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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中醫藥大學章程
序言
北京中醫藥大學承載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的重要責任,肩負弘揚祖
國優秀傳統文化、推動人類健康事業發展的歷史使命。
北京中醫藥大學始建于1956年,前身為北京中醫學院,是國務院
批準最早創辦的高等中醫藥院校;1960年,被中央確定為全國重點高
校;1971年,與中國中醫研究院合并;1977年,兩院分開,恢復獨立
辦學;1993年,更名為北京中醫藥大學;1996年,入選國家〃211
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00年,與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合并,組建新的
北京中醫藥大學。
北京中醫藥大學秉承〃勤求博采、厚德濟生”校訓,倡導〃人心向
學、傳承創新〃理念,堅持〃立德樹人、以文化人〃宗旨,弘揚〃追求
卓越、止于至善〃精神,彰顯特色、強化優勢,建設成為培養高層次創
新型中醫藥人才的教育基地、高等中醫藥教育改革的示范基地、中醫藥
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研究基地、防治重大疾病和疑難疾患的醫療基
地、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人文基地、推進中醫藥走向世界的國際交流基
地。走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北中醫風格發展之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是實施高
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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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為北京中醫藥大學(簡稱北中醫),英文名稱為Beijing
(縮寫為)學校法定注冊地
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BUCMe
為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1號。
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
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三條學校舉辦者、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
離的原則,依法提供和保障辦學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
責人。學校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會參與、開放辦學,
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
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建立和完善中
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五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弘
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人類健康事業發展為己任,探索與實踐遵循
人才成長成才規律的中醫藥高等教育模式,培養秉承"大醫精誠〃精神、
傳播先進思想、促進學術發展、人格健全的高素質人才,服務國家和人
民,推動人類文明進步。
第六條學校堅持以中醫藥學為主體、多學科協調發展,致力于建
設有特色、高水平、國際知名的研究型大學。
第七條學校建立榮譽獎勵體系,〃北京中醫藥大學岐黃獎〃為最
高榮譽獎,該獎項頒發給國內外為人類健康事業、文明進步作出卓越貢
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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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
根本任務,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
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條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同時開展繼續教
育、遠程教育、對外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學校依法自主確定和調整
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
第十條根據國家戰略和發展需要,學校依法自主設置、調整學科
和專業;凝聚特色優勢,研發和創設新的中醫藥特色學科、專業,制定
中醫藥教育培養標準,促進中醫藥學科發展。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中醫藥人才培養規律,依法自主建
立〃院校-師承-家傳教育〃等多樣化培養模式,制訂培養方案和教學計
劃。
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招生政策,自主確定年度招生方
案。建立多元化選才體系和程序,自主選拔錄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有
志于投身中醫藥事業的優秀學生。
第十二條學校依據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專業和類型,自主制定
學位授予標準和證書印制規格,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并頒發
證書。
學校依法向為社會發展、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
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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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學校面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健康需求,積極開展科學
研究,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促進成果轉化。積極開展醫藥衛生保健服
務,提高人類健康水平。積極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承與創新發展,弘揚中
華民族優秀文化。積極推進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我國文化軟實
力。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本著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
確定校內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自主制定考核
評價標準和薪酬體系。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學期制,根據教學和管理需要制定校歷。
第三章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六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
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的公共教育資
源;
(二)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達到規定的學業要求,
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三)依規依約申請獲得發展機會、資助、獎勵及榮譽,享有規定
的福利待遇;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有知情權、申訴權,對學校或教職工侵犯
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異議向學校學生權益申訴委員會提出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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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發揮自身興趣、爰好和特
長;
(六)獲得增強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獲得就業創業指
導與服務;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二)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三)刻苦學習,掌握與其教育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完成學業;
(四)熱爰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五)強健體魄,磨練意志,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行為習慣;
(六)按規定交納學費和其他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學校健全服務學生支撐體系,完善學生學習、生活、權
益和素質提升等方面的保障機制,優化學生成長成才育人環境。
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
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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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
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享受福利待遇,公平獲得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就職務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等事項表達意見,對
所受處分有知情權、申訴權,有異議向學校教職工權益申訴委員會提出
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忠于教育事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愛護并合理使用公共資源,完成學校規定的崗位職責和任務;
(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扎實學識,創造新知,教書育人、管
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善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
方面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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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
現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六)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薪;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學校的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
工作者、訪問學者等人員,在學校接受在職學習、培訓等教育的人員,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醫療等活動的其他人員,在校期間,依據法律
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及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管理和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委依據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發揮領導核心作
用,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
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黨委領導職責主要
是:
(-)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
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
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
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
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
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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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
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
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
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
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
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
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
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
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A)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溝通聯系,
發揮各方面人士在學校發展中的作用;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
■ZX,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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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
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
責。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
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
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學校黨委設常務委
員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委
會職權。
黨委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按屆
排次召開,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學院、部門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中國共產黨北京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
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查處違紀行為,
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做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
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
康發展。
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
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
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的職權主要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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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
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
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
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
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
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
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
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
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
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A)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
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授予榮譽稱號;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
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
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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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每屆任期5年。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責。根
據需要可以設校長助理。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
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
副校長、校長助理參加,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
按年排次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和議事規則,可邀請有關學院、部門負責
人或有關師生員工列席。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議
事和監督機構,是匯聚社會力量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
學校理事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校理事會成員由以下人員組成:舉辦者、主管部門和北京市政府
委派的代表;學校相關領導,學校民主黨派、群眾組織、學術組織、教
師和學生代表;杰出校友和校外資深專業人士代表;支持學校建設發展
的國內外組織機構和社會知名人士代表。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學校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
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由學校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
事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理事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
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保
障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在學術事務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鼓勵學術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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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促進學術發展,提高學術質量。學校學術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
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由選舉產生的校內外專家教授、學生代表組
成。委員實行任期制,專家教授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
超過兩屆;學生委員任期1年。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
員若干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設置學院分委員會。各
專門委員會和分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和各自章
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
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負責審核批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擬定學士學位、碩士學位、
博士學位、名譽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的授予及撤銷;研究處理學位
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學校學位
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從學校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科研、醫療
等人員中遴選,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連續任職一般不
超過兩屆。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學位委員會
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校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報
告工作,接受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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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
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工作規程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是由選舉產生、以教師為主體的人員,實行任
期制,任期為5年。
第三十三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
本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生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活動的學生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與要求。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學院、研究院(所、中心)、附屬醫院、教學
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群眾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條學院是學校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職
能的主體單位,臨床醫學院(附屬醫院)同時承擔醫療服務職能。根據
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需要,學校設研究院(所、中心)。學院依據規章
規定設置系、教研室等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黨委(黨總支)職責,書記主持黨委(黨總支)
全面工作。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履行職責。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
究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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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附屬醫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面向社會承擔
醫療服務職能,并承擔臨床教學任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
授權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輔助機
構、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履行各自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九條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或規程履行各自職責。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各自章程開展
工作。
第四十條學校依法在境內外單獨舉辦或與社會共同舉辦辦學機
構,加強與境內外政府、大學(研究院、所)、企業等交流合作,依據
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授權及自身章程,獨立開展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設立的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授權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四十二條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依
法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維護各類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學校依法保護并合理使用學校名稱、名譽、榮譽和知
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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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學校依法成立資產經營公司,由學校授權自主管理和
經營學校資產。資產經營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
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
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積極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六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
校園。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
全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加強預算執行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
運行安全。
第六章校友和社會
第四十七條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北京中醫藥大學(含原北京中醫學
院和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學習和工作過的師生員工、獲得過學校名譽博
士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員。校友享有學校校友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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