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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220.20
R80
備案號:70729-2020DB11
北京市地方標準
DB11/T1714—2020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動態驗收技術規范
Technicalregulationfordynamicinspectionacceptance
ofurbanrailtransitconstruction
2020-03-25發布2020-07-01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1/T1714—2020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動態驗收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基礎設施系統、電力牽引供電系統、通信與信號系統、空氣動力學響應、噪聲和電磁
環境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最高運行速度不超過160km/h、采用鋼輪鋼軌支撐、以電能為動力的城市軌道交
通新建線路。改建、擴建工程及運營線路和其他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4894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則
GB/T28026.1軌道交通地面裝置電氣安全、接地和回流第1部分:電擊防護措施
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
GB50490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
CJJ49地鐵雜散電流腐蝕技術規程
CJJ/T96地鐵限界標準
TB/T3355軌道幾何狀態動態檢測及評定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測試列車testingtrain
根據檢測需要,在本線運營的電客車上安裝相應檢測設備、具備精確里程定位功能的列車。
3.2
動態檢測dynamictesting
在熱滑試驗完成后,采用測試列車及相關地面檢測設備,根據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對城市軌
道交通工程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的系統聯動功能、動態性能、系統狀態和匹配關系進行的檢測。
3.3
常規檢測routineinspection
為評價系統的聯動功能、動態性能、系統狀態和匹配關系,動態檢測中應進行檢測的項目。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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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檢測specialinspection
為評價系統的聯動功能、動態性能、系統狀態和匹配關系,動態檢測中宜進行的檢測項目。
3.5
動態驗收dynamicinspectionacceptance
在項目工程驗收階段,通過動態檢測對列車運行狀態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關系統是否達到設計要
求進行的驗收。
3.6
項目工程驗收projectacceptance
各項單位工程驗收后、試運行之前,確認建設項目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文件要求和標準規定、是否滿
足城市軌道交通試運行要求的驗收。
4基本規定
4.1動態驗收應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a)單位工程驗收完成;
b)熱滑試驗完成;
c)車輛型式試驗完成。
4.2動態驗收工作應包括基礎設施系統、電力牽引供電系統、通信與信號系統、空氣動力學響應、噪
聲和電磁環境檢測。
4.3動態驗收工作應滿足GB50490中的相關規定。
4.4軌道動態幾何狀態、車輛動力學響應、弓網關系、空氣動力學響應、車地無線傳輸、信號和車內
噪聲應在正線全線進行檢測,軌道結構動力學、路基、橋梁、牽引供電、接地性能、站臺噪聲和電磁環
境應選取典型區段或車站檢測點進行檢測。
4.5動態驗收所用方法和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所用儀器、儀表應狀態良好,并在計量檢定有
效期內。檢測數據應全面、準確,評價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4.6檢測速度宜從熱滑試驗速度開始,由低向高逐級進行,距線路設計速度大于20km/h時,速度級差
可為20km/h,距線路設計速度20km/h以內時速度級差應為10km/h,每個速度級有效檢測不少于2次。
4.7若某一速度級的安全性指標超限,應在采取整改措施、安全性指標達標后方可按更高速度級進行
檢測。
4.8動態驗收應按工程設計速度進行。當設備條件允許時,測試列車的最高檢測速度應達到工程設計
速度的110%。
5基礎設施系統
5.1一般規定
基礎設施系統檢測內容包括輪軌關系、限界、路基和橋梁檢測。
5.2輪軌關系
5.2.1輪軌關系常規檢測項目包括軌道動態幾何狀態、車輛動力學響應,專項檢測項目包括軌道結構
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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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軌道動態幾何狀態檢測項目包括高低、軌向、軌距、軌距變化率、水平、三角坑(扭曲)、車
體垂向加速度和橫向加速度等。
5.2.3軌道動態幾何狀態檢測項目包括局部幅值和區段質量(均值)。
5.2.4軌道動態幾何狀態檢測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a)局部幅值指標應符合表1要求。
b)區段質量評價參數為軌道不平順質量指數(TQI),每200m為一個TQI計算單元,TQI偏差允
許值應符合表2要求。TQI值計算方法應符合TB/T3355-2014的相關規定。
表1軌道動態幾何狀態評價允許值
項目允許值
高低(mm)波長1.5~42m6
軌向(mm)波長1.5~42m5
+6
軌距(mm)
-4
軌距變化率(‰)(基長3.0m)1.5
水平(mm)6
三角坑(mm)(基長3.0m)5
車體垂向加速度(m/s2)1.0
車體橫向加速度(m/s2)0.6
表2軌道不平順質量指數(TQI)評價允許值
波長(m)TQI(mm)
1.5~429.0
5.2.5車輛動力學響應檢測內容包括運行穩定性、運行平穩性、未被平衡橫向加速度和列車縱向沖擊
率。
5.2.6車輛運行穩定性檢測內容包括脫軌系數、輪重減載率和輪軸橫向力。
5.2.7車輛運行穩定性指標應符合表3要求。
表3車輛運行穩定性指標要求
項目指標要求
脫軌系數Q/P小于0.8
輪重減載率?P/P不大于0.6
輪軸橫向力H(kN)不大于10+P0/3
注:Q為輪軌橫向力(kN);P為輪軌垂向力(kN);為平均靜輪重(kN);P0為靜軸重(kN);ΔP為輪軌垂向力相
對平均靜輪重減載量(kN);H為輪軸橫向力(kN)。
5.2.8車輛運行平穩性指標應小于2.5。
5.2.9車輛運行穩定性和運行平穩性檢測和計算方法應符合GB/T14894的相關規定。
5.2.10列車在平面曲線上運行時的未被平衡橫向加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a)正常情況下,未被平衡橫向加速度不大于0.4m/s2;
b)瞬間情況下,允許短時出現未被平衡橫向加速度為0.5m/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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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車站正線上,未被平衡橫向加速度不大于0.3m/s2。
5.2.11列車縱向沖擊率應不大于0.75m/s3。
5.2.12軌道結構動力學檢測項目包括鋼軌橫向位移、鋼軌垂向位移、軌道板(軌枕)與基底(底座)
間垂向相對位移、鋼軌振動加速度和軌道板振動加速度等。
5.2.13軌道結構動力學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a)軌道結構動力性能指標應符合表4要求;
b)正線每種軌道類型選取典型測點1~2處進行檢測,對于特殊結構或軌道動態幾何狀態和車輛
動力響應異常區段應根據需要增加測點;
c)未具體規定檢測指標的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表4軌道結構動力性能指標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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