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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wd......wd...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卷二解析1關于不作為犯罪,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當然適用于不作為犯罪,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必須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B在特殊情況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為人具有作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為犯屬于行為犯,危害結果并非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中均存在不作為犯解析D項:喪失槍支不報罪、遺棄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屬于不作為犯。所以,D項正確。A項:根據《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所謂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其義務來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2〕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刑法將不作為犯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純粹不作為犯或真正不作為犯,即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二是不純粹不作為犯或不真正不作為犯,即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真正不作為犯可以有其他義務來源。所以,A項錯誤。BC項:對于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1〕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2〕行為人有作為的可能;〔3〕行為人違反了作為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所以,B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2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重傷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離開后取走王某財物。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有因果關系B乙糾集他人持兇器砍殺李某,將李某逼至江邊,李某無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C丙酒后開車被查。交警指揮丙停車不當,致石某的車撞上丙車,石某身亡。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D丁敲詐訛詐陳某。陳某給丁匯款時,誤將3萬元匯到另一詐騙犯賬戶中。丁的行為與陳某的財產損失無因果關系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C項:丙酒后開車,與石某撞車身亡之間,介入了交警指揮不當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異常性,足以中斷丙酒后開車的行為與石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C項正確。A項:甲重傷王某,甲的行為與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關系,乞丐的介入屬于較為異常的介入因素,中斷了甲的行為與王某財產損失之間的關系,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A項錯誤。B項:乙糾集他人持兇器將李某逼至江邊,在此種情況下,李某跳入江中的可能性較大,所以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所以,B項錯誤。D項:丁敲詐訛詐陳某,陳某在匯款過程中的失誤,并不阻礙丁敲詐訛詐的行為導致陳某的財產損失,所以并不中斷二者間的因果關系。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3關于刑事責任能力,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第一次吸毒產生幻覺,誤以為伍某在追殺自己,用木棒將伍某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B乙以殺人成心刀砍陸某時突發精神病,繼續猛砍致陸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種學說,乙都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C丙因實施爆炸被抓,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丙已滿15周歲,但無法查明具體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責任D丁在14周歲生日當晚成心砍殺張某,后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張某仍于次日死亡。應追究丁的刑事責任解析A項:原因自由行為,是指具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成心或者過失使自己一時陷入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并在該狀態下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甲作為具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吸食毒品會產生幻覺或短暫神志異常而仍自愿吸食,并因此傷害了伍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吸毒后產生幻覺傷人不屬于法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甲對伍某的傷害并非主觀成心和積極的追求,因此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所以,A項正確。B項:乙以殺人成心刀砍陸某,已經實施了成心殺人罪的實行行為,主觀狀態為成心,根據具體符合說,乙是在精神病狀態下殺害的陸某,乙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據法定符合說,乙有殺人的成心,且發生了其希望發生的死亡結果,成立成心殺人罪既遂。所以,B項錯誤。C項: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成心殺人、成心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項中丙觸犯爆炸罪,且有證據證明丙已滿15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到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到達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所以應當追究丙的刑事責任,C項錯誤。D項: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成心殺人或成心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丁實施砍殺行為是在14周歲生日當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丁某并未到達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A。4農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拖拉機,其認為拖拉機不屬于《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機動車。關于本案的分析,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未能正確評價自身的行為,存在事實認識錯誤B甲欠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其行為不構成犯罪C甲對不安全駕駛事實有認識,具有不安全駕駛的成心D甲受認識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對自身行為負責解析刑法學上的認識錯誤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行為人在法律上認識的錯誤;二是行為人在事實上認識的錯誤。法律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在法律上認識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什么樣的刑事處分的不正確的理解,包括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罪名和罪刑輕重的誤解。假想的不犯罪,即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卻誤認為不構成犯罪。C項:甲對不安全駕駛事實有認識,由于甲認識錯誤而誤以為不構成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拖拉機的行為具有主觀成心。所以,C項正A項:農民甲醉酒后,認為拖拉機不屬于機動車,而誤認為不構成犯罪,屬于法律認識錯誤。所以,A項錯誤。BD項:處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況,原則上不能因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的誤解而不追究其應負的刑事責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實施犯罪并逃避罪責。甲只是主觀上認為,不存在確實不能知曉的其他情形,其行為構成犯罪,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B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5吳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吳某的槍中只有一發子彈,認識到開槍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設定吳某對甲、乙均有殺人成心,以下哪一分析是正確的A如吳某一槍沒有打中甲和乙,子彈從甲與乙的中間穿過,則對甲、乙均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B如吳某一槍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則對甲成立成心殺人罪既遂,對乙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實行數罪并罰C如吳某一槍同時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傷,則對甲成立成心殺人罪既遂,對乙僅成立成心傷害罪D如吳某一槍同時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則對甲、乙均成立成心殺人罪既遂,實行數罪并罰解析A項:吳某認識到開槍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吳某對甲、乙均有殺人成心,所以不存在事實認識錯誤。吳某開槍,子彈從甲與乙的中間穿過,對甲乙均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所以,A項正確。B項:吳某一槍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吳某對甲構成成心殺人罪既遂,對乙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一行為犯數罪,想象競合從一重罪,應定成心殺人罪既遂。所以,B項錯誤。C項:吳某一槍同時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傷,則對甲成立成心殺人罪既遂,對乙是殺人的成心,成立成心殺人罪未遂。所以,C項錯誤。D項:吳某一槍同時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則對甲、乙均成立成心殺人罪既遂,一行為犯數罪,不應數罪并罰,定成心殺人罪既遂。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A。6關于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為保護國家利益實施的防衛行為,只有當防衛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時,才成立正當防衛B為制止正在進展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財物還擊不法侵害人,導致該財物被毀壞的,對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C為擺脫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慮到人性弱點,可認定為緊急避險D為保護個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不安全,不得已也可通過損害公共利益的方法進展緊急避險解析D項:根據《刑法》第21條前兩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不安全,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分。〞假設保護的個人利益大于損害的公共利益,可以進展緊急避險。所以,D項正確。A項: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展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保護國家利益的防衛行為,并未要求防衛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A項錯誤。B項:為制止正在進展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財物還擊不法侵害人,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正當防衛。所以,B項錯誤。C項:首先擺脫的是合法追捕,且侵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緊急避險。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7甲、乙、丙共同成心傷害丁,丁死亡。經查明,甲、乙都使用鐵棒,丙未使用任何兇器;尸體上除一處致命傷外,再無其他傷害;可以肯定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確定是甲造成還是乙造成的。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因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尸體上也沒有其他傷害,故丙不成立成心傷害罪B對甲與乙雖能認定為成心傷害罪,但不能認定為成心傷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成心傷害〔致死〕罪,丙成立成心傷害罪但不屬于傷害致死D認定甲、乙、丙均成立成心傷害〔致死〕罪,與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并不矛盾解析ABC項: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此題中甲、乙、丙共同成心傷害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應當對共同的犯罪結果負責,所以甲、乙、丙都應當對丁的死亡承當責任,認定為成心傷害〔致死〕罪。所以,ABC項錯誤。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是指在認定事實存在模糊之處難以正確適用法律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結論,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案件事實在證明過程中出現不確定的因素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或認定。本案中的致命傷不能確定是甲造成還是乙造成的,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但由于是共同犯罪,應當共同對犯罪結果負責,所以二者之間并不矛盾。所以,D項正確。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8《刑法》第64條前段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關于該規定的適用,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以賭博為業,但手氣欠佳輸掉200萬元。輸掉的200萬元屬于賭資,應責令甲全額退賠B乙挪用公款炒股獲利500萬元用于購置房產〔案發時貶值為300萬元〕,應責令乙退賠500萬元C丙向國家工作人員李某行賄100萬元。除向李某追繳100萬元外,還應責令丙退賠100萬元D丁與王某共同竊取他人財物30萬元。因二人均應對30萬元負責,故應向二人各追繳30萬元解析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B項:根據《刑法》第384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展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展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乙挪用公款炒股獲利,挪用的公款應當予以追繳,利用其挪用公款所獲利益屬于違法所得,應責令退賠。本案中,乙挪用公款炒股的獲利是500萬,應責令乙退賠500萬。所以,B項正確。A項:甲實施賭博輸掉的200萬元,不屬于違法所得,不應責令退賠。所以,A項錯誤。C項:丙向國家工作人員李某的行賄,該筆款物既是行賄罪的犯罪金額,也是受賄罪的犯罪金額,因為行賄與受賄屬于對象犯,行賄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賄人違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不應重復追繳,只需要向一方追繳行賄款100萬元。所以,C項錯誤。D項:丁與王某共同盜竊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的共同犯罪,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應承當的刑事責任來準確量刑,共同犯罪的違法所得退賠也應該根據其犯罪行為確定,丁和王某均應對30萬元負責,但是向二者追繳的份額,目前我國法律無明確規定。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B。9關于職業制止,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屬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B行為人違反職業制止的決定,情節嚴重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分C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時決定職業制止的,在有期徒刑與剝奪政治權利均執行完畢后,才能執行職業制止D職業制止的期限均為3年至5年解析根據《刑法》第37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制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制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制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B項:根據上述法條,行為人違反職業制止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其中情節嚴重的,應以《刑法》第313條規定,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分。所以,B項正確。A項:職業制止的適用對象僅限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的人。利用職業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從事該職業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權力、權利或方便條件,如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的,均屬于“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所以A項錯誤。C項:此處的“刑罰〞,應該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也就是說刑罰執行完畢不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的執行。所以,C項錯誤。D項:根據上述法條,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職業制止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所以并非職業制止的期限都為3年至5年。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B。10關于追訴時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不安全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不能適用該規定計算不安全駕駛罪的追訴時效B在共同犯罪中,對主犯與從犯適用不同的法定刑時,應分別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不得按照主犯適用的法定刑計算從犯的追訴期限C追訴時效實際上屬于刑事訴訟的內容,刑事訴訟采取從新原則,故對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D劉某成心殺人后逃往國外18年,在國外因偽造私人印章〔在我國不構成犯罪〕被通緝時潛回國內。4年后,其殺人案件被公安機關發現。因追訴時效中斷,應追訴劉某成心殺人的罪行解析B項: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獨立性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根據主犯和從犯的法定刑,確定追訴時效。所以,B項正確。A項:根據《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只限于上述規定中的情形,不安全駕駛罪仍應適用追訴時效。所以,A項錯誤。C項:追訴時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其涉及的是犯罪人的實體權利,并非屬于刑事訴訟的內容,應適用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所以,C項錯誤。D項:成心殺人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根據《刑法》第87條第4項規定:“(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劉某成心殺人的追訴時效為20年,在國外偽造私人印章的行為,因為在我國不構成犯罪,所以并不導致追訴時效的中斷,4年后,其殺人案件雖然被公安機關發現,但因已過20年追訴時效,不予追訴。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B。11關于法條關系,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A即使認為盜竊與詐騙是對立關系,一行為針對同一具體對象〔同一具體結果〕也完全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B即使認為成心殺人與成心傷害是對立關系,成心殺人罪與成心傷害罪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C如認為法條競合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體的情形,冒充警察騙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時,就會形成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法條競合D即便認為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對立關系,假設行為人使用公款賭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歸還公款的意思時,也能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解析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法分則條文之間的關系,其中對立關系〔異質關系、排他關系〕,表現為屬于A概念的事項不可能也屬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個行為只能觸犯其中一個法條,而不可能同時觸犯兩個法條。D項:根據刑法條文規定,貪污罪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選項中行為人使用公款進展非法活動,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當認為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是對立關系時,即可在未查明是否具有歸還公款意思時,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所以,D項正確。A項:針對一個法益侵害結果而言,一行為針對同一具體對象〔同一具體結果〕同時觸犯盜竊罪與詐騙罪的,一行為犯數罪,屬于想象競合。所以,A項錯誤。B項:成心殺人與成心傷害之間是一種特殊關系,即包容關系〔包攝關系〕,表現為屬于A概念的所有事項都屬于B概念。對二者構成要件的解釋使得兩個法條規定的行為之間存在包容或穿插關系,符合法條競合的形式標準。所以,B項錯誤。C項:招搖撞騙罪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公共管理秩序,而詐騙罪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財產權,屬于不同類別的犯罪客體,二者之間不能形成法條競合。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12甲對拆遷不滿,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用樹枝點燃一個焰高約20厘米的火堆,將其分成兩堆后離開?;鸲押芸炀捅煌ㄐ熊囕v軋滅。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的行為成立放火罪B甲的行為成立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認為甲的行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為也不可能成立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放火、決水、爆炸等犯罪的,應以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解析C項: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不安全物質等不安全性相當的其他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甲的行為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觀要件,而不成立放火罪,甲的行為沒有到達放火的不安全性,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不安全物質等不安全性相當的其他不安全方法,當甲的行為沒有到達放火的不安全性時,必然不可能成立與之相當不安全性的其他方法。所以,C項正確。A項:甲對拆遷不滿,在高速公路車道上用樹枝點燃火堆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安康安全。但其使用的是樹枝點燃,不可能在時間及空間上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燒,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觀方面,不成立放火罪。所以,A項錯誤。B項:甲在高速路上燃燒樹枝,但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車輛軋滅,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并不成立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項說法錯誤。D項:當甲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其行為不構成防火、決水、爆炸等犯罪時,其必須實施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不安全物質等不安全性相當的其他不安全方法,才可能成立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題中,甲雖然實施了危害行為,但不與放火行為具有不安全相當性,且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車輛軋滅,所以不確定以以不安全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13陳某欲制造火車出軌事故,破壞軌道時將螺栓砸飛,擊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陳某的行為被及時發現,未造成火車傾覆、毀壞事故。關于陳某的行為性質,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犯B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基本犯與成心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C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基本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D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解析根據《刑法》第117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展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不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C項:陳某只是欲制造火車出軌事故,成心范圍中并不包括殺害附近玩耍的幼童,不成立成心殺人罪。其因破壞軌道時將螺栓砸飛,致幼童死亡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行為犯數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所以,B項錯誤,C項正確。AD項:本罪是不安全犯,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陳某破壞軌道的行為足以導致火車發生傾覆、毀壞的不安全,所以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因及時發現,未造成火車傾覆、毀壞的事故,不構本錢罪的結果加重犯。所以,A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14甲急需20萬元從事養殖,向農村信用社貸款時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個身份證只能貸款5萬元,再借幾個身份證可多貸。甲用自己的名義貸款5萬元,另借用4個身份證貸款20萬元,但由于經營不善,不能歸還本息。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構成貸款詐騙罪,乙不構成犯罪B甲構成騙取貸款罪,乙不構成犯罪C甲構成騙取貸款罪,乙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D甲不構成騙取貸款罪,乙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解析根據《刑法》第175條之一第1款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分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A項:貸款詐騙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甲向信用社貸款時,只是用人民幣從事養殖,并非非法占有的目的,甲的行為不成立貸款詐騙罪。所以,A項錯誤。BCD項:甲以借用他人身份證獲取信用社貸款,后不能歸還本息,給信用社造成重大損失,但甲是聽取了信用社主任乙的建議,不存在欺騙手段。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乙作為信用社主任,違反規定告知甲借身份證貸款,給信用社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所以,BC項錯誤,D項正確。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15甲為訛詐財物,打算綁架富商之子吳某〔5歲〕。甲欺騙乙、丙說:“富商欠我100萬元不還,你們幫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給你們每人10萬元。〞乙、丙將吳某扣押,但甲無法聯系上富商,未能進展訛詐。三天后,甲讓乙、丙將吳某釋放。吳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乙、丙構成綁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對乙、丙只能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實施訛詐行為,屬綁架未遂;甲主動讓乙、丙放人,屬綁架中止C吳某的死亡結果應歸責于甲的行為,甲成立綁架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綁架未遂、綁架中止還是綁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解析D項:根據《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分。〞此題中,乙、丙二人以索取債務的主觀意圖扣押吳某三天,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犯。所以,D項正確。A項: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犯罪的合意,此題中,乙、丙是受到甲的欺騙,并無實施綁架的成心,不成立綁架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項錯誤。B項:根據《刑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以訛詐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分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綁架行為一旦完畢,本罪即既遂,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態。所以,B項錯誤。C項:根據《刑法》第239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成心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此題中,甲并無傷害及殺害吳某的成心,吳某系自己溺水身亡,不成立本罪的結果加重犯。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16賈某在路邊將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財物。離開時賈某為報復馬某之前的對抗,往其胸口輕踢了一腳,不料造成馬某心臟驟停死亡。設定賈某對馬某的死亡具有過失,以下哪一分析是正確的A賈某踢馬某一腳,是搶劫行為的延續,構成搶劫致人死亡B賈某踢馬某一腳,成立事后搶劫,構成搶劫致人死亡C賈某構成搶劫罪的基本犯,應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D賈某構成搶劫罪的基本犯與成心傷害〔致死〕罪的想象競合犯解析CD項:賈某輕踢馬某一腳,卻不料造成馬某心臟驟停死亡,此時賈某對馬某的死亡具有過失,主觀無傷害或殺害的成心,依法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是不同行為導致的罪行,應當數罪并罰。所以,C項正確,D項錯誤。AB項:賈某在將馬某打倒在地時,劫取其財物的行為成立搶劫罪。離開時其搶劫行為已經完成,輕踢一腳行為的心理狀態只是為了報復馬某的對抗,并非為了劫取財物而使用暴力,賈某踢馬某一腳不屬于搶劫行為,只成立搶劫罪的基本犯。所以,AB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17關于詐騙罪的認定,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A甲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通過預先植入的木馬程序取得他人財物。即使他人不知點擊鏈接會轉移財產,甲也成立詐騙罪B乙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取得他人財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觸犯詐騙罪C丙將人民幣某門前停放的摩托車謊稱是自己的,賣給孫某,讓其騎走。丙就人民幣某的摩托車成立詐騙罪D丁侵入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將劉某存折中的5萬元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對丁應以詐騙罪論處解析根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分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分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罪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B項:乙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由于他人是基于對付款網站的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財產,乙成立詐騙罪。所以,B項正確。A項:甲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其利用預先植入的木馬程序獲取財物,并非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甲成立盜竊罪。所以,A項錯誤。C項:丙謊稱摩托車是自己的,賣給孫某,讓其騎走,被騙人是孫某,被害人是人民幣某,不符合三角詐騙的構成要件,且孫某支付對價獲得摩托車,并無財產的損失,所以丙就人民幣某的摩托車不成立詐騙罪。所以,C項錯誤。D項:丁侵入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將劉某存折中的5萬元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丁實施的是秘密竊取的行為,并非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B。18乙女在路上被鐵絲絆倒,受傷不能動,手中人民幣包〔內有現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過的甲撿起人民幣包時,乙大喊“我的人民幣包不要拿〞,甲說“你不要喊,我拿給你〞,乙信以為真沒有再喊。甲撿起人民幣包后立即逃走。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以其他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成立搶劫罪B甲以欺騙方法使乙信以為真,成立詐騙罪C甲將乙的遺忘物據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盜竊罪或者搶奪罪中,擇一定性甲的行為解析D項: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通常為為被他人的意志,不限于秘密盜取;搶奪罪是對物暴力,二者均針對他人占有的物,均未不法取得。根據對物的暴力程度,在二者中擇一定性甲的行為。所以,D項正確。A項:搶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對抗的強制方式。此題中甲并未對乙女采取任何的強制行為,不屬于其他方法的搶劫罪。所以,A項錯誤。B項:乙女的人民幣包摔出七八米外,甲雖然欺騙了乙,但是甲獲取人民幣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錯誤認識,依法不成立詐騙罪。所以,B項錯誤。C項:根據《刑法》第270條前兩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分。〞此題中人民幣包并非乙女的遺忘物,人民幣包也并未脫離乙女的占有,不成立侵占罪。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19以下哪一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A甲與傅某相互斗毆,警察處理完畢后讓各自回家。傅某當即離開,甲認為警察的處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腳后逃走B乙夜間入戶盜竊時,發現戶主戴某是警察,竊得財物后正要離開時被戴某發現。為擺脫抓捕,乙對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輕微傷C丙為使其弟逃跑,將前來實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順利逃走D丁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過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檢查解析C項:根據《刑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丙實施暴力將警察打倒在地,阻礙警察對其弟實施行政拘留的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所以,C項正確。A項:警察已經處理完畢甲與傅某的斗毆事件,甲此時認為警察不公平處理而踢警察的行為,并未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根據其受傷程度,可以成心傷害罪論處。所以,A項錯誤。B項:乙夜間入戶盜竊,此時戴某的身份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也并非執行職務,而是對正在進展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此時的乙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轉化的搶劫罪。所以,B項錯誤。D項:根據《刑法》第318條第5項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分金或者沒收財產:(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丁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過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檢查的行為,不再單獨定罪,依然成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20甲殺丙后潛逃。為干擾偵查,甲打讓乙將一把未留有指紋的斧頭粘上丙的鮮血放到現場。乙照辦后報案稱,自己看到“兇手〞殺害了丙,并描述了與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兇手〞情況,導致公安機關長期未將甲列為嫌疑人。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乙將未留有指紋的斧頭放到現場,成立幫助偽造證據罪B對乙偽造證據的行為,甲不負刑事責任C乙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成立誣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機關虛假描述“兇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解析C項:誣告陷害罪是指成心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揭露,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誣告陷害的必須是特定的“他人〞,本案中乙描述與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兇手〞情況,但卻沒有特定對象,依法不成立誣告陷害罪。所以,C項說法錯誤。A項: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消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乙為幫甲將未留有指紋的斧頭放到現場的行為觸犯幫助偽造證據罪。所以,A項說法正確。B項:本案中,甲只是打給乙,并未唆使,也未為乙的行為提供任何便利和幫助,屬于乙單獨為甲偽造證據,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所以B項說法正確。D項: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作甲證明向公安機關虛假描述“兇手〞的相貌特征,幫助其套你的行為,成立包庇罪。所以,D項說法正確。綜上所述,此題為選非題,正確答案為C。21國家工作人員甲聽到有人敲門,開門后有人扔進一個包就跑。甲發現包內有20萬元現金,推測是有求于自己職務行為的乙送的。甲打問乙時被告知“不要問是誰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實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復了前幾天的請托事項。甲雖不能確定是乙送的,但還是允諾為乙謀取利益。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沒有主動索取、收受財物,不構成受賄罪B甲沒有受賄的直接成心,間接成心不可能構成受賄罪,故甲不構成受賄罪C甲允諾為乙謀取利益與收受20萬元現金之間無因果關系,故不構成受賄罪D即使認為甲不構成受賄罪,乙與丙也構成行賄罪解析根據《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D項: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乙安排丙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甲人民幣財,成立行賄罪。所以,D項正確。A項:甲在行賄人主動行賄時,本應拒絕的,卻予以承受,應視為收受他人財物,且甲允諾為乙謀取利益,依法成立受賄罪。所以,A項錯誤。B項:受賄罪的主觀狀態是成心,包括間接成心,同樣構成受賄罪。所以,B項錯誤。C項:客觀上甲收取了乙的人民幣財,并允諾為乙謀取利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不可收買性,構成受賄罪。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22《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設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結合刑事訴訟基本原理,關于這一表述的理解,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表達了我國刑事訴訟職能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B表達了刑事訴訟直接原則的要求C表達了刑事審判的程序性特征D表達了刑事審判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方向解析B項:刑事訴訟的直接原則,包括直接審理原則和直接采證原則。直接審理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采證原則是指法官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白寣徖碚卟门楔暤哪康氖且种苽鹘y審判過程中“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弊端,進一步提升法官審判的獨立性,實現“審與判相統一、相一致〞,要求裁判者必須是審理者,必須要有“親歷性〞?!白尣门姓哓撠煥晞t明確要求權、責要相統一、相一致,誰裁判的誰負責,這是對權力的監視,也是“讓審理者裁判〞的自然延伸和邏輯開展。因此,“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強調了裁判者的“親歷性〞,要求審理者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要求審判者與裁判者要相一致,表達了刑事訴訟的直接原則。所以,B項正確。A項: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主體在刑事程序中所承當的特定職責或可以發揮的特定作用。在現代刑事訴訟中,由于控訴與審判的別離、被告人獲得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形成控、辯、審三種基本訴訟職能共存的局面。其中,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職能,而“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主要解決的是審與判相統一的問題,未能表達刑事訴訟審判職能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所以,A項錯誤。C項:刑事審判的程序性特征是指審判活動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則,可能導致審判活動無效并需要重新進展的法律后果?!白寣徖碚卟门?、由裁判者負責〞,并不涉及審判活動中的程序問題,無法表達刑事審判的程序性特征。所以,C項錯誤。D項:控辯式審判模式,又稱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展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強調的是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白寣徖碚卟门?、由裁判者負責〞,并未涉及控訴方和辯護方,也無法提高當事人的積極性,其目的是將審與判相統一,要求裁判者必須是審理者,進而抑制傳統審判過程中“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弊端,并未表達刑事審判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方向。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B。23關于監獄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監獄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犯罪,由監獄進展偵查B罪犯在監獄內犯罪并被發現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應由監獄一并偵查C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的暫予監外執行均應當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部門批準D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應當由監獄提出建議書,并報法院審核裁定解析D項:根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3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應當由監獄提出建議書,并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法院審核裁定。所以,D項正確。B項:根據《監獄法》第60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展偵查。偵查終結后,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罪犯在監獄內發現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并不應該由監獄進展偵查。所以,B項錯誤。A項:根據《關于監獄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監獄在押罪犯與監獄工作人員〔監獄警察、工人〕或者獄外人員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監獄立案偵查,涉案的監獄工作人員或者獄外人員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雙方應當相互協作。監獄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屬于監管人員與在押人員共同犯罪案件,又根據《高檢規則〔試行〕》第8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第4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三〕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四〕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五〕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六〕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七〕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虐待被監管人罪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對于監管人員應該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在押人員應該由監獄立案偵查。所以,A項錯誤。C項: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2條規定:“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以下機關決定或者(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因此,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分為交付執行前、監獄服刑期內或者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的三種情況,只有在監獄服刑期內的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部門批準。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24甲省A市副市長涉嫌受賄2000萬元,為保證訴訟順利進展,擬指定甲省B市管轄。關于本案指定管轄,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如指定B市中級法院審理,應由B市檢察院偵查并提起公訴B甲省檢察院可指定B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并指定B市中級法院審理C可由最高檢察院直接指定B市檢察院立案偵查D如甲省高級法院指定B市中級法院審理,A市中級法院應將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級法院解析C項:根據《高檢規則》第18條第1款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本案屬于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最高檢察院作為A市檢察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直接指定B市檢察院立案偵查。所以,C項正確。A項:根據《刑訴解釋》第20條的規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對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將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指定B市中級法院審理,A市中級法院應將案卷材料退回A市檢察院。又根據《六機關規定》第23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認為應當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因此,A市檢察院認為應該由B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該將案卷移送給B市檢察院,由B市檢察院起訴,但是此時A市檢察院已經對案件偵查完畢,B市檢察院不可再行偵查。所以,A項錯誤。B項:根據《高檢規則》第18條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因此,甲省檢察院可以指定B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其無權指定B市中級法院審理。所以,B項錯誤。D項:根據《刑訴解釋》第20條的規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對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將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本案屬于公訴案件,A市中級法院在收到甲省高級法院的指定B市中級法院管轄決定書后,應當書面通知A市檢察院,并且將案卷材料退回A市檢察院,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不可應將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級法院。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25法官齊某從A縣法院辭職后,在其妻洪某開辦的律師事務所從業。關于齊某與洪某的辯護人資格,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齊某不得擔任A縣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B齊某和洪某不得分別擔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C齊某和洪某不得同時擔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D洪某可以律師身份擔任A縣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解析D項:根據《刑訴解釋》第36條第3款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展辯護的除外。〞齊某已經從A縣法院辭職,洪某已經不是A縣審判人員的配偶,其可以律師身份擔任A縣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所以,D項正確。A項:根據《刑訴解釋》第36條第2款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展辯護的除外。〞因此,假設齊某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則其可以擔任A縣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所以,A項錯誤。B項:根據《高檢規則》第38條第2款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辯護,不得為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相互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辯護。〞根據上述規定,齊某或者洪某不得同時擔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但是齊某和洪某可以分別擔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所以,B項錯誤。C項:根據《高檢規則》》第40條第1款規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齊某和洪某可以同時擔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26郭某涉嫌參加恐懼組織罪被逮捕,隨后委托律師姜某擔任辯護人。關于姜某履行辯護職責,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姜某到看守所會見郭某時,可帶1-2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B看守所可對姜某與郭某的往來信件進展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C姜某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應書面說明不同意的理由D法庭審理中姜某作無罪辯護的,也可當庭對郭某從輕量刑的問題發表辯護意見解析D項:根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35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法庭審理中姜某作無罪辯護的,依據上述規定,可當庭對郭某從輕量刑的問題發表辯護意見。所以,D項正確。A項:根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7條第4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會見順利和安全進展。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并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缺乏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根據上述規定,姜某到看守所會見郭某時,只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所以,A項錯誤。B項:根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13條規定:“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词厮梢詫π偶M展必要的檢查,但不得截留、復制、刪改信件,不得向辦案機關提供信件內容,但信件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消滅證據等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因郭某涉嫌參加恐懼組織罪,其與姜某的往來信件內容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因此,看守所可以對信件進展截留、復制、刪改。所以,B項錯誤。C項:根據《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18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書面提出有關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辯護律師口頭提出申請的,辦案機關可以口頭答復。〞因此,假設姜某以口頭形式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可以口頭答復。C項未說明姜某以何種形式申請,故C項后半句表述為法院應書面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規定。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27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收集到的以下哪一證據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A強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證據B成心傷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當防衛的證據C投放不安全物質案中犯罪嫌疑人案發時在外地出差的證據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時剛滿16周歲的證據解析A、B、C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到達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A項的強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證據與B項的成心傷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當防衛的證據,均不屬于上述規定的辯護人應當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的證據范圍,所以A、B項錯誤。C項的投放不安全物質案中犯罪嫌疑人案發時在外地出差的證據,屬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辯護人依法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所以,C項正確。D項: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時剛滿16周歲的證據,不屬于未到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辯護人無須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檢察院。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28王某系聾啞人,因涉嫌盜竊罪被提起公訴。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訊問王某時,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B王某沒有委托辯護人,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C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經王某同意,法院決定開庭審理D因事實清楚且王某認罪,實行獨任審判解析B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王某系聾啞人且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所以,B項正確。A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王某系聾啞人,在訊問王某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所以,A項錯誤。C項:根據《刑訴解釋》第180條第2款規定:“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王某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其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即使王某同意,法院也不可以開庭審理。所以,C項錯誤。D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展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展審判。〞在刑事訴訟中,可以實行獨任審判的,只有適用簡易程序,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因此,判斷D項是否正確,關鍵在于判斷本案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并可能判處王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局部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聾啞人,根據上述規定,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繼而也就不可以實行獨任審判。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B。29公安機關發現一具被燃燒過的尸體,因地處偏僻且天氣惡劣,無法找到見證人,于是對勘驗過程進展了全程錄像,并在筆錄中注明原因。法庭審理時,辯護人以勘驗時沒有見證人在場為由,申請排除勘驗現場收集的物證。關于本案證據,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因違反取證程序的一般規定,應當排除B應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予以排除C不僅物證應當排除,對物證的鑒定意見等衍生證據也應排除D有勘驗過程全程錄像并在筆錄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解析A、B、C、D項:根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24條第2款規定:“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展錄像。〞本案屬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情況,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展錄像。本案對勘驗過程進展了全程錄像,并在筆錄中注明原因,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勘驗現場收集的物證不屬于非法證據。所以,A、B、C項錯誤,D項正確。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30關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責任分擔,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公訴案件中檢察院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責任由被告方承當B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則確定C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當說服責任D非法持有槍支案中,被告人負有提出證據的責任解析D項:對于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應當對其持有槍支的合法性進展證明,否則就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因此,對于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承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持有槍支行為的合法性的責任。所以,D項正確。A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當,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當。〞因此,A項前半句的表述“公訴案件中檢察院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是正確的,判斷A項是否正確關鍵在于后半句。《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根據上述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也就是說被告方并沒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責任,A項后半句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A項錯誤。B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當,這是證明責任理論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古老法則在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表達,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認定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則確定,因為根據“否認者不負證明責任〞的古老法則和現代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即使其主張自己無罪,也不承當舉證責任。所以,B項錯誤。C項:證明責任是提供證據的責任與說服責任的統一。所謂提出證據的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根據訴訟進展的狀態,就主張的事實或者反駁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所謂說服責任,即負有證明責任的訴訟當事人應當承當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展說明、論證,使法官形成對案件事實確實信的責任。根據《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局部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局部予以追繳。〞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負有說明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局部財產、支出的來源的責任,如果不能說明來源,則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但是,證明存在財產、收入明顯超過合法性收入并差額巨大這一事實的責任,仍由公訴機關承當。因此,對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被告人應當承當其財產來源的證明責任,即應當提出能夠證明其財產來源的證據,而不僅僅是承當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展說明、論證,使法官形成對案件事實確實信的責任。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31甲與鄰居乙發生沖突致乙輕傷,甲被刑事拘留期間,甲的父親代為與乙達成和解,公安機關決定對甲取保候審。關于甲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義務,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將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B不得與乙接觸C工作單位調動的,在24小時內報告執行機關D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進入特定的娛樂場所解析A、B、C、D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2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消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A項不屬于被取保候審人甲應當遵守的義務。所以,A項錯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對于甲是否可以與乙接觸應該由公安機關決定,而不屬于甲應當遵守的義務。所以,B項錯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因此甲工作單位調動的,應該在24小時內報告執行機關。所以,C項正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本案中,假設公安機關未責令甲不得進入特定的娛樂場所,則甲可以進入特定的娛樂場所,且無需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32甲乙二人涉嫌猥褻兒童,甲被批準逮捕,乙被取保候審。案件起訴到法院后,乙被法院決定逮捕。關于本案羈押必要性審查,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甲進展審查,由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B對甲可進展公開審查并聽取被害兒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見C檢察院可依職權對乙進展審查D經審查發現乙系從犯、具有悔罪表現且可能宣告緩刑,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不安全性的,檢察院應要求法院變更強制措施解析C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展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乙在審判階段被法院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依據上述規定可以依職權對乙進展羈押的必要性審查。所以,C項正確。A項: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3條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視、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第8條第1、2款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受理。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案件管理等部門收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以內移送本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第26條規定:“對于檢察機關正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案件,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進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參照本規定辦理。〞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無論檢察院是依職權還是依申請對甲進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均應當由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而非由公訴部門辦理。所以,A項錯誤。B項: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14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進展公開審查。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由于本案甲乙二人涉嫌猥褻兒童罪,屬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所以不可對甲進展公開審查。所以,B項錯誤。D項: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1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不安全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18條規定:“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不安全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三〕過失犯罪的;〔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七〕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本案中,經審查發現乙系從犯、具有悔罪表現且可能宣告緩刑,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不安全性,人民檢察院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D項表述為檢察院應要求法院變更強制措施,與上述規定不符。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C。33甲乙二人在餐廳吃飯時言語不合進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縣公安局以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立案偵查。經鑒定乙系特殊體質,其死亡屬意外事件,縣公安局隨即撤銷案件。關于乙的近親屬的訴訟權利,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就撤銷案件向縣公安局申請復議B就撤銷案件向縣公安局的上一級公安局申請復核C向檢察院偵查監視部門申請立案監視D直接向法院對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析D項:根據《刑訴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本案中,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屬于公訴轉自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被害人乙已經死亡,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D項正確。A、B、C項:根據《高檢規則》第553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展審查。〞本案中,被害人乙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對于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依法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視。法律并未規定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所以,A、B項錯誤。根據《高檢規則》第55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展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視部門辦理。〞根據上述規定,乙的近親屬應當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申請立案監視,而不是向偵查監視部門申請。所以,C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D。34某地發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成心殺人致多人傷亡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王某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關于本案識別,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證人甲識別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時,混雜了另外4套同類工具B證人乙識別犯罪嫌疑人時未同步錄音或錄像,識別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C證人丙識別犯罪現場時沒有見證人在場,識別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D王某作為識別人時,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解析A項:根據《公安部規定》第251條第1款規定:“識別時,應當將識別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識別人任何暗示。識別犯罪嫌疑人時,被識別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展識別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識別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本案將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混雜在另外4套同類工具中讓證人甲識別,符合上述規定,所以,A項正確。B項:根據《公安部規定》第253條規定:“對識別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識別筆錄,由偵查人員、識別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識別過程進展錄音或者錄像。〞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才應當對識別過程進展錄音或者錄像,本案未說明公安機關認為有錄音或者錄像的必要,因此,證人乙識別犯罪嫌疑人時無需同步錄音或錄像。所以,B項錯誤。C項:根據《高檢規則》第259條規定:“幾名識別人對同一被識別對象進展識別時,應當由每名識別人單獨進展。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根據上述規定,證人丙識別犯罪現場時,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有見證人在場,而非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因本案未說明公安機關認為有見證人在場的必要,因此,證人丙識別犯罪現場時無需有見證人在場。所以,C項錯誤。D項:根據《公安部規定》第251條第2款規定:“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識別對象進展識別,或者識別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只有在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識別對象進展識別,或者識別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時,陪襯物的數量才不受限制。王某作為識別人時,陪襯物的數量應該符合識別的相關規定。所以,D項錯誤。綜上所述,此題正確答案為A。35甲、乙共同實施搶劫,該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檢察院發現甲在兩年前曾實施詐騙犯罪。關于本案,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應將全案退回公安機關依法處理B對新發現的犯罪自行偵查,查清犯罪事實后一并提起公訴C將新發現的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待公安機關查明事實移送審查起訴后一并提起公訴D將新發現的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查清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解析A、B、C、D項:根據《高檢規則》第38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根據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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