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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醫學院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依規處理教職工申訴,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和《xx醫學院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教職工申訴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教職工享有申訴權利在學校內部管理的具體體現,屬于非訴訟意義上的校內救濟制度。申訴人除行使校內申訴權外,還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再申訴或或直接提起訴訟。第三條教職工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應當先向原處理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辦法提出申訴。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的時效期為30日。復核的時效期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計算;申訴的時效期自申請人收到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致逾期者,應申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經申訴公正委員會批準,可申請延長期限。第四條申訴應當由教職工本人申請。本人喪失行為能力、部分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監護人代為申請。第五條教職工提出申訴,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第六條申訴處理應當堅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教職工不因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第二章組織機構第七條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申訴公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工會,作為申訴處理的辦事機構。第八條申訴公正委員會由分管工會的校領導,辦公室、組織部、紀委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工會主要負責人,3名教職工代表和1名法律專家等組成,總人數應為單數。申訴公正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工會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申訴公正委員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工會推薦,法律專家由學校聘請的法律顧問擔任。第九條申訴公正委員會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申訴案件的申請進行審查;(二)審理申訴案件,對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政策法規、工作程序紀律等進行全面審議;(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申訴案件;(四)辦理申訴案件的文書制作和送達、檔案管理等;(五)負責申訴公正委員會成員的組織、聯絡等工作;(六)監督申訴處理決定的執行;(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申訴公正委員會承擔的其他職責。第三章申訴申請與受理第十條教職工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向申訴公正委員會提出申訴:(一)處分;(二)清退違規進人;(三)職稱或職務評定;(四)撤銷獎勵;(五)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六)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第十一條下列申訴事項不予受理:(一)單純舉報,反映違規、違紀行為或問題的;(二)申訴人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已獲受理的;(三)申訴人已向校紀委、信訪等部門反映、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確結論的;已向學校上級部門或校外有關部門申訴、反映、投訴、舉報等,上級或有關部門已受理或已做出結論的;(四)中共黨員對黨內獎懲決定有異議的;(五)對學術事務的認定有異議的;(六)政務監察處分、黨員領導干部處分的;(七)逾期提出且無正當理由的;(八)其它不屬于申訴范圍的事項。第十二條對屬于申訴范圍的同一事項,教職工只能向申訴公正委員會申訴一次,對已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申訴,不再受理。第十三條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申請書,并附原處理決定、復核決定等材料的復印件。申請書可以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書應該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單位、崗位、政治面貌、聯系方式、電子郵箱、住址及其他基本情況;(二)被申訴單位;(三)申訴的事項和理由(并承諾沒有第十一條(二)、(三)的情形);(四)申訴要求;(五)申請日期。第十四條申訴公正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第十五條申訴人申訴材料不齊備的,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訴人應當在被告知所需補正材料之日起5日內補正全部材料。逾期未補充的視為放棄申訴。第十六條申訴公正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申訴程序即終止。終結申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申訴人不得以同一事項再次向申訴公正委員會提起申訴。第四章申訴處理第十七條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第十八條申訴公正委員會處理申訴事項,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審理組,審理組可吸收相關專業人員參加,負責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調查一般采取書面調查、現場調查等方式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申訴人有明確要求時,審理組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聽取申訴人的陳述和被申訴單位的申辯。對于重大、疑難的申訴案件,審理組難以形成一致或者多數審理意見的,應當提請申訴公正委員會討論。第十九條被申訴單位對作出的原人事處理決定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決定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文件。被申訴單位未履行舉證責任的,申訴公正委員會責令其限期舉證,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證據不予采納。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訴單位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被申訴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第二十條
審理組在調查結束后向申訴公正委員會提交審理報告,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的基本情況;(二)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組成員的組成;(三)申訴人提出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四)被申訴單位的答辯理由、證據和依據;(五)審理情況概要;(六)審理組的審理意見。第二十一條申訴公正委員會根據審理情況,通過會議審議的方式處理教職工申訴事項。會議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一)原人事處理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二)原人事處理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三)原人事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四)原人事處理是否顯失公正;(五)被申訴單位有無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六)其他需要審議的事項。會議遵循下列規則:(一)申訴公正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二)申訴公正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三)申訴公正委員會按照客觀公正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第二十二條申訴受理、處理過程中,申訴公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訴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一)與申訴人或者原處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承辦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三)是該申訴事項所涉業務部門的主要決策者或參與人。第五章申訴決定第二十三條申訴公正委員會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申訴處理決定:(一)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維持原人事處理;(二)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做出處理的,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原處理單位撤銷或者直接撤銷原人事處理;(三)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有錯誤,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原處理單位變更或者直接變更原人事處理;(四)原人事處理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原處理單位重新處理。第二十四條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制作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崗位及其他基本情況;(二)原處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人事處理和復核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四)申訴公正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五)申訴處理決定;(六)作出決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第二十五條申訴處理決定應在7日內送達申訴人和作出原決定的單位。送達方式主要為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郵件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申訴處理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第六章執行與監督第二十六條申訴公正委員會的處理決定生效后,申訴雙方應當遵守并執行。除維持原處理決定外,相關單位應當自處理決定發生效力后30日內,執行處理決定,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送申訴公正委員會。原處理單位逾期不執行的,申訴人可以向申訴公正委員會提出執行申請,申訴公正委員會應當責令原處理單位執行。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涉及的人數和天數,標明“以內”的均包括本數,標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數。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1申請人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部門崗位家庭住址通訊地址聯系方式原處理單位申請日期申訴事項申訴理由及要求申訴人(簽名):年月日備注附件2xx醫學院教職工申訴案件受理通知書:你提出的申訴申請收悉。經初步審查,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立案受理。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應當依法行使申訴權利,遵守申訴制度,履行相關義務,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取證。申訴公正委員會年月日附件3xx醫學院教職工申訴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你提出的申訴申請收悉。經初步審查,因,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根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申訴公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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