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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討目錄TOC\o"1-3"\h\u摘要 摘要我國自1995年發展電動自行車以來,到目前已經是24個年頭。電動自行車以其獨特的優勢,如使用方便,保養成本低,價格低廉等,深受廣大市民的青睞,已經深入千家萬戶,成為市民重要的出行交通工具之一。與全國很多城市一樣,福州市同樣面臨著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難題。由于國家標準的落后,行政執法存在漏洞,以及市民的法律意識不夠等情況的存在,由電動自行車引發的負面問題日益凸顯。本文對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進行研究,從幾個方面分析了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發展中引發的管理問題。關鍵詞:電動自行車管理;問題;對策一、前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交通線路網不斷地完善,規范交通設施,車輛的普及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人們的出行已不再是一個問題,然而,隨著人口的增加,加速了城市化的價格上漲,人們出行的成本也在升高,人們常常是又愛又恨——“汽車太貴買不起,單車太累不想騎,公交車人太多不想擠,摩托車上牌又被禁止。”面對可選擇的多種交通工具,老百姓的心聲莫過于此。而恰恰在這個時候,電動自行車,這個被國外媒體稱為“中國人的一個新奇發明”的交通工具卻應運而生,成為深受老百姓喜愛的出行選擇。電動車這個“渾身是寶”的交通工具,在我國一路走來卻命運坎坷,國內電動自行車的封殺令一茬接著一茬,福州、太原、海口、南寧、鄭州、珠海等地都曾有過禁令發出。電動車由于車輛本身存在的問題,以及部分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因素,對道路交通安全影響日漸突現和嚴重。二、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現狀隨著福州市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動自行車正成為運輸的重要手段旅游的廣大市民。為此,必須切實加快研究并在今年的電動自行車制度化的管理辦法出臺,嚴格規范電動自行車,銷售禁止不合格車輛在市區和道路上的一個嚴格的許可證管理的準入門檻,逐步擴大電動自行車限行,限制停車區域,既充分考慮到方便市民出行,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交通的安全和電動自行車的順暢流動的負面影響造成。近年來,福州市電動自行車數量急劇增長,目前僅四城區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數量就達到210萬輛,遠超道路負荷;交通亂象突出,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安全隱患突出,交通事故多發,市民群眾反映強烈,疾呼政府加強規范管理。由于數量井噴式增長的電動自行車對道路安全與交通秩序造成日益嚴峻的威脅和挑戰。根據最近的福州市六個部門下發《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工作的通告》,在電動自行車的一種有序的方式實施自愿性召回按照"控制總量、嚴格管理、平穩過渡、逐步淘汰"的原則,免費牌照等方式,逐步減少對市民的電動自行車保有關注電動自行車的未來是否禁止的《通告》,明確指出:"在2024年以后本市公共交通基本滿足市民出行需求基礎上,適時在三環路(含)以內道路和馬尾區羅星街道、馬尾鎮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福州市城區電動自行車管理重心是加強規范管理,全面提升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嚴厲查處交通違法行為,保障市民平安便捷出行。三、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存在的問題由于數量井噴式增長的電動自行車對道路安全與交通秩序造成日益嚴峻的威脅和挑戰,全國各大城市也紛紛出臺政策,電動自行車的嚴格管理。如廣州市從2006年開始,而不是在城市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廈門市,從2007年開始采取對電動自行車區域限行,電動自行車進入島內島外禁止,島上的電動自行車沒有在一些主要道路,2012年購買了新的規定島上電動自行車騎不能上市;深圳市從2012年開始將城市快速干道、主干道等區域劃定為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并逐步擴大限行范圍,至2019年基本將城市所有快速干道、主干道劃定為電動自行車禁行區域。這些城市經過上述加強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措施,總體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主城區電動車數量很少,主干道路面整潔、交通井然有序,電動車交通事故較少。然而,像當前福州針對電動自行車管理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中違法行為突出福州市電動自行車數量急劇增長,遠超道路負荷。這幾年,福州市電動自行車數量急劇增長,目前僅四城區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數量就達到210萬輛,比2016年增長近一倍,還有相當數量的電動自行車未注冊登記;另一方面,現有多條市中心城區普通快速道路僅長度可達到滿足道路承載機動車輛通行道路功能總體需求的15%-35%,電動車和自行車車輛占用普通道路機動車道、人行道嚴重影響道路行駛安全擁堵現象頻發。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屬于非機動車,也就是說其專業駕駛人員一般不須經過專門的交通技術培訓或者考試就已經可以駕駛上路,再加上部分電動自行車及其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在上快速道路行駛時,違法行為經常發生。其中諸如與電動車爭道搶行、上機動車道、突穿猛拐、闖自動信號燈、隨意轉彎或者變換車道、超速行駛、載人或者載物、逆向行駛等。由于電動車畢竟在結構和性能上不同于普通的自行車,其速度比普通自行車的速度要快得多,車輛設計的時速一般可達20~30公里/小時甚至更快。因而這些決定性的因素更容易導致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交通違章亂象,亟需規范治理。近年來,福州市執法部門始終保持高壓執法的態勢,嚴查嚴處電動三輪自行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僅2019年至今已累計查處85。8萬起,查處的數量始終在位居全國大中和重點城市前五名以內。電動三輪自行車道路上闖紅燈、逆向行駛、占道搶道等各類的交通違法亂象頻發,嚴重影響了道路正常通行的效率。許多廣大市民群眾以及人大的代表、政協委員等來自社會各界的人士對電動三輪自行車的亂象深感不滿,紛紛通過了提交建議、議案等的方式,希望能夠幫助福州市進一步加強電動三輪自行車規范化的管理。由于電動公路自行車的特點是車速較快,沖擊力較強,加上其制動系統的性能相對較差,駕騎電動公路自行車的駕駛人又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交通法規知之甚少,在狹窄的道路上騎電動車行駛時,只要一遇到這樣的情況就不知所措,常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目前,各地與安全和電動車行駛安全相關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在所有的交通事故指數中的立案事故數、死亡人數、受傷死亡人數都已經占到相當大的交通安全比例,各項交通安全指數一直呈上升的勢頭。電動自行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處理遇"難題"。作為一種非機動車其最高車速已經完全超過了現行國家對電動自行車每小時20公里最高時速的要求和限制,車速普遍在每小時20公里以上,車速過快就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就十分嚴重,又或者是沒有了人身保險使得交警部隊處理事故工作起來就顯得十分困難。交通損害責任賠償體系沒有了保障,交通事故的責任雙方的損失就會增大。容易引發了社會矛盾,增加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二)法律定性不準隨著道路交通科學和技術的不斷地進步和發展,現有的電動自行車與其他傳統意義上的電動車已在本質上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以新能源汽車為主要驅動力的各種機動車層出不窮,而以風力和電能為主要驅動力的各種機動車最高時速更是可達百公里以上。目前,絕大多數在快速道路上采用腳踏行駛的電動車已經完全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為二十公里,空車質量為四十公斤以下,具有腳踏行駛能力,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這一傳統法律意義上的規定,應不被視為屬于非機動車法律意義上的一種非機動車。因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把現行的電動車序列納入非機動車序列實有不妥之處。(三)電動車的生產、銷售不規范國家對于機動車的批量生產、銷售已經有一整套嚴格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措施,對電動自行車的批量生產雖也已經有一套的國家標準,但是國家各地相關主管部門對于電動車的批量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管工作重視不夠,執行的力度也不足,導致許多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企業為了能夠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鉆了法律的漏洞和空子,生產大量不完全合格、超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并在國內市場銷售。而對這種違法行為,國家各地相關的監管部門目前正在采取的基本措施就是一種默許的執法態度。由于國家各地的相關主管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在其生產、銷售、管理和其使用上的不同執法態度及各地管理部門間的不協調,造成了目前這種電動自行車在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混亂狀況。(四)電動車定性不準,使其管理處于兩難境地安全隱患突出,交通事故多發。近幾年城區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在全部交通事故中的數量和死亡人數占比較大。福州城區共五年累計連續發生7起涉及造成人員傷亡的電動車和自行車專用道路重大交通事故684起,占全部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事故的49.39%;2019年上半年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的火災事故30余起,造成市民群眾巨大財產損失。電動摩托和自行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歸入非機動車的序列。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交警部門也往往只能按照規定的非機動車序列進行管理。但目前的電動車其行駛性能及在其行駛過程中的速度等均與輕使用的電動摩托車相差不多,甚至有的行車速度可與普通電動摩托車序列相比。按法律的規定,這兩類電動自行車在其管理上的要求是大不相同的,最突出的是差別之處在于電動摩托車的駕駛員上路前需經過嚴格的技術培訓,且經過相關交通規則的考試,持證合格后才能批準其上路。電動摩托和自行車的駕駛和騎者上路則基本沒有這一規定的限制,買車之后即可持證上路。電動摩托和自行車的駕騎者上路可以說來講基本上騎著的就是"交通規則"的兩個盲者。騎著的就是屬于普通非機動車道這一類的自行車,在普通機動車道上快速行駛,享受著屬于非機動車的交通行駛權力,卻又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相關的法律對于非機動車的交通管理規定,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因其車輛是普通的非機動車,無論其駕駛有多大的過錯,在一定的賠償數額下,由機動車一方"買單"這種奇特的現象及其交警部門在其管理上所處的尷尬境地,實屬對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規定性不準而必然形成。(五)交通需求與交通環境間的矛盾福州城市道路在初期的設計和施工建造時,還是沒有電動自行車這一新型的公共交通工具,而非機動車道則完全是按照電動自行車的基本技術參數進行設計和施工建造的。甚至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許多大型城市在非機動車錯誤發展理念的指導下,在對城市進行道路改造時,把非機動道的規模縮小甚至改成了非機動車道,對今后非機動車的保護和發展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因而當電動自行車大量的出現時,非機動車道實在是難以應對容下發展勢頭如此迅速的電動自行車,再加上交通管理行政部門對非機動道的保護和管理不夠的重視,非機動車道被違法占用的現象隨處可見,使得電動自行車的其交通使用需求及其交通環境之間在主觀上產生了較大的矛盾,客觀上也直接造成了電動自行車違法占用現象的大量出現和產生。(六)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無序目前,全國大多數城市和地區在對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和其管理上都還沒有基本出臺與之相適應的政策法規,交警部門在其執法時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主要問題表現在:一方面對本城市和地區電動自行車的種類和數量及其使用者的具體情況了解程度掌握不夠。由于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和地區的消費者購買電動自行車不一定需要直接到當地的有關部門進行登記或者備案,交通管理行政部門很難及時掌握到其相關的資料,致使對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和管理基本處于完全無政府介入的狀態,嚴重造成車輛失控或者失管。另一方面,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應在非機動車道安全行駛。但大多數電動自行車都在規定的非機動車道上使用和行駛,嚴重影響了駕駛人和機動車的正常安全行駛,造成了交通秩序混亂。此外,由于是無牌駕駛無證,一些電動自行車的駕駛員會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就地逃逸,使得受害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的經濟和社會利益問題也不可忽視。四、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對策(一)制定或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福州應當根據自身的交通環境條件特點和其交通狀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一套切合自身實際的城市有關電動自行車的政策法規,使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管理和其使用有法可依,改變目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管理相互矛盾和脫節、各自為政的交通管理狀況。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這一基本角度和要求出發,真正把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納入整個道路交通管理大系統中,保證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管理和其使用各個環節、各個管理部位都有人抓有人進行監管,防止其失控或者失管。從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車輛通行穩定性、道路的通行安全條件、車輛和其駕駛人、道路的通行、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都加以了規定,形成并制定電動自行車的道路行駛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為對其他車輛進行的道路安全的管理和安全執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據,改變目前對電動自行車的執法有章無據的交通管理現狀,使得自行車在管理上能有章可循、執法和使用上有據可依。(二)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及使用管理當前電動自行車管理混亂的主要形成原因就是由于一些源頭上的管理不力問題造成的。在今后的電動車管理工作中,質監、工商等相關主管部門將繼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質量和其銷售各個環節的市場監管,嚴格市場監督把關杜絕不符合安全運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車輛非法出廠或者銷售、流入國家和社會。對無證非法經營的或者違法生產、銷售非法未公告國家安全目錄的車型以及不符合安全運行國家標準條件的電動車廠家、商家堅決予以依法取締和進行市場整頓,同時進一步細化要求制定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通用安全技術標準,在對整車的質量、車速、車身長寬以及電動車架等安全設備做詳細的規定,對整車質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車型一律定性為"電動摩托車",納入機動車安全管理的范疇,用相關法律法規形式加以明確進行規范和管理,將電動自行車以及摩托車的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行為納入正規渠道的管理。(三)加強路面執法管理加強對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打擊查處力度。交警的執法管理工作是維護和保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和手段,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地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的載人載物、亂穿亂闖、逆向行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依法查處和打擊,取締各類嚴重的危及了交通安全、造成了交通財產安全事故隱患的交通違法行為,迫使電動自行車的駕駛者對道路交通法規、安全意識進一步加強政治認識,規范其他交通自行車參與者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警可繼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監督管理相結合,定點和不定點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執法方式,積極地組織公安民警執法部門開展對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電動自行車的專項檢查和整治行動,并進一步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期監督管理機制。(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針對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道路交通使用安全知識薄弱,安全意識差,交通管理行政部門決定應大限度地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的力度。在重視和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的必要同時,著重教育和加強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對電動自行車的特點、正確駕駛和使用的知識和方法、安全電動自行車、法律法規、自我的保護等多方面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各部門應充分利用新聞報紙、電視、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向廣大普通市民介紹和宣傳使用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應該了解和注意的道路交通規則和安全注意事項,逐步提高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和普通公眾的對道路交通的安全意識。(五)加強道路及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從我國目前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狀況及我國老百姓的人均收入生活狀況來看,電動自行車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逐步發展成為廣大的工薪階層和在外打工的上班一族日常出行的工具和首選。既然目前國家出臺各項政策支持和鼓勵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和發展,作為非機動車道路交通的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監督管理的重要部門,就應當為這一新型的交通工具使用者提供安全的非機動車道路和交通的環境。因此,應盡快制定和修改不合實際的非機動車國家道路和技術標準,讓所有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有條件上路可行。同時為電動自行車駕者設計出安全保護的設施,確保電動自行車駕駛者有一個安全、舒適的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和行駛環境。五、結語電動自行車的規范管理,不僅僅是對規范化城市的要求,也是對人民日常生活與出行便利的保障。規范劃定電動自行車停放點位,取消影響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停放點位。對不在指定區域停放的電動自行車予以搬離,并依法處罰;對違法停放在公安機關指定地點和區域的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予以強制搬離。嚴肅查處交通安全生產經營企業目錄外電動自行車等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強化對企業網絡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強對郵政、快遞、外賣、代駕、環衛等公共服務行業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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