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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新旅游法專題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新旅游法專題全國導游資格考試新旅游法專題目前,全國旅游直接從業人數超過1350萬,帶動相關行業就業超過8000萬。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在全國9萬個村鎮開展,其中農家樂達155萬家,2800萬農民從中受益。截至2021年底,外商投資的星級飯店共有470家,其中四星級以上299家,外商投資設立旅行社78家。148個國家和地區成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目前,全國星級飯店總數達1.4萬家,旅行社達2.5萬家,各類旅游景區景點達2萬多家,其中,5A級旅游景區153家。

人有了知識,就會具備各種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目前,全國旅游直接從業人數超過1350萬,帶動相關行業就業超過8000萬。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在全國9萬個村鎮開展,其中農家樂達155萬家,2800萬農民從中受益。截至2021年底,外商投資的星級飯店共有470家,其中四星級以上299家,外商投資設立旅行社78家。148個國家和地區成為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目前,全國星級飯店總數達萬家,旅行社達萬家,各類旅游景區景點達2萬多家,其中,5A級旅游景區153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經2021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條,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公布,是中國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國旅游業6000萬人的心愿,更是人民群眾生活權利的保障和權益的保護。旅游法有利于行業整體標準有序安康開展,使消費者的旅行體驗和旅游質量得到保障。旅游法從國家層面來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各方權利、責任,旅游者和經營者的維權、政府部門的監管執法都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旅游業將進入依法治理、依法維權的新時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旅游者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第四章

旅游經營第五章

旅游效勞合同第六章

旅游平安第七章

旅游監視管理第八章

旅游糾紛處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旅游法共設〔〕。A、8章110條 B、8章112條 C、10章110條 D、10章1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2021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2021年〔〕起施行。A、4月25日 B、5月19日 C、9月6日 D、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在什么時間通過的?〔〕A.4月23日B.4月25日C.5月2日D.5月20日TIMEAGENDAOVERALLPROCESS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標準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安康開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本條從4個方面開明宗義宣示了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同時也表達了本法集促進法、行政法和民商法于一身“綜合立法〞的特色。第一章

總則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效勞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適用范圍〕第一章

總則本條是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本條通過屬地管理〔即適用的地域范圍——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旅游活動〕和屬人管理〔即適用的主體——實施旅游活動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及適用對象〔即旅游活動及其經營活動〕三個方面,對本法的適用范圍作了明確且恰如其分的界定。本法在旅游經營行為和旅游效勞合同的適用方面,更側重于對團隊旅游活動的標準。需要一提的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本法屬于專業性強的“特別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旅游活動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效勞的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制,本法有規定的,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一般法或其他特別法的相應規定。作為本法的下位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方法三部行政法規的主要任務是,對本法“行政法〞局部的內容和規定進展細化并做必要的補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則對如何正確適用本法提出方法指引。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旅游司法解釋〞〕,在該司法解釋修訂前,凡與本法不沖突的內容,仍然有效。旅游法實用的范圍包括〔〕A.全國各地B.亞洲C.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D.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旅游活動第三條

國家開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效勞,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第一章

總則第四條

旅游業開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立的游覽場所應當表達公益性質。〔旅游開展原則〕第一章

總則利用公共資源建立的游覽場所應當表達〔〕性質。A、公共 B、公益 C、低價 D、免費第五條

國家倡導安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開展做出突出奉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一章

總則國家倡導〔〕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開展做出突出奉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A.安康,文明,友好B.快樂,和諧,文明C.安康,文明,環保D.快樂,和諧,環保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旅游效勞標準和市場規則,制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游者提供平安、安康、衛生、方便的旅游效勞。第一章

總則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開展進展綜合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游業開展和監視管理進展統籌協調。第一章

總則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一章

總則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效勞,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置的旅游產品和效勞的真實情況。

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效勞。第二章

旅游者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效勞,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游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工程,以及旅行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工程的,旅游者有權拒絕,也可以在旅游行程完畢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工程的費用。知悉真情權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置的旅游產品和效勞的真實情況。旅游者有權就包價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團最低人數、效勞工程的具體內容和標準、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行社責任減免信息,以及旅游者應當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內容,要求旅行社作詳細說明,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開場前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業務經營信息必須真實明示,不得引人誤解;旅游線路、酒店以及景點景區必須明碼標價;旅游者有權知悉地接社、組團社與銷售代理社的關系等信息以及保護自身平安的提示信息等。旅游經營者應當兌現其在旅游效勞合同中做出的效勞承諾,否則構成違約。旅游經營者不具有包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除非出現本法規定的法定情形,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解除旅游合同。第十條

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二章

旅游者受尊重權旅游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人格尊嚴權受到侵害,即構成嚴重侵權,受害者有權主張精神賠償。人格尊嚴權包括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等,消法修正案將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也列入其中。旅游經營者在經營中應當切實注意維護好旅游者的上述權益,尤其是慎用旅游者提供的個人信息。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的行為習慣、膳食禁忌等風俗習慣金額不同的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充分尊重。本條實際上有三層含義:即旅游經營者要保障旅游者的權益、旅游者之間要相互保障權益、當地居民也要保障旅游者的權益。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優待的規定。第二章

旅游者本條規定了3種特殊群體便利優惠依法享有權,是本法的新創。所依據的法律分別為殘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公布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21-2021〕也提出了對上述特殊人群的優惠要求。本條規定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確政府在保障特殊人群旅游權利方面的責任,二是給予特殊人群的便利和優惠要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三是旅游經營者應當在平等交易的前提下。給予特殊群體必要的人文關心。當然,旅游者在行使該項權利時有向旅游經營者提供足以證實自身身份證件的義務。根據本條的立意,所有的旅游經營者都應在旅游活動中,依法向上述3類特殊人群提供便利和優惠。至于便利和優惠如何實施及其要掌握的尺度,由于本條屬于倡導性規定,本法并未具體規定,應當適用他法。至于旅行社能否拒絕上述3類特殊人群參團,本法并無作出規制,可以適用“法無制止則可行〞的民商法法理原則處理。作為切實維護旅游者本項權利的措施,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特殊人群可享受的便利和優惠措施。請問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A.殘疾人、老年人B.未成年人殘疾人C.未成年人老年人成年人D.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第十二條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平安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二章

旅游者救助請求權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平安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展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緊急求助權的設定是本法的創新。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人為因素等都有可能是旅游者遇險。突發事件應對法、人民警察法、傳染病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法律分別對各級政府、人民警察和醫療機構的緊急救護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結合本法第81和82條的規定,旅游者可求助的對象包括:旅游經營者、導游領隊、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在國外還可向我國駐當地機構求助。因此,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一旦遇險或遇困,接到報警后,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提供救助和安撫,不要怠慢,因為本法賦予了旅游經營者平安保障義務。有些旅游者無視旅游經營者發出的平安警示擅自涉險導致遇險,雖在法理上說后果由旅游者自負,但這不能免除旅游經營者的救助義務。第二款的求償權在消法就已有相應的規定;本項權利的設定,與本法的第70和71條相照應。本款的賠償屬于侵權賠償,本法未做規定的,適用消法和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的平安權問題,盡管在本法沒有具體提及,但旅游者依據消法仍擁有該項權利,而該項權利在消法的修正案中并未作出任何修訂。旅游者的平安權包括人身平安和財物平安兩大方面。當人身財產損害危及到旅游者的生命權、安康權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等,當事人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因此,旅游經營者應當履行好平安保障義務。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效勞。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局部經營工程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景區、住宿經營者對實際經營者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旅游者根本權利:自主選擇權知悉真情權要求履約權受尊重權被救助保護權賠償請求權特殊群體便利優惠權第二章

旅游者合同轉讓權除旅行社有正當的拒絕理由外,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開場前,將包價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合同解除權包價旅游合同訂立后,因未到達約定人數不能出團時,旅游者不同意組團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旅游行程完畢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防止的事件,導致旅游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旅行社變更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權獲得扣除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的余款。協助返程請求權包價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返程費用。投訴舉報權旅游者發現旅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旅游、工商、價格、交通、質監、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舉報;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的,有權向相關主管部門或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者義務:第十三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標準。第二章

旅游者文明旅游義務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保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標準。本條規定了旅游者公序良俗、文明環保旅游的法定義務。然而,由于旅游活動的異地性,旅行社有義務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目的地的社會公共秩序、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等信息,也有提醒旅游者保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以及宣傳旅游文明行為標準〔公約〕義務〔本法第41條〕。旅游者應當遵守上述行為標準,對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成心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分法規定了法律責任:除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以上信息旅游經營者應當告知旅游者。

旅游者義務:第十四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旅游者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了旅游者依法理性維權的法定義務。本法第72條做出了旅游者違反本條規定需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條的設定是我國旅游法制建立的一大進步,對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本條與第66條和第72條結合起來,在旅游者過度〔激〕維權時,為旅游經營者依法采取相應的反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有效途徑。依據第66條的規定,旅游者在行程途中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的情形下,旅行社可以依據本法第66條的規定果斷解除其旅游合同,并要求其賠償因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旅游者違反本條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據第72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旅游者行為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或毀壞旅游經營者的財物或者傷及當地居民或從業人員的,還可以依據社會治安處分法報警處理,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條并未講究旅游者產生過激行為的誘因,換句話說,旅游者不管在何種誘因激發下產生了過激行為,一律按違反本條規定論處。

旅游者義務:第十五條

旅游者購置、承受旅游效勞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安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平安警示規定。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平安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旅游者違反平安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平安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二章

旅游者個人安康信息告知義務旅游者購置、承受旅游效勞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安康信息,審慎選擇參加旅游行程或旅游工程。本條規定了旅游者的個人安康信息告知義務、平安警示遵守義務和重大突發事件配合義務共三項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時的法律責任。旅游者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責任承擔本法沒有直接給出,但根據旅游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輔助效勞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里要說明的是,“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安康信息〞是本法規定的旅游者的法定義務,如果旅游者拒絕提供,就要承擔旅游糾紛司法解釋規定的不利后果。當然,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者提供的上述個人信息有保密義務,除操作該旅游者所參加團隊的個別工作人員可以知曉外,不得外泄。各類肝炎從醫學角度來說,屬于低致病性傳染病,旅游經營者還真不好以此為由拒絕向其提供效勞;但是除此以外的尤其是中高致病性傳染性疫病患者,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傳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向其提供旅游效勞。因此,旅游經營者應當掌握可以拒絕提供效勞的各種傳染病的一般常識。按照本款的理解,旅游者提供上述信息屬于其主動為之的義務,無需經旅游經營者提出要求。因此,對旅游經營者最有利的情形是旅游者沒有提供上述信息。如果旅游者提供了上述信息,旅游經營者又判斷不了是否適合出團,最好立即咨詢醫務人員;仍可出團的,應當按照醫務人員的意見給出平安提示,不宜出團的應予勸阻。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經營者其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安康信息,有利于旅游經營者判斷是否接納旅游者參加相應的旅游活動,也有利于旅游經營者在承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照顧,減少平安隱患。旅游者的這一告知義務,是對自身平安、其他旅游者平安的負責,也是與旅游經營者誠信締約、履約的要求。這一告知義務,不僅僅存在于購置旅游效勞當時,而且存在于承受旅游效勞中。相應地,根據本法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也應當就旅游活動中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為保障旅游者人身平安,旅游者還需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平安警示規定。這一平安警示規定,可以是旅行社、景區的平安警示規定,也可以是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效勞的經營者的平安警示規定。平安警示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平安防范和應急措施;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效勞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平安的其他情形。平安配合義務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平安警示規定,不得攜帶危害公共平安的物品。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平安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違反平安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平安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承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也難免會遇到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時,有關人民政府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比方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規定戒備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制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根據本法,旅游經營者也會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為了保障旅游平安,旅游者應當服從指揮和安排,配合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平安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本條第一款與本法第62條和第80條旅游經營者的平安警示義務相照應。如果旅游經營者沒有平安警示或者平安警示不充分,旅游經營者也要承擔相應責任。第二款中應急措施包括:①緊急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②封鎖危險區域或場所并劃定戒備線,③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管控措施,④制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⑤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⑥中止人員密集活動等。對上述應急措施,旅游者有配合的法定義務。第三款中旅游者的相應責任包括:①自己的損失自擔,②給他人或國家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旅游者義務: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第二章

旅游者遵守出入境管理義務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本條規定了團隊旅游者必須隨團出入境以及旅游者不得非法滯留的法定義務。首先需要明確幾個不同概念:①離團:指旅游者根據旅游合同的約定或者已依法辦妥所需離團手續后暫時離開旅游團隊或者不再歸隊的合法合約行為;②擅自分團:指在沒有辦妥合法分團手續的情況下,旅游團隊中局部旅游者擅自離開旅游團隊并很可能不再歸隊的違法行為;③脫團:指旅游者在沒有辦理任何合法離團手續的情況下離開旅游團隊不再歸隊的違法行為。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擅自分團、脫團未必一定引起非法滯留的后果,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和問題,必須區別對待。非法滯留是指旅游者超過所持簽證允許的停留時間仍在旅游地逗留的違法行為。旅游者所持的簽證一般有兩種:一是個人簽證〔一般自入境之日起準許停留3個月〕,二是團體簽證〔一般與團隊在目的地國的停留時間一樣,且要求必須全程隨團集體活動〕,可見,持個簽者即便擅自分團或者脫團未必就是非法滯留,而持團簽者自離團時起即視為擅自分團或者脫團。這里要注意的是,擅自分團和脫團均不屬于本法第65條和第67條賦予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權范疇。因為擅自分團和脫團最突出的行為特征就是在不打任何招呼的情況下擅自離去,也不符合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和第96條規定的法理特征,沒有履行解除通知的法定義務。再者,旅游者不打招呼,會導致旅行社無法確定其解約的準確時點,造成退費核算的困難。因此旅行社可以在旅游合同中明確約定旅游者的合同解除告知義務。根據本法第55條和旅行社條例第40條的規定,旅游者違反上述規定的,旅行社應當及時向我駐外機構、旅游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否則旅游行政部門將按照第99條的規定實施處分。出境旅游者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一般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該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上載有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間等事項,出境旅游者不得超出簽證有效期、超出停留期間在境外非法滯留。實踐中,有的出境旅游者是報名參加旅游團出境旅游的,根據現行規定,旅游團隊須從國家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在境外進展旅游活動,持有團隊旅游簽證的旅游者須作為一個團隊,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同樣地,入境旅游者在我國境內旅游的,須遵守我國法律規定,按照許可的期限在我國境內旅游、不得非法滯留。如入境旅游者是隨團入境參加旅游活動的,不得擅自脫團、分團。旅行社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有非法滯留和擅自分團、脫團情形的,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的,根據本法第九十九條,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撤消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撤消導游證、領隊證。依照旅游法規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A.隨意購置商品B.隨意結交朋友C.非法滯留D.以上都是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開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開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展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展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開展規劃。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A、旅游開展總體規劃 B、旅游開展規劃C、旅游業開展總體規劃 D、旅游產業規劃

第十八條旅游開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開展的總體要求和開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效勞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旅游根底設施和公共效勞設施建立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根據旅游開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工程、設施和效勞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九條旅游開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工程、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立用地要求。規劃和建立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根底設施和公共效勞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開展的需要。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展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平安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視檢查。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開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展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安康開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立,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遙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開展。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業的開展能夠〔〕①.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②.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③.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遙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開展。④.優化產業構造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②③④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根底設施建立、旅游公共效勞和旅游形象推廣。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平安、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效勞。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效勞。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A、旅游根底教育 B、旅游學歷教育 C、旅游職業教育 D、旅游成人教育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效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旅游經營

本條是關于旅行社的核心業務以及設立條件和程序的規定。本條充分一定并延續了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旅行社三大核心專屬業務。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旅行社是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效勞,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可見,旅行社的三大核心專屬業務就是“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也是旅行社設立許可的主要標的。其中,“招徠〞僅指①招徠宣傳、②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詢、③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④收取旅游費用、⑤向旅游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等僅此5項業務〔即僅限于旅行社門市部的前臺收客工作〕;“組織〞指籌劃設計旅游線路產品、采購并委托供給商接待事宜和團隊接待方案的落實〔包括出境游簽證等相關出境手續的辦理〕;“接待〞指團隊出發后的接待效勞〔即團隊接待方案的實施兌現工作〕。旅行社可以僅經營其中的一項,也可以同時經營三項的組合。僅經營招徠業務的旅行社通常稱為“旅游零售商〞,經營組織〔或者招徠+組織〕業務的通常稱為“旅游批發商〞,僅經營接待業務的通常稱為“旅游供給商〞。本條所指的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效勞,包括本法第110條第〔三〕項所指的包價旅游效勞、導游/領隊效勞以及本法第74條所指的受托代訂效勞。本條充分一定并延續了旅行社條例設定的旅行社設立前置行政許可,同時規定了應具備的條件。其中㈠-㈢項是旅行社條例已有的規定,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㈣、㈤項是本法新設的規定。第㈣項所指的導游,本法并未強調必須是在導游崗位上的專職導游,因此可以理解為導游證持有者。“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13280〕。至于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旅行社條例第7條的規定。2021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在2021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許可條件〔13280〕。附旅行社條例第7條:第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效勞,應當具備以下哪些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A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B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C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D以上都包括;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效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②.有必要的營業設施;③.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④.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⑥.經歷豐富;A.①②③④⑤⑥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⑤D.②③④⑤⑥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以下業務:〔一〕境內旅游;〔二〕出境旅游;〔三〕邊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業務。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旅行社的業務范圍的規定。凡依據本法第28條取得行政許可的旅行社均可經營本條第〔一〕、〔四〕、〔五〕項的義務。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行政許可,適用旅行社條例第8和第9條的規定;邊境旅游的行政許可在本條已經設定,具體細則有待于國務院修訂邊境旅游管理方法。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89條規定,出境旅游包括中國公民前往外國、香港澳門特區和臺灣地區旅游;入境旅游指由其他國家進入中國內地。其他旅游業務屬于兜底條款,主要包括如本法后面提到的自由行小包價、單項委托代訂、代售旅游產品、提供旅游設計、咨詢等業務。旅行社條例第8條和第9條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分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第九條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對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即對外承包經營或掛靠〕等行為做了禁令性規定。該禁令首先是對行政許可法第9條和第80條的銜接,第9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第80條又規定,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次是對旅行社條例第47條的銜接,旅行社條例第47條也對上述行為下了禁令并作出了處分的規定。本法第95條設定了罰則,最高罰幅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旅行社10萬,有關責任人員2萬;最嚴重的后果是撤消業務經營許可證。如前條解讀所述,旅行社的核心業務可分為招徠、組織和接待三大局部。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27條對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做了界定。根據細則該條的立意,招徠可以委托企業法人代理,接待可以委托符合資質的地接社代理,但組織組團社必須全部自己做〔即必須由與本旅行社有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直接操作〕,組織的任何一局部都不得委托或外包。除異地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分社外,允許任何人員或機構從事旅游團隊的“組織〞和“接待〞全過程的工作,即屬違反本條的行為〔具體表達為:①操作人員與旅行社無勞動合同和社保關系以及旅行社不向該操作人員支付工資不承擔其社保福利待遇;②旅行社向操作人員個人下達經營任務指標;③門市部以自己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即旅游合同的抬頭和印章都是門市部而不是旅行社;④門市部或者屬于旅行社內部正常分工的計調崗位以外的人員從事了旅游線路籌劃設計、采購和聯系供給商、安排行程等團隊接待方案落實等銷售收客以外的任何工作;⑤門市部的團費沒有存入旅行社統一開設且只能存款不能取款的銀行賬戶內;⑥門市部不開具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和印章開具旅游發票;⑦門市部或者非計調〔導游〕部門直接委派領隊/導游帶團〕。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效勞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平安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和保證金的用途的規定。本條的含義是旅行社依法足額繳納的旅游效勞質量保證金〔簡稱“質保金〞〕的本金除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外,還可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用于搶險救急。這是本法的一個亮點——進一步用活了質保金。質保金用于搶險救急的流程,國家旅游局將會在配套文件中具體規定。旅行社條例第13條和第17條對繳納質保金做出了具體規定,即①必須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妥相關手續;②辦理質保金手續可有兩種根本方式:一是在旅游局指定的銀行凱里質保金專門賬戶并組合存入質保金〔存期有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于1年〕,二是由銀行提供書面擔保;③足額存入的數額為一般旅行社20萬〔每設立一個分社增存5萬〕,出境游組團社140萬〔每設立一個分社增存30萬〕;④對質保金實施動態管理,即足額繳納質保金滿3年無受到行政機關處分的,存額可以減半;⑤質保金只要求本金足額,利息歸旅行社所有。質量保證金的用途,旅行社條例第15和16條已經規定了3種用途,即①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一般在旅行社拒絕或無力賠償情況下動用〕,②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③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本條增加了第④種用途,就是可以在旅行社資金緊缺的情況下用于旅游團隊的搶險救急;既可以是旅行社經旅游局同意后自己動用,也可以是旅游主管部門決定使用〔13280〕。從資金取得手續的難易程度看,一般都是提取保證金較責任險賠付快,應為旅行社的首選。保證金墊付后,可以責任險的賠款補足保證金的本金。從本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一種提示,可以將質保金的利息與旅游保險結合起來,這樣可以進一步降低旅行社的投保本錢,將質保金進一步用活。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展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旅行社不得虛假宣傳的規定,是對反不當競爭法第9條和廣告法第4條和消法第19條規定的銜接。旅行社條例第24條也有一樣的規定。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效勞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信以為真的行為,主要以客觀事實為認定標準。誤導旅游者是指旅行社通過信息發布和宣傳是旅游者在主觀上對旅游產品和效勞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其購置決定的情形。例如,曾經有一個案例,某旅行社為了加強收客效果,在線路行程單上承諾該團將乘坐某日上午最正確出發時點的航班,結果出發前一天,該旅行社宣布由于機票緊張未能購到,推遲一天出發。經查航空公司,原承諾的航班純屬捏造,并不存在。這就是明顯誤導的虛假宣傳,同時涉嫌欺詐。還有,一些容易引起歧義的內容,也很容易涉嫌虛假宣傳。本法第97條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設定了處分。值得注意的是,旅游糾紛司法解釋第17條還規定,構成欺詐的,需要雙倍賠償損失的。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工程或者活動。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安排違法旅游工程和活動的禁令性規定。旅行社條例第26條及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方法第16條也有相似的規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本法的屬人管理原則,上述行為不管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是我國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即受我國法律法規的約束。出境游的境外導游安排了上述活動,根據本法第71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組團社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組團社有義務和責任通過合格供給商選擇的手段,對境外的地接社及其地陪做出必要的限制,制止其做出上述活動安排,如該地接社不聽,則該供給商應判為不合格,不能再用。本條規定了組織和接待層面均不得安排上述違法活動,也就是說,組團社和地接社〔包括出境游的境外地接社〕均不得作出上述安排。旅行社條例第26條: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第52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方法第16條: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方案安排旅游活動,并要求其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第30條: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本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門對組團社處組織該旅游團隊所收取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暫扣其領隊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組團社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對旅游團隊領隊撤消其領隊證。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給商訂購產品和效勞。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旅行社向供給商訂購旅游產品和效勞的規定。本法第97條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制定了罰則,最高罰幅為5萬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5萬的,為違法所得5倍的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處分2萬。旅游糾紛司法解釋第14條第二款規定,旅游經營者對旅游效勞輔助者未盡慎重選擇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司法解釋該條規定的前提與本條前提一致,后果互為補充;前者規定了旅游經營者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后者則規定了民事責任。從本法第71條的規定看,本法對組團社設定了嚴格的連帶責任。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供給商的監控力度。至于“合格供給商〞的界定,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常理以及司法實踐,應能得出以下6點:①資質合格,即要有合法的經營資質;②平安保障能力合格,即要有本法第79條規定的平安管理法律法規及標準執行情況總結、旅游者平安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產品和效勞的平安檢驗、檢測和評估機制、危害防范措施、從業人員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方案方案和第三款規定的接待特殊人群的特殊安保措施〔其中旅游景區還需滿足本法第42條的要求〕;③履行相關法定義務合格,即能切實履行本法第80條規定的各項法定義務并愿意依據本法第69條第二款的規定與組團社簽訂采購合同,其中酒店能履行本法第75條規定的各項法定義務,景區能履行本法第45條的各項法定義務;④履約及采購能力合格,即有滿足旅行社團隊接待需要的履約能力和資源采購能力,能及時有效處理責任投訴或旅游糾紛;⑤選用評價審批程序合格,即經過旅行社規定的選擇審查審批機制并最終獲得審批,同時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不合格供給商退出機制;⑥采購合同內容合格,訂采購合同應就上述第②、③、④點的內容作出明確約定。這里要注意的是,供給商的合法經營資質是其屬地有關機構認定的,有些暫未獲得合法經營資質的供給商〔如農家樂、民宿、草原騎馬等〕,該類供給商的使用是有一定經營風險的,如確需使用,更應注重對其平安保障能力接待能力等的考察評估,從嚴審批,盡量防止發生平安事故或者效勞質量投訴。國家旅游局正在制定的旅行社平安標準行業標準〔送審稿〕中對合格供給商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工程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工程。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完畢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工程的費用。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旅行社零負團費經營模式的禁令性規定,也是本法為打擊零負團費、凈化旅游市場、切實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重拳武器,為本法的新設規定。本條三個條款的邏輯關系是,第一款是本條的核心和關鍵,依據第二款約定的購物活動其實質不得違反第一款的規定,第三款是違反第一、二款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同時本法第98條則規定了要承擔的行政責任:最高罰幅為30萬,違法所得在30萬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最高5倍的罰款,直至撤消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最高罰2萬,沒收違法所得,并暫扣或撤消導游證、領隊證。第一款旨在顛覆旅行社現行的零負團費經營模式,制止旅行社從“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獲取任何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以彌補線路低價帶來的利潤損失。第一款的含義是旅行社的旅游線路產品賣價不得以零付利潤搶奪市場。就是說,旅行社的主營業務利潤只能從線路產品賣價中來,任何其他途徑的主營業務利潤所得〔包括購物與自費工程的回扣、向導游領隊索取的“人頭費〞、因要求導游領隊承擔局部團隊開銷而省下的開支等〕均為不正當利益,屬違法行為。要正確理解本款“不合理的低價〞的含義,眾所周知,根據經濟學的原理,產品的賣價等于本錢加毛利,而旅游線路的主要本錢構成一般是吃住行游這四項包價旅游效勞必備要素的采購價之和。如果說此四要素的供給商為獎勵旅行社給予大量客源等奉獻,對個別團隊給予大幅度的折扣或免收費用或者旅行社為擴大宣傳目的將市場推廣費用打入個別團隊本錢導致的團隊本錢的大幅降低,這屬于合理;但是如果通過供給商長期“贊助〞致使某項要素〔如觀光汽車等〕采購價格長期缺項〔如為零等〕,或者賣價明顯低于本法第111條第㈢項法定的包價旅游效勞四大必備要素〔吃、住、行、游〕的市場散客公布價5折之和的,則屬于“不合理的低價〞。關于第二款的規定,汪洋副總理在國務院召開的貫徹實施旅游法電視會議的重要講話中明確指出,旅行社指定購物場所、誘騙和強迫消費等所屬于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辦。本款的“具體購物場所〞指不向當地公眾開放〔或者雖稱也向當地公眾開放,但由于地點偏僻,當地公眾不便前往〕、僅向旅行團提供購物效勞、商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價且向旅行社返還高額回扣〔即商業賄賂〕的購物店〔同時向當地公眾開放、當地公眾與旅游者購物同價且不向旅行社返還回扣的大型商店除外〕。“指定〞指旅游行程與購物自費安排在行程單上硬性捆綁,旅游者無分解和單項選擇權的情形。鑒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含行程單〕屬于格式合同,旅游者無法也無權修改,因此,在其上提出購物和自費安排屬于指定行為。因此,第二款的含義是,旅行社不得在旅游主合同〔含行程單〕中以任何方式做出任何購物和自費的安排〔說穿了,主合同及所附行程單必須純玩〕;但是旅行社可以在簽訂旅游合同時由營業員或者在旅游途中有導游員與旅游者另行協商并另紙簽訂購物自費補充協議〔其中購物不得安排前往“具體購物場所〞〕。但是,旅行社不得因為旅游者拒簽購物自費補充協議而在旅游合同中加價,也不得因為旅游者簽訂了購物自費補充協議而降低旅游線路價格,否則涉嫌誘騙。有一點需要注意,為了防止出現第二款規定的“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出現,在全團游客未簽齊購物自費補充協議,尤其是不能妥善安排不簽補充協議游客的情況下,最好不要安排。因此,依據第二款規定約定的購物活動,如果是在“不合理的低價〞的線路產品中或其實質屬于“指定〞或者安排前往“具體購物場所〞的,都屬于違反本法的行為,按照第三款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并按本法第98條的規定處分。也就是說,約定購物活動和自費工程必須同時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亦即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線路賣價必須在合理以上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體購物場所〞。關于第三款的規定,該款執行的前提是旅行社及其導游領隊違反了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因此,合法的購物安排中如出現商品質量問題,本款及本法的第98條不適用。但由于該購物是旅行社按約安排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旅行社有協助旅游者退換的義務;如果旅行社怠于履行該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還有一個問題,現在有些景點景區出口處設有購物店,只要沒在購物補充協議中約定進入,一般不算。但為穩妥起見,最好在主合同或行程單上明確載明該景點景區出口商店不屬于購物安排,行程單也不要安排在該店的停留時間。關于景點與購物點的界定,參觀體驗店、生產作坊企業時需要慎重,按照一般常理,景點景區只能向旅游者出售零食、飲料或者小件工藝紀念品等商品。因此如果體驗店、種植園、生產作坊等企業在承受參觀時推銷本企業的主營產品,其行為符合“具體購物場所〞定義特征的,屬于違反本條規定的購物安排。〖質監建議〗

本條的查處重點是打擊旅行社的零負團費操作。執法主體是旅游局。現場取證的要點,首先應當關注線路賣價是否合理,這是整條的核心和關鍵所在。可以抽取旅行社一個季度的線路的賣價財務報表數據進展分析,如果大局部賣價明顯低于本法第111條第㈢項法定的包價旅游效勞四大必備要素〔吃、住、行、游〕的市場散客公布價5折之和的,則可認定為“不合理的低價〞;其次,關注是否屬于“指定〞,只要旅行社將行程安排和購物自費兩大內容進展別離,在行程單外另紙與旅游者簽定購物自費補充協議的,不應認定為“指定〞;第三判斷所去購物店是否屬于“具體購物場所〞。

綜上,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前提的購物和自費工程安排,不應認定為違反本條規定:①旅游線路賣價在合理以上水平,②沒有“指定〞,③前往“具體購物場所〞以外的大型百貨商場。違反本條規定的,依據第98條的規定處分。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旅行社委派全陪領隊的規定。旅行社條例第30條規定了凡出境游團隊必須委派領隊全程陪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方法第10條也有同樣的規定。至于入境游委派全陪導游,行政法規暫無統一明確規定,有待于國家旅游局在下位法中進一步明確。“團隊〞是指由簽訂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組成的臨時集體,沒有法定人數下限。因此,由于派領隊是出境游組團社的無條件法定義務,旅游者的免派要求不得對抗本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導游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導游資格考試合格是辦理導游證的前提條件,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登記注冊是必備條件。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了參加導游資格考試的條件。本條是本法的又一個亮點,它改變了社會導游現有的管理模式。也對導游人員準入制度做了優化。首先,本法取消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設立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制度,改為憑導游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辦理。其次,取消了導游效勞公司的社會導游登記注冊的職能,改由旅游行業組織登記注冊。這是國家將從業人員管理職能從政府實現向行業協會轉變的一個重大步驟。第三,本法第103條改變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對導游執業資格一經撤消終身淘汰的規定,自撤消之日起滿3年后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重新報考申辦導游證。這里的“勞動合同〞指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的“旅游行業組織〞是指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如:旅游協會、旅行社協會、導游協會或者旅游協會導游分會等〔13280〕。鑒于導游協會或分會尚未普遍成立,可在各地已比較完善的旅游協會中先行設立導游工作部作為過渡,承擔相關職能。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到相關旅游行業組織登記注冊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參加該協會成為會員。根據行業協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協會可以對自身會員和僅依法登記注冊成員在其權利義務上分別對待。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了不予頒發導游證的四種情況: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被限制的;②患有〔高致病性〕傳染性疾病的,③受過刑事處分的,過失犯罪的除外,④被撤消導游證的〔本法增加了未滿3年的附加條件〕。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效勞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效勞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效勞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旅行社支付導游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效勞費用的規定。本條第一款可以理解為對作為旅行社自身員工的專職導游的規定。第二款是本法新設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對旅行社委派社會導游的要求。考慮到社會導游現實狀況的復雜性,本法并無明確旅行社與社會導游之間的用工性質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一般可以理解為存在勞務關系,應當按照第二款的規定足額支付導游效勞費,但不宜以由旅游者直接向導游面付的方式給付。第三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的規定,其立意是制止旅行社隨意要求導游墊付旅游團款,特別是要求導游為所帶的旅游團隊向旅行社繳納“人頭費〞買團,是特指旅行社在具體每次委派導游上團時的法律關系,旅行社條例第34條對此有更為具體的規定。至于向導游收取的擔保金問題,對于專職導游因有勞動關系而無此必要〔勞動合同法也不允許〕;對于社會導游,旅行社可以與其成立另外一個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即先行與社會導游簽妥擔保協議,明確約定好需擔保的標的和保證金的合理數額。據此收取保證金并不違法。為避嫌起見,該保證金的收取可以采用像現行組團社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保證金中的銀行凍結的方式,此舉還可同時解決保證金返還導游時其利息分解困難的問題。至于墊付,盡量不要導游墊付團款,導游因團隊緊急避險而墊付的費用,只要單據齊全,下團后應當第一時間給予無條件報銷。

第三十九條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領隊職業資格的規定,也是本法的一項新創,即申領領隊證以導游證為前提。這是領隊人員工作質量的一種保證。本條規定了申領領隊證的3個必備條件。其中“旅行社〞指出境游或臺灣游組團社,勞動合同不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應的學歷,是指大專以上學歷;相應的語言能力,是指與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相對應的語言能力;相應的旅游從業經歷,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關崗位從業經歷〔13280〕。申領的程序本法也沒有具體規定,適用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方法第5條的規定。至于赴臺游領隊證,依據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管理方法第7條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領隊人員管理方法的規定,由地方旅游局向國家旅游局申領。已經領取的領隊證10月1日后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在2021年10月1日前期滿換領時,應當具備旅游法規定的相應條件〔13280〕。

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效勞必須承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導游領隊不得私自承攬業務的規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9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本條的規定說明由導游效勞公司派導游上團的做法已經沒有法律依據。這里的“私自承攬〞是與旅行社委派相對應的,指導游領隊沒有經過旅行社委派擅自攬活提供導游效勞,包括以營利為目的自行非法組團。因此,導游領隊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時,盡管當事人可以提名替補人選,但必須得到委派的旅行社的同意并辦理換人手續;私下更換的一律視為違反本條規定。當然,持導游證人員為親朋好友做陪同講解,或者在特定情況下作為志愿者提供免費向導與講解效勞,則不屬于本條要制止的行為。〖質監建議〗

本條的查處重點是導游領隊私攬出團業務。本條的執法主體是旅游局。取證要點是要求導游或領隊出示旅行社的行程單和派團單,并且所派領隊或導游應當與被檢查人吻合。違反本條規定的,依據第102條第二款的規定處分。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效勞〔〕承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A.不必須不得B.必須可以C.必須不得D.不必須可以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標準,引導旅游者安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效勞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工程。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導游領隊行為標準的規定。第一款是對導游提出的佩戴證件、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并向旅游者解釋文明標準、勸阻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等作為義務。職業道德包括職業觀念、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和職業責任。風俗習慣包括民族風俗、節日習俗和傳統禮儀。國家旅游局已在官網公布了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兩個行為標準。第二款要求導游領隊要按照行程單的安排執行,并設置了導游領隊的禁令性規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給出了擅自變更行程的界定,第37條給出了允許導游在現場實施情勢變更的三種情形。本法也給出了3種可以變更合同的情形:一是根據本法第35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旅游者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且不影響同團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況下,可以變更;二是按照本法第67條的規定在出現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旅游合同;三是根據本法第73條的規定,旅行社可以根據旅游者的請求對集體包團合同進展變更。至于行程先后順序的調整,不屬于本條所指的變更行程。但是行程順序的調整畢竟出現了旅游合同內容的調整,因此應當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附2: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第37條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以下行為,屬于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減少游覽工程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游工程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旅游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平安,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后作出說明。擅自中止效勞活動是指導游領隊拒絕履行旅游合同〔即甩團〕。本法第100條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最高罰幅為30元,造成滯留的撤消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罰2萬。不得索取小費的主語是導游和領隊。本法并無制止導游領隊收取旅游者主動自愿給予的小費。但這里要注意的是,根據境外支付小費的交易習慣,旅游者在境外旅游過程中需要向境外相關效勞人員〔包括地陪〕支付小費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旅游合同時向旅游者明確說明。事先無約定事后又要求旅游者繳納的,視為索取。由于根據本法規定旅行社已向正式聘用的導游領隊承擔了社保,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了導游效勞費用,因此,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約定旅游者需向己方導游領隊支付小費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索取行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的術語界定,“欺騙〞指一方當事人成心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成心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誘騙〞指當事人通過引誘和引導的方式,實施前述欺騙行為。“強迫〞指通過施加壓力迫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愿服從自己意愿的行為。“變相強迫〞指雖然一方沒有直接向對方施加壓力,但對方實質上已經處于別無選擇的境地,不得不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選擇的情形。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時,應注意哪些行為標準?〔〕A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B可按照個人經歷,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效勞活動;C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工程;D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效勞和輔助設施;〔二〕有必要的平安設施及制度,經過平安風險評估,滿足平安條件;〔三〕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立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工程,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立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工程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工程已收回投資本錢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第四章

旅游經營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地下室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哪些應當逐步免費開放。〔〕A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B城市公園、博物館、C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地下室D博物館、紀念館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工程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置其中的單項票。景區內的核心游覽工程因故暫停向旅游者開放或者停頓提供效勞的,應當公示并相應減少收費。

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關于景區門票公示、打包售票以及門票據實收費的規定。目前,旅游景區門票價格一般分為散客價、團體價和旅行社協議價。這里的團體價是指景區自行制定的,滿足一定人數條件即可享受的對外公布價,與旅行社無關。第一款同時還規定了景區調價必須提前6個月公布,即6個月內不得調價。第二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景區為提高效益,將轄內不同的景點硬性組合成套票捆綁向旅游者出售,非法剝奪旅游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本款并無制止景區組合套票出售,只是要求景區不得因此取消轄內各單個景點散票,并且套票的價格必須低于各景點散票價格之和。核心游覽工程主要指景區內最主要、最經典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獨特性和唯一性的吸引物,旅游者的主要游覽和體驗點。前述景區必須按照其開放和效勞情況據實收費,并及時降價并公示。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因核心游覽工程恢復開放或者提供效勞,景區需要恢復原價的,也應盡早公示。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法第106條設定了罰則——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分。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個月公布?A.1B.3C.6D.7

第四十五條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數量進展控制。旅游者數量可能到達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四十六條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章

旅游經營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方法由〔〕制定。A自治區、直轄市B省,自治區C直轄市D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十七條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第四章

旅游經營

第四十八條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第四章

旅游經營本條是關于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專屬業務和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規定。目前,網絡經營主要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網絡經營商直接經營旅行社專屬業務,以攜程、芒果網以及旅行社自身的互聯網絡平臺為代表,因其本身同時兼有旅行社和網絡經營商的雙重身份,因此必須依法獲得旅行社經營許可并標明該信息;二是網絡經營商僅向旅行社、景區等旅游經營者提供發布產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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