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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1.法定免稅。對下列納稅人,可以減稅或免稅:(條例第8條)
(1)民族自治減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其他減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2.微利企業減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及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9條)
3.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國務院落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鎮其他以得的收,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5.技術性服務收入免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6.新辦企業減免。對新辦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7.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辦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游、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企業免稅。對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住處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2年。((94)財稅字第1號)
9.新辦勞服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10.特定地區新辦企業減免。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性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1.新辦三產企業減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確定其減免政策。((94)財稅字第1號)
12.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13.三廢利用企業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4.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5.技術轉讓免稅。企事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6.校辦工廠、農場免稅。高新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7.福利企業減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的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8.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9.災害減免。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20、國債利息免稅對企業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之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5]81號)
21.住房信貸業務減稅。國家專業銀行對代理地方政府進行的政策性住房代貸業務取得的所得,減按33%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5]84號)22.設計研究收入免稅。對科研、生產、教學一體化的學校和設計研究院開展設計研究所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國稅函[1996]138號)
23.基金收費免稅。對企業收取和繳納的各種價內基金和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和省級政府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的,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22號)
24.人防工程收入免稅。人民防空辦公室按規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凡納入財政管理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36號)
25.上市公司減稅。對國務院1993年批準到香港上市的9家股份制企業,暫按15%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7]38號)
26.非經營單位收入免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收入項目,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75號)
(1)財政撥款;(2)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3)納入財政管理的行下放事業性收費;(4)經批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5)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6)從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7)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8)社會團體按規定收取的會費;(9)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10)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
27.衛星發射收入免稅。衛星發射單位“九五”期間承擔國外衛星發射、測控服務的收入,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01號)
28.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7號)
29.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30.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歷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31.境地外所得災害減免。納稅人的境地外企業或從事境外經營投資活動,遇有嚴重自然災害或所在國(地區)生產戰爭、動亂,損失較大的,可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對其境外所得給予1年的減稅或免稅照顧。(財稅字[1997]116號)
32.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斬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29號)
33.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
34.監獄勞教企業免稅。全部產權屬監獄、勞教系統的企業,2000年底前,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44號)
35.金幣總公司免稅。中國金幣總公司2000年底前,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44號)
36.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免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股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37.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收入免稅。對企業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和債券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38.政府后勤服務收入免稅。中央各部門和省級政府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后勤體制改革后,其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9]43號)
39.科研機構轉制免稅。中央直屬科研機構及省、地(市)所屬科研機構轉達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所得稅。(國稅發[2000]24號)
40.高校后勤實體所得免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暫免征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41.新辦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4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µ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國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43.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44.勘察設計單位改制減稅。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企業的,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5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38號)
45.新辦安置隨軍家屬企業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起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46.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從2000年9月1日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94號)
47.科研機構技術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48.金融保險企業國債利息收入免稅。金融保險企業購買(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到期(或分期)兌付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相關費用不得不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未到兌付期而銷售所取得的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0]78號)
49.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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