q-312,項目周期

24個月。應急管理部委托TC113/SC4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消防車、泵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和審查。

(二)制定背景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推

進,火災類型日益復雜,除了一般物質的火災外,可燃氣(液)

體火災、帶電部件火災和化工火災日益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物

質財產安全。傳統的罐類消防車持續發揮作用的同時,高倍

泡沫消防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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