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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協議概念以及協議法基礎標準1、協議概念第二條本法所稱協議是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她組織之間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協議。(注:協議就是契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相關身份關系協議,適用其她法律要求。2、協議法基礎標準:平等、自愿、公平、誠信、正當(公序良俗)、約束力第三條協議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受自愿簽訂協議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當事人應該遵照公平標正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推行義務應該遵照老實信用標準。第七條當事人簽訂、推行協議,應該遵遵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依法成立協議,對當事人含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根據約定推行自己義務,不得私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依法成立協議,受法律保護。3、協議形式第九條當事人簽訂協議,應該含有對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能夠委托代理人簽訂協議。第十條當事人簽訂協議,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她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采取書面形式,應該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應該采取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4、協議法律關系三要素(1)主體:當事人(2)客體:標(3)內容:權利和義務二、工程協議概念現在工程協議與協議文件概念混亂和統一。參見第五章和七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三、協議簽訂和招標投標關系第十三條當事人簽訂協議,采取要約、承諾方法。1、邀約,邀約撤回,邀約撤銷;第十四條要約是期望和她人簽訂協議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該符合下列要求:(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六條要約抵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通知應該在要約抵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抵達受要約人。第十八條要約能夠撤銷。撤銷要約通知應該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抵達受要約人。2、承諾,承諾撤回。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注意:受要約人未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8點關鍵條款)。第二十二條承諾應該以通知方法作出,但依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能夠經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第二十三條承諾應該在要約確定時限內抵達要約人。第三十條承諾內容應該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相關協議標、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勞、推行期限、推行地點和方法、違約責任和處理爭議方法等變更,是對要約內容實質性變更。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協議成立。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地點為協議成立地點。(注:法院管轄所在地)3、要約邀請含義以及與要約區分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期望她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要求,視為要約。4、協議邀約邀請、邀約和承諾與招標投標關系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是承諾。四、協議關鍵條款(8點),協議格式條款和格式協議1、協議關鍵條款(8點)第十二條協議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通常包含以下條款:(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酬勞;(六)推行期限、地點和方法;(七)違約責任;(八)處理爭議方法。當事人能夠參考各類協議示范文本簽訂協議。2、協議格式條款和格式協議第三十九條采取格式條款簽訂協議,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該遵照公平標正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免去或者限制其責任條款,根據對方要求,對該條款給予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確定,并在簽訂協議時未與對方協商條款。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含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要求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去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關鍵權利,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了解發生爭議,應該按通常了解給予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應該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款不一致,應該采取非格式條款。五、協議生效1、依法成立協議,自成立生效。2、需要進行登記或同意協議,自辦理登記或同意之日生效。3、約定生效條件或時間協議,自條件成就或時間抵達之日生效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協議,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應該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生效,依據其要求。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協議效力能夠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協議,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協議,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協議效力能夠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協議,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協議,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她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簽訂協議后取得處分權,該協議有效。六、協議推行和協議違約責任1、協議推行第六十條當事人應該根據約定全方面推行自己義務。當事人應該遵照老實信用標準,依據協議性質、目和交易習慣推行通知、幫助、保密等義務。第六十一條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酬勞、推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能夠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協議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七十六條協議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責任人、承接人變動而不推行協議義務。2、違約行為:不推行協議行為3、負擔違約責任條件和標準以及形式(1)負擔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推行協議義務或者推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應該負擔繼續推行、采取補救方法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能夠約定一方違約時應該依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違約金,也能夠約定因違約產生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當事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給予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當事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給予合適降低。當事人就拖延推行約定違約金,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該推行債務。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本法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據其她法律要求其負擔侵權責任。4、不可抗力特征和免責以及注意免責附加要求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協議,依據不可抗力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責任,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當事人拖延推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去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觀情況。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協議,應該立刻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損失,并應該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實。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該采取合適方法預防損失擴大;沒有采取合適方法致使損失擴大,不得就擴大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預防損失擴大而支出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協議,應該各自負擔對應責任。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應該向對方負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糾紛,依據法律要求或者根據約定處理。七、協議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簽訂協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簽訂協議,惡意進行磋商;(二)有意隱瞞與簽訂協議相關關鍵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她違反老實信用標準行為。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簽訂協議過程中知悉商業秘密,不管協議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八、協議變更和協議轉讓1、協議變更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協議。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變更協議應該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依據其要求。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協議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2、協議轉讓第七十九條債權人能夠將協議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一)依據協議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據法律要求不得轉讓。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應該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除外。九、無效協議、可撤銷(變更)協議、效力待定協議(區分表見代理)1、無效協議條件和處理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協議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協議,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第五十三條協議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第五十八條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協議取得財產,應該給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需返還,應該折價賠償。有過失一方應該賠償對方所以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失,應該各自負擔對應責任。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以取得財產收歸國家全部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第五十六條無效協議或者被撤銷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她部分效力,其她部分仍然有效。2、可撤銷(變更)協議第五十四條下列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簽訂;(二)在簽訂協議時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權消亡:(一)含有撤銷權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含有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3、效力待定協議(區分表見代理)(1)效力待定協議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協議,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協議有效,但純贏利益協議或者與其年紀、智力、精神健康情況相適應而簽訂協議,無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能夠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給予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協議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利。撤銷應該以通知方法作出。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協議,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負擔責任。相對人能夠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給予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協議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利。撤銷應該以通知方法作出。(2)表見代理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協議,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她組織法定代表人、責任人超越權限簽訂協議,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十、協議保全1、協議保全(1)代為權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本身除外。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需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撤銷權(此處撤銷他人),區分可撤銷協議撤銷權。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債務人以顯著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而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需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消亡。2、協議擔保:定金、違約金、確保、抵押、質押、留置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能夠依據《中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推行債務后,定金應該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約定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推行約定債務,應該雙倍返還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一方違約時,對方能夠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十一、協議抗辯和協議中止1、協議抗辯(1)同時推行抗辯權(商店買東西,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前后推行次序,應該同時推行。一方在對方推行之前有權拒絕其推行要求。一方在對方推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對應推行要求。(2)后推行抗辯權(該名詞有點麻煩,業主支付拒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前后推行次序,先推行一方未推行,后推行一方有權拒絕其推行要求。先推行一方推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推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對應推行要求。(3)不安(先)推行抗辯權(也稱為協議中止,承包人對業主不立刻支付能夠暫停工)第六十八條應該先推行債務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夠中止推行:(一)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推行債務能力其她情形。十二、協議解除和協議終止1、協議解除(還未推行完成)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協議。當事人能夠約定一方解除協議條件。解除協議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能夠解除協議。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能夠解除協議:(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二)在推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推行關鍵債務;(三)當事人一方拖延推行關鍵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推行;(四)當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債務或者有其她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五)法律要求其她情形。第九十七條協議解除后,還未推行,終止推行;已經推行,依據推行情況和協議性質,當事人能夠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她補救方法,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協議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協議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2、協議終止(失去協議約束力),包含解除。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協議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根據約定推行;(二)協議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物提存;(五)債權人免去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其她情形。分則第九章買賣協議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協議第十一章贈與協議第十二章借款協議第十三章租賃協議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協議第十五章承攬協議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協議第十七章運輸協議第十八章技術協議第一節通常要求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協議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簽訂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協議。第三百二十三條簽訂技術協議,應該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科學技術結果轉化、應用和推廣。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協議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通常包含以下條款:(一)項目名稱;(二)標內容、范圍和要求;(三)推行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法;(四)技術情報和資料保密;(五)風險責任負擔;(六)技術結果歸屬和收益分成措施;(七)驗收標準和方法;(八)價款、酬勞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法;(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十)處理爭議方法;(十一)名詞和術語解釋。與推行協議相關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匯報、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她技術文檔,根據當事人約定能夠作為協議組成部分。技術協議包含專利,應該注明發明發明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使用期限。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協議價款、酬勞或者使用費支付方法由當事人約定,能夠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能夠采取分成支付或者分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方法。約定分成支付,能夠根據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一定百分比分成,也能夠根據約定其她方法計算。分成支付百分比能夠采取固定百分比、逐年遞增百分比或者逐年遞減百分比。約定分成支付,當事人應該在協議中約定查閱相關會計帳目措施。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結果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她組織,法人或者其她組織能夠就該項職務技術結果簽訂技術協議。法人或者其她組織應該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結果所取得收益中提取一定百分比,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結果個人給予獎勵或者酬勞。法人或者其她組織簽訂技術協議轉讓職務技術結果時,職務技術結果完成人享受以相同條件優先受讓權利。職務技術結果是實施法人或者其她組織工作任務,或者關鍵是利使用方法人或者其她組織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技術結果。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結果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結果個人,完成技術結果個人能夠就該項非職務技術結果簽訂技術協議。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結果個人有在相關技術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結果完成者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權利。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她人技術結果技術協議無效。第二節技術開發協議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研究開發所簽訂協議。技術開發協議包含委托開發協議和合作開發協議。技術開發協議應該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含有產業應用價值科技結果實施轉化簽訂協議,參考技術開發協議要求。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協議委托人應該根據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酬勞;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收研究開發結果。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協議研究開發人應該根據約定制訂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結果,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必需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結果。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應該負擔違約責任。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應該負擔違約責任。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協議當事人應該根據約定進行投資,包含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協議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應該負擔違約責任。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協議標技術已經由她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協議推行沒有意義,當事人能夠解除協議。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協議推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要求仍不能確定,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覺前款要求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情形時,應該立刻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合適方法降低損失。沒有立刻通知并采取合適方法,致使損失擴大,應該就擴大損失負擔責任。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發明發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申請專利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委托人能夠無償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委托人享受以相同條件優先受讓權利。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發明發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申請專利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申請權,其她各方享受以相同條件優先受讓權利。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申明放棄其共有專利申請權,能夠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她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放棄專利申請權一方能夠無償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當事人一方不一樣意申請專利,另一方或者其她各方不得申請專利。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技術秘密結果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措施,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要求仍不能確定,當事人都有使用和轉讓權利,但委托開發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結果轉讓給第三人。第三節技術轉讓協議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協議包含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協議應該采取書面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協議能夠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她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協議。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協議讓與人應該根據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相關技術資料,提供必需技術指導。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受讓人應該根據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根據約定支付使用費。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協議讓與人應該根據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確保技術實用性、可靠性,負擔保密義務。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該根據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負擔保密義務。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協議讓與人應該確保自己是所提供技術正當擁有者,并確保所提供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成約定目標。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該根據約定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技術中還未公開秘密部分,負擔保密義務。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根據約定轉讓技術,應該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該負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范圍,違反約定私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應該停止違約行為,負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保密義務,應該負擔違約責任。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根據約定支付使用費,應該補交使用費并根據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應該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負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范圍,未經讓與人同意私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應該停止違約行為,負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保密義務,應該負擔違約責任。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根據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她人正當權益,由讓與人負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條當事人能夠根據互利標準,在技術轉讓協議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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