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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私企老總甲因其妻無法懷孕,自愿與乙達成借腹生子協議
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萬元;乙在租期兩年內一直住在甲的高級別
墅里,并自愿與甲進行性生活,直到甲生下孩子才能離開高級別
墅;兩年后,如果乙為甲生男孩則可獲得報酬20萬,生女孩可獲得
報酬10萬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錢后,雙方以及乙與孩子之間不存
在任何關系。
問:“借腹生子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產物,其是否有效呢?
【參考結論與法理分析】
本案中,雙方訂立的〃借腹生子〃協議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其違反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合同法的根本準則,是
制定、適用、解釋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據和出發點。合同法的基本原
則具有不確定性、根本性、指導性和強行性的特點。本案中的借腹
生子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自愿訂立的,從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說,應當
是有效的。但借腹生子協議嚴重違反了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具體表
現為:采用焙外性生活的方式實施借腹生子違反了性道德協議規定
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離開別墅,從而限制了乙進行自由活動的基本
人權,協議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價款后斷絕母子關系,〃自愿〃放棄
親權,不僅與人身權不得拋棄的原則相違背,同時也侵犯了乙的基本
人權。基于此,本案的借腹生子協議無效。
1、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
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
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
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A.由乙承擔違約責任B.由乙承擔侵權
責任C.由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D.由甲自己承擔損失答案:(D)
2、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甲將房屋無償提供給乙居住,乙
則無償教甲的女兒學鋼琴。對于該協議,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屬于無名合同B.屬于實踐合同
C.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D.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答案:(ACD)
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合同
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
(ABC)
例、甲乙訂立一房屋租賃合同,租期5年,從1997年3月1號
起,每月5號付當月租金。2002年3月1號后,甲未搬出,乙亦未
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號,甲照往常一樣交租金,乙照收不
誤。問:甲乙的行為在法律上有何效力?
問題:
1、甲向乙發出一封電報,稱:現有100噸白糖,每噸售價2000
元,如有意購買,請于6月1號前到我廠斃貨。甲向乙發出的電報
是否屬于要約?
2、某家具店中標明一件書柜的價格為1800元。是否屬于要約?
3、某化妝品廣告稱:水晶四季是引進日本全新技術專業除皺消
眼袋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圍暗沉。咨詢訂購熱線:
64986666,免費送貨。該廣告書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下列要約中可以撤銷的有(c)
a.某規格水泥10噸,單價100元,請與15日內與我廠聯系,過
時不候。(,,,,本要約為不可撤銷之要約)b.“現有高檔襯衫一批,單
價150元,交款即購,數量不多,欲購從速。”
c.某公司給某運輸公司發來傳真,稱“有小麥100噸運往南京,
請貴公司必為我公司安排5噸卡車20輛。”運輸公司立即取消了部
分零擔貨運,騰出車輛供該公司使用。
1.乙接到甲發出的電報,電報稱:現有100噸白糖,每噸售價
2000元,如有意購買,請于6月1號前到我廠提貨。乙于是給甲回
了一封電報,稱:我廠同意按你廠提出的條件購買白糖,并將于5
月30號到你廠提貨。乙給甲發出的電報是否屬于承諾?答:是承
諾,因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約內容
案例
某村村民李四,經商多年衣錦還鄉。到鄉里一看,鄉政府辦公樓
非常破舊,于是他就對鄉長說,我愿意捐出100萬來,蓋一個新的
辦公樓,但是他提出一個條件,蓋這個新辦公樓100萬也不夠,鄉
政府解決配套資金,配套投入50萬。鄉政府答應了,9月底資金都
共同到位,開始來蓋這個新的辦公樓。鄉政府提前在7月份,把現
在的辦公樓全部鏟平了,拆除了,暫時租了幾間房子辦公,然后又
與當地一個信用社簽了一個借款合同借50萬,解決配套資金的問
題。到了9月底,李四說最近生意不好做,現在沒這么多錢,當初
答應了捐100萬現在沒有錢了,我不準備捐了。這個時候鄉政府覺
得這個人把他們欺騙了一通,關鍵的問題是鄉政府辦公樓扒了,50
萬也借過來了,利息也產生了,有損失,該怎么辦?答:他想告這個
李四違約這一說,但這個時候雙方也還沒有簽合同,比如咱們上節
所講可能有個意向書。即使比如說當時簽了合同,說我答應到9月
份我愿意捐款給你,可是,按照合同法贈與合同法確實是,贈與合
同在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都是可以撤銷的。合同法盡管規定了兩
種情形是不能撤銷,一個是經過公正的,它沒有公正,另外一個是
具有這種救災扶貧等公益性質道德義務的這種,蓋一個辦公樓,它
又不是救災扶貧,這也不算是公益性的。它是可以撤銷的,一句話
從法律來講他現在可以不給這筆錢,也許雙方就根本沒有訂合同,
只是口頭達成的那種意向,或者即使簽了合同,按照合同法他也可
以不給錢,可以撤銷這個贈與合同,這個鄉政府的損失怎么辦?這
就是一個合同法里面叫做締約過錯責任的這樣一項制度。
我們知道一般來說在合同法當中,如果雙方訂立了合同,合同已
經生效了,最后一方沒有能履行,好,我們可以告他違約,這沒有
問題的。你違反合同,不履行合同義務。現在的問題是合同沒有成
立,雙方就沒有合同,只是在磋商當中,淡判當中意向當中,或者
說即使你最后成立了合同,可是最后合同被依法撤銷了,或者被有
權機關認定是無效合同,沒法履行的。無效合同不能履行的,出現
了這種情形的時候,那該怎么辦?你要告對方違約,對方說沒有合
同,無約可違,雙方還沒有成立合同。或者成立了最后不生效了,
或者生效了最后又被認定是無效的,這種情形你沒法按照違約,因
為在無效合同的前提之下,不能主張按照合同的約定來主張違約責
任的。這樣就有個新的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就是所謂的締約過錯
責任。
案例:
一外商與北京一公司磋商,準備在北京建立一個中外合資的醫療
器械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
營合同,需外經貿部門審批以后才能夠生效的。雙方簽訂了意向
書,就共同做準備,后來雙方簽訂正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當
時外商提出來,這個項目報上去會不會得到批準的,中方說沒問
題,因為北京很缺這個產業的,我們投資規模也比較大,生產新的
設備,技術也很新,而且已經跟有關部門溝通過,認為這個企業是
能批下來的。但是結果報上去以后,審批部門沒給批下來,現在北
京市同類的企業已經有十幾家了,屬于重復建設,不能再上馬了。
外方提出,合同正式簽訂了,簽訂以后報批這個期間,已經從德國
定了很多貨,設備,進行了人員的培訓,花了100多萬元港幣培訓
人員,做了很多前期的準備工作,有很多的損失,前期準備工作本
來是正常做的,企業成立以后,它就攤進設立成本。現在問題是企
業沒法設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損失怎么辦,外方就告中方。
答:這個時候中方是基于一種自信,典型的過失。追究締約過錯
責任這種過錯既有故意的過錯,也包括過失的過錯在里面。
問題:
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與丙公司談判。甲公司本來并不需要
這個合同,但為排擠乙公司,就向丙公司卷出了更好的條件。乙公
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談判,給丙公司造成了損失。甲公司
的行為如何定性?(C)A.欺詐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C.惡意磋商
D.正常的商業競爭
2?甲、乙二企業就彩電購銷協議進行洽談,期間乙采取了保密
措施的市場開發計劃被甲得知。甲遂推遲與乙簽約,開始有針對地
吸引乙的潛在客戶,導致乙的市場份額銳減。下列說法中那些正確
(BCD)
A.甲的行為屬于正常的商業競爭行為B.甲的行為違反了先合同
義務C.甲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商業秘密D.甲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問題:
1、為慶賀小紅的12歲生日,小紅的姑姑給她買了一把價值500
元的古箏,生日后不久,小紅在學校里以古箏交換14歲同學小杰的
價值100元的電動玩具一個。3個月后,小紅的母親知道此事,將
電動玩具返還給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還古箏,小杰拒不返還。問
小紅母親要求小杰返還古箏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不追認的,為無
效合同。
2、2001年11月6號,甲委托乙出售紅富士蘋果10噸,乙在為
甲出售蘋果時,因有一單位需購買20噸,乙就以甲的名義與該單位
訂立了20噸蘋果的出售合同。后甲認為蘋果價格過低而拒絕承認出
售蘋果的買賣合同,并要求乙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乙以甲的名義
訂立的買賣蘋果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3、名流服裝店將蓋有服裝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交給李文
仲。介紹信上寫明:“委托李文仲為服裝店購買服裝”。李文仲以
服裝店的名義向和記服裝廠訂購了總價款140萬元的工作服。這批
服裝銷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裝店認為自己委托李文仲購買的是時裝
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進140萬元貨,
李文仲的行為是越權代理行為,據此拒絕交付貨款。問:對此訂購
合同名流服裝店是否有權拒付貨款?李文仲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答: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
人負連帶責任。
問題:
L甲授權于乙,向丙租屋且租金每月不得超過400元。后甲又單
獨去信,命令乙不得超過每月350元的租金租屋。乙向丙出具甲的
原始書面授權書,丙同意以每月390元的濟格出租房屋給甲,雙方
簽訂合同。甲認為價格過高不同意乙代訂的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
并要求甲承擔責任,后甲下落不明,丙要求乙承擔責任。乙代理甲
與丙訂立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答:表見代理人訂立的表見代理合同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
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擔
2.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家一幅名人字畫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
期間乙一直將該字面掛在自己家中欣賞,來他家的人也以為這幅字
畫是乙的,后來乙因做生意急需錢,便將該幅字畫以3萬元價格賣
給丙.甲回國后,發現自己的字畫在丙家中,詢問情況后,向法院起
訴。下列有關該糾紛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BD)A.乙與丙之間的
買賣合同居于無效合同
B.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對該幅字畫
享有所有權1).丙對該幅字畫享有所有權思考題:
甲村是西瓜之鄉,苦于沒有通電,西瓜產量不好,甲村請求供電
局安裝電線,供電局派王某來安裝,王某的兒子得知這一情況后,
趁機向甲村提出以1/2的市價購買1000斤西瓜。甲村為盡快用上電
就同意了。王某的兒子在出售完之后,又卷出了同樣的要求。甲村
認為其貪得無厭而拒絕,于是王某裝病回家,并說甲村何時滿足其
兒子的要求何時來裝電線。甲村無奈之下同意了,安裝完之后甲村
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及其兒子賠償損失。
甲被乙打成重傷,支付醫藥費5萬元。甲與乙達成如下協議:〃
乙向甲賠償醫藥費5萬元,甲不得告發乙〃。甲獲得5萬元賠償后,
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之間的協議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權撤銷該
協議C.甲、乙之間的協議無效
D.乙無權要求甲返還該5萬元賠償費答案:D
問題: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一居民小區的舊房改造,招收一批民工進行
舊房拆除。公司與每一民工均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中除規定了報
酬等雙方的權利義務外,還特別約定:拆除的舊材料歸拆除人個人
所有,在拆除中發生任何事故,公司概不負責。劉某未開發公司招
收的民工之一,劉某在拆除舊房時,從房上摔下,導致受傷住院,
花去醫療費3000元。劉某認為自己是在為公司做工中受傷,因此要
求公司賠償。而公司則認為,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明確規定“發生任
何事故,公司概不負責”,因此,該事故的損害只能由劉某自己承
擔責任。雙方發生爭執。問:公司對于劉某在拆除舊房中所受傷害
應否負賠償責任?
1.甲手機專賣店門口立有一塊木板,上書“假一罰十”四個醒目
大字。乙從該店購買了一部手機,后經有關部門鑒定,該手機屬于
假冒產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罰十”的承諾。關于本案,下
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假一罰十”過分加重了甲的負擔,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B.“假一罰十”沒有被訂入到合同之中,故對甲沒有約束力C.“假
一罰十”顯失公平,甲有權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D.“假一罰
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答案:D
例:家具公司與木材銷售公司簽訂了木材買賣合同。合同約
定:木材公司發貨,由甲代家具公司付款。
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
電話聯系并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運輸。汽車運輸公司安排本公司司
機劉某駕駛。運輸過程中,因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
損。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現問,乙公司應向誰
要求承擔損失?
A.甲公司
B.丙
c.劉某
D.汽車運輸公司答案:A
2009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項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
定甲公司于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辦理登記手
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萬元,第二期
支付3千萬元,第三期則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
付5千萬元。在簽訂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
項共5千萬元。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乙公司,但并
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項
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再付。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
后,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
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則以甲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手續為由抗辯。問:雙方是否都構成違約?
在本案中,從表面看,甲公司違背合同約定,未按期辦理房地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己構成違約;而乙公司也違背了合同約定,
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沒有付款,構成了履行遲延。但
是,在考慮其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時,尚應考慮其是否享有法定
的抗辯權。
從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
計8000萬元,并無違約情形,甲公司并無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因此,其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屬于違約行為,應當
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對乙公司而言,其第三期款項的支付與甲公司交付房屋并辦理
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是應當同時履行的義務。由于本案中合同
標的物是房屋,房屋屬于不動產,出賣人除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之外,還應當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才真正履行完給付義務,不動產
所有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
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因出賣人的交付而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因此,
辦理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可見,在本案中,由于甲
公司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
法》第66條的規定,其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案例:
2004年10月4號,蔡某為家庭購買房屋與王某達成借款協議
如下:王某借給蔡某15萬元,2004年10月4號支付5萬元,在H
月4號支付5萬,12月4號支付5萬,借期從2004年10月4號起
算為3年。2004年11月8號,蔡某起訴到法院與其妻離婚。王某
擔心蔡某離婚后財產難以償還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號終止
借款給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還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至為由
不還款,并認為王某提前索款,違反借款約定。2004年12月15
日,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蔡某提前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實際借
期利息。蔡某對借款事實并無異議,只強調借期未到,而其本人到
期一定償還借款本息。問:王某能否行使不安抗辯權?
劉某與張某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劉某將其130平方
米的房屋出租給張某開網吧,年租金4萬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
租期5年,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
日內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簽訂后,劉某即將房屋騰
空,但因張某未交房租,也就未將房屋交付張某使用。20日后,張
某要求劉某交付房屋,而劉某主張,張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張
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承擔違約責任;而劉某則認為,自己不交
付房屋為行使抗辯權。問:劉某應否承擔違約責任?
思考題:
案例:
吳某為蓋房子借劉某5000元,王某4Q00元,華某8000元,其
中劉某為吳某的親戚。吳某對三人借款的還款期均到2000年10月
5日。2000年7月,吳某的房子造好,但吳某并未將借款全部用于
蓋房,所建房子只值1萬余元。2000年10月,債務清償期屆至
后,劉某、王某、華某一起到吳某家里討債,吳某聲稱無力還債,
只有借錢蓋的房子1棟。實際上,2000年9月1號,吳某與劉某已
就該房屋為劉某的債權受償訂立了抵押合同,并進行了登記。王某
與華某知道這一情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吳某與劉某之
間的抵押合同。問: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供貨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公司每月向乙
公司供襯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結賬。合同訂立履行兩
個月后,乙公司見該襯衣銷售情況極好,就給甲公司發函稱:每月
增加供貨1000件,價格可適當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稱:同意增加
供貨。于是,甲公司即于當月向乙公司交付襯衣2000件。但于月底
結賬時,甲公司堅持按原價結算,而乙公司認為應按雙方重新議定
的低于原價的價格結算。雙方發生爭議。問:根據相關法律應按什
么結算?
[問題:為什么債權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而債務轉移則
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
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
讓人同意的除外。因此,目前債權人轉讓饋權,是以通知為原則,
同意為例外,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同意為原則,通知為例外正好反過
來。同時還要特別提醒注意,合同法的措詞是很明確的,未經通
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債權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該
債權轉讓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案例:張某與劉某簽訂一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某將其新房3
間出租給劉某使用。合同中約定了租金等事由,并約定:在張某的
兒子定下的結婚日期前10日,劉某應將房屋交還給張某。合同訂立
1年后,張某的兒子定于5月1日結婚。張某于4月10號通知劉某
于4月20號解除租賃合同,返還房屋。劉某以自己找不到住房為由
不同意還房,張某無奈于4月21號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房
屋。問:法院受理本案后應否判決劉某將租賃的房屋返還給張某?
答:在劉某未找到住房前張某無權要求其返還房屋
甲乙于7月訂立一買賣合同,標的是甲祖傳一宋代鈞窯瓷瓶,
約定甲于9月1號交貨。8月8號,甲約乙看瓶,并當乙之面擲瓶
于地(或贈給市博物館)。問:乙可否解除合同?答:可以,甲以
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構成預期解約。甲是一鋼廠,乙為
鋼鐵貿易公司。甲乙約定,甲在6月1號前交付鋼材50噸于乙,貨
到付款。過了6月2號,甲未交付。乙于6月3號催告甲“貴方務
必于6月25號前送到,否則我方無法履行與另一公司的合同。”過
了6月25號,甲仍未送到。問:乙可否解除合同?答:一方遲延履
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可徑直解除合同。
2001年8月13號,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購銷月餅協議,約定
甲于8月17號(中秋節前5天)交貨到乙公司。8月23號,甲公
司交貨于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
賠償損失。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收下送到的月
餅。雙方發生爭論,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其與
甲公司之間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賠償預期利潤損失4萬元。本案
中,乙公司的訴訟是否合法?根本違約,合同解除的效力
案例:
甲乙系父子倆人合伙做生意,經常去北京出差。2000年2月
14號,二人在北京逛超市,正值超市展開情人節降價促銷買戒指活
動,乙欲為其妻購買戒指1枚,卻發現忘帶錢包。甲對乙說;我給
你付錢;并對售貨小姐說,這2000元由我替他付賬。售貨小姐收了
2000元后,將戒指交付于乙。2002年3月9號,甲乙之間因故解散
合伙,經親屬中介調解分割合伙財產時,對于甲以前欠乙的借款
1000元,乙當場表示免除其父所欠這筆債務。后乙又反悔,并多次
向其父索要1000元欠款,甲一怒之下將乙打傷,乙為治傷花去醫療
費2000元。甲乙發生糾紛請村委會調解。甲提出:2000年2月14
號,乙在北京買戒指,我給他付賬2000元,現在乙受傷醫藥費花去
2000元,兩下抵銷,我們互不欠賬,合伙做生意我欠他1000元,
他已將我欠他的此筆債務免除。乙說,甲2000年2月14號替我在
北京付賬,純屬贈與;因合伙終止結算中欠我000元,雖然我曾表
示免除,但后來我又反悔不同意免除。后甲舊病發作去世,只有繼
承人乙一人。問:本案中各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是否終
止?因何原因終止?
1.因為權利義務均已經那個履行完畢而終止2.因為免除而終
止。因為乙方的意思表示已經做出、到達甲方后,甲方沒有表示反
對,即視為免除生效;3,不能。因為法律規定的抵消必須要雙方當
事人同意或者可以抵消的債務屬于同一種性質,而醫藥費用具有人
身屬性的侵權之債,2000元的債務是合同性質的合同之債,所以不
能抵消。案例2甲市第三建筑公司和源發建筑材料代理商(以下簡
稱“代理商”)于2002年1月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第三建筑公
司將自己所屬的位于該市繁華地段的鋪面出租給代理商的合同。合
同約定租金每月5000元,分別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
付,租賃期3年。另一份是購銷合同。由代理商向第三建筑公司提
供5號水泥10噸,共計50000元,第三建筑公司收到水泥后2個月
內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代理商搬進了鋪面,并交付了10噸水
泥。2個月后,即2002年3月底,第三建筑公司沒有向代理商支付
貨款。代理商礙于與其的合作關系沒有向第三建筑公司索要貨款,
只是告知其最好在5月16日之前付款。但到了6月中旬,第三建筑
公司仍沒有支付貨款。這時已臨近租金支付期,代理商便通知第三
建筑公司自己將不交納上半年的租金。第三建筑公司得知后,在沒
有通知代理商的情況下,私自解除了租賃合同,并將代理商存放在
鋪面內的貨物搬出。由于無人看管,造成了貨物的損失。代理商遂
于2003年7月6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并
要求第三建筑公司支付貨款并賠償損失。1.代理商能否解除與第
三建筑公司的購銷合同?答:代理商能夠解除與第三建筑公司的購
銷合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在合理期限內仍
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如果該購銷合同約定,在
履行期屆滿后,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個月
內,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代理商是否可以在6月底時解除該
合同?答:代理商在6月底時不能解除該合同。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
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三建筑公司與代理商關于解除權行使期
限的約定是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個月內,即2002年3月底到5月底之
間。
3.代理商能否以第三建筑公司不支付貨款為由而拒絕向其交
納租金?答:代理商不能以第三建筑公司不支付貨款為由拒絕向其繳
納租金。
第三建筑公司與代理商之間存在的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合
同:一個是租賃合同,一個是購銷合同。兩者是相互獨立的。
4.當代理商表明自己不交納租金后,第三建筑公司能否解除與
其的租賃合同?答:第三建筑公司能夠解除與代理商的租賃合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院能否確認第三建筑公司的解除行為有效?答:法院不
能確認第三建筑公司的解除行為有效U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
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第三建筑公司沒有通知代理商,
法院不能確認其解除行為有效。
6.如果第三建筑公司和代理商之間的債務均已屆履行期,它
們能否相互抵銷?答:能相互抵銷。
合同債權債務抵銷的法定條件主要是:
1、合同雙方存在對待之債;
2、雙方債權均屆清償期;
3、抵銷的債務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問題:
甲、乙訂立標的額為100萬元的合同,約定一方違約應承擔5
萬元違約金。后甲違約,致乙損失為4萬元,問:乙至多可請求
甲承擔多大的違約責任?如果甲違約致乙損失6萬元。問:乙可
要求甲承擔多大的違約責任?因甲違約致使乙損失為5000元。
問:乙可要求甲承擔多大的違約責任?
甲乙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
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丙、丁為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
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
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未
約定擔保范圍。
問:本案中的保證責任如何確定?依據是什么?
答:丙、丁共同對甲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與戊提供的擔保
沒有先后順序之分,乙可以在甲、丙、丁、戊之間任意選擇要求清
償債務,債務清償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
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甲有樓房一棟,3月1號租給丁,租期10年。同年6月1號,
甲將樓房抵押給乙并辦理登記,書面告知了丁。一年后,乙請求拍
賣樓房以實現抵押權,丙競買成功購得樓房。幾天后,丙要求丁搬
出,遭拒,遂生糾紛。問:丙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先租賃后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甲系養雞專業戶,為改建雞舍和引進良種雞需資金20萬,甲向
乙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設備做抵押,雙
方立有抵押字據,但為辦理登記。甲又向丙借款10萬元,又以該設
備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并將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
雞舍,且與丁良種站簽訂了良種雞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雞款共
計2萬元,甲預付定金4000元,違約金按照合同價款總額的10%計
算,甲以銷售肉雞的款項償還丁的貸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履
行地點,后丁將良種雞送交甲,要求支付運費,家拒絕,因發生不
可抗力的原因,甲預計的收入落空,甲因不能及時還款和支付貨款
與乙、丙及丁發生糾紛。
問: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甲與乙抵押權成立,但因為辦理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因
此乙就甲的音響設備應后于丙的質押權受喈。在沒有約定履行地點
的情況下,應在買房所在地丁所在地履行,買方甲應支付運費,甲
對丁違約,丁可在違約金和定金之間擇一行使,要求加雙倍返還定
金8000元。
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蘋果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萬公
斤的蘋果,貨款為4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萬元;如任何一方不
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6萬元。甲因將蘋果賣與丙而無法向乙交付
蘋果,乙提出的如下訴訟請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又能獲得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是什么?(c)A、請求甲雙倍返還
定金8萬
B、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同時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
元C、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同時請求返還定金4萬元
D、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
案例一
馬某從某汽車經營部購買1臺載重量為10噸的汽車,在辦妥車
輛的營運手續后,馬某從某煤礦將11噸煤運往某市。途中,汽車后
外側輪的鋼圈突然破碎,致該車在行駛中向右側翻車,造成損害。
經交警隊認定,造成該車翻車的主要原因系由后右外側輪鋼圈破碎
所致。馬某為維修該車花去費用6000元,鋼圈質量鑒定費2000
元,停運20日,造成損失8000元。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汽
車經營部賠償其全部損失1.6萬元。該案在審理中,汽車經營部對
鋼圈的質量鑒定提出異議,法院委托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
破碎的鋼圈進行鑒定。經鑒定該鋼圈為不合格產品。汽車經營部應
否對馬某因購買的汽車質量瑕疵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對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案例二
邱某與皮某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由邱某將其房屋一座以30萬
的價格賣給皮某,并約定貨款分3次付清,每月付10萬元,在房款
全部付清后由邱某將房屋過戶至皮某名下。簽訂合同的當日,邱某
將房屋交給皮某,皮某付款2萬元,1個月后,皮某又付3萬元c
余下房款經邱某多次追要,皮某以無款為由拒付。半年后,邱某以
皮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房屋買賣合同(2)支
付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騰房之日的房租(按該市正常房租價每月
800元),房租可以從所收貨款5萬元中沖抵,多退少補。被告皮
某辯稱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本人暫時無力還款,請求給與一定的寬
限期。問法院應否滿足原告邱某的請求?
案例三
某百貨公司為促銷電視機,到某學校推銷,提出買者可將電視機搬
回家試看5日,5日后不滿意的可以不買,將電視機退回;滿意的
就購買。該校職工李某恰需一臺電視機,于是就搬回家1臺試看。1
周后,百貨公司的營業員找到李某,要求其支付電視機的價款2000
元。而李某則聲稱:自己僅看了3日,還未決定是否購買,如百貨
公司不讓再試看,就將電視機拿走。百貨公司則認為,試看期限已
滿,李某既然未退同就是同意購買,當然應付貨款。雙方發生爭
執。問李某應否向百貨公司支付電視機的汾款?
應該。試用買賣合同在試用期間,如果買受人試用期滿未作表示
的視為購買,李某并沒有在5日內返還電視應視為購買。案例分析
某電業局與某居民小區的居民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中約定,供
電電壓為220伏,上下浮動不超過5%。但一日,該居民區內的供電
電壓突然升高,致使部分居民家中的家用電器損壞,共計損失5萬
元。居民要求電業局賠償,而電業局以此事故純屬意外為由,拒絕
賠償,并以停止供電相威脅。雙方發生爭執。受損失的居民遂向法
院起訴,要求電業局賠償其損失。電業局是否應賠償因其供電的電
壓不正常而給居民造成的損失?
案例分析二
某市遭受特大暴風雨襲擊,多處電線被刮斷。該市電力公司在暴
風稍減后即派出搶修隊伍搶修電路,因暴風雨造成該市華豐設備廠
停電6小時,造成生產損失7萬元。電力公司搶修華豐廠的線路
時,因搶修人員疏忽接錯了線路,造成短路,致使華豐設備廠2臺
設備被損,造成損失13萬元。華豐廠要求電力公司賠償損失20萬
元,電力公司拒絕賠償。華豐廠以電力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問華
豐廠有無權利要求電力公司賠償其全部損失?
答:華豐廠要求電力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電力公司當然拒絕
賠償,因為:
1、暴風雨造成該市華豐設備廠停電6小時,屬于自然災害或不
可抗拒的災害所造成生產損失7萬元損失根據《合同法》不應該有
電力公司承擔,應由該市華豐設備廠自己承擔;
2、電力公司搶修華豐廠的線路時,因搶修人員疏忽接錯了電
路,造成短路,致使華豐設備廠2臺設備被毀,造成損失的13萬元
是因為電力公司搶修人員誤操作所造成的應該由電力公司承擔
案例:
于某在外地工作,因繼承得到家鄉的房屋3間。與于某同在外地
工作的鄰居孫某因退休欲回老家生活,就與于某協商購買于某的房
屋。于某考慮該房也值不了多少錢,就與孫某協商,將該房屋贈與
孫某,由孫某出部分錢維修一下村里的小學,雙方訂立一贈與合
同,合同中約定:于某將其房屋3間贈給孫某,孫某出資3萬元維
修村小學校舍,由村委會協助孫某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孫某依合同
約定繳付萬元給村委會維修校舍,村委會也協助將于某的房屋登記
到孫某名下。但孫某回鄉后發現,于某的房屋因年久失修,無法居
住,于是要求于某出錢維修一下,而于某則稱該房屋是贈給孫某
的,自己未得1分錢,不能出錢維修。本案中,于某應否出錢維修
贈與的房屋?
案例
某公司因購進一批貨物需要資金,與工商銀行某支行訂立借款
合同。合同約定:借款300萬,利息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
率計算,借款用途為支付貨款;借款期限為1年。銀行按約定的期
限和數額向公司提供了借款,公司及時支付了貨款。因公司的進貨
銷路很好,資金回籠快,公司就于借款后第7個月向銀行還款,但
銀行拒絕接受,提出只能于借款期滿后還款。某公司向法院起訴,
要求銀行收取其返還的借款。問某公司可否提前還款,銀行應否接
受某公司的還款?
案例:
某市居民田某有房屋4間,自用2間。1996年10月,田某將閑
置的2間房屋租給了該市居民錢某,租期從1996年10月3日到
1999年的10月3號,月租金300元。1998年4月,田某因經濟困
難,欲將其出租給錢某的2間房屋出售,遂于1998年4月10日通
知錢某,其欲出售這2間房屋,并詢問錢某是否愿意購買,錢某當
時未做答復。4月14日,田某的好友顧某表示欲購買田某的2間房
屋,田某考慮到顧某是其多年好友,又在其生活困難時多次資助過
他,遂決定以優惠的價格即2.5萬元的價格將2間房屋賣給顧某。4
月18日,田某與顧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轉移手
續。4月21日,顧某找到錢某稱房子他已經買下,要求錢某騰出房
屋,錢某不同意,表示也愿意以2.5萬元的價格購買這2間房屋,
雙方爭執不下。1998年5月3日,錢某以田某、顧某侵害其優先購
買權為由向法院起訴。錢某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①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
②出租人出賣房屋的行為須發生在租賃期內③出租人應提前3個
月通知承租人
④承租人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是支付價格)⑤承
租人須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應是出售之前的三個月或合理期限
內,此期間出租人負有止賣義務。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案例一:這個承包合同能這樣修改嗎?
案情介紹:
在某鄉村,村長將一荒蕪的果園承包給村民黃某,雙方簽訂了果
園承包合同。合同規定:由黃某承包果園,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費
5000元,承包期10年。黃某承包果園后,動員全家起早貪黑,在
果園里辛勤勞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園就起死回生,果樹上掛滿了
果實。村長一見果園經營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紅
了,決定重新訂立果園承包合同。村長未與黃某協商,單方面將承
包合同中的承包費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將承包期縮短至2
年。還通知黃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將解除合同,收回果園。
村長將新訂立的果園承包合同交與黃某簽字,黃某拒絕。村長就派
人將黃某強制押到村委會,強迫黃某在新合同上簽字。后來,黃某
拒絕履行合同,村長派人將果園的果子全部摘走,黃某無奈之下,
向法院提起訴訟。試分析:
1.村長單方面重新訂立果園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據嗎?2.村長
的行為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
3.請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分析村長的行為是否違法,若是違
法,違反了哪條原則?
☆案情分析
1、村長單方面重新訂立果園承包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2、村長強行訂立新的果園承包合同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依我
國《合同法》的規定,從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備當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條件,村長的做法不,又違背了合同訂立的基本
要求,而且還因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導致該新果園承包合同變為
可撤銷合同。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
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
3.村長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3條平等原則和第4條
自愿原則的規定。
平等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意味著民事主
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相對方。
我國合同法的平等原則具體表現為:(1)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
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我國《合同法》第3條規
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
另一方”。(2)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中必須平等協商,不能凌駕
于他人之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而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
去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自愿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
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非法干預。”合同自愿又可稱為合同自由。
具體講來,合同自由原則有以下內容:(1)締結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4)變更或
解除合同的自由。(5)決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案例二:買賣鋼材可以采用口頭合同形式嗎?
案情介紹:
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供應甲企業
50噸鋼材。三個月后,乙企業以原定鋼材價格過低為山要求加價,
并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
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并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
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試分析:
(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2)為什
么?
☆案情分析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
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
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書面形式
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
屬于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
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這個案例是關于合同的分類中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規定。詮
釋的是合同的基本原則中自愿原則的精神。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一
定的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
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規定的某種形式,當事人
可以任意約定合同的形式。這是合同自由原則(又稱為自愿原則)
的一個體現。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案例一:這個商業廣告是要約嗎?
案情介紹:
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的汽車,每輛
價格15萬元,有意購買者可來公司商談具體事宜,廣告有效期10
天。乙公司看到該則廣告后于第三天自代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去
甲公司購車,但甲公司的車此時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乙公司以
甲公司發出要約后又違反了要約,給自己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
求法院根據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判決甲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試分析:
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屬于要約?為什么?2.甲公司是否承擔法
律責任?為什么?☆案情分析
1.本題目的是考察商業廣告的法律性質。辨析要約與要約邀請
的區別。
本案中甲公司的行為不屬于要約。而是屬于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15條規
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
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
請。”其第2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
約。”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本案中的電視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不是要
約。
2.如果廣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認為是一種要約。
在本案中,甲公司發布的商業廣告不具備合同的全部主要條款,故
甲發布廣告的行為不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因此,不存在違反
要約,有締約過失責任之說,乙的行為也就不構成承諾,甲不承擔
法律責任。
信賴利益理論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均有規定,但著眼點不
同,英美法中的信賴利益是作為對價(consideration)理論的補充
而出現的;大陸法中沒有對價的概念,信賴利益在合同法上的適用是
伴隨著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產生的。信賴利益又叫消極利益,有別于
契約履行后可獲得的履行利益或積極利益。信賴利益的減少既包括
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機。一般而
言,信賴利益是指締約當事人因對相對方的合理信賴而作出的善意
的投資和犧牲,它具有以下特征:(1)預期可補償性,即信賴方所
為的投資或犧牲能在未來的合同履行中得到補償;(2)信賴的合理
性,即信賴須有合理的依據;(3)信賴的善意性,即信賴方所為投
資或犧牲出于主觀善意。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
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
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例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嗎?
案情介紹:
某學校擬建立語音教室(以下簡稱甲方),向某設備廠(以下簡
稱乙方)訂購50套設備。雙方本應按照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由于
乙方說沒關系,表示肯定能夠在兩個月內送貨上門,并安裝調試至
能順利進行教學,故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個月后,乙方準時
將設備送到甲方,并進行了安裝調試。在安裝完畢之后的試用過程
中,設備出現故障。甲方請乙方的專業人員又進行了兩次調試,但
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
由,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貨。試分析:
1.甲方的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2.為什
么?
3.此案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2.《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
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
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此案中,雙方雖然沒
有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合同當事人乙方已經履行了主要
義務,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雙方達成的辦議已經成立。
3.至于機器沒有調試成功,乙方應當繼續調試。如果多次調試
均不成功,設備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認為乙方沒有按合同的要
求履行,甲方可以請求換貨;如果乙方的確不可能提供合格產品,
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案例一:是商場的錯,為什么要我承擔責任?
案情介紹:
某商場服裝專柜新進一款某名牌西服,價格定為1598元。柜臺
組長在制作價簽時,誤將1598元寫為598元。沈某在瀏覽該柜臺時
發現該某名牌西服物美價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598元購買了一套
某名牌西服。一周后,商場盤點時,發現少了1000元,經查是柜臺
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于沈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場查出是沈某
少付了某名牌西服貨款,找到沈某,提出補交1000元或將西服完好
退回。沈某認為彼比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交易完畢,商場不能反
悔,拒絕商場的要求。商場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沈某返
還1000元商場少收的貨款或將西服完好地退回。
試分析:
1.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
2.為什么?
3.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1.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
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
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于上
述理由,商場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
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
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
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應依法認定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3.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裁決沈某或補交1000
元西服款或將某名牌西服返還給商場,由柜臺組長對因此造成沈某
的交通費用損失承擔責任。
重大誤解,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而對合同的重要事
項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并因此而訂立的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
利。
案例二:貨送到了為什么不收?
案情介紹:
某糧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引進一套生產食用色拉油的設各,
在還未開工時,2000年11月20日某工廠(以下簡稱乙方)因年終
將給職工分發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購買色拉油。因該公司要一
個月以后才能正式生產,所以它與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在一個
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須交貨,否則解
除合同。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電話詢
問,要求甲方最遲在2001年1月1日必須交貨。甲方答復到時保證
送貨。但1月3日,甲方才將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乙方拒
收,甲方認為乙方違約,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收貨并支付貨款。
試分析;1.中方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2.請說明理由。☆案情分
析
1.甲方的請求無法律依據。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
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
或終止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
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
(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據期限對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合同分為附生效期限
的合同與附終止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在期限到來之前暫不發
生效力,待期限到來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來
時,合同的效力消滅,合同解除。
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和附終止期限的合
同。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46條,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
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合同簽訂后1個
月生效”這是附生效期限。“甲方在2000年12月30日前必須交
貨,否則即解除合同”,這是附終止期限合同。約定的甲方交貨期
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時交貨,構成遲延履行。并且在
乙方確定的寬限期到來時仍未交貨,因此,合同效力消滅,合同解
除,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拒收貨物。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案例一:合同能提前履行嗎?
案情介紹:
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簡稱甲方)與該市某食品廠(以下簡稱
乙方)于2001年12月10日簽訂元宵購銷合同。合同約定,2002
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貨至甲方并結
清貨款。1月10日乙方將合同約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由于
距元宵節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元宵難以馬上銷售,且元宵又不易保
管,甲方遂拒絕接受乙方送來的元宵。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并訴至人
民法院。試分析:
(1)甲方拒絕接受乙方送來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據?依據是什
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情分析
(1)甲方拒絕接受乙方送來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合
同法》笫71條笫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
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按該項規定甲方可以
拒絕接受乙方的履約。因為乙方的提前履行,會給甲方造成增加保
管標的物的負擔,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損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
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上述規定,本案可以做如
下處理:乙方將元宵拉回,其費用自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和責
任。
案例二:甲公司為什么拒絕支付余款?
案情介紹:
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
鋼材,總價款500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萬元。在甲公司即將
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
證據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
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試分析: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
件?
☆案情分析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于締約后財產
狀況明顯惡化,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時,可以
中止履行合同,保護權益不受損害。因此在發生糾紛時,法院應支
持甲公司的主張。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①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并且相互為對價給付。
②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定有先后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
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
③應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現喪失
或有可能喪失對待履行債務的能力。
④應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為對待給付或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適
當的擔保。
第五章合同變更和轉讓
案例一
案情介紹:
1996年2月9日,四川省農村信托投資公司下屬分支機構四川
省農村信托公司省證券部在揭陽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存入人
民幣1000萬元。存款期限屆滿后,農信公司因信用聯社資金不足未
能取出存款。之后,農信公司董事會與1996年12月20日決定撤銷
農信公司。1997年4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批準農信
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華興支行承接。此后,
華興支行接受了農信公司部分債權債務,上述1000萬元存單項下債
權亦轉讓給華興支行。在農信公司停止除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理債
權債務時,華興支行為索要存款本息,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訴求農信公司向華興支行支付1000萬元存款;第三人信用聯
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農信公司、信用聯社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試分析:
農信公司應否成為本案被告?☆案情分析
1.農信公司能否成為本案被告,關鍵在于農信公司與華興支行
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否有效。本合同轉讓屬于基于法律直
接規定將合同權利和義務概括移轉,移轉有效,在此的情形下,債
權債務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系的當
事人。故華興支行不能向農信公司請求還款。
2.本案中,1997年4月23日四川分行決定由原告華興支行承
接農信公司的債權債務,1000萬元存單屬于移交債權之一,華興支
行所接受的是一張存單票據本,而非存單票據項下的承兌款項。華
興支行無權就存單債權轉讓為由,向農信公司提起訴訟。因為在合
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情形中,合同當事人將權利移轉給第三人,其
并不擔保將來該權利能得以實現,權利能否實現的風險責任已隨權
利的移轉而移轉給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
案例:服裝廠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介紹:
甲服裝廠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訂貨合
同,約定交貨日期為8月15日,并約定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總貨
款30%的違約金。為完成任務,7月1日,服裝廠與乙棉紡廠簽訂了
一份棉布供貨合同,合同約定在7月8日,棉紡廠向服裝廠交1.8
萬米棉布,并約定一方不履行時,向對方支付總貨款10%的違約
金。7月6日,棉紡廠向服裝廠表示,原訂8日交貨有困難,請求
20日交貨。服裝廠表示不能推遲交貨,否則解除合同。7月8日棉
紡廠未按時交貨,7月9日服裝廠四處聯系棉布供應。當日,服裝
廠得知某紡織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購回1.8萬米,因此,比原計
劃購買棉紡廠棉布多支付1.8萬元。隨即服裝廠通知棉紡廠解除合
同,棉紡廠不同意,于7月20日將1.8萬米棉布送到服裝廠,服裝
廠拒收,并要求棉紡廠支付違約金5000元和賠償差價損失1.8萬
元。因服裝廠拒收貨物,棉紡廠要求服裝廠接收貨物并支付貨款以
及支付違約金5000元,賠償損失1萬元。
試分析:
1.雙方誰的主張有法律依據?
2.服裝廠解除合同的主張是否應予以支持?為什么?3.本案應
如何處理?☆案情分析
1.服裝廠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其根據是我國《合同法》第94條
第4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服裝廠解除合同的主張應予支持,因為合同債務人應依法全
面、適當履行合同,按約定的期限供貨。服裝廠在棉紡廠表示不能
按時交貨時,已明確表示不能推遲交貨,否則解除合同。棉紡廠遲
延履行屬于違約,直接影響服裝廠履行與外商簽訂的合同。另外,7
月20日棉紡廠將1.8萬米棉布送到服裝廠對服裝廠而言已成為不必
要,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服裝廠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裝廠與棉紡廠的合同關系,應由棉紡廠支付違約金和
賠償因其違約而給服裝廠造成的損失。
棉紡廠要求服裝廠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無法律依據,不予支
持。
第七章違約責任
案例一:百貨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嗎?
案情介紹:
某百貨公司向某化工廠訂購洗衣粉5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廠應2002年9月1日至10日將貨送到百貨公司第二倉庫;在
此期間內的任何時侯只要化工廠送貨上門,百貨公司都應當立即收
下,并于收貨后的10日內付款;若有一方違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
約金300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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