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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判斷條件(地區口徑)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支出問題
各地稅務機關
地區口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一、關于試點地區問題
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二)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征管問題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注:這兒的文件支持的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單位為員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并沒有規定支持政策說可以稅前扣除。因為這與補充醫療保險還是不同的項目。僅僅在這兒作一個展示之用。
國稅總局
【國稅總局】如下問題摘自國稅總局原來的咨詢問題,因國稅官網改版,相應的信息不再顯示,僅供參照。
問題一:企業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險費可否稅前扣除?
(發布日期:2011年10月31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題內容:企業只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險費,能否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業僅為部分人員支付上述保險費,則不得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注:全體員工是關鍵,但并不要求所有員工一個條件,也沒有限制說因為剛入職未辦就不是全體員工。
問題二:補充醫療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布日期:2012年4月30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題內容:補充醫療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比照補充養老保險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回復意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當與當月工資收入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暫不能比照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供參照個稅的政策,當下多認為是個人所得需要計個人應稅所得。
問題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可否稅前扣除?
【發布日期】:2010年03月18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題內容:
企業已為職工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第四條第(四)項以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第三第規定,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并相應制訂了《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了補充醫療保險的籌集、提取、補助范圍、賬戶管理、支付審批等手續,由企業自行管理,單獨建帳,單獨管理。企業按當年度工資總額的5%計提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使用,但未全部使用完畢。請問企業自行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地政府部門未要求交到醫保部門)?如何才算自行建立?如果能扣除,應該按計提數扣除還是按實際使用數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規定:
一、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可在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因此,對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的,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計提而未實際支付的也不得稅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注:認可自管形式的補充醫療管理,但認為應實際支付,不是計提劃撥就算支付的扣除。
問題四: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問題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19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題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請問:其中的補充醫療保險準予扣除數指的是按比例計提數還是當年在規定范圍內實際發生的數額?如果準予扣除數僅限于實際發生數,那么年底多計提的部分是否要作納稅調整?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實際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在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實際支付,需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注:強調實際支付允許扣除的概念。
北京國稅
【北京國稅】2015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輔導
按照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對于補繳以前年度允許扣除的,是在補繳當年扣除還是在所屬以前年度扣除?答: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補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在發生所屬年度。
注:補繳的要追溯在發生年度扣除。
如果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采取的并不是商業保險的形式,而是企業自管的形式,即:企業自己給員工報銷,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對于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稅前扣除,對于企業未對外支付而采取自管形式列支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予從稅前扣除。
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對于補充養老保險的險種并未劃定具體范圍,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請問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
對于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予以分析判定,例如年金養老保險的產品名稱中有養老年金保險字樣。
注:未對外支付而自管形式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天津國稅
【天津國稅】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發布日期:2016年3月11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河北國稅
【河北國稅】企業僅為部分員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發布時間:2016-03-3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業僅為部分員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符合財稅〔2009〕27號文件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條件,相關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河南國稅
【河南國稅】企業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發布日期:2011-08-10)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深圳國稅
【深圳國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熱點:稅前扣除。(發布日期:2016-03-02)
7.大病醫療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因此,大病醫療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大病醫療保險如果按其性質屬于補充醫療保險范圍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實行的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且屬于為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8.為員工支付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因此,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若屬于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則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9.報銷以前年度員工醫療費能否稅前扣除?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企業報銷以前年度員工醫療費應在追補至醫療費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江西國稅
【江西國稅】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項目應重點關注的問題(發布日期:2011-02-10)
二、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根據該規定,在商業保險機構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商業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調查中發現,一些效益較好的大型企業、壟斷行業,為投資者和本企業職工購買國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以外的商業保險,變通名義,在稅前列支。有的還把為離退休人員購買的保險費也混入其中一并稅前扣除。納稅人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因此,企業按照國家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浙江國稅
【浙江國稅】《浙江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字[2009]15號)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號)、c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意見》(浙勞社[2002]149號)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必須是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支出;二、企業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必須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后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才能享受的;
三、企業辦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用于參保人員的醫療性支出。
東莞國稅
【東莞國稅】東莞國稅咨詢熱點問題2014年4月(發布日期:2014-05-05)
13.問:我想問一下,通過什么方式交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才算是可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比如說上交到什么機構才可以稅前扣除?上述兩個保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是如何計算扣除的?上述兩個保險金的稅前扣除條件是什么?需要上交什么證明材料?上述這些問題的解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1)、根據財稅[2009]27號文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2)、目前來說,補充養老保險的主要形式是企業年金,企業可通過建立企業年金的方式實現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的具體內容可查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符合該辦法的企業年金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注意企業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不屬于補充養老保險范疇,不得在稅前扣除。
注:不予認可,是不是有些超出認定范圍了。(3)、補充醫療保險方面,如果當地社保部門實施了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的,應通過社保部門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憑社保部門出具的繳納憑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若當地社保尚未實施補充醫療保險的,可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可按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注意若企業只是部分員工參加補充保險,而不是全體員工都參加補充保險,應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工資總額作為扣除基數。
注:這個意見有點怪,放棄了全體的前提扣除條件,基數可以調整。同時還要求通過社保部門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有這個規定沒?地方性的?(4)、符合上述要求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按財稅[2009]27號文的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不需辦理備案,但應準備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遼寧地稅
【遼寧地稅】遼寧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十七)企業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的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同時,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職工福利費支出范圍中不包括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費。因此,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注:有的企業認為我們能不能作為福利費呢?這還是要穿透的,福利費的外衣蓋不住不得扣除的面目。
蘇州國稅
【蘇州國稅】蘇州國稅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業務問題
例8:公司按照規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匯入醫保部門等第三方)的補充醫療保險能否稅前扣除?(省局二季度問題解答)
回復意見,根據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蘇勞社[2002]4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也可以由企業或行業自行管理。財稅[2009]27號文件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支付,而不是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此在企業自設賬戶管理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計入單獨賬戶管理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等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注:蘇州國稅重新解讀了支付,從小賬管理的角度,小編認為這已經轉給員工使用的額度了,再考慮人家是不是真花了,就沒有太多必要了。
【蘇州國稅】9、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障性繳款能否稅前扣除?(園區國稅特服號2014年12月熱點難點問題解答)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學習理解
一、基本理解
補充養老保險費與補充醫療保險費,是有別于基本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要求的,屬于鼓勵類的范疇。對其扣除的標準界定了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限制。當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現實當中存在的情形比較多,由此也引起部分如何認可的爭議。
由于兩者在個人所得稅上,無論是個人承擔部分,還是公司繳納的部分,都視為個人取得所得進行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下年金遞延納個人所得稅已得到實踐,但是補充養老保險的其他產品卻未應用起來。
二、事例應用
適用人員的范圍
對適用人員的范圍,《實施條例》規定的是投資者或者職工,在財稅[2009]27號文中規定的是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對《實施條例》中的投資者的界定我們沒有找到依據,但是就企業所得稅的原則來理解,投資者也應屬在企業任職、工作,才有相應的列支條件,否則只能取得分紅的權利。
財稅[2009]27號文中提及的全體員工的概念,很多人理解如果只為部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那任何支付的金額都不能稅前扣除。不知是27號文有意為之,還是從整體標準計算限額為計算出發點,對其規定為全體員工的范圍,我們持支持態度,對由于年度內人員的變化、手續的辦理的情形,屬正常的差異事項,應予以認可。
有的企業為高管辦理的相應保險,有別于一般職工的保險險種,此時雖然符合了全體員工的范圍,但其享用的標準不一樣。這種情形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不必拘泥于全體員標準一樣的苛求。
適用計算基數的問題
在基本社會保險中我們已探討,對于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采用的工資總額的概念,而且是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我們倒不建議使用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來作為計算標準,當然以當年度的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作為計算標準,也造成與事實的不符。實際上,只要企業繳納的比例是低于工資總額的5%,這里的工資總額或許是包括企業計提的部分,我們也應認可其賬載金額,并作為稅收金額,此時注意看企業是否有實施的合作機構,并定時的進行繳納,如果只計提未繳納,此情形下可以不予認可,暫行納稅調增處理。
以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的5%來計算限額,很有可能造成企業雖按合規比例繳納,但是出現納稅調增的情形,而之后年度如出現限額空間,能否再轉回原來調增的部分,也沒有合適的依據。2014年版本的納稅申報表有潛意識的表達了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計算5%限額,這相當于是對于財稅[2009]27號文件中的工資總額的一個新的解讀。
之后年度補繳的情形
承對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的理解,補繳性質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應允許之后年度予以扣除,當然現在來看,要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的5%以內才可以,如果無法扣除完的,只有追溯進行了。但操作上還是比較麻煩的。
對于支付的理解
只計提不支付的,將不符合扣除的條件,但是如何理解支付,由于實踐當中保險的實施方案的不同,也有可能稅務機關有不同的認定。
對于當前實施的年金的實施政策,都明確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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