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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五大原則編者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文華稅律師為各位讀者介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五大原則:真實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稅法優先原則以及憑合法憑據扣除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要求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是實際發生的。這是企業所得稅課稅的前提,要求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能夠提供形式和內容都是真實的憑證。企業所得稅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即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利和風險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真實性原則并不要求納稅人扣除的支出是當期支付的,符合權責發生制即可。
企業的扣除項目一般都是發生當期進行稅前扣除,而對于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需要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以后,追補至發生年度扣除,并且追補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相關性原則
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對于企業發生的支出在何種條件下構成“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并未給出明確的判斷標準。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改革工作小組所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的有關解釋。其中規定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應當遵循實質課稅原則,不能僅以交易形式確定,而應當根據經濟行為的目的和實質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從費用支出的結果分析。“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能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的經濟利益”的支出,如“購買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種是“能給企業帶來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支出,如“廣告費支出”。
三、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具體判斷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在假設企業是經濟理性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性質、規模、業務范圍等多種因素,加以綜合判斷。
關于合理性的判斷,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為例,該規范性文件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外部借款,但借款中的一部分是為了不足股東未足額出資的部分,這部分借款對于企業來說可能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但是屬于不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不符合合理性原則,因此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這部分借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稅法優先原則
會計準則和稅法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財務會計方法計算的利潤總額不一定相同,存在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表現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但對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循會計準則與慣例。
五、憑合法憑據扣除原則
憑合法憑據扣除原則,是指企業應當憑借合法有效的憑據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合法有效的憑據的范疇是什么?稅務機關在執法中一般傾向于將合法有效憑據僅限定為發票。但華稅律師認為,只要企業發生的支出符合前述四個扣除原則,憑借合同、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也可以進行稅前扣除。首先,在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中,發票只是證明成本是否發生的證據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證據。交易合同、資金來往憑證等相關資料都可以作為證明成本發生的證據。其次,由于不得稅前扣除可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從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合法有效憑據”不得作出限縮解釋,將合法有效憑據限縮解釋為發票。最后,實踐中也存在各種不需要取得發票也允許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的情形,例如員工工資薪金、銀行借款利息支出等,只需要提供相關的內部制度規定和借款協議等證明,就能夠進行稅前扣除。
小結:
發票雖然不是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有效憑證,但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法風險。《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特別是在營改增的大背景下,我們還是要提醒企業應重視發票管理,降低稅務風險。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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