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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學習筆記TPSZSMART按:千呼萬喚始出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過長時間的等待后,稅總官網終于于2018年6月13日正式對外發布了,并于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辦法》解決了稅企雙方的不少爭議事項,大大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可操作性。稅前扣除憑證種類多、源頭廣、情形多,《辦法》從統一認識、易于判斷、利于操作出發,對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種類、基本情形稅務處理(境內外支出處理)、特殊情形稅務處理等予以明確。與此同時,《辦法》始終貫穿了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對于深入貫徹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精神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一是《辦法》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二是《辦法》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利于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三是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辦法》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特別是《辦法》明確了稅前扣除的以下通路:(1)不合規發票或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但能在規定期限內補開換開合規發票、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則允許稅前扣除;(3)客觀原因不能補開換開但能提供支出真實性的證明資料允許稅前扣除。該通路既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際發生的基本原則,同時又有效地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非常值得點贊!!!為了方便親們學習《辦法》,TPSZSMART特將《辦法》及其官方解讀整理成表格的形式,并加入了TPSZMART的一些學習體會。

核心內容

條款

官方解讀及學習筆記

法律依據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1、三大法律依據,二法及一行政法規。這也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重點關注的三大基本法律法規。

2、稅總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中明確使用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這一概念是否就能改變基層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以票管稅的傳統思想,值得親們思考。

概念界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法該條明確了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明確了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而本條則明確了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界定,終于回歸到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際發生的基本法理。

適用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與稅法的適用范圍保存一致。關注該《辦法》是適用于非居民企業的!

基本原則

三性原則

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該條明確了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當遵循的三性原則,從而可以消除稅企雙方爭議,確保共同規范處理此類事項。真實性應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就不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合法性和關聯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與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需要注意的是盡管該《辦法》減少了不少爭議并增加了實務操作性,但是作為一個僅僅包含20條內容的《辦法》要解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所有問題是不現實也不可能的,這樣就可以在出現其他稅前扣除的相關爭議問題時可以考慮回歸到按該三性原則進行理解和處理。

扣除依據

第五條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明確稅前扣除應該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而不只是發票才能稅前扣除。

取得時間

第六條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沒有因特殊情況將匯算清繳期延期的話理解應該是每年5月31日前。針對這個時間問題一直以來稅企雙方存爭議,如思邁特財稅咨詢公司2017年4月27日辦理了匯算清繳事宜,那到底是427之前OR531之前,該條終于予以明確了。

相關資料處理

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1、企業在經營活動及經濟往來中往往會伴生有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相關資料,這類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證明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盡職保管的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企業發生的支出不會不一定伴生合同協議,比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的情形,伴有法院的判決文書等,這類資料是確定企業是否應支出和支出多少金額的依據,企業也應將這類資料作為支出依據留存備查。

憑證種類

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及經濟往來多樣復雜,在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時,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不盡相同。該條從易于判斷、便于操作出發,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來源,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1、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其發生支出時,由企業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其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的工資表、報銷單、折舊及攤銷單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企業據以稅前扣除的內部憑證。而且需要特別提醒是會計原始憑證應該引起企業高管和財稅人員的高度重視,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民營企業的賬務處理實務中不重視這些自制的會計原始憑證,有的企業根本不填制,有的就算填制了也不規范如沒有相關內部審批程序和審批審核責任人員簽署等(也許這一問題是一些企業2套以上賬造成的吧)。

2、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等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也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外部憑證的范疇特意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及等字眼,理解只要是確實合規的外部憑證都是OK的如軍隊票據等。

一般情形

境內支出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全面營改增試點后,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若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就應以規范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針對單位、個人無法自己開具應稅項目發票的,可以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國家機關、個人2等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個人,為減輕單位和個人辦稅負擔,本條專門做出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是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4、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即對方應稅項目經營業務銷售額如果超過增值稅規定的起征點的,其支出仍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5、稅總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在第一條發票使用問題中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其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以及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其普通發票的使用由各省國稅局確定。

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非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稅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等等,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對個人的支出項目,凡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無稅發票明確可以稅前扣除。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規定了部分增值稅不征稅項目如預付卡銷售和充值、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等。總之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稅總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也可以這類無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境外支出

第十一條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等如企業員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費、到境外參加展會等所發生的支出,應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由于購進境外貨物或者勞務,除購買價格外還會伴隨發生一些稅費發生,因此,該條規定,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等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還包括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2、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3、這一境外業務支出扣除憑證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預期仍然會存爭議,如如何理解境外發票、境外購買的一些小額零星貨物如何進行稅前扣除等。、

不合規發票和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范圍的界定

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一般情形下不合規發票和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是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但下面的條款中卻對該類不合規憑證是否能夠稅前扣除作了特殊規定,特殊規定充分體現了稅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實際發生,同時也有效解決了征納雙方的一直以來存在的爭議,從而最大限度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也是該《辦法》特別值得點贊的地方。

特許情形

實際發生且531之前能換開合規憑證的可以稅前扣除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稅務處理。企業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531前)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未能按本條規定提供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的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企業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部門規定的要求,及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2、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這種情形不符合稅前扣除憑證應當遵循的合法性原則,但若不區分情況一概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利于維護納稅人的正當權益。因此本條規定,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允許企業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因此,企業應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531之前)全面清查稅前扣除憑證是否符合規定,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客觀情形不能換開合規憑證的處理

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1、企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而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該條規定了六項可證明支出真實性的資料,其中第一至三項為必備資料,企業可按照該條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準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2、綜合《辦法》的以上規定發現《辦法》明確了稅前扣除的以下通路:(1)不合規發票或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2)但能補開換開合規發票、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允許稅前扣除;(3)客觀原因不能補開換開但能提供支出真實性的證明資料允許稅前扣除,該通路既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際發生的基本原則,同時又有效地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非常值得點贊!!!

3、特別提醒前三項中第一項是客觀存在前題,但是企業自證是否存在問題等;第二項是基本的書面證據,所以企業業務發生時別忘了簽署并保存好協議或合同;第三項是客觀支付憑證,只要是非現金支付如銀行等,總之就是要有合規客觀證據證明。這一規定也終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完全憑票扣除的規定,可以理解這些憑證也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的,當然前提是確實支出要實際發生。

4、需要特別關注的是:第十二條不合規發票的范圍界定中包含了虛開發票,而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納稅人能夠通過提供該條所規定的證據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是允許稅前扣除的。這一規定是否也就解決了稅企雙方一直爭議的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能夠稅前扣除的問題。

匯繳結束后的補救措施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稅務機關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后一般會按照后續管理有關要求開展企業所得稅的核查評估,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允許企業在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合規發票、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但是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補開、換開合規發票、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也未能按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最終當年不能稅前扣除的情形

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再一次明確不能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的情形。

以后年度追補扣除

第十七條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1、在企業的實際經營中由于各種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的支出在規定的期限未能取得合規發票、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也沒有進行稅前扣除。針對此類情況,該條規定:待以后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收集好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支出追補扣除應滿足二個條件:一是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在支出發生年度主動沒有進行稅前扣除;二是在以后年度取得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應是合規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按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2、特別關注:該條是否不適用以下情形:即企業支出沒有取得合法扣除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但相應支出已在該年度已經扣除的情形。

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理解只有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才需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但是如何證明其分攤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是要按轉讓定價問題進行分析評估才行。(TPSZ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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