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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用工指導手冊
本手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認真梳理,總結
歸納了企業在勞動規章制度、招用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勞務
派遣制度等方面的用工權利義務、法律風險、法律責任和規章
制度制定等要點。針對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涉及的試用期、勞
動考勤、加班加點、工資分配、休息休假、保密與競業限制等
關鍵環節,將法律規定細化為具體操作指南。同時將勞動合同
文本、各類表冊及勞動關系管理文書一并制作在冊,引導企業
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體系,幫助企業防范勞
動用工法律風險,解決勞動用工中遇到的招人難、留人難、退
工難等突出矛盾,更好地適應經濟形勢變化和勞動法律制度調
整的新環境。
目錄
第一章:招聘錄用
第二章:勞動合同簽訂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四章:勞務派遣
第五章: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第一章:招聘錄用
一、招聘廣告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
(一)招聘廣告應避免歧視性條款。勞動者就業,不因民
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
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
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
的錄用標準。
(二)保持不同形式、類型的招聘廣告內容的一致性。若
不同招聘廣告內容不一致或差別太大將存在一定的糾紛隱患,
例如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而產生勞動糾紛時,招
聘廣告作為重要的裁量證據則存在難以認定的問題。
(三)招聘廣告明確錄用條件。招聘廣告中應明確錄用條
件,注意將廣告存檔備查,并保留媒介原件。
二、明確設定“錄用條件”
(-)明確設定錄用條件。設定錄用條件時,要明確具體,
從能夠對勞動者進行定量考核的角度描述錄用條件忌空泛化、
抽象化。
(二)事先公示錄用條件c招聘時向勞動者明示,并要求
勞動者簽字確認;建立勞動關系前,通過發放錄用通知書等方
式向勞動者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簽字確認;在簽訂的勞動合
同中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情形(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規章等b
(三)明確區分招聘條件與錄用條件。招聘條件與錄用條
件有明確區別的,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此勞動崗位的具體錄
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明確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
同中記載說明。
(四)明確考核標準。完善考核制度,明確界定崗位職責
要求,有一個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標準;正式簽訂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考核辦法,考核
內容及評分原則,明確勞動者最終錄用的客觀依據。
三、主動履行“告知義務”
(-)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回答勞動者的相關咨詢。須向
勞動者告知以下情況: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作內容、勞動
保護和勞動條件(環境、職業危害情況等\勞動報酬、勞動紀
律、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二)留存相關證據c1.可以要求勞動者在入職登記表中
做好簽字確認工作2可以制作“員工手冊”,將有關情況詳細列
明在內,出示給勞動者,要求其簽名,并保留證據;3.對于存
在職業危害和特殊危險的崗位,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簽字確
認后由企業保管。
四、審查求職者相關背景
(-)用人單位應主動咨詢和了解勞動者有關情況,詢問
內容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不得侵犯勞動者的隱私權;
(二)核實勞動者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對技術工種資格證
書、外國人就業資格證、學歷證書、工作經歷等背景進行調查,
做好證據保全工作,由勞動者本人填寫入職登記表,并由勞動
者簽字聲明確保提供的學歷證明、技術資格證明、工作經歷等
材料的真實性,否則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承擔相
關責任;
(三)做好勞動者入職體檢工作,對求職者存在的潛在疾
病進行了解,但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體檢
單要妥善保管存入職工檔案,同時應保護勞動者病情隱私。
注:《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第二
條規定:(-)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c除國家法
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
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二)嚴格規范用人單位的招、用工
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
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
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
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
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
者的隱私權。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人
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
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
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
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
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
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五、審查求職者年齡
(一)審查求職者有效身份證件,確認求職者的年齡;
(二)招用未成年工依法進行備案。用人單位招用年滿16
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即未成年工,需向用人單位所在
地人社部門提交錄用未成年工情況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
擬錄用未成年工人員基本情況、擬錄用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檢查
情況、擬安排工作崗位等)履行備案手續;
(三)按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未成年工
應按下列要求定期進行健康檢查: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2.工
作滿一年3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六、核實求職者是否已解除勞動關系
(一)招用勞動者時,應當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第一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無需
提供此項證明;
(二)如勞動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可要求其提供原用人
單位或證明人聯系方式,以便進行工作背景調查。
七、審查求職者是否存在競業限制
(一)招聘、錄用時應注意調查該勞動者是否來自有競爭
關系的企業,是否簽定了競業限制等協議,并對協議內容進行
判斷,確認其是否違反了相關協議,可要求勞動者作出書面承
諾;
(二)為預防風險,可要求勞動者提供原單位聯系方式,
以便進行相應調查,并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簽訂
一、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一)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
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
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先行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先簽訂勞動合同后用工的
習慣,避免忘簽、漏簽勞動合同。
(三)簽訂規范勞動合同。參考使用人社部門統一制定的
勞動合同文本,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程序,員工先簽字后單位蓋
章。
(四)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
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
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
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按規定建立花名冊
(一)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職工名冊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
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
期限、崗位工種等內容。
(三)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
系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人社部門進行勞動用
工備案。
聯系電話:
市直
牡丹區
定陶區
曹縣
單縣
成武
巨野
郭城
鄴城
東明
開發區
局新區
三、勞動合同要經過雙方簽字蓋章
(一)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簽字,不能由別人代簽,
確認其本人簽名的筆跡是否符合日常書寫習慣,避免出現不必
要的糾紛;
(二)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由勞動者本
人填寫并承諾如有變動限期告知用人單位。
四、勞動合同要交給勞動者一份
(一)為避免出現法律糾紛時舉證困難,單位要保留勞動
者簽收相關文件、文書等的證據簽訂好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式一份分別保存;
(二)勞動合同文本至少要保留兩年(即使勞動者已經離
職)加丟失也可能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糾紛為避免遺失、毀損,
勞動合同也可一式多份,分別予以保管。
五、勞動合同到期要及時續簽或終止
企業應盡早做出是否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決定與
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要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日內發出續
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到期后應及時辦理續簽手續,續簽新的勞
動合同;不準備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提前30日書面通
知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書勞動者未作回應的,勞動合
同到期即時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六、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要求擔保
用人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1.扣押勞動者證件;2.不得要
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比如收取保證金、抵押金或要求提供擔保
人提供擔保等;3.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比如報
名費、招聘費、培訓費、集資費、服裝費、違約金等;4.不得
變相收取押金,比如:每個月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一定比例等
到年底再發放;扣押勞動者的工資或試用期工資以限制員工跳
槽等。
七、企業財產損失預防
(-)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賠償事項。勞動者未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
單位離職的,屬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給用人單位
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追
究勞動者賠償責任。
(二)加強崗位職業道德培訓,提升內部流程管理和內部
監控機制,同時建立追究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法律救濟機制。
八、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一)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招用,建議用人
單位保留相關證據,比如上述聲明和承諾、送達簽訂勞動合同
通知書的原件等。
(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用人單位將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責任。
九、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
(一)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合
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根據明位性質、特點等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C
結合勞動者的性別、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等因素合理確
定勞動合同期限。對保密性強、技術復雜、需要保持人員穩定
的,可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或中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盡可能
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帶來的損失;
(三)勞動合同期限切忌“一刀切”,盡量避免勞動合同在
同一天到期,可能出現大量員工同時離職的現象;
(四)用人單位在與求職者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
選擇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這樣最長可以規定六個月試
用期,有足夠的時間考察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崗位要求。
十、約定服務期的問題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
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
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
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
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十一、勞動合同續簽環節
(-)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用人單位必須作出勞動合
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的決定,如果續簽的應發出勞動合同續簽
通知書,勞動者同意的,勞動合同到期即續訂;不續訂勞動合
同仍繼續用工的用人單位將承擔雙倍工資風險;用人單位維持
或提高待遇標準但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
期即終止,用人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不需要支付經濟
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
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勞動者要求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一、試用期
(一)約定試用期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
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
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
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
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
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社會保險
(一)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
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制作《繳納社會保險通知書》,經勞動者本人簽字后
企業留存,未按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的可設定為嚴重違反內部
規章制度情形;對于未能提交相關資料的勞動者,必須由勞動
者書面承諾,參考格式:“本人承諾于什么時間內提交資料,如
本人不能按時間提交資料,本人愿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有充分證據。用人單位
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缺少充分證據可能需要
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責任。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1.向勞動
者說明理由并要求勞動者簽收,建議采用書面形式;2.制作“解
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
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轉
移手續。
四、勞動條件與職業危害防護的保障
(一)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
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
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
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
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C
五、規范勞動報酬約定與支付
(一)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要求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以貨幣形式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
次工資。
(二)用人單位要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
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
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
年的時間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
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
的工資支付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三)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
托他人領取的須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同時應向勞動
者提供個人的工資支付單。
六、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及休息
(-)工作時間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工作時間每天不超
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工作制),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于生產經營需
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
累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必經程序。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
企業確實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
勞動者協商;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
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三)特殊工時。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
制的,經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
時工時工作制。
七、帶薪年休假制度
(-)用人單位嚴格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在1
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個年度安排,并告知勞動者C
(二)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
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
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期
間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收入。
(三)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
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
間的工資收入。
第四章:勞務派遣
一、勞務派遣性質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
按照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
由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一種
用工形式。
二、勞務派遣用工特征
勞務派遣用工最大的特征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
離,即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不用工;用工
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
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用工的形式下,傳統的“雇傭”“使用”一體
型的直接雇傭的兩方關系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
動者之間的間接雇傭的三方關系。
三、勞務派遣用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一)勞動合同包含條款。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
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
必備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
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
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三)無工作期間工資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荷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發布的勞動合同示范文
本(勞務派遣),可下載使用
.en/art/2019/12/18/art_66357_84063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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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務派遣用工崗位性質
(一)崗位性質。勞務派遣用工是勞動合同用工的補充形
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
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
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
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
工作,一年之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二)用工數量限制。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
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o
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
者人數之和。
五、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
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
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
遇。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
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
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
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勞務派遣協議的簽訂
勞務派遣協議簽訂內容及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
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
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
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
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
協議。
荷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發布的勞務派遣協議(參
考樣本),可下載使用
/art/2019/12/18/art_66357_84063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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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
動合同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
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一)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牽扯
到的是勞動關系,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二)主體不同。
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
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三)勞
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發包企業
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
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
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c(四)合
同標的不同。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
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
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
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或者說,勞務外包下,發包方
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五)
違法的后果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承包單
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
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都會承擔連帶賠償
責任。
第五章: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前,勞動合同一方
或者雙方當事人使勞動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合同的行為。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
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
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彼此互相同意就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單
位主動提出。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
制對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二、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通知解除。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提
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告知解除勞動合
同。
(二)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
勞動合同,不受提前30天書面形式告知程序的限制。用人單
位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
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4.用人
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5.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
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或用人單位免除
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用人單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c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
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行為,法律賦予勞
動者無需通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三、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為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
單位可以在14種情形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
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4.勞動者同
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5.勞動者以欺
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
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原因
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c這些情
形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
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
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
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經濟性裁員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經濟性裁員
是企業出于經營方面的考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由于
經濟性裁員涉及勞動者的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廣泛,因此法律
既要保護企業合理調整人員結構的權利,也要防止企業隨意裁
減人員。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經
濟性裁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
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四、因客觀情勢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對客觀情況發生
重大變化和原合同無法履行負舉證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崗位應能舉證調整的“充分合理性”,
“充分合理性”指:1.客觀情況變化與生產需要,需要合并、增減
崗位、職位的事實;2.勞動者身體狀況、業績、技能與崗位不
符,或嚴重失職或能力不夠出現或可能出現損失情況等。
(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合同,依據的“客觀情況”
指履行原合同所需必要的客觀條件,如自然條件、原材料和能
源條件、生產設備條件、產品銷售條件、安全生產條件等;也
可以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原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情況。用人
單位應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原合同無法履行及協商結果
負責舉證。
五、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
依法解除或終止后,為維護勞動者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單位
給予的一種幫助,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1.因用人單
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單方提出
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3.因勞動者患病、非因工
負傷、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等原因,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生
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下,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三)終止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1.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法人資格消亡,
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
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四)經濟補償支付的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
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經濟補償。
六、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標準
(一)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
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
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作的
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作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
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
限最高不超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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