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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平安交通是交通運輸現代化發展的基礎,是交通運輸行業服務民生的最大

前提。近年來,國內各地發生多起駕駛員突發疾病、乘客侵擾駕駛員等原因造成

的安全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式面臨嚴峻考

驗。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持續深化“平安交

通”建設,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多項政策文件,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和全面建設社

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更加堅實可靠的交通運輸安全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是城市公益服務的重要群體,肩負著乘客出行安全的

責任,同時也是體現城市公共文明的“窗口”,社會影響力大。《交通運輸部關

于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的意見》(交安監發﹝2022﹞4號)中

明確要求:高度關注“兩客一危”、城市公共交通和客渡游船等領域從業人員的

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心理疏導、精神慰藉。但目前城市公共交通行

業在駕駛員健康狀態監測方面尚未形成可參考的技術標準規范。雖然部分城市

公共交通企業已逐步開展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的示范和探索,但由于國內已有

的出崗檢測科技公司所屬背景(醫療行業、交通行業、信息與通信技術行業)差

異性較大等原因,導致現有的技術應用存在出崗狀態檢測內容不一致、技術水平

參差不齊、檢測系統與公共交通既有運營管理業務系統銜接不暢等問題,迫切需

要通過行業標準的形式對出崗狀態檢測系統的功能與技術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近年來,隨著物聯網、互聯網(5G)、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AI)等

現代高新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在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崗前檢測方面涌現出新

的技術和產品。為適應城市公交行業安全生產新形勢,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

安全出行需求,需制定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技術要求行業標

準,為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管理提供依據。

(一)任務來源

2023年08月02日,交通運輸部下達《2023年第一批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

(交科技函〔2023〕366號),制定行業標準《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

測系統技術要求》,計劃號為JT2023-18,制定周期為12個月。技術歸口單位

1

為全國城市客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要起草單位為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北

京交通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交科院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重慶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地鐵

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

司、武漢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地鐵

集團有限公司、南寧軌道交通集團責任有限公司、合肥工業大學、智達信科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天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福澤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主要工作過程

1.項目立項階段

2023年3月~4月,開展標準前期準備工作,提出標準申報計劃。依托科技

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營運車船駕駛人員適崗狀態智能監測預警技術及示

范》(2021YFC3001500)課題三專題二研發任務:“城市公交駕駛人員崗前與出

崗靜態適崗狀態智能評估技術及裝備研究”,通過文獻和資料收集、問卷調研、

現場調查等方法,聯合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城市客運分會,針對城市公共交通駕駛

員出崗狀態檢測管理現狀和需求,開展行業專題調研,包括相關產品研發情況、

在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應用情況。從駕駛員生理

健康、情緒狀態、認知能力、管理流程等方面,梳理駕駛員出崗狀態的業務需求

和檢測指標。基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與北京交通大學相關研究人員開展研

討和交流,共享相關業務領域的駕駛員出崗檢測技術、相關經驗等,共同開展行

業標準研究和編制。通過調研分析和前期研究,提出了本標準申報計劃,并確定

了本標準的整體框架。

2023年5月~6月,編寫標準草案初稿,提交標準計劃立項申請。成立標準

起草組,制定了標準編制工作方案。起草組基于前期調研情況,借鑒了北京、深

圳、廣州、重慶、武漢、天津、青島、西安、大連等城市公共汽電車與城市軌道

交通駕駛員管理經驗,結合實際需求,確定了標準的定位、適用范圍,以及總體

要求、終端技術要求和平臺要求等內容結構,編制形成了標準草案初稿,并提交

標準計劃立項申請。

2

2023年7月獲得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立項。

2.標準起草階段

2023年9月21日,為提高標準編制質量,凝聚行業力量,廣泛達成共識,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召開了標準編制工作的啟動會,邀請國內代表性公共交

通運輸企業、高等院校、科技公司等單位代表參會交流研討。交通運輸部科學研

究院介紹了標準編制思路、進展與計劃情況,并與北京交通大學分別匯報了城市

公共汽電車駕駛員與城市軌道交通駕駛員出崗檢測技術及應用情況。參會代表

提出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并就標準編制任務分工進行了討論。

2023年9月~2024年1月,針對標準草案初稿,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

對城市公共汽電車企業、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相關科技企業開展調研,了解各類

型企業的應用現狀和管理需求。線上調研采用問卷星的方式開展調研,調研對象

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和科技企業(已研發相關

產品)。于2023年12月4日發布調研問卷,截止到2024年1月8日,共收到

有效問卷55份(已剔除無效問卷和重復問卷),共有41家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

企業、8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6家相關科技企業反饋了有效的調研問卷。

編制組對調研問卷數據進行了分類統計和數據分析,編制了調研問卷分析報告,

為標準草案相關內容的優化提供了支撐。

線下調研通過現場調查、座談交流、資料收集等方式開展調研。

——城市公共汽電車方面,結合國家研發計劃等研究課題,編制組赴重慶市

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武漢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開展

實地考察和標準編制交流座談,了解運營企業各管理部門在駕駛員出崗階段的

管理需求、應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聽取企業管理人員、駕駛員對本標準草案的

反饋意見和建議。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方面,編制組赴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有限

公司、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開展實地考察和標準編制交流座談,了解城

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在駕駛員出崗階段的測試現狀、工作需求,并聽取企業管理

人員、駕駛員對本標準草案的反饋意見和建議。

3

——科技企業方面,編制組赴智達信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天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企業開展實地考察和標準編制交流座談,了解企業產品研發、部署

與應用情況,聽取企業研發人員對本標準草案的反饋意見和建議。

2024年2月,根據線上、線下調研反饋意見,進一步完善標準草案,修改

形成了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報送

全國城市客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申請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城市客標委秘書處返

回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三)標準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內容

1.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是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另有17家機構參加了本標

準的研究與起草等工作,包括高等院校、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城市軌道交

通運營企業和相關科技企業,分別是北京交通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交科院

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運輸廳、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重慶市

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

限公司、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武漢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南寧軌道交通集團責任有

限公司、合肥工業大學、智達信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天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東莞福澤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具體工作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向龍、葉龍、王寒松、郭名、祁昊、褚福磊、張孝法、

李佳杰、宜毛毛、胡雪霏、涂波、劉好德、馮忠祥、李濤、鐘曄、賴凱、袁建明、

潘光亮、徐向華、韓嘉、張作博、孫宏飛、劉洪宇、周成勇。

標準制定工作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國內外現狀調研、相關理論和技術研究、調

研數據分析、標準技術條款內容編制等工作,具體人員分工見表1。

表1主要編制人員組成及分工表

4

序號姓名工作單位研究工作分工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總體負責。負責國內外現狀調研、標準框架

1劉向龍

院結構研究、標準總體要求內容起草等工作。

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調研、相關理論研究、標

2葉龍北京交通大學

準總體要求內容起草等工作。

技術負責。負責城市公共汽電車國內外現狀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

3王寒松調研、相關技術研究,標準框架結構研究、

標準管理平臺技術要求內容起草等工作。

技術負責。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國內外現狀調

4郭名北京交通大學研、相關理論研究、檢測終端技術要求內容

起草等技術工作。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負責協助開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國內外現狀調

5祁昊

院研、檢測終端技術要求內容起草。

負責協調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國內外現狀調

6褚福磊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研、標準總體要求內容起草等工作。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負責協助開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國內外現狀調

7張孝法

服務中心研、標準總體要求部分內容起草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負責相關理論和技術研究、參與標準檢測終

8李佳杰

院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等技術工作。

交科院科技集團有限負責調研相關科技企業,檢測終端技術要求

9宜毛毛

公司部分內容起草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國內外現狀調研、檢測終

10胡雪霏

院端部分內容起草等技術工作。

重慶市公共交通控股負責組織集團及下屬公司參與需求調研,參

11涂波

(集團)有限公司與管理平臺技術要求部分內容編寫。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總體負責。負責相關理論和技術研究,參與

12劉好德

院管理平臺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5

序號姓名工作單位研究工作分工

參與城市公共汽電車調研、相關理論研究、

13馮忠祥合肥工業大學

參與管理平臺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參與提供軟硬件產品的性能規格、參與標準

14李濤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檢測終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組織深圳市東部公交需求調研,參與檢測

15鐘曄

限公司終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參與標準框架結構的制定、參與標準檢測終

16賴凱

公司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負責提供武漢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武漢市公共交通集團有

17袁建明駕駛員管理的標準作為基準參考,參與檢

限責任公司

測終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應用

18潘光亮

團)有限公司情況調研、標準總體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應用

19徐向華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情況調研、標準總體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南寧軌道交通集團責任參與標準框架結構的制定、參與標準總體要

20韓嘉

有限公司求內容部分起草。

協助開展城市公共汽電車與軌道交通國內外

21張作博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現狀調研、標準總體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智達信科技術股份有限參與城市公交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應用情況

22孫宏飛

公司調研、檢測終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鄭州天邁科技股份有限參與檢測終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提供

23劉洪宇

公相關軟硬件產品的功能要求與性能規格。

東莞福澤爾電子科技有提供軟硬件產品的功能要求與性能規格,參

24周成勇

限公司與檢測終端技術要求部分內容起草。

6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一)編制原則

1.協調性原則:本標準引用相關標準的部分內容,以及內容中提出的城市公

共交通駕駛員生理健康、認知能力、情緒狀態方面的監測要求,與我國現行的法

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標準相協調。

2.適用性原則:目前全國各地在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的內容、

指標要求等方面存在差異,標準編制遵循適用性原則,綜合各地城市公共交通運

營企業管理經驗,提出共性和基本要求,并充分征求各地城市的意見,保證標準

的普適性。

3.先進性原則:當前各領域的高新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為駕駛員出崗狀態檢

測提供了有力支撐。通過將人工智能技術、智能穿戴技術、心理測評技術等融入

到城市公共交通行業,能夠更加準確、高效地實現駕駛員情緒識別、生理指標測

量和認知能力檢測,本標準編制要體現先進性原則。

(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的總體要求以及檢測

終端、管理平臺的技術要求,適用于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的設

計、開發、測試與應用。

2.規范性引用和參考文件

本標準主要規范性引用和參考了以下文件內容:

GB9706.225醫用電氣設備第2-25部分:心電圖機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

能專用要求

GB/T19146紅外人體表面溫度快速篩檢儀

GB19522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7

GB/T21254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

GB/T32852.1城市客運術語第1部分:通用術語

GA1333車輛駕駛人員體內毒品含量閾值與檢驗

YY0781血壓傳感器

YY9706.261醫用電氣設備第2-61部分:脈搏血氧設備的基本安全和基

本性能專用要求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給出了“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終端”、“管理平臺”、

“反應能力”和“空間感知能力”六條術語及其定義,明確了GB/T32852.1界

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其中:

“駕駛員”的定義直接引用了GB/T32852.1—2016中5.3.6給出的術語,在

本標準中“客運載運工具”是指城市公共汽電車和城市軌道交通車輛。

“出崗狀態”的定義是為了明確駕駛員出崗階段的場景,本標準是針對駕駛

員每日出車前應當具備的能力和狀態進行檢測,目前行業內尚未形成的統一的

定義,需要本標準中通過術語明確。

“檢測終端”的定義參考了GB/T32852.2—2018中的“車載智能終端”術語,

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管理需求進行了修訂。

“管理平臺”的定義參考了GB/T32852.2—2018中的“智能調度系統”術語,

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管理需求進行了修訂。

“反應能力”的定義參考了鐵路標準TB/T3091—2019中的“復雜反應”術

語,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管理需求進行了修訂。

“空間感知能力”的定義參考了武漢大學學報(信息科學版)黃麗娜,姚翔宇,

田姮等的論文《空間認知能力與三維尋路績效的相關性分析》,并根據城市公共

交通企業管理需求進行了修訂。

4.總體要求

4.1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的內容,包括檢測指標、指標

說明和檢測要求。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出崗狀態檢測系統應用現狀以及運營企業

8

的管理需求,將檢測指標分為應檢測、宜檢測和可檢測三類。各檢測指標的應用

現狀和需求分析數據詳見“5.檢測終端技術要求”。在調研中發現,部分檢測指

標(血糖、睡眠質量、心理健康等)的應用比例很小,或主要通過人工問詢方式

實現,因此未列入本標準的檢測內容。

4.2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的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

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的用戶主體包括駕駛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

人員需要了解車隊各駕駛員的出崗狀態檢測情況,如發現異常狀態的駕駛員應

按照管理規定及時進行處理。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應包括檢測終端與管理

平臺,檢測終端部署在公交首末站,方便駕駛員在出車前開展檢測工作。管理平

臺部署在服務器端,管理人員可通過網絡訪問管理平臺獲取業務信息。

4.3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建設的通用性要求。由于

城市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終端具備多個生理檢測模塊,對部署環境包括電源、網

絡、溫度等有一定的要求。管理平臺需要實現與檢測終端、運營企業業務系統之

間的數據交換共享,信息系統需要具有良好的可擴展性,系統運行需穩定可靠,

便于系統維護。

5.檢測終端技術要求

5.1規定了駕駛員身份識別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

調研了解,大部分企業采用指紋識別、IC卡識別、人臉識別的駕駛員身份識別方

式,個別企業仍采用面簽、手簽等人工識別方式。因此,本標準要求支持指紋識

別、IC卡識別、人臉識別中的一種或多種身份識別方式。為防止駕駛員代簽等現

象的發生,宜通過簽到時自動抓拍人臉的方式防止作弊。

5.2規定了駕駛員酒精含量檢測的技術要求。目前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

都要求駕駛員出車前必須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由公安部提出、原國家質量監督檢

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2010)中明確了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酒精含

量檢測閾值有明確的依據。根據各城市調研結果,基本上都采用呼氣檢測方式獲

取駕駛員酒精含量。

9

5.3規定了駕駛員體溫檢測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

調研了解,大多數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在疫情期間要求駕駛員每日進行

體溫檢測,但疫情后缺乏政策文件的支撐。基本上都采用紅外線熱像法的體溫檢

測手段。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73.27%的公交運營企業、62.5%的軌道運

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檢測體溫。

5.4規定了駕駛員血壓檢測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

調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血壓檢測。根據線

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52.17%的公交運營企業、33%的軌道運營企業已實現血壓

檢測,85.37%的公交運營企業、87.5%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

期檢測血壓。

5.5規定了駕駛員心率(脈搏)檢測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

企業實地調研了解,部分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心率(脈搏)檢測,

軌道運營企業尚未開展檢測。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73.33%的企業采用腕

帶或指夾式檢測(光電容積描記法)心率檢測手段。43.48%的公交運營企業已實

現心率檢測,73.17%的公交運營企業、62.5%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

天或定期檢測心率。通過科技企業調研了解,可同時進行血壓檢測和心率(脈搏)

檢測。

5.6規定了駕駛員脈搏血氧飽和度檢測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

營企業實地調研了解,部分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血氧飽和度檢測,

基本上都采用腕帶或指夾式(光電容積描記法)血氧飽和度檢測手段。軌道運營

企業尚未開展檢測。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34.78%的公交運營企業已實現

血壓檢測,70.74%的公交運營企業、62.5%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

或定期檢測血氧飽和度。

5.7規定了駕駛員心電檢測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

調研了解,部分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心電檢測,軌道運營企業尚未

開展檢測。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26.09%的公交運營企業已實現心電檢測,

63.41%的公交運營企業、62.5%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檢測

心電。

10

5.8規定了駕駛員情緒檢測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

調研了解,部分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情緒檢測,軌道運營企業尚未

開展檢測。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70%的企業通過面部圖像識別方式檢測

駕駛員情緒。26.09%的公交運營企業已實現情緒檢測,85.36%的公交運營企業、

100%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檢測情緒。

5.9規定了駕駛員反應能力測試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

實地調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認知能力測試,

基本上全部通過人機交互軟件測試的方式實現。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

30.43%的公交運營企業、33.33%的軌道運營企業已實現認知能力測試,70.73%的

公交運營企業、87.5%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測試駕駛員反

應能力。

5.10規定了駕駛員空間感知能力測試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

營企業實地調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認知能

力測試,基本上全部通過人機交互軟件測試的方式實現。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

分析,30.43%的公交運營企業、33.33%的軌道運營企業已實現認知能力測試,

75.86%的公交運營企業、87.5%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測試

駕駛員空間感知能力。

5.11規定了駕駛員毒品含量檢測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

業實地調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毒品含量檢

測。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58.54%的公交運營企業、75.0%的軌道運營企

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檢測駕駛員毒品含量。

5.12規定了駕駛員健康問詢的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調

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健康問詢。根據線上

調研數據統計分析,70.73%的公交運營企業、100%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

要每天或定期開展健康問詢。

5.13規定了駕駛員安全答題的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調

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駕駛員進行安全答題。根據線上

調研數據統計分析,65.86%的公交運營企業、100%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

要每天或定期開展安全答題。

11

5.14規定了駕駛員安全叮囑的要求。雖然駕駛員安全叮囑不屬于檢測的內

容,但能夠增強駕駛員出崗階段的安全意識,在出崗檢測終端中實現安全叮囑能

夠提高企業管理能力和效率。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調研了解,部分

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對駕駛員進行安全叮囑。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

計分析,87.81%的公交運營企業、100%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

期開展安全叮囑。

5.15規定了駕駛員承諾或宣誓的要求。雖然駕駛員承諾或宣誓不屬于檢測

的內容,但能夠增強駕駛員出崗階段的安全意識,在出崗檢測終端中實現承諾或

宣誓能夠提高企業管理能力和效率。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調研了

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對駕駛員進行承諾或宣誓。根據線上

調研數據統計分析,75.61%的公交運營企業、87.5%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駛員

需要每天或定期開展承諾或宣誓。

5.16規定了駕駛員信息提醒的要求。雖然駕駛員信息提醒不屬于檢測的內

容,但在實際業務過程中屬于駕駛員出崗階段工作的一部分,在出崗檢測終端中

實現信息提醒能夠提高企業管理能力和效率。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

地調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對駕駛員進行信息提醒。根

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92.69%的公交運營企業、100%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駕

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開展信息提醒。

5.17規定了駕駛員車輛例檢登記的要求。雖然車輛例檢登記不屬于檢測的

內容,但在實際業務過程中屬于駕駛員出崗階段工作的一部分,在出崗檢測終端

中實現車輛例檢登記能夠提高企業管理能力和效率。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

企業實地調研了解,部分企業(公交、軌道運營企業)要求對駕駛員進行車輛例

檢登記。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85.36%的公交運營企業、87.5%的軌道運

營企業認為駕駛員需要每天或定期開展車輛例檢登記。

5.18規定了異常報警的技術要求。在出崗狀態檢測過程中,針對出現的各種

異常狀況,檢測終端應能夠通過各種方式及時提醒駕駛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并將

報警信息上傳到管理平臺。根據線上調研數據統計分析,90.24%的公交運營企業、

100%的軌道運營企業認為異常報警信息應分級進行處理。

12

5.18規定了設備管理的技術要求。為便于出崗狀態檢測終端的后期管理和

維護,應能夠支持遠程終端軟件升級,以便及時軟件升級或處理終端故障問題。

鑒于出崗檢測終端的部署環境比較復雜,可能出現網絡中斷的情況,因此應實現

斷線條件的數據本地存儲和斷線續傳功能。

6.管理平臺技術要求

6.1規定了計劃完成情況管理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

地調研了解,公共交通運營企業管理人員需要了解各分公司、車隊駕駛員出崗狀

態檢測的執行與完成情況,需要通過管理后臺查看相關信息。為便于運營企業的

管理,需要具備計劃完成情況管理功能,能夠按照分公司、車隊、線路分類統計,

為管理人員提供數據支撐。

6.2規定了異常報警管理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調

研了解,公共交通運營企業管理人員需要及時了解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中的異

常報警情況,需要通過管理后臺查看相關信息。為便于運營企業的管理,需要具

備異常報警管理功能,能夠實時采集各分公司、車隊駕駛員出崗狀態異常報警信

息,并將不同類型的異常報警信息分類顯示。

6.3規定了歷史數據管理的技術要求。根據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實地調

研了解,公共交通運營企業管理人員需要及時了解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歷史數

據情況,需要通過管理后臺查詢駕駛員姓名、工號、檢測時間、檢測地點、檢測

的指標項、各指標項的測試結果、總體測評結果等信息。

6.4規定了終端設置管理的技術要求。出崗檢測終端通常部署在車隊調度室

等地點,部署地點分布較廣、距離較遠。為便于終端設備的設置與管理,需要管

理后臺實現終端設置管理功能,能夠通過網絡實現檢測終端參數設置查詢和修

改功能,包括檢測流程配置、報警閾值設置、問詢問題設置、叮囑內容設置等,

便于檢測終端的升級與維護。

6.5規定了數據交換共享的技術要求。出崗檢測系統需要實現與運營企業業

務系統的互聯互通,獲取駕駛人員、行車計劃等信息,實現與其他業務系統之間

的信息交換共享。

參考文獻

13

參考文獻屬于資料性附錄,給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

規章文件,是“5檢測終端技術要求”章節條文內容的參考依據。

參考文獻包括:

[1]GB/T32852.2—2018城市客運術語第2部分:公共汽電車

[2]JT/T442—2014道路運輸駕駛員適宜性檢測評價方法

[3]JT/T915—2014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駕駛技能培訓要求

[4]JT/T934—2014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操作規范

[5]JT/T917.1—2014道路運輸駕駛員技能和素質要求第1部分:旅客

運輸駕駛員

[6]JT/T1003.1—2015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技能和素質要求第1部

分:地鐵、輕軌和單軌

[7]TB/T3091—2019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健康檢查規范

[8]《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9]《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

[10]《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

[11]《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的意見》

(交安監發﹝2022﹞4號)

[1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運行安全保

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140號)

三、預期效果

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作為城市交通從業人員的主力軍,工作強度大、安全責

任負擔重、生理心理負荷高,對駕駛員出崗狀態的檢測至關重要。本標準針對駕

駛員生理狀態、情緒、認知能力等方面進行檢測,能夠有效保障公共交通運營安

全,同時整合了車輛例檢登記、安全叮囑、信息提醒等功能,能夠有效提高出崗

14

階段的業務效率。本標準的制定將填補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方面

的標準空白,為行業管理部門、運營企業針對城市公共交通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管

提供標準依據和技術參考,為提升行業安全生產能力提供重要支撐。同時,通過

本標準的標準宣貫、實施,將促進全社會、全行業對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身心健

康的關愛,增強駕駛員的職業認同感,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

本標準未采用國際標準。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與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無沖突和矛盾。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無。

七、標準過渡期的建議

考慮新標準實施期需要全行業宣貫,建議標準發布3個月后實施。

八、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無。

九、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目前沒有征集到涉及專利的信息。

15

交通運輸行業標準

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

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組

2024年2月

一、工作簡況

平安交通是交通運輸現代化發展的基礎,是交通運輸行業服務民生的最大

前提。近年來,國內各地發生多起駕駛員突發疾病、乘客侵擾駕駛員等原因造成

的安全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式面臨嚴峻考

驗。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持續深化“平安交

通”建設,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多項政策文件,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和全面建設社

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更加堅實可靠的交通運輸安全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是城市公益服務的重要群體,肩負著乘客出行安全的

責任,同時也是體現城市公共文明的“窗口”,社會影響力大。《交通運輸部關

于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的意見》(交安監發﹝2022﹞4號)中

明確要求:高度關注“兩客一危”、城市公共交通和客渡游船等領域從業人員的

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心理疏導、精神慰藉。但目前城市公共交通行

業在駕駛員健康狀態監測方面尚未形成可參考的技術標準規范。雖然部分城市

公共交通企業已逐步開展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的示范和探索,但由于國內已有

的出崗檢測科技公司所屬背景(醫療行業、交通行業、信息與通信技術行業)差

異性較大等原因,導致現有的技術應用存在出崗狀態檢測內容不一致、技術水平

參差不齊、檢測系統與公共交通既有運營管理業務系統銜接不暢等問題,迫切需

要通過行業標準的形式對出崗狀態檢測系統的功能與技術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近年來,隨著物聯網、互聯網(5G)、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AI)等

現代高新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在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崗前檢測方面涌現出新

的技術和產品。為適應城市公交行業安全生產新形勢,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

安全出行需求,需制定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系統技術要求行業標

準,為駕駛員出崗狀態檢測管理提供依據。

(一)任務來源

2023年08月02日,交通運輸部下達《2023年第一批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

(交科技函〔2023〕366號),制定行業標準《城市公共交通駕駛員出崗狀態檢

測系統技術要求》,計劃號為JT2023-18,制定周期為12個月。技術歸口單位

1

為全國城市客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要起草單位為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北

京交通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交科院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重慶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地鐵

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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