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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國家侵權行為給主體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其他損害。這種損害不僅可以由侵犯主體的財產權造成,還可以由侵犯主體的人身權利造成。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是精神痛苦和精神興趣的喪失。我國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支付納入其中,并對相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通過賠償減輕受害方精神痛苦的目的。這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進一步完善,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本文在明確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含義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國現行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相關立法的思路和建議。關鍵詞:行政侵權;精神損害;國家賠償;問題;對策

引言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出臺之前,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否可以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也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在學術界,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的損害,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如果以金錢賠償,等同于人與物等同,不能達到彌補精神損害的目的。大多數學者持積極觀點。作者認為,實現社會責任本質的方式與鼓勵物質和精神損害的方式是一樣的。精神財富和個人利益不能用金錢來計算,但物質利益對精神損害的慰藉作用是客觀的。依靠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等非財產性手段來減輕精神損害,不足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國家賠償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承認,是通過物質手段實現精神撫慰金的目的,它不僅體現了立法對公民人格價值的尊重和保護,也體現了國家責任的法律回歸和責任。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國家侵權行為給主體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其他損害。這種損害不僅可以由侵犯主體的財產權造成,還可以由侵犯主體的人身權利造成。精神損害的最終表現是精神痛苦和精神興趣的喪失。《國家賠償法》所稱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個人權利受到國家違法公務行為的侵害,致使個人利益和身份利益喪失、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的法律制度,并要求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予以救濟和保護。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在第35條中對行政侵權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給予了明文的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主要從以下四方面進行了限制:侵權行為方面在新的《國家賠償法》中,我們可以發現,只有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上述第三條和第十七條的內容時,受害人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就公民權利而言,行政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是由于侵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而造成的,包括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等。損害程度方面由于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民事賠償,屬于精神損害賠償,難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和估計。因此,明確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是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因素。權利主體方面在新的《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無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這種賠償是精神損害賠償,法人和社會組織不是真正的人,所以他們當然沒有能力知道。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界定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通過司法鑒定對其進行界定,從而確定明確的賠償標準。雖然新的《國家賠償法》明確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范圍,但在具體法律規定中只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給出具體的賠償標準,也沒有給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最高賠償額的規定。這就決定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應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根據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賠償金額,并在未來的司法實踐和立法中予以賠償。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面臨的問題關于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的認定不明確新《國家賠償法》第35條明確規定,有本法第3條、第17條規定情形之一,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應當在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然而,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我們面臨著具體的案件。確定受害者的精神損害是一個需要面對的大問題。與人身損害不同的是,受害者似乎經常認為自己受到了精神損害,但法院無法確定他的精神損害,導致未能滿足他所有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司法界不可能明確界定司法過程中的嚴重后果。新國家賠償法未規定撫慰金的支付數額和范圍隨著司法的發展和進步,我國司法實踐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當申訴人對自己的精神損害提出訴訟請求時,法院也應酌情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裁決并給予受害人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然而,現實往往是,受害人認為自己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已達到法律規定的支付養老金的程度。然而,考慮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很難滿足被害人的請求,導致投訴和請愿的出現。法律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實際的賠償方式至于賠償的實際形式,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侵權人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向受害人道歉,但沒有對上述行為的具體情況和實施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如果侵權人不向受害人提供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賠償方式,法院是否會對侵權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在法律上也是一個空白。賠償方面法律沒有給出明確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這就決定了司法機關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審判中,法官往往會做出主觀判斷,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依據給出相應的賠償標準。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完善借鑒民事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從新《國家賠償法》第3條和第17條可以看出,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僅限于對人身自由的保護,而忽視了對公民其他權利的保護。我認為我們可以借鑒我國民事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和西方國家的賠償方法。具體來說,我們應該在三個方面進行補償:第一是生命健康權。因為生命健康權是個人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侵犯,不僅給公民的身體健康帶來了一定的痛苦,也給受害者家屬帶來了精神上的損害,這應該在賠償范圍之內;二是侵犯名譽權。此前的《國家賠償法》指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應當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消除影響,并在侵權后道歉。當這些方法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時,國家需要對受害人給予財產補償;最后是對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犯。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第二,精神撫慰金。該法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因非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費。對于精神撫慰金,我認為應該在未來的立法實踐中加以明確。具體來說,我認為精神撫慰金的標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確定請求精神撫慰金的主體如果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是由國家提出的,會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但同時也會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精神撫慰請求的主體必須是被害人本人,不應向被害人的親屬給予二次補償。考慮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國家統一規定精神賠償,那么撫恤金忽略了受害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這往往會導致一種差距。在案件審理中確定賠償標準的過程中,被害人所在地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一刀切,忽視了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往往顯得盲目。適用精神撫慰金制度要遵循一定基本原則首先,我們應該遵循舒適優先、補償為輔的原則。當侵權人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被害人道歉而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彌補被害人的心理創傷時,國家必須為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但不要盲目追求精神撫慰金,真正的目的是撫慰心靈的創傷。二是賠償數額適度原則。與舊法律相比,考慮到國家的承受能力,當國家對受害者造成損害時,它只實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的賠償。然而,新法律之前增加了精神撫慰制度,但我們也應該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點是安慰和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它是輔助性的,而不是主導性的。畢竟,中國仍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確定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過程中,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賠償能力要適應當地生活水平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最后是事后及時賠償原則。鑒于受害者一再提出申訴和請愿,從新《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權限,自收到精神撫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養老金。這決定了申請人可以在提交精神撫恤金申請后22天內獲得國家撫恤金。因此,相關部門應準確執行,確保養老金及時到位,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投訴和請愿的發生。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根據因為新法只使用“對應”一詞來代替精神撫慰金的支付,但在具體案例中往往存在明顯差異。筆者認為,考慮到精神損害撫慰數額的依據,可以借鑒民法關于民事侵權行為的規定。從一個方面粗略地考慮:第一是行為的嚴重性。包括侵權主體使用什么手段,在什么場合,以什么方式。這些具體情況決定了精神損害撫恤金數額確定的嚴重性,也成為確定數額的切入點;二是受害人的社會地位和職業地位。這需要考慮到受害者的家庭。畢竟,侵權造成的損害不僅是受害者本人,而且是受害者的家人。最后,我們應該考慮當地的社會條件。結束語許多國家都建立了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越來越多的國家也同意采取包括財產賠償在內的多種方式對行政侵權精神損害進行救濟。這也成為國際賠償立法的趨勢。我國已把依法治國作為基本國策,進一步完善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勢在必行。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也是我國法制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和完善我國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總之,我們堅信,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的完善,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將日益完善,這將更好地促進我國的人權和法制建設。參考文獻[1]劉秉純.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探析[J].區域治理,2021(9):2.[2]趙嬋媛.淺談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J].西部學刊,202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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