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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重慶國稅8月4日營改增口徑:營改增實務中的60個問題(老會計人的經驗)營改增政策指引(一)

重慶國稅2016-08-04

1、個人代理人申請代開發票的問題,保險代理人中的其他個人,在按月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適用的增值稅起征點是500元還是30000元?電信、證券代理人中的其他個人,能否比照保險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執行?

回復:根據總局7月7日視頻會政策組明確,個人代理人適用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執行。

2、關于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

回復:經總局最新答復,對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務”征收增值稅。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市局營改增專欄政策指引第4期問題8回復按以上規定執行。

3、房地產開發項目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并進行了房屋主體建筑施工。但由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期較長,除建筑項目外的消防、綠化等項目在5月1日之后才簽訂施工合同。該工程項目是一個整體,消防、綠化等部分無法取得建筑安裝施工許可證。請問,上述情形是否屬于建筑安裝老項目,能否適用簡易辦法計稅?

回復:如果該項目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上已包含消防、綠化等項目,則消防、綠化工程項目屬于建筑安裝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該項目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上未包含消防、綠化等項目,且該部分無法單獨取得建筑安裝施工許可證,則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作為判斷是否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的依據。此外,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務也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通過ETC方式支付的過路費,銀行直接開具普通發票給繳費人,該發票是否可以直接用來計算進項稅額?

回復:由于充值時并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服務,銀行受托代收而開具給ETC繳費人的普通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5、水廠開具給物業公司的發票上有代政府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稅率為0。物業公司對該部分污水處理費也是代收,但是又不符合政府性基金的條件,如果企業作為水費價外費用征稅又不合理,如何處理呢?

回復: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物業公司隨自來水費一并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向客戶開具發票并且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金額欄”填開污水處理費及其金額的,不得免征增值稅;未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金額欄”填開污水處理費及其金額,僅在備注欄注明的除外。

其他單位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按照國稅函〔2009〕591號相關規定執行。

6、納稅人的車庫、辦公樓等不動產被政府征收了用于統一市政規劃,從政府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征收增值稅?

回復: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稅。除此情形外,納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按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7、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單位,代其他單位收取款項,如何開具發票。

回復:經請示總局明確,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單位收取的卡內金額本金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免稅”普通發票(選擇“免稅”開具實際上不歸屬于免稅,僅代表不征稅。);收取預付卡合作商戶給付的酬金形式款項,按照提供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8、甲(自然人)銷售兩年以上的住房給乙,因個人、歷史等原因,甲沒有在購買時辦理該套房屋的房產證及相關發票,請問是否能以甲乙簽訂的合同日期判定甲屬于銷售購買兩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稅?

回復: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委托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渝地稅發〔2016〕50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小編按:渝地稅發〔2016〕50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采取孰先原則確認。由于重慶市特殊情況和歷史原因,個人實際購買住房遲遲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征收機關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可參考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核定其購買房屋的具體時間。

9、因移民搬遷原因,我縣政府集中出資修建了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未辦理房產證,現未分配完的移民安置房掛靠在移民局名下,移民局現將房屋進行出售,請問此房屋銷售行為是按照一手房還是按二手房征稅?移民局繳納稅款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受否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二條對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中的取得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移民局將移民安置房進行出售,應按轉讓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條規定:“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10、小貸公司與學校合作,向學生提供助學貸款,其中收取的學校支付給小貸公司的助學獎勵部分,小貸公司可不可以開專票。

回復:小貸公司收到學校支付的助學獎勵按照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可按政策規定向學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1、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額如何確定?借款利息能否從銷售額中扣除?

回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部分第三項第5條第一款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第四款規定“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2、售后回租保理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或折價購入應收賬款是否應從銷售額中扣除?

回復:房地產企業將不動產銷售給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再把不動產回租給房地產企業,期限屆滿后房地產企業再回購不動產,產權又過戶于房地產企業,這屬于“售后回租”服務;金融租賃公司將房地產企業的租金應收款賣給銀行,銀行獲得了合同規定的租金應收款收款權。這屬于“保理”業務。

由于售后回租保理整個業務兩個環節的納稅人并非同一個,因此應當分別就其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稅務處理。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保理服務在總局新的文件規定明確前,暫按照市局網頁—營改增專欄—營改增政策指引第4期規定進行處理。

13、公司在開展業務時,伴隨開展業務“贈送”客戶禮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回復:贈送客戶的禮品如果單獨作價核算,則按銷售處理,不屬于視同銷售;如果納稅人是無償贈送,屬于視同銷售。

納稅人購進禮品取得的進項稅額符合政策規定可抵扣的,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14、目前勞務派遣選擇差額5%計稅方法是否可按項目適用?

回復: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不得按項目選擇計稅方法,應按照其發生的應稅行為選擇適用的計稅方法,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5、垃圾處置勞務費是否征增值稅?

回復:提供垃圾處置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按照根據財稅〔2015〕78號規定執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可享受70%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

16、房地產企業按約定將公共配套的學校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是否屬于36號文第14條中的”單位無償轉讓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除外”,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回復:應根據房地產企業與政府部門的具體合同內容進行判定:如果房地產企業將公共配套的學校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符合36號文相關規定,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如果房地產企業將公共配套的學校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但并非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則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17、我轄區房地產企業收到的建行“善融商務”平臺以按揭貸款的5%購房補貼款項應該按什么品目征稅?

回復:

購房者通過“善融商務”平臺辦理的按揭貸款,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金額一致的,則房地產企業收到的購房補貼款項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購房者通過“善融商務”平臺辦理的按揭貸款,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金額不一致的,則房地產企業收到的購房補貼款項應按“不動產銷售”征收增值稅。

18、建筑企業跨區、縣提供建筑服務由于未扣除分包款形成多繳的情形,該如何退稅?

回復:分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1)營改增前多繳的營業稅款

在原營業稅制度下,對特定情形給予了一些差額征收的政策,且由于納稅人個體收入和支出的所屬期不同,會出現先取得收入,后可以差額的情況,也會出現收入確認少,差額確認多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國、地稅的管轄權是確定的,并且每個稅種對應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都不一樣,為了保證中央和地方財力劃分、稅款入庫科目準確,明確了營業稅下未減除完畢的部分在營改增后,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營改增后多繳的增值稅款

若最終完工按項目清算后,仍舊出現多繳增值稅的,在總局新政策文件明確前,暫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①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由于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其稅款已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全額繳納,所以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申請退稅;②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2%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應由機構所在地對申報多繳的稅款進行退還。機構地退還后仍舊出現多繳增值稅的,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申請退還多預繳的稅款。

19、2016年5月1日后為房地產老項目提供建筑、安裝、裝飾服務(合同簽定時間在5月1日后)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回復: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此外,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務也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0、自然人之間轉讓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價格明顯偏低,特別是低于地稅價格評估系統中的價格,國稅辦稅廳受理發票代開申請時,如何掌握?是否可以依據地稅的價格評估系統來,具體操作規范市局可否明確?

回復: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由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二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不同時具備上述兩條件,稅務機關不得核定計稅價格。

2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4月30日前已進行竣工結算,實際交房面積與房屋銷售時面積有出入,所以房款有增有減,但由于住戶未及時前來補退款,到5月1日之后還陸續有住戶前來進行補退款,那么由于實際面積增加而補繳的房款應計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回復:(1)對于銷售面積大于實際交房面積,產生的退款所帶來的多繳稅款,其實質是多繳了營業稅,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2)對于實際交房面積大于銷售面積,補交房款產生的應納稅額,應根據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判定: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試點前的,應繳納營業稅;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試點后的,應繳納增值稅。

22、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六條規定:“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依據此文件,營改增后,發電廠對外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應可繼續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

回復: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六條,是對附件3中已列舉稅收優惠項目適用優惠政策的解釋,而不是指的試點前所有享受免征營業稅稅收優惠的項目。

23、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老項目的確定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在現實工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先經過發改委立項,進行場地平整、地下層開挖、地質勘探等前期工程,完成前期工程,達到主體建筑施工的條件,并與建筑工程承建方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建設主管部門才能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4月30日前以前期工程,并已簽訂前期施工合同,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5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產項目能否認定為房地產老項目?

回復:《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不能認定為房地產老項目。

24、保潔公司人員到其他單位從事保潔服務能否按勞務派遣計算繳納增值稅問題。

保潔公司承接保潔業務后,派遣固定人員到服務單位從事保潔服務,并接受服務單位的管理并為其工作,能否按勞務派遣服務政策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派出保潔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回復: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符合政策規定的,可以按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

25、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二十七條關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增值稅免稅條件有兩個:一個是技術條件要求;另一個是簽訂的合同格式和內容。請問對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稅是否是特指專業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對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企業是否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回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免征增值稅。因此,對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只要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其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稅。

營改增政策指引(二)

重慶國稅2016-08-04

1.有形動產售后回租業務融資利息不能抵扣對業務開展帶來不利影響。全面推行營改增后,有形動產售后回租業務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由于不能抵扣,客戶融資成本有所上升。

為鼓勵和支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建議允許售后回租業務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以降低承租人實際資金成本。

回復: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規第二部分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對營改增應稅服務注釋的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

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建議將不動產售后回租及融資租賃服務納入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范圍。

回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目前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應稅服務只有“管道運輸”、“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對于不動產融資租賃業務,財稅〔2016〕47號第三部分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于不動產售后回租及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是否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

3.建議優化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對于租賃行業中有形動產租賃業務,因全面營改增前已經納入增值稅繳納范圍,建議對于這部分業務不納入該表測算范圍。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0號文件規定,《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簡稱測算明細表),由從事建筑、房地產、金融或生活服務(簡稱四大行業)等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具體名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負分析工作要求,四大行業中所有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營改增主行業為四大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以及營改增主行業為“3+7”行業兼營四大行業業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填報測算明細表,作為跟蹤測算試點納稅人稅負變化情況的主要依據。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辦理稅務登記的試點一般納稅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發生四大行業業務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報測算明細表。

4.財稅36號文件中,金融企業逾期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收入可以在實際收到利息時候繳納增值稅,但是這個條款未將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列入金融機構范圍,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是持有銀監會頒發的金融業許可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能否參照金融企業執行有待明確。

回復: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對金融企業逾期90天以上的未收利息收入可以在實際收到利息時候繳納增值稅的規定,適用于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關于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適用該項規定,市局已進行調研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匯報。

5.租賃業務的差額扣除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一是經營租賃業務無法享受差額納稅政策。二是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保理、信托等融資方式付出的融資成本,如何合理執行差額扣除政策,有待明確。

回復:

(1)財稅〔2016〕36號文對經營性租賃業務可享受的優惠政策有明確規定“①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②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于試點實施之日后購進用于經營性租賃的有形動產或不動產,可取得相應的進項發票進行抵扣。

(2)財稅〔2016〕36號文對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銷售額計算均有明確規定:①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②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③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6.租賃資產轉讓開票政策有待明確。去年90號公告對保理方式轉讓租賃資產業務開票進行了明確。但是對于通過非保理方式,如資產證券化、直接轉讓等方式的開票方式未進行明確。

回復:

已報國家稅務總局,待明確。

7.增值稅即征即退口徑。對于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售后回租合同,如在全面營改增后繼續按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稅率17%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執行即征即退政策時,計算稅負的分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否包含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回復:

(1)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未執行完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繼續選擇按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在計算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時,計算稅負的分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包含融資租賃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2)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繳納增值稅,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在計算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時,計算稅負的分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融資租賃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8.營改增之前,國家工信部和地方政府都有針對擔保公司營業稅減免政策,主要是針對擔保公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擔保費的營業稅可以全額減免。營改增后,尚未有這方面的優惠扶持政策出臺,如果沒有優惠政策,之前享受營業稅減免的擔保公司稅負增長將會較大。擔保公司對貸款進行的擔保收入可否開專票。

回復:根據營改增行業分類規定,擔保公司取得的擔保費收入,應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品目征收增值稅,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擔保公司屬于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二十三項規定的金融機構解釋中的“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適用現行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政策中關于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二十四項,專門出臺了一條針對擔保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政策規定如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后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9.不動產租賃企業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賃的不動產,付給承租方的違約金,是否屬于不征稅范圍?如果屬于,應該如何開票?如果不屬于,又應如何開票?

回復:不動產租賃企業合同未到期提前收回租賃的不動產,付給承租方違約金,該行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

10.股權轉讓征不征增值稅?

回復:非證券化股權轉讓不征增值稅。證券化的股權轉讓按“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

11.對再保險的政策目前僅有68號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夠出臺更具體的政策解釋,指導再保險部分的納稅工作。

回復:財稅〔2016〕68號明確:(一)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二)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業務活動。

第(一)條即原保險與保險標的風險均在國外,國內不就該項服務征收增值稅;第(二)條即所有風險標的和原保險均在國內,再保險與所有原保險享受同樣的增值稅政策。

12.根據36號文及46號文規定,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免增值稅,但在市局出臺的免稅政策備案資料清單中沒有對此免稅事項報送資料的規定,希望早日增加相關內容。

回復:《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納稅人隨納稅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以下資料:(一)列明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二)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市局《貨物和勞務稅處關于營改增稅收優惠備案報送資料的緊急通知》已說明,以上未盡的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稅收優惠項目,請結合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報送備案資料。

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稅減免備案參考資料:(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2)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相關證明材料;(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3.對視同銷售的稅務政策,希望更明確。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14.能否向國家稅務總局呼吁,對稅控設備享受財政全額抵減的政策能否擴大到服務器版本,包括布局在總部的驗簽服務器、稅控盤陣等專門的稅控設備也能享受政策減免。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只明確符合上述規定的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驗簽服務器、稅控盤陣等專門的稅控設備并未納入抵扣范圍,在總局新規定出臺前,不得享受稅收抵減。其購進驗簽服務器、稅控盤陣等專門的稅控設備時可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15.由于財務公司基本沒有進項稅來源,營改增后公司增值稅稅負增加,因此希望對“營改增”后實際稅負增加的部分予以返還,切實減輕公司稅收負擔。

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和《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文件規定,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收入等違法違規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堅決予以取消。

建議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對購進貨物、應稅服務、不動產等,應主動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作進項抵扣。

16.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允許對集團內部的貸款利息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成員單位按收到的專票稅額進行抵扣。

財務公司雖然是金融機構,但主要為成員單位服務,不能對外吸收公眾存款,資金主要來源于成員單位,收入也全部來自于成員單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92號公告,對集團內部符合要求的統借統貸利息收入是免交營業稅的(營改增后政策平移則免交增值稅),而成立財務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如果對財務公司因資金集中管理產生的利息收入繳納的增值稅不予抵扣的話,實際是加大了集團的融資成本,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益。希望各級領導能根據財務公司實際情況,對財務公司貸款利息收入繳納的增值稅允許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抵扣;

回復:財稅[2016]36號文件明確: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7.公司在購買商品或勞務時,存在銷售方如新世紀百貨、部分酒店,以各種理由拒絕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希望國稅部門能敦促各銷售方在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如購買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依法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回復:

一般納稅人購買商品、勞務或接受提供服務,除政策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外,可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拒不開具的,納稅人可撥打12366或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8.工商銀行反映部分業務取得專用發票比較難,抵扣的鏈條在操作上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如實際工作中,我行租賃網點的水電、物管、房租在取得專用發票時存在一定困難。在固定加油站購買油卡,用于固定的車輛使用,與生產經營緊密相關,但是中石油加油站對此不提供專用發票,客觀上加大了企業的成本支出。

回復:

一般納稅人購買商品、勞務或接受提供服務,除政策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外,可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拒不開具的,納稅人可撥打12366或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舉報。

銀行租賃網點的水電、物管、房租等,在租賃時均可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租賃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購買加油卡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購買加油卡的加油站當地所屬石油公司索取。

19.如下操作是否能被稅務認可,總分機構模式下,總機構統一收到收入后,可否在總機構統一做銷項稅額,然后將不含稅的收入下劃分支機構;另外總機構統一采購設備,可否由總機構統一取得專用發票作進項抵扣,然后將不含稅的支出下劃分支機構列支。免去總分機構之間通過開票進行認證和抵扣的工作量。

回復: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屬于固定業戶的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區(縣),但均在我市范圍內的,可按照《貨物和勞務稅處關于做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匯總申報納稅工作的通知》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申報納稅,請各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20.對屬于不能抵扣的項目,但取得了專用發票,可否不進行認證,直接當普通發票處理。對于這個問題有不同的解釋,有的說不認證,有的說認證了不抵扣,有的說要認證要抵扣再進項稅轉出。我們希望有一個比較統一的答復,也利于納稅人防范稅務風險,便于操作管理。

回復:

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或無形資產用于不能抵扣的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不進行認證抵扣。

21.稅法規定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利息收入要繳增值稅,超過90天的可不繳納,但90天以內的已繳稅款不得轉出。目前銀行資產質量處于下行趨勢,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利息收入掛帳額度越來越大,這部分未實際收到的收入銀行不但不能產生收益,還要繳納增值稅,而且本金還有遭受損失的風險,建議能否考慮對超過90天后仍然無法收到的貸款利息收入,在90天以內欠息繳納的增值稅進行回轉。

回復:財稅[2016]36號文件明確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22.在確保規范納稅,稅收不流失的情況下,建議對采取總分機構納稅模式的A級納稅人減化申報工作。目前我們自已梳理覺得需要填報的報表10張:包括主表,附表1-5,《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等,總體感覺申報表數量多,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復雜,要正確無誤填報需要熟練地掌握相關稅務知識。由于分支機構的財務人員配備較少,稅務知識也有待加強,建議對總分機構納稅模式的A級行,能否由總機構按稅務要求填報一套完整的申報表,分支機構直接根據《重慶市總分機構應納增值稅分配明細表》中應納稅額進行在屬地繳納,不再填報相關申報表。

回復:為減少納稅人申報表填寫工作量,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市國稅局協助網上申報軟件公司聯合開發了一款網上申報輔助軟件,將原來的10張申報表中必須由納稅人填寫的內容,整合到同一張報表中。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選擇輔助軟件填報,只需要在整合后的報表中填寫申報數據,由系統自動將填報數據帶入對應申報表,并自動計算生成申報信息,實現一表申報。

同時,根據市國稅局對試點納稅人匯總納稅管理的相關規定,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計算應納稅額,并按收入比例對應納稅額進行分攤,由總機構向各分支機構開具《重慶市總分機構應納增值稅分配明細表》后進行屬地繳納,各分支機構也需進行納稅申報。

23.建議加強申報表填報輔導,特別是在第一個申報期,納稅人對于《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等報表的理解還不是很到位,分析填報時需要的資料和統計還比較困難,希望填報時能得到稅務部門的幫助,使納稅人準確掌握報表的各項指標,準確快捷填報。

回復:市國稅局已對各區縣開展了多次試點納稅人申報師資培訓,要求各區縣局對本次營改增試點企業的納稅申報操作和網上模擬申報必須做到全員培訓,并在各地辦稅服務廳組建了申報輔導隊、設置申報預審崗以輔導納稅人的申報表填報,減輕辦稅負擔。同時,市局還對簡化后的一般納稅人申報輔助軟件組織開展了2次集中培訓,培訓范圍擴大到各區縣局業務骨干、稅務所管理員,并要求各單位對試點一般納稅人開展全員培訓。

24.賠款抵扣問題:對于財產保險行業來說,最大的成本是賠付支出,但目前重慶對于實物賠付取得發票是否可以納入抵扣仍然沒有最終的定論。所以迫切需要稅務機關給出明確的意見。同時對于目前取得的直接理賠費用的增值稅專票,是否可以進行抵扣。(前期會議中明確用于營改增前的不允許進行抵扣)

回復:營改增后,保險公司實際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實物賠付取得了合法有效抵扣憑證且符合抵扣范圍的,可以進行進項抵扣。對于發生的實物賠付,用于營改增試點前已繳納營業稅的保險業務的,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5.退保發票開具: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存在頻繁退保操作。在營業稅下,承保時開具營業稅正數發票,客戶退保時開具營業稅負數發票。增值稅制下,未開具增值稅藍字發票的情況下不允許開具紅字發票,那么對于前期提供營業稅發票業務,現在退保就沒有辦法開具紅字發票,這個如何解決?

回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項第十三條的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保險公司發生試點前業務的退保,應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退保后保險業務未發生,不用開具發票。

26.稅局是否同意使用增值稅冠名發票?增值稅冠名發票的信息如何傳輸給稅局?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是否使用增值稅冠名發票問題,待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

27.稅局是否支持電子發票?是否需將核心版拿回重新做發行?

回復:我局正在大力推廣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企業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的納稅人需要將金稅盤重新進行發行操作。

28.西南證券反映內部開票的相關問題。

原營業稅下,我司經紀業務的收入和支出均分攤到各營業部。“營改增”后,因為經紀業務所涉支出的發票僅能由中登及交易所直接開具給公司總部,若按營業稅下的處理方式,在各營業部之間進行分攤,需大量的內部開票,預計每月總部需開具1200張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營業部。故請示市局,可否同時不分攤經紀業務的收入和支出,在對稅額影響不大的情況下,減少內部開票的工作量,且避免開具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回復:建議沿用原營業稅時的處理模式,收入和支出在各營業部之間進行分攤,企業內部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

29.西南證券匯總申報的相關問題。

匯總申報范圍內總機構及重慶市范圍內的44家分支機構無法自動清卡,必須每月寫申請遞交主管稅務機構后,由主管稅務機構對金稅盤進行強清。故請示市局可否取消匯總申報的總分機構在清卡時的一窗式比對,或者免去每月申請強清時遞交主管稅務機關的申請。

匯總申報范圍內,總機構需要匯總分支機構的進項稅額。因為我司分支機構無專業財務人員,為防止其提供的進項數據不準確,可否請天暢后臺開發查詢功能,使總機構可以查詢到分支機構的進項認證信息,以保障申報表的準確填寫。

回復:目前,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61號)有關規定執行。在總局規定范圍內,我們將進一步分析研究處理總分機構準確申報后解鎖問題。

總機構查詢分支機構進項勾選(認證)信息問題,我們將積極與相關技術服務單位研究解決。

30.西南證券勾選認證的相關問題。

我司無評級及評級為C級以下的分支機構從今年8月開始無法繼續使用網上勾選認證的功能。可否請市局協調一下重慶市范圍內的各區縣局,對分支機構的評價,參照總機構的評級,評到B級及以上。可否請市局向總局反映一下,推廣勾選系統對所有納稅人使用。

回復:可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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