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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處理案例目前‚很多企業在籌建期間經常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這些支出在會計和稅法中分別如何處理,是值得每個企業關注的。筆者提醒,企業應準確理解政策范圍,正確理解籌建期間定義,不可將籌建期發生的三項費用與取得收入當年度的相關費用合并計算扣除,需厘清對三項費用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業務招待費按60%稅前扣除
明確范圍,準確把握籌辦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稅前扣除。
籌辦期可以理解為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第一筆收入日期止。有了收入就不是籌辦期了,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就應當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限額處理。
在2012年第15號公告下發之前,在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處理原則是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尤其是業務招待費,由于未取得收入,稅前扣除金額往往為0。15號公告明確了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如何納稅調整。一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已經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開始經營之日一次性稅前扣除。稅法規定籌建期不作為企業的虧損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因此,企業籌辦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計入當期的費用,按照發生額的60%和開始生產經營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計算,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開辦期發生的沒有扣除限額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可以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也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年攤銷。二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籌備期間發生的費用在開始生產經營當年計入當期的損益,按照發生額的60%和開始生產經營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計算,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
例一:A企業自2010年底籌辦開業,籌辦期間發生費用55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支出1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15萬元、其他支出5萬元。
2013年1月1日,A企業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2013年當年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8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40萬元。
假設A企業選擇一次性攤銷籌辦費。計算A企業2013年度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單位均為“萬元”)A企業成立期間發生籌辦費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籌辦費———業務招待費10
籌辦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5
籌辦費———其他5
貸:銀行存款30
2013年度的會計核算如下: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8
管理費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40
管理費用———籌辦費30
貸:銀行存款48
籌辦費30
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處理如下。
2013年準予扣除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的限額為6萬元(10×60%)。
2013年準予扣除生產經營期業務招待費的限額為4.8萬元(8×60%),與銷售收入5萬元(1000×5‰)相比,根據孰低原則,確認準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8萬元。
2013年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合計為10.8萬元(6+4.8)。
2013年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額為7.2萬元(10+8-10.8)。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納稅處理如下。
2013年準予扣除籌辦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5萬元。
2013年準予扣除生產經營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限額為150萬元(1000×15%),與實際發生額40萬元相比,根據孰低原則,確認準許扣除的費用為40萬元。
2013年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為55萬元
(15+40)。
2013年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額為0。
例二:2011年籌建的B企業有當年設立發生籌辦費用1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3萬元。B企業2012年1月開始經營,2012年實現營業收入100萬元,實際支出業務招待費7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0萬元。根據2012年第15號公告應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因此,2011年B企業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待攤費用10
貸:現金10
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當年由于不計算為虧損年度,所以當年不做納稅調整。
2012年1月B企業開始經營,籌辦費在2012年1月一次性扣除。
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10
貸:長期待攤費用10
2012年損益中共列支業務招待費9(2+7)萬元,則2012年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個部分,準予列支籌辦期60%業務招待費為1.2(2×60%)萬元。當年準予列支限額標準為:5萬元(100×0.5%)>4.2萬元(7×60%),應為4.2萬元。即準予列支5.4萬元(1.2+4.2)應納稅調增3.6萬元(9-5.4)。
2012年損益中共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23(3+20)萬元。
2012年準予稅前扣除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同樣包括兩個部分,準予列支籌辦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3萬元,和按照限額標準扣除的當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為15(100×15%)萬元。當年納稅調增5(20-15)萬元。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即2012年準予列支18(3+15)萬元。應納稅調增5(23-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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