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講解2015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以下稱本準則)的頒布實施,對于規范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的披露,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推動我國證券市場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本準則的制定背景
(一)制定本準則的必要性
或有事項是由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是一種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的經濟事項,比如未決訴訟、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票據貼現和背書轉讓等。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或有事項這一特定的經濟現象,已越來越多地存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并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較大的影響。或有事項對企業潛在的財務影響有多大,企業因此而承擔的風險又有多少,這些都有必要通過會計報表予以反映,以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獲得充分、詳細的信息。因此,研究制定或有事項會計準則,規范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其次,新修訂的《會計法》明確指出,或有事項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因此,發布實施《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是貫徹實施《會計法》的一項具體措施。
(二)本準則的制定過程
1993年初,財政部立項制定或有事項和承諾會計準則并相應成立了項目組。1995年9月,項目組完成了《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和承諾(征求意見稿)》并對外征求意見。在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于1996年12月形成了《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草案)》。最后,于2000年4月制定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下稱本準則)。本準則自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企業施行。
二、定義
(一)主要概念
1.或有事項
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會計準則對或有事項作過定義。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于1975年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5號--或有事項會計》(下稱美國第5號公告)。該公告認為,或有事項是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利得(利得性質的或有事項)或損失(損失性質的或有事項)的現存不確定性情況、狀況或環境,這種不確定性將通過一項或多項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得到證實。
《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事項》(下稱第10號國際準則)對或有事項的定義基本沿用了美國的做法。該國際準則認為,或有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狀況或情形,其最終結果是利得或損失,只能通過一項或多項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本準則基本認同第10號國際準則的或有事項定義,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差異。比如,在第10號國際準則看來屬于或有事項的某些事項,在本準則看來卻不是或有事項。比如在收現上存有疑問的應收款項。在美國第5號公告和第10號國際準則看來,其應屬于或有事項,并應對其確認或有損失。而根據本準則的規定,對這類應收款項計提準備只是根據資產定義對已確認資產賬面金額的調整,不會導致企業因此承擔某種義務的情況。基于以上理解,本準則將或有事項定義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符合本準則或有事項定義的常見例子有:
(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
(2)未決訴訟;
(3)未決仲裁;
(4)為其他單位進行債務擔保;
(5)產品質量保證。
2.負債
負債是一個廣為使用的概念,但如何對其定義,不同國家(或國際組織)有不同的做法。
我國1992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即基本準則)將負債定義為:企業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概念框架中認為,負債,指因過去事項而發生的企業的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預期會導致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同時指出,負債的一個基本特征在于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見《企業會計準則叢書》:《國際會計準則》第31頁和第33頁,1992年版。)
美國FASB的概念框架認為,負債,指將來可能要放棄的經濟利益,它是特定企業由于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將來要向其他個體轉交資產或提供勞務的現時義務。同時指出,負債有三個重要特征:第一,在特定或可確定的日期,由于發生特定事項或者應即期要求,將來可能要轉交或動用資產予以清償;第二,特定個體所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使它將來要放棄的經濟利益,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第三,使該個體承擔義務的交易或其他事項業已發生。(見《企業會計準則叢書》,《論財務會計概念》第131頁。)
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1999年12月公布的《財務報告原則公告》認為,負債,指企業由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承擔的轉讓經濟利益的義務。這個負債定義,實際上在該公告發布之前就已開始使用。例如,1998年公布的英國《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對負債的定義與《財務報告原則公告》的負債定義就是一致的。
加拿大會計準則認為,負債指因過去的事項或交易形成的企業的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可能導致在未來動用或轉讓資產、提供勞務或放棄其他經濟利益。同時指出,負債有三個重要特征:第一,負債體現著企業對其他企業的責任,該責任要求企業在特定或可確定日期,因發生特定事項或應即期要求,而轉交或動用資產予以清償;第二,該責任使企業不能或很少可能回避放棄經濟利益;第三,使該企業承擔義務的交易或其他事項業已發生。(見CICA《財務報告概念》第32段和第33段。)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認為,負債指因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而使企業對其他企業現時承擔在未來犧牲經濟利益的義務。同時指出,負債有以下重要特征:第一,現時義務的存在;第二,為履行現時義務,企業很少能夠避免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見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第4號《會計概念公告》。)
以上各種負債定義的表述雖然不同,但本質上卻基本相同。即,負債對應著一種現時義務,也就是說,會計上所稱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其次,現時義務是由企業以往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尚未發生的未來事項即使可能使企業承擔義務也不能作為企業的負債;再次,現時義務的履行或解除,需要企業交付資產或提供勞務來實現。為此,本準則認為,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關于負債的特征,存在不同的描述。比如,美國FASB公布的財務會計概念公告認為,負債具有三個重要特征。我國的一些會計學者認為,負債的特征不止三個。比如,有學者認為,負債至少有五個方面的特征,即,(1)負債必須是現有的義務;(2)負債必須是一項強制性的義務;(3)負債在將來必須通過支付資產或提供勞務的方式清償;(4)負債是能夠用貨幣確切地計量或合理的估計的債務責任;(5)負債一般都有確切的受款人和償付日期,并且認為會計上的負債概念比法律上的負債概念外延更寬廣。
本準則認為,關于負債的特征仍值得進一步研究。限于篇幅,在此不再深入討論。本準則僅從實際出發,列舉了負債的基本特征,即:(1)負債是企業的現時義務;(2)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或有負債
何為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指那些將來可能會發生某種情況或某種意外事故,因而要負責清償的潛在債務。這些可能發生的債務,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因為過去發生的經濟業務而使企業承擔確切的債務責任。所以,或有負債可能產生或有損失,但或有損失(例如自然災禍對資產的影響)并不一定產生或有負債。正因為或有負債是一種將來可能發生的潛在債務,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說,這類負債不是企業(目前)真正的負債,不應正式列入資產負債表中,通常在資產負債表上只用括弧、用附注,或用抵銷賬戶等形式予以表示。(見《資本主義企業財務會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
美國第5號公告對或有損失下了定義,但沒有對或有負債下定義。實務中,企業在確認一項或有損失時,往往同時確認一項或有負債。很可能發生的或有損失應予確認,很有可能發生的或有負債也應予以確認。在這方面,第10號國際準則、英國會計實務慣例公告第18號(SSAP18)與美國第5號公告的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下稱第37號國際準則)改變了傳統的會計觀念,依據IASC概念框架,對或有負債作了如下定義:
或有負債,指以下二者之一:
(1)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僅通過不能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個或數個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2)因過去事項而產生、但因下列原因而未予確認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夠足夠可靠地予以計量。
簡單地說,或有負債指兩種義務:一種是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潛在義務,或稱可能義務,其是否存在要由未來發生的事項來證實;另一種則是因過去事項而產生的現時義務,但沒有在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原因在于其不完全符合負債確認的條件。根據第37號國際準則的定義,或有負債是不能在財務報表內予以確認的項目。
概括地說,在第37號國際準則公布之前,很少有權威的會計文獻(準則)對或有負債下過完整的定義,即使偶爾能見到關于或有負債的定義,也多是描述性的,沒有完全揭示或有負債的本質。而第37號國際準則對或有負債的定義,從概念上講,是相對合理的,比較清楚地揭示了或有負債的本質特征;從實務角度看,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企業利用以往或有負債在應予確認和可以不確認之間進行選擇的余地。基于以上分析,本準則參照第37號國際準則有關或有負債的定義,將或有負債界定為以下兩種義務之一:
(1)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2)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有關或有負債與負債之間的聯系和區別請參見本節(二)主要概念辨析。
4.或有資產
或有資產通常被認為是由導致經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的未計劃的事項或其他未預料到的事項形成的,其存在與否、金額有多大等,均只能由未來事項的發生與否予以證實。或有資產一般作為會計報表附注項目予以說明。
第37號國際準則基本沿用了傳統做法,對或有資產作了如下定義:或有資產,指因過去事項而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僅通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一項或數項不確定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也就是說,或有資產是由過去的事項或交易形成的潛在資產或可能資產。
本準則采用了第37號國際準則的做法,將或有資產作了如下定義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二)若干概念辨析
1.義務、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辭海》對義務的解釋是:①法律用語,與權利相對,指公民依法應盡的責任;②遵義上應盡的責任;③不受酬,如義務勞動。而對于其中提到的責任,《現代漢語詞典》是這樣解釋的,責任。指:①份內應做的事;②沒有做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很顯然,這里所指義務,是從一般意義上講的,具有廣泛的涵義。
經濟法對義務是這樣解釋的: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為了滿足特定權利主體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實施或不實施某種經濟行為。這是相對權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行為的限制和約束。這里所指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第二,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范圍內進行的;
第三,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經濟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參見2000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經濟法》。)
以上可以看出,經濟法所稱義務實際上是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
IASC概念框架第60段指出,義務指以某種方式行動或辦事的職責或責任。同時還指出,義務可能產生于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法律規定;也可能產生于正常的業務實踐、習慣以及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或公道行事的愿望。實際上,這就是通常所指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第37號國際準則進一步對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作了界定。根據該國際準則,法定義務指因合同(通過其明確的或隱含的條款)、法規或其他司法解釋等產生的義務。推定義務指因企業的特定行為而產生的義務。這里所指企業特定行為,泛指企業以往的習慣做法、已公開的承諾或已公開宣布的經營政策。由于以往的習慣做法,或通過這些承諾或公開的聲明,企業向外界表明了它將承擔特定的責任,從而使受影響的各方形成了其將解除那些責任的合理預期。
美國FASB概念框架第3號《財務報表的各項要素》認為,大部分負債源自依法履行的義務(即法定義務),某些負債則由誰定義務產生。同時,還進一步指出,推定義務是在特定情況下成立、推斷或悟出的,而不是因為與另一個體訂立了協議合同,也不是因為政府的強制。
本質上看,IASC和美國FASB對形成負債的義務有相同的理解,即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在討論要不要在本準則中對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進行定義時,有過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與國際慣例協調,在本準則中對兩種義務進行定義;另一種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在本準則中對兩種義務進行定義。本準則采納了后一種建議。原因在于,雖然將義務區分為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有利于將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及時地確認為負債,但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法定義務完全是法律術語。通常情況下,人們對法定義務的理解不會產生歧義。
第二,推定義務這個概念在我國不常見。雖然在國外(尤其是那些經濟比較發達國家的)會計準則中經常用到這個概念,但實踐中,如何判斷企業因為某種行為而產生了推定義務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廣泛地要求運用職業判斷的美國會計準則,對此也尤感棘手。
基于以上考慮,同時也為了不給準則使用者增加理解上的負擔,本準則決定不對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予以區別,并分別進行定義。
2.負債和或有負債
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會使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有負債則包括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另一類是不完全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現時義務。因此,從概念上講,負債和或有負債兩個概念有交叉。具體地說,或有負債所指的現時義務符合負債定義,屬于負債的范疇,只是不完全符合負債確認條件而沒有確認而已。
3.或有負債和或有損失
傳統意義上,或有負債和或有損失之間存在對應關系,而且在確認一項或有損失時,通常確認一項或有負債。在本準則中,或有負債與或有損失之間的這種對應關系被打破。首先,在本準則中,或有負債的涵義與傳統意義上的或有負債的涵義不同;其次,根據本準則的規定,或有負債是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因而不能在表內確認。既然或有負債不再確認,對應于這些或有負債的或有損失,也就無所謂確認的問題了。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或有負債是從或有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來描述或有事項的結果的,而或有損失則是從或有事項對企業的經營成果的影響來描述或有事項的結果的。本準則除對或有負債重新給予了定義外,還主要是從或有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的角度來進行規范的。
4.或有資產和或有利得
或有資產和或有利得也存在著對應關系。按本準則要求,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對應于或有資產的或有利得自然也不予確認。這項原則與傳統做法上或有資產和或有利得的處理方法一致。
5.或有負債和準備
這里所指準備,是第37號國際準則的一個重要概念,系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負債。或有負債與準備的關系可以概括如下:
(1)或有負債和準備均有或有的性質。所有的準備都具有或有性質,因為它們在時間或金額上是不確定的。因此,準備和或有負債有相似之處。但是,無論是在第37號國際準則還是在本準則,或有均被賦予了特別的含義,只用于潛在義務、潛在資產或不予確認的現時義務。
(2)準備是特殊類型的負債,而或有負債所指的義務當中,只有那些不完全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現時義務才屬于負債。此外,準備一般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從而應予確認,而或有負債則不能予以確認。
三、本準則的范圍
確定本準則范圍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哪些屬于或有事項;第二,這些或有事項又有哪些應由本準則規范。
一般來說,或有事項或可能產生或有事項的事項通常有:債務重組、建造合同、保險合同、租賃、所得稅、產品質量保證、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債務擔保、環境污染整治、企業重組等。
(一)債務重組
如果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支出,則對于債務人而言,存在一項現時義務,將來履行該義務很可能要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此外,由于該義務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在本準則的框架下,債務人應確認一項負債。但對于債權人來說,出于穩健的考慮,企業不應確認一項資產,而只能將其在表外予以披露。以上會計處理原則已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因而不在本準則中涉及。
(二)建造合同
當總合同成本超過總收入時,企業預期會有一項損失。此時,該建造合同屬于一項虧損性合同。在本準則框架下,對這種情況,企業應確認一項負債。同樣地,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對此已有規定,因而不在本準則中涉及。
(三)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通常指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簽訂的合同。保險合同使保險公司承擔著特定時期內因保戶發生死亡、疾病、傷殘、受災等發生損失的風險。本準則認為,保險合同會計性質特殊、復雜,宜放在以后專門的準則中考慮。但是,保險公司中除保險合同之外的其他事項或交易形成的或有事項,則在本準則中規范。
(四)租賃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下,可能涉及或有負債的事項或交易主要有承租人應付的或有租金,以及虧損性經營租賃合同。本準則認為,這些事項或交易放在租賃準則中考慮更為合適,因而不在本準則中涉及。
(五)所得稅
采用遞延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會遇到何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問題,而核心問題又在于未來所得稅利益實現的可能性有多大,其中涉及或有資產如何處理。本準則認為,有關所得稅會計中涉及的或有資產如何處理的問題宜在所得稅會計準則中考慮,因而本準則不予涉及。
(六)產品質量保證
產品質量保證,通常指銷售商或制造商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后,對客戶提供服務的一種承諾。在約定期內,若產品或勞務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或與之相關的其他屬于正常范圍的問題,企業負有更換產品、免費或只收成本價進行修理等責任。有時,沒有上述約定期,比如企業對售出產品負有終身保修的責任。對于這類支出,有兩種處理方法,即收付實現制法和權責發生制法。按收付實現制法,產品質量保證支出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費用入賬,現行實務大都采用這種方法。很顯然,這種處理方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控權責發生制法,如果這些支出符合一定的確認條件就應在銷售成立時確認。從概念上講,產品質量保證屬于或有事項,因而本準則將其納入規范范圍。
(七)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
訴訟,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官司是否能打贏,對于被告來說,可能構成一項潛在或現時義務;對于原告來說,則可能構成一項潛在資產。因此,本準則將其納入規范范圍。
仲裁,是指經濟法的各方當事人依照事先約定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并由其對爭議依法作出具有約束力裁決的一種活動。作為當事人一方,仲裁的結果在仲裁決定公布以前是不確定的,構成一項潛在或現時義務,或潛在資產。因此,本準則將其納入規范范圍。
(八)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在企業是十分普遍的現象。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常常承擔連帶責任。從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客觀、充分地反映企業因擔保業務而承擔的潛在風險十分必要。為此,本準則將債務擔保納入規范范圍。
此外,還有其他一些事項也可能形成或有事項,如企業重組等。由于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因此,對其規范宜暫不考慮。
總之,目前由本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主要有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產品質量保證、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債務擔保等。
四、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
(一)或有事項的確認
1.或有事項的確認條件
有些或有事項發生后,就立即形成了一項負債;而另一些或有事項發生后,則可能只是形成潛在義務或潛在資產。或有事項形成了負債,并不意味著就必然要在資產負債表內對所形成的負債予以確認,關鍵還要看所形成的負債是否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對于目前形成潛在義務的或有事項,企業應持續地對其予以關注。如果發現義務的性質發生變化,從潛在義務轉變為現時義務,則應進一步考慮是否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以確定是否應予確認。當然,也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即潛在義務隨著情況的變化或時間的推移消失了;此時,企業應在披露方面作出及時調整。對于目前形成潛在資產的或有事項,企業也應持續地對其予以關注,并視不同情況作相應處理。
要將某項目在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除符合會計要素的定義外,還必須符合確認的條件。IASC概念框架指出,財務報表要素確認的基本條件是:(1)與該項目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2)對該項目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除國際會計準則外,其他一些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的會計準則概念框架也規定了財務報表要素確認的基本條件。雖然各概念框架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在形式或內容表達上可能與IASC概念框架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但其實質卻是一致的。
對照財務報表要素確認的條件,本準則規定,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可能性相關的概念
或有事項形成的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有多大,是應否將該義務確認為負債的重要考慮因素。但是,人們對與可能性相關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卻往往存在差異。
①美國第5號公告和第10號國際準則
美國第5號公告將可能性分為三檔:
很可能(probable):指十分可能發生;
有可能(reasonablepossible):指發生的可能性介于很可能和極小可能之間;
極小可能(remote):指發生的可能性極小。
第10號國際準則也嘗試著運用同樣的分類。問題在于,各檔次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到底是多少?并不清楚。這種定性而非定量的描述,容易造成不同的準則使用者可能對其作不同的理解。
美國FASB在闡述所得稅會計時,曾引用過較有可能(morelikelythannot)這個概念,其指發生的可能性稍高于50%。不過,美國FASB并沒有指出這個可能性概念與很可能、有可能及極小可能之間的關系。
②加拿大會計準則
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會計準則委員會曾做過一項研究,將可能性劃分為五個檔次:
基本確定(virtuallycertain)90%~100%(不含100%)
很可能(likely)50%~90%
介于很可能和不是很可能之間(neitherlikelynorunlikely)50%
不是很可能(unlikely)15%~50%
極小可能(remote)1%~14%(不含0)
③英國會計實務公告
英國會計實務公告將可能性劃分為四個檔次:
基本確定(reasonablycertain)95%~100%
很可能(probable)50%~95%
有可能(possible)5%~50%
極小可能(remote)0%~5%
④第37號國際準則
第37號國際準則沒有明確將可能性劃分為幾檔,但隱含著劃分為三檔,即基本確定(virtuallycertain)、很可能(probable)、極小可能(remote)。
第37號國際準則沒有直接解釋很可能(probable)意味著發生的概率為多少,而是將其解釋為較有可能(morelikelythannot)(注:這種解釋僅限于第37號國際準則),并進一步解釋較有可能(morelikelythannot)是指發生的可能性比不發生的可能性大。這就是說,很可能(probable)可認為是指發生的可能性超過50%的情況。
本準則認為,將可能性劃分為五個檔次或者更多,對于準確地理解和運用會計準則是有幫助的。但是,可能性檔次的劃分首先應服務于會計準則的規定,而且應盡可能做到與其他準則相互協調。為此,本準則將可能性劃分為如下四個檔次。
結果的可能性概率區間
基本確定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極小可能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需要說明的是,概率為0時,說明沒有發生的可能性;概率為100%時,說明確定會發生。
(二)或有事項的計量
1.或有事項的計量原則
與或有事項對應的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金額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這就決定了義務金額只能是估計數。需要指出的是,義務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與義務金額能夠可靠計量不發生沖突。使用合理的估計是財務報表編制過程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且不削弱財務報表的可靠性(見IASC《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第86段)。
本準則規定,或有事項形成的義務,如果符合負債確認條件,那么對其所確認的金額應是清償該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理論上講,正因為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對該或有事項所形成義務的金額的估計數可能會有多個。但是,這些估計金額并不都可以作為所確認負債的金額,能夠作為所確認負債金額的應是能代表最可能發生的支出金額,也即最佳估計數。本準則作這樣的規定,目的在于使會計報表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風險。
對于因或有事項而應予確認為負債的義務的金額如何確定,本準則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情況是,對應義務的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另一種情況是,對應義務的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
在存在一個金額范圍的情況下,本準則規定了最佳估計數按該范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比如說,存在一個100萬元~140萬元的金額范圍,那么最佳估計數應是120萬元。
在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的情況下,最佳估計數的確定要復雜一些。第37號國際準則就此提供了一些指南。其指南認為,如果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比如產品質量保證,則義務金額的最佳估計數可采用預期價值(expectedvalue)法確定;如果只涉及單個項目,比如未決訴訟,則應作具體分析以確定最佳估計數,而不能采用預期價值法。本準則認為,這些指南是值得借鑒的。為此,本準則規定,在不存在一個金額范圍的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1)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2)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2.與或有事項計量有關的幾點說明
(1)關于預期價值法
本準則對涉及多個項目時就最佳估計數確定所規定的方法,實際上就是第37號國際準則所指的預期價值法。所謂預期價值法,指的是根據各種可能結果和對應發生的概率來加權計算估計值的方法。從數學意義上講,這種方法得出的結果反映了整個概率分布,且具有可驗證性。以下是一個運用預期價值法的例子。
例如,企業銷售貨物時向客戶保證:商品售出后六個月內,企業承擔因商品有正常范圍內的缺陷而須進行修理的義務。根據以往的經驗,如果在售出商品中發現較小缺陷,則預計會發生100萬元的修理費用;如果發現較大缺陷,則預計會發生400萬元的修理費用。基于以往的經驗和對未來的預測,企業估計在下一年度,已售商品中有75%不會有缺陷,20%有較小缺陷,5%有較大缺陷。根據這些資料,企業在本年度末對售出商品確認的負債金額(修理費用的預期價值)應為40萬元〔(0x75%)+(100x20%)+(400x5%)=40(萬元)〕。
(2)關于現值因素
現值總是與貨幣的時間價值聯系在一起。理論上講,如果負債的確認時點距離實際清償有較長的時間跨度,那么在確定負債確認額時,有必要考慮采用現值計量。
本準則認為,現值信息確實更符合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但就目前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現值信息的理解和要求而言,尚不宜過多地考慮現值因素。況且,由于應予確認的負債具有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特點,使得現值的計算面臨較多的困難,甚至有違成本與效益原則。為此,在確定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金額時,本準則沒有要求運用現值計算。
(3)關于第三方補償
實務中,企業履行承擔的義務所需支出可能由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補償。對于這些補償的處理可以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確認負債時,將這些可能獲得的補償考慮進去,負債的確認額為抵減了補償額后的金額。二是在補償金額基本確定能收到的情況下,才作為資產單獨地確認。第10號國際準則采用了前一種做法。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傾向于采用后一種做法。1993年,美國FASB發布的EITF第5號公告《環境會計》指出,環境負債應與潛在的補償金額區分開來單獨計價(即兩項交易觀),因確認環境負債而確認的損失也只有在補償金額很可能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減少,即不能隨意先抵減后再在損益表上反映。1992年,美國SEC公布的會計文告《與或有損失有關的會計處理和披露》也曾指出,環境負債應單獨計價,不能與潛在的補償金額抵銷。英國的會計準則則完全采用后一種做法。
本準則認為,如果將可能獲得的補償在確定負債時予以考慮,則無異于將潛在資產提前確認;此外,即使補償基本確定可以收到,根據資產和負債不能隨意抵銷的原則,它也不應用于先沖抵負債。因此,本準則規定,如遇到清償所確認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市總工會領導班子述職報告
- 斯瑪特維商場互動導視系統解決方案v10(16-9)
- 2025年會計、審計及稅務服務合作協議書
- 廣東省廣州市華僑、協和、增城中學等三校2024~2025學年高一下學期期中考試數學試卷(解析版)
- 安徽省鼎尖聯考2024-2025學年高二下學期4月月考數學試題(解析)
- 2025年駕校學車項目建議書
- 2025年視聽周邊設備:耳機合作協議書
- 晚期肝癌護理措施
- 護理措施診斷
- 風疹患者護理規范
- 《2025年公路工程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試驗規程》知識培訓
- 《一起長大的玩具》閱讀測試題(含答案)(江蘇鳳凰)
- 吉林長春歷年中考語文現代文閱讀真題26篇(截至2024年)
- 互聯網驅動的保險創新
- 2025年漢中漢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招聘筆試參考題庫含答案解析
- 卸妝潔面知識培訓課件
- 質量投訴與改進管理制度
- 2025年甘肅農墾集團招聘筆試參考題庫含答案解析
- 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基本原理和管理規范
- 山東省濟寧市2022-2023學年高一7月期末生物試題(解析版)
- 住宅小區拆除施工方案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