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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代收代付款項是否交納營業稅的問題代收的按揭貸款費用我們只是統一組織交納然后交納到相關單位,由他們出具發票之類,我有點困惑。這部分也要繳納營業稅嗎?

我問查賬人員想要相關的文件,但他說在營業稅暫行條例上有規定

答:房產開發經營公司從購房戶取得的代收款項,如有線電視安裝費、管道費、煤氣費、水電安裝費等價外費用,應當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1998]217號文件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代有關部門收取有線電視安裝費、管道費、煤氣費、水電安裝費,屬于代收款項,不征營業稅,僅對其收取的手續費計算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條例第十四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

很明顯,給了你稅收籌劃的空間,開發公司只收取售房款,其他代收性質的費用讓物業公司來收,雙方都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了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對“價外費用”做了一個注解,”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房地產開發商為業主代收相關費用是否要交營業稅?

房地產開發商為業主代收維修基金、煤氣初裝費、電表費、有限電視初裝費、契稅等費用,然后交有關部門,有的是開發商先墊付,再向業主收取,該帳目都在開發商的其他應收、應付中反映,如此處理是否要交營業稅?

一、關于代收維修基金、煤氣初裝費、電表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的營業稅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規定明確了代收款項應并入營業額。

國稅發[2004]69號文件規定: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一項代管基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鑒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資金所有權及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因此房地產公司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可不并入營業額計稅。

因此,上述代收款項除了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外,其他均應計入收入額,繳納營業稅。

二、關于代收契稅的營業稅納稅問題。

契稅屬于稅金,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價外費用,因此不并入營業額計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代售契稅時,應注意查看本單位是否取得了地稅機關授予的契稅代征資格。

中介公司代收代付工本費如何繳納營業稅?

問:我公司是財稅咨詢中介機構,與客戶簽訂合同分別約定代辦工商稅務的代理費用以及約定辦事所需的工本費(按照工商、稅務公布的收費標準),客戶通過銀行一次性支付代理費和工本費。我公司收取客戶的工本費全額取得工商和稅務局開具給客戶的行政事業收費收據,并將收費單據全部轉交給客戶,辦事后工本費沒有余額,我公司也不代墊費用。請問我公司可否僅就收取的代理費(我公司取得實際報酬)繳納營業稅?還是必須連同代收代付的工本費合并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代為收取的工商及稅務工本費屬于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符合票據要求及款項歸屬的兩個條件,可以不計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這里可以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是指財政票據。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文件第四條關于代理業營業額問題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代收代付下屬子公司的費用是否要交營業稅

我單位經常代付下屬子公司的一些費用如電話費、水電費、工資薪金等,有時下會借用汽車時收取一些成本費用,請問收回的款項是否要交營業稅,要開發票嗎

提問:甘小姐

回復:代收代付下屬子公司的費用是否要交營業稅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請將問題表述清楚(貴單位是否為下屬子公司提供勞務?收回代付款是否有差額),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請攜帶相關資料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涉稅界定。

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的“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有關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據此,貴單位如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則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并開具相應的發票;貴單位如沒有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則對代收代付款不征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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