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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外單位人員的補貼、費用該如何發放和報銷有時,外單位人員會來本公司工作,比如:母公司審計人員、事務所律師、設備供應商維修人員、評審會專家、咨詢顧問等等,他們的補貼、費用該如何發放和報銷呢?

正確辦稅,要求正確區分補貼與費用。通過前面幾期的講解和案例分析,大家應該可以把握補貼與費用的差別了

所以,簡單說,補貼是雇主↔雇員的關系,費用是購買方↔銷售方的關系。

基于以上認識,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公司無法給非雇員支付補貼。這一結論實際上等價于:公司無法給非雇員支付工資。

如果外單們人員來本公司公干,如果不能夠構成雇傭關系,則不能支付補貼。

與補貼相反,費用實質上是公司自己的支出,只不過可能是公司直接支付給服務提供方,也可能是通過自己的員工、通過外單位人員代為消費服務、支付費用。雖然服務具體是由個人消費,但其消費的目的,依然是為了公司的工作。

基于這個認識,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外單位員工的相關費用開支是替公司開支的這一般由合同來進行證明則公司完全可以直接報銷此類費用。

例如:根據協議,律師事務所派律師為本公司處理某訴訟糾紛,除向律所支付服務費外,還承擔律師取證工作中的交通、住宿、工作餐費用,由律師憑發票據實報銷,或者由公司直接安排。同時,按每日100元的標準向律師支付補貼。

上述各項費用、補貼,如何區分?是否涉及個稅?如何核算?需要什么票據?

先看向律所支付的服務費,這個很簡單,它是正常的法律服務費用開支,由律所提供增值稅發票。

律師的交通費與住宿費,由于合同約定此費用由客戶承擔,并且這類費用是基于公司業務的實際情況與客戶的實際需求產生的,由客戶承擔更為合理,并且符合商業慣例,所以作為公司的差旅費據實報銷是正確的。

此時,律師提供的發票可能是公司臺頭,也可能是其個人臺頭,都不影響費用的列支。實際上也不影響企業所得稅扣除。因為我們前面的分析已經可以看出其費用的實質。

但是,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是公司臺頭無法抵扣進項。這是由增值稅發票的特點決定的。

那么工作餐呢?

對不起,這個要具體分析。一般所謂工作餐,其實就是一日三餐,這樣的話,實際上就不是工作餐了,而是個人延續生命的必然支出,屬于再生產勞動力的范疇,應由個人承擔。

如果此工作餐是工作中的加班餐、誤餐,則屬于公司的開支,這就可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了;如果是招待性質的餐費,則可以在招待費中列支了。

嚴格說來,會計在報銷時,無法僅憑一張餐飲發票,就能辨別費用能否列支、列支于哪個項目,而必須要獲取其它的證據,以證明費用的用途。

同理,未來稅務檢查人員查到此費用時,如果沒有其它證據,只有餐飲發票,則檢查人員也無法確認費用的真實開支用途。按《征管法》的規定,此類無法準確核算的支出,檢查人員可以基于自己的職業判斷進行核定。

這種情況下,實務中大多數稽查人員的認定是:一律作為招待費列支。他們作此認定,是于法有據的。你沒有證據,他當然可以核定。

但是,你現在就應該能夠認識到了,如果有其它證據證明此餐飲是加班、誤餐等直接因公的費用,而稽查人員認定:只要是餐飲發票,一律按招待費處理,則肯定是錯誤的,因為它罔顧了事實與證據。稽查如果真想按招待費認定,必須要推翻公司的相關證據。

以上是交通、住宿、餐飲費用的列支情況。然后分析那個每人每天100元的補貼。

這個補貼是萬萬無法列支的,因為律師不是公司員工,也不符合公司員工定義,所以公司無法向律師支付補貼。

如果這筆錢真的支付了,又該如何入賬呢?

站在律師角度就一目了然了。律師提供了法律服務,取得100元收入,服務+收入,顯然是增值稅應稅收入,應該提供服務發票。

作為咨詢服務費理解是最為合理的。即,要么作為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費,即理解為由公司支付給律所、律所可以作為補貼或工資支付給律師。當然,也可以理解為直接支付給律師的、額外的服務費(小費)。

作為服務費處理,當然律所或者律師,就會產生相應的增值稅、所得稅納稅義務,需要提供增值稅發票了。

所以,這筆補貼,需要憑增值稅發票列支。如果律所或者律師沒有交稅、沒有開票,則他們構成違法和少繳稅。如果公司憑自制憑證列支,構成應該取得但未取得合法作證。

明白了以上關于補貼和費用的關系,我們可以進一步澄清一些廣泛存在的涉稅誤區。

例如,不少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會有這樣的認識:公司不能為外單們員工報銷費用;不是公司臺頭的發票,不能報銷。

我們知道,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必須要求公司名、稅號與公司一致,這是抵扣系統的要求,也是稅務總局的要求。但除此之外,會計上、企業所得稅上,并沒有類似的要求。

不能簡單從發票類型、或者發票臺頭上,就斷言能否報銷,這樣的斷言要么是不負責任的簡單化理解,要么是對稅收征管的誤解。能否列支,必須從業務實質上理解。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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